证券公司查询资金交易有十五到二十万买什么车怎么股票全加起来只有十五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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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对方(配偶)的股票账户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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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许多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股票账户和股票资金查询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最头疼的是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开户?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当事人和律师是如何处理的呢?
在当前的许多案件中都会涉及股票账户和股票资金查询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最头疼的是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开户?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当事人和律师是如何处理的呢?当事人自己调查方式:1、&查看家里的电脑,看看对方安装的是什么证还镜慕灰兹砑话阃ü苑桨沧暗氖裁粗还镜慕灰兹砑涂梢约虻ヅ卸铣龆苑娇У闹还尽2、&在该证唤灰兹砑校纯词欠翊嬖诠善苯灰渍嘶В话闳说南肮叨际潜A艄善敝徽嘶Ш牛换岜4娼灰酌苈搿3、&在与对方没有翻脸之前,有机会拿到对方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有2台自助打印设备,放上身份证原件就可以打印出对方的证徽嘶Ш藕涂У闹还荆硗庑枰险障嗷蚋呦袼厥只恼展善苯灰酌飨(因为交易明细自助查询不提供打印的,而柜台查询打印需要本人前往)。一般律师调查方式: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或两个分公司调查取证,打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这种方式调查取得的对账单明细上无法同时显示上海a股和深圳a股的交易明细,也无法显示股票交易清单中的银证转出(入)资金,也就无法分析对方转移了多少资金。专业调查方式:专业婚姻律师(或比较负责任的律师)会在上述调查取证后根据股票交易明细清单中的交易单元代码,来查找对方具体的开户的证还炯翱е挥挡浚缓笤偕昵胍桓龇ㄔ旱鞑榱钊ジ弥还净蛑挥挡康鞑槿≈ぃ蛴∷械墓善苯灰酌飨讣耙ぷ(入)资金,其实股票账户只需看3部分内容:1、清单中的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2、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3、股票交易清单中的银证转出(入)资金。尤其是第(3)点,自2000年以后,股票证徽嘶У淖式鹨话愣加傻谌揭型泄茏式穑虼艘ぷ(入)的资金就可以分析出对方转移了多少股票资金。专业的婚姻律师,不管股票存在多少年,一般都会调查当日以后的所有股票明细资深婚姻律师调查方式:通过我们多年来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或深圳两个分公司研究,总结出一套非常切实有效的方法,只要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我们一般10分钟内就可以判断出对方在什么证还究В2-3个小时内判断出对方在什么证还镜哪母鼍咛宓挠挡靠В虼宋颐嵌怨善钡鞑槿≈ひ话阒恍1个调查令,就可以直接到证挥挡康鞑榇蛴」善苯灰准锹肌另外我们会顺便在调查令申请书中写上调取对方第三方存管银行资金账号,这样也可以为当事人多调查到一个对方的银行账号,有好多次我们通过这种方式为当事人查到未知的银行账号,追查出对方隐匿的巨额资金,最多的一次为当事人查到500多万股票资金。股票调查中善意提醒: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的营业时间:礼拜一至礼拜五的早上9:00-11:00至下午1:00-2:30(取号办理)。2、调查令申请书中申请调查打印的时间一定以结婚当日开始至打印日之间的所有股票交易明细3、招商证挥行矶嘀挥挡肯拗坡墒Φ鞑槿≈ぃ虼说鞑槿≈で坝肽勘曛还镜挠挡苛担是宄寺墒χぁ⒌鞑榱钍欠窬涂梢缘鞑槿≈ぃ行┲还镜挠挡炕剐枰峁┙樯苄藕吐墒Ρ救松矸葜ぴN是宄欠裥枰2个律师前往。4、外出调查取证,带上所有涉案卷宗、律师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律所介绍信。5、附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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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业机构: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专长:离婚 | 劳动纠纷 | 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 工伤赔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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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我已经在证券公司开了户,然后怎么卖股票?_百度知道
我已经在证券公司开了户,然后怎么卖股票?
