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社保转移到外地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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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颁布时间: 13:51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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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请教过来人:关于深户的社保转移到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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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过来人;如果深圳户口的人到转到广州工作,五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现在深圳的有关规定可以全额转到广州吗?我想将来尽快把户口转到广州,放弃深户不再回来!尤其是前两项,比如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只能转出个人缴纳的部分(即工资基数的10%,),而在深圳工作时的有深圳单位交的部分(即工资基数的10%?)不能转? 还有医疗保险可以全额转吗?还是也只能转个人缴纳的部分(即每月工资总额的2%)(据说深圳医疗保险中断三个月就全额作废了,一分钱也没了:~,那么如果在三个月之内让广州的新工作单位接着缴纳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算没中断缴医疗保险而让医保不作废?)相信有明白人,多谢指点迷津!ps,多谢楼下兄弟指点,我不理解的是:我在去广州后自己缴深圳的养老保险有意义吗?因为养老保险不存在中断多少月就全部作废的问题吧?倒是医疗保险为了不致三个月失效自己在深圳续缴是有意义的,对否?另:温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在两年内让各省内部实现社保统筹,广东省也有相关部门说争取今年内出台省内统筹办法,如果真的在09年广东统筹了,则深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才有希望全额转到广州吧?(谁知道将来的政策会不会让全额省内流动?嘿嘿!)另外网上有种说法:“1 社保不能两地同时交。全国范围都是如此。重复缴交的,只能保留一地,其他的在转保或清算是退回。 2 、要转社保的话,原则上是从非户口所在地转到户口所在地。” 供参考!
可以直接咨询社保局热线:96888,工作时间段拔打,市话收费。
医疗保险中断三个月后再交确需重新计算缴交年限的
各类保险转出都没任何问题,但各地一般都不接受转入.除非是通过人事局劳动局正式调令而变更工作地点的国家工作人员.
目前社保还没联网,你如果要去广州工作,因为你有深圳户口,在深圳可以以自由就业人员名义自己全额继续缴纳社保,广州那边由单位为你在广州办理社保.当然广州那边也是转不回来的,到时离开的时候只能退回你个人帐户上的钱,但至少你在广州就业期间有一点保障.
我是职业律师,目前碰到这种情况都没别的好办法了,有的外来人员到退休年龄时,社保就差一两年就满15年了,但社保局就是不让他们补交够15年,然后还是只能退回自己个人帐户的那点钱灰溜溜的离开深圳,把统筹部分留给别人享用了,现实往往是很残酷的.
好在你是深圳户口,还有一个途径可以继续缴费.如何办理请自己亲自到社保局咨询,96888一个是难打通,二是有些具体的手续问题电话里也讲不清楚,而且要填些表格,留下代扣费的帐号等等。
如果你的户口不调到广州的话,你的深圳社会保险也是不能转到广州的,网上的两种说法是对的。而且转社保的话,都只转个人交的那部分,公司代交的都并入公共,所以这也是各地社保局喜欢有人转出,不喜欢有人转入的原因。
你去广州后,个人在深圳缴交的保险是有意义的,它可以使你的保险记录连贯下去,当然你在广州参加的保险也是有意义的,你回深圳的时候可以把它转回深圳。
一、个人缴费对象受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再就业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可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一)从事个体经济活动或为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员工;
(二)到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
(三)自谋职业的员工。
非以上人员不能在个人窗口缴费。
二、缴费时须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个体户雇用的,须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雇主证明;
(四)在内地企业就业人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书或工资表;
(五)自谋职业的员工,出示与之发生经济关系方的证明,如:缴交的工商管理费单据、税务登记及纳税单据等;
(六)首次参保人员,须提供调令或户口,身份证,社保卡,在中行,建行,工行和农行开户的个人存折。(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费程序
(一)领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若提供虚假信息者,须独自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二)经我局经办人核准后方能办理缴费手续;
(三)选择银行托收交款的,应签订《托收协议书》,并提供个人储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户。
(四)选择交现金的,持交款(托收)单到本大厦一楼建行交款,再持交款(托收)单到我局财务处盖章,最后回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确认手续。
四、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人个缴费工资:1624元至5412元
实际缴费总额:455元至1516元
养老比例:19%
医疗比例:9%
五、受理个人缴费申请时间:每月1日至15日。
如有疑问请咨询社保局:96888
你还是亲自跑一趟社保经办机构吧,市级的在岗夏地铁口附近。
不再深圳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不能继续单独交的。不知道你清楚了吗?
