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社保补贴政策2015可以进入当期费用么

  社保缴费率已超过40%;企业付出1块钱,职工只能拿到6角;社保已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只降失业保险费率还远远不够……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率。参加两会的多位代表委员高度认同,认为是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时候了。  那么,社保费率将如何下调?记者从人社部获悉,在今年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2%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年内也将下调。与此同时,对于占社保绝对“大头”的养老保险,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综合考虑,养老费率今年不会降低。”  1  问  社保费率太高  企业压力大怎么办?  “职工税前工资3000元,实际到手2550元,而企业实际付出的是3800元。”全国人大代表、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给出的关于工资的“三个数”引起了其他代表的疑问。原来,企业付出的超出税前工资的那800元都是缴纳了“五险一金”,而职工个人的缴费也达到400多元。如此算来,“企业每付出一块钱,职工只能拿到6角。”  根据目前我国社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社保五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9.5%至30%;个人累计达11%左右,整体已超过40%。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引述一项学术研究结果也表明: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社保缴费水平是全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的4.6倍。  来自广东、浙江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黄建平和张天任,也分别在代表团小组讨论会上反映,企业社保缴费压力大,影响企业的再投入,也影响职工的直接收入,呼吁降低社保费率。“偏高的养老保险费率迫使企业将相当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为员工缴费中,而直接分配给员工作为工资收入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这将抑制社会消费能力。”张天任说。  面对企业的呼声,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临时性措施”。浙江省2014年底连续2个月临时性下调中小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2  问  今年年内  社保缴费能否降?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2%。据此测算,一年可减少企业和员工社保负担400多亿元。“400多亿元相对于数万亿元的社保金"总盘子",还只是"小菜一碟"。”李东生说。  除了失业保险,其他社保项目也会下调缴费费率吗?记者从人社部获悉,工伤保险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年内都会有所下降。而对于占社保绝对“大头”的养老保险,尹蔚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综合考虑,养老费率今年不会降低。”  此前,不同企业和单位养老金缴费比例从10%到20%甚至更高。对此,有的省份已开始对养老金缴费率进行统筹。如浙江已统一调整为14%,广东此前单位平均缴费率13.19%,今年统一调整为13%-15%。  3  问  养老金入市  会否进一步扩大?  尹蔚民说,2014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总收入是2.33万亿元,总支出是1.98万亿元,当期结余是3458亿元,累计结余3.06万亿元。但按照目前的规定,只能够买国债、存银行,没有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吴顺江披露,浙江是参保人数比较多的省份,也是社保基金结余大省。截至目前,结余各类社保基金超过3000多亿元。“但这些结余基金存储在上级部门指定的银行里,基本上是贬值。近四五年来,放在银行的社保结余资金平均收益率是2.5%,而同期的CPI平均约为3.4%。”  在地方上,自2012年广东首先启动养老金入市试点以来,全国已有13个省份参与试点,取得了远高于按规定存银行的收益。  尹蔚民表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以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方案,有望于2015年下半年按程序报请审定。  尹蔚民说,投资运营将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方向。除了继续购买国债、存银行以外,还会选择一些效益比较好的、有升值前景的项目进行投资,同时注意规避风险。  4  问  多省养老金当期收不抵支  缺口谁来承担?  社保费缴费率居国际高水平的另一面,却是部分地方支付压力大,甚至入不敷出。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报告,2013年,如果不考虑财政补助,黑龙江、辽宁、湖南等全国19个省级统筹单位当期养老金收不抵支,缺口超1781亿元。  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影响巨大。尹蔚民说,据测算,我国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了14.9%,到2050年将达到38.6%。此外,随着养老并轨“靴子落地”,约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告别“免缴费”时代。一些专家认为,若这约4000万人未缴部分视同缴纳,将是一个数万亿元的“缺口”,给已经“紧绷”的养老金总盘子带来更大压力。  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17554亿元,财政补贴3038亿元。如果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就将减收600-800亿元。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有人呼吁降低费率,还有很多人在呼吁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解决长期平衡的问题。“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平衡考虑。”  延迟退休被认为是解决养老金缺口的“一剂灵药”。据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中心主任杨燕绥介绍,研究显示,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加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有代表委员认为,结余资金数以万亿计,通过更好的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做大盘子,也不失为解决缺口的办法。  白重恩教授还建议,国家财政应加大对社保基金尤其养老基金的投入,用中央财政预算列支,包括部分央企上缴利润和出售国有股权收入,以补充资金缺口。“用国企分红补贴社保基金可以一举多得。一方面,可以推动国企改革,遏制盲目投资,改善经济结构;另一方面,留给消费者更多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随之增加。”  议政录  王尔乘代表  从源头严把代表选举关  全国人大代表、中组部副部长王尔乘10日在北京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建议,要从严审定人大代表资格,从源头把好代表选举关,以保证人大代表质量,切实履行好人大职责,严控代表选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贪腐行为。  王尔乘表示,近两年内,不少代表因违纪违法而被终止了代表资格,意味着这并非某个地区的个别现象,比如备受社会关注的衡阳贿选案等。在这些案件中,存在着代表结构失衡、代表身份失真等问题,如个别地方企业负责人占了提名代表总数近一半,基层工人农民代表难以得到提名。  王尔乘建议,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应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组织、纪检、人大等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人大代表的提名关,“不能降低标准,不能只作为荣誉性安排,不能搞利益交换。”  周其凤代表  建议取消博士后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其凤建议取消博士后管理制度,放权给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及企业,让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博士人才并开展研究。  