1、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股票交易软件,在任一股票页面找到“买或委托”的字样点击,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你的股东代码、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点击确认。在打开的页面中找到“银证转账”点击“银行转券商”,然后输入银行密码、金额,点击“确认”即可完成资金的转账。2、在该页面中找到“资金”点击,查看资金是否到账,一般来说,几秒钟资金就已经到达你的股票资金账户上。然后点击买进(或者卖出),输入股票代码、股票价格、股票数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一次交易。
卖出和买进的操作是一样的,只不过一个是点击买进,一个是点击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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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好,可以修改的是卖出价格和数量,点确定即可。股票价格一栏一般会自动填写现价,输入你要买入的股票代码,点一下可以进入买卖界面、完成登陆后在你登陆页面的左边栏中找到“银证转账”的项,资金股份项点一下可以看到你的持仓情况,双击要卖出的股票即可转到卖出界面、转账成功后在左边栏有买卖的提示,点击“银行转券商”。然后登陆(你开户的时候应该有软件操作说明书之类)2。
4、股票价格、卖出股票只要在登陆后的左边栏查询。其他选项可不用填,你可根据资金情况修改,然后根据提示进行转账、点击确认即可。3、股票数量1、到证券公司网站下载交易软件
银行端和证券交易客户端都可以银证转账。一般我们选择后者,在电脑或着手机上下载交易软件,然后输资金账号码、密码登录。找到银证转账的菜单,选择银行转券商(转出时选券商转银行),输入转账金额,转账就可以了。转账时间一般为8:30——16:00买股票时,点买入,输股股票代码——设定价格——输入数量——买入即可。
你要开开户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下载交易软件,然后安装好。再用你的帐号登入交易软件,在软件里有银证转帐菜单,点开来,选银行转证券,输入转帐金额和银行卡密码,点确认就完成转帐了,转帐要在股票交易时间进行。然后点买入菜单,输入股票代码、价格和数量,点确认就完成了买入下单,等待成交。具体不明白的可以问WO。
交易软件菜单中选择银证转账---选择银行转券商--输入转入金额--输入银行密码-完成转账(转账时间截止下午4点)交易软件菜单中选择买入--输入股票代码--输入买入价格--输入买入股数(100股的整数倍)--点击买入-确认--下单完成。
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股票交易软件,在任一股票页面找到“买或委托”的字样点击,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你的股东代码、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点击确认。在打开的页面中找到“银证转账”点击“银行转券商”,然后输入银行密码、金额,点击“确认”即可完成资金的转账。2、在该页面中找到“资金”点击,查看资金是否到账,一般来说,几秒钟资金就已经到达你的股票资金账户上。然后点击买进(或者卖出),输入股票代码、股票价格、股票数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一次交易。
卖出和买进的操作是一样的,只不过一个是点击买进,一个是点击卖出。
在证券给你的软件上就有从银行向证券转款的选项。至于买卖更简单了,软件里面有买进和卖出的选项,填上你认为适合的价位就好。去证券公司的网站上下载,不要在网上随便下载的软件上交易。具体的可以问你的客户经理,让他给你手把手演示一次。
网上交易:去开户的券商下载交易软件,登陆账户,进行交易;电话委托;营业厅终端交易。
在你开户的那家证券公司官网上先下载网上交易系统,把独立下单系统下载下来也可以。下单系统里有银行-券商转账,不过只能在开盘时间转才行。买股票的话点下单,输入你想买的股票的代码,写上购买数量,很容易的,试一次就会了。
这些你可以在证券公司要求对方演示的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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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证券账户的资金发生过交易还能全部转回到银行卡吗?为什么我的账户可用资金有一万多,可取资金却只有一千多呢?-金斧子怎样查询股票帐户历史交易明细_百度知道
怎样查询股票帐户历史交易明细
登录你的股票软件,在交易界面找到“查询”,或者“搜索”选项。虽然股票交易软件可能不一样,不过类似功能肯定大同小异。搜索选项或者查询选项,一般都是用一个放大镜图标表示。在查询这一目录下面寻找到交割单选项,或者资金流水选项,这些都能查询出你的历史交易数据。如图:点击起始日期,在日历上点击箭头所指的红色圆圈中的小箭头,可以选择日期。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都要选择,有的软件只能支持你查询2个月的数据,那么你必须一段一段时间的分开查询。比如说,你要查询2013年的交易数据,那么你可以把起始日期设置为:日,终止日期设置为:日,确认,就可以查询到这两个月的交易记录了。然后重新设置,把起始日期设置为:日,终止日期设置为:日,那么查询到的就是3月和4月份的记录。点击箭头所指圆圈处开始设置所需要查询的日期。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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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则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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