不要等政策,谁知道什么时候出台?而且出台前你不处理好,到时至少医疗保险的损失就大了,医疗保险报销的时候额度和比例是有参考缴费年限的。
我以前自己缴过
要在社保局指定了银行开户
在社保局办理个人缴费的协议书
每个月自动的在银行扣款即可
我以前是在南山办的,指定的银行是中国银行
我以前自己缴过
要在社保局指定了银行开户
在社保局办理个人缴费的协议书
每个月自动的在银行扣款即可
我以前是在南山办的,指定的银行是中国银行
多谢楼上诸位热心人!多谢!我周一会跑趟社保经办机构
3月份开始,深圳市已慢慢实现可以全国转了~~~~
关心下这个问题
msn,你说的“3月份开始,深圳市已慢慢实现可以全国转了”,指的是深圳首批发“全国通用社保卡”?但在全国社保尚未统筹的大背景下,(广东连省内统筹都没有),我觉得这种卡仅在技术/形式上有点意义,因为深圳新闻网的这篇报道里都说“将来全国社会保险联网以后,社会保障卡可全国通用。”,现在广东省内自由流动都还未做到!
在你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就行,不一定非要到总局,各个区都有分局的,现在的人个缴费工资已经提高到1756元,每个月扣49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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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从A单位离职,到B单位上班,B单位让我出示社保转移证明和就业证,请问社保转移证明和就业证是由A单位出证明,还是由劳动局出证明啊?
3月从A单位离职,到B单位上班,B单位让我出示社保转移证明,请问社保转移证明怎么办?
你好,请以办理转移手续,大概要多长时间可转移成功。谢谢问我在深圳工作社保和医保现在想转回陕西宝鸡去需要那些证明和资料就可
您好我原来在一家私企上班,现在我打算辞职了,我的社保关系还在原来单位所在地,我目前情况还转移不了,后面等我像原来公司辞职了,原来公司不同意我转社保,我还能转移出来吗?请帮帮我,谢谢
我现在是试用期,已经提交了离职报告,但是还需要上三天班。可是信单位让我明天去报道,如果我连续三天不去上班,之后自动离职,那么以后原单位还会给我开离职证明和社保证明、公积金证明吗?
我现在是试用期,已经提交了离职报告,但是还需要上三天班。可是信单位让我明天去报道,如果我连续三天不去上班,之后自动离职,那么以后原单位还会给我开离职证明和社保证明、公积金证明吗?
您好!我于2009年5月份在A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社保转移单已开出,但苏州社保中心在2010年1月关于跨区域社保转移做了调整,由原来社保转移单变成了社保缴费凭证,现在我要求公司从新给我开具此凭证,但公司不配合,怎么办?(补充,离积后我一直待业在家,如今找到公司帮我代交社保,所以想将以前社保转到一起!)
我妈早年在深圳打工,买了社保至今已有10年。社保局规定女的满50岁就不能买社保了,只能转回老家。或者直接把钱拿出来,而且停了社保也没有通知当事人企业。
回到老家去问又说可以到深圳补五年继续买,社会保险是职工的保障,由企业和职工二者承担保金费用,如果这样转回去了,就是让职工自己去承担。
我想了解下现在社会保险是否就有这样一项条例,在职员工只要过了50岁就不能在深圳参保了,这样一项条例不是对我们这些参保人不合理吗?
1:我号入职,公司是接近8月份才签署的合同
2:公司一直未给我购买合同里面国家规定的社保
3:公司在合同里写明我要赔偿他4000元罚款,除非我在那干完合同上规定的四年
1:我目前找了一家比较好的企业,准备离职
2:我去告诉老总我要离职,他说没问题,我花了一个周把所有的工作交接完了后,我的部门经理已经给他说OK,他突然改变承诺,必须让我交4000违约金才给我开离职证明,理由是合同上写的,而且我没有给他交接工作到1个月。
3:他说如果我...
1:我号入职,公司是接近8月份才签署的合同
2:公司一直未给我购买合同里面国家规定的社保
3:公司在合同里写明我要赔偿他4000元罚款,除非我在那干完合同上规定的四年
1:我目前找了一家比较好的企业,准备离职
2:我去告诉老总我要离职,他说没问题,我花了一个周把所有的工作交接完了后,我的部门经理已经给他说OK,他突然改变承诺,必须让我交4000违约金才给我开离职证明,理由是合同上写的,而且我没有给他交接工作到1个月。
3:他说如果我...当前位置 :
& 关于省内社保账户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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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省内社保账户转移问题
网友:匿名网友
尊敬的郭省长:&&&&您好!我是2009年办理的社保账户转移手续,从鹤壁市矿务局社保中心转移到郑州市社保管理中心,手续都已办理完毕,但账户迟迟无法正常合并,去郑州市社保中心咨询后,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现在无法合并,没有政策出来,说我还这么年轻,不急。但这都4年了,政策到底什么时候能出来,我做为一个小老百姓很是急盼。希望郭省长能在百忙中给予一个说法。敬上!
回复单位: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个人账户合并的政策是明确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0〕1号)规定,从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新政策新办法,信息系统也随之进行了更新调整。从您的留言情况看,您是在2009年以老办法从原参保单位转出的。如没有在新单位及时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在信息系统更新后,按老办法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在一些地方可能存在系统不兼容的问题。目前,郑州市正在解决用新系统按老办法办理转移接续的问题。建议您结合具体情况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联系,便于及时解决。&&&&欢迎您继续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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