周其凤说,在他与南开大学教授、中科院院士周其林等代表联合提交的建议中指出,目前的博士后管理过于僵硬,出站时有评优、任职资格认定等做法,不利于在宽松的环境下探索研究;管理成本大,耗费太多精力在评审等环节,而非创新研究上;博士后期限一律两年,不够灵活。  王宇燕代表  村官“双重身份”犯罪“受理难”  全国人大代表、济源市市长王宇燕呼吁,当前,依法打击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亟需从法律上破解农村干部因为具有“双重身份”而导致的犯罪案件“受理难”。  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仅负责管理本村公共事务,而且要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这就导致农村干部因为从事职务性质的不同而产生"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种身份”,王宇燕说,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管辖原则,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但涉及农村干部犯罪时,村干部的身份属性却很难分清”。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来源都市时报)2015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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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要补差
事实上,这是一宗比较简单的案件。我们也曾经承办过几宗类似案件,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地全部最终败诉。这个案件给众多用人单位提了一个醒: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执行。虽然,不按员工实际工资投保是普遍现象,但是,一旦遇到问题承担责任在所难免。&nbsp  昨日(12月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案件,判定顺德一公司以低于员工每月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做法违法,同时判决由公司补偿一名负四级伤残工伤的员工应得的工伤赔偿款逾16万元。&nbsp 据悉,此案例是国内首个判定企业不按员工实际工资投保属违法,在全国极具典型意义。&nbsp  不按员工实际工资投保成惯例&nbsp  日,顺德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柜公司”)员工彭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右腿截肢,住院152天。同年3月29日,佛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为工伤,今年1月20日,彭某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工伤发生后,彭某不得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nbsp  从2003年7月起,货柜公司在顺德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为彭某参保工伤保险,但在这两年多期间,该公司都是以当地政府规定的工人月工资底限746元作为月缴费工资为彭某参保,并且每月都以发放工资签收条的形式告知彭某有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nbsp  但彭某的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固定的基本工资600元和每月不固定的超产奖、加班费及补贴,其在2002年度的月平均收入为2212.12元,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382.50元。工伤发生后,顺德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向彭某赔付了10年的一次性伤残津贴款和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依政策以工伤参保基数即每月746元来计算,而不是以实际的月平均工资238&nbsp2.50元为基数。经匡算,两者相差3倍,差额达16万多元。而货柜公司坚持认为既然投了社保,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的伤残金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除此之外,货柜公司还未足额支付彭某工伤后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约1.7万余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加剧。&nbsp  差额太大员工觉醒状告企业&nbsp  纠纷发生后,彭某深感差额过大难以保障今后残疾生活,但劳动仲裁和一审均只支持企业尽快支付彭某工伤后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对彭某要求企业补足伤残津贴和一次性补助金的差额部分未予支持。&nbsp  一审中,被告货柜公司辩称,原告即彭某对自己的社保购买标准一直是知道和同意的,且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可。一审法院顺德区法院判决中也认为,彭某从每月的工资收条记载的内容,以及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所反映的收支情况,应当知道顺安达货柜公司以746元作为月缴费工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且彭某亦可以直接向社保机构查询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况,但其一直没有对上述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为彭某在受伤前一直同意按上述月缴费工资参加保险,且社保部门已按四级伤残的赔付标准向彭某给付了工作保险待遇。因此,一审法院于今年8月判决驳回了彭某要求企业补偿的诉讼请求。&nbsp  二审判定企业补赔逾16万&nbsp  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佛山市中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彭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并未向社保机构查询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况,但并不能得出彭某同意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标准的结论。&nbsp二审法院最后判定,货柜公司应支付彭某工伤待遇差额部分的费用分别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57元,伤残津贴135045元,共计164502元。连同一审判决已支持的其他应付赔偿款,二审法院要求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彭某总共支付元。&nbsp&nbsp&nbsp  上诉人彭德志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nbsp&nbsp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nbsp民事判决书&nbsp(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73号&nbsp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德志,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大垸乡和丰村九组。&nbsp&nbsp  委托代理人蒋文渊,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nbsp&nbsp  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沿江南路和顺高中宿舍,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nbsp&nbsp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达货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连路。&nbsp&nbsp  法定代表人张松声,董事长。&nbsp&nbsp  委托代理人邓梁君,广东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nbsp&nbsp  上诉人彭德志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nbsp&nbsp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彭德志于1995年进入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工作。日,原告彭德志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被送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后被转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8月4日出院,住院共152天。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彭德志所受的伤为工伤。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彭德志所受的伤为四级伤残。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2005]第1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在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彭德志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192元,并补发受伤期间的工资13802.29元,两项合共16994.29元;仲裁案件处理费650元,由原告彭德志负担300元,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负担350元(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彭德志垫付,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应连同上列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彭德志)。原告彭德志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而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自2003年3月份起,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以746元作为月缴费工资为原告彭德志参加社会保险,并且每月都以发放工资签收条的形式告知原告彭德志有关代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同时,原告彭德志亦持有用于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存折两本,两本存折所记载的内容分别反映出有关扣缴社会保险费后实际发放工资及返还保险费的情况。原告彭德志在受伤前一直没有对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以746元作为月缴费工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提出异议。日,佛山市顺德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按四级伤残的赔付标准向原告彭德志给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彭德志的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固定的基本工资600元和每月不固定的超产奖、加班费及补贴,其在2002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212.72元,受伤前12&nbsp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382.50元。原告彭德志受伤至评残之日止共10个月零15日的受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25533.29元(月平均工资2382.5元/月×10个月+2382.5元/月÷20.92日/月×15日=25533.29元),但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只支付11731元,尚欠付受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802.29元。原告彭德志从受伤至评残之日共10个月零15日的护理费为4630.50元(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470元/月×30%×10个月+1470元/月×30%÷30日×15日=4630.50元)。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实际向原告彭德志支付了护理费5400元。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应支付原告彭德志住院治疗期间152日(日至日)的伙食补助费3192元(30元/日×70%×152日=3192元),但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该款。&nbsp&nbsp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彭德志是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被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原告彭德志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彭德志从每月的工资签收条记载的内容,以及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所反映的收支情况,应当知道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以746元作为月缴费工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且原告彭德志亦可以直接向社保机构查询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况,但其一直没有对上述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彭德志在受伤前一直同意按上述月缴费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原告彭德志要求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405.20元及一次性伤残津贴172026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彭德志在受伤前同意以746元作为月缴费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四级伤残的赔付标准向原告彭德志给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彭德志主张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为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的目的,故意向社会保险部门隐瞒工资情况,并故意不告知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标准情况,直接导致其少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保险待遇,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彭德志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彭德志要求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支付陪护费42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已按高于规定的标准向原告彭德志支付了护理费5400元,原告彭德志再主张陪护费显然不合理,因此对原告彭德志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彭德志要求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受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彭德志支付其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192元、受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802.29元及仲裁案件处理费350元,合共17344.29元。二、驳回原告彭德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顺安达货柜公司负担。&nbsp&nbsp  上诉人彭德志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的伙食补助费31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802.29元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一、被上诉人不按照上诉人的真实工资标准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以746元的工资标准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是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1、上诉人对于自己的保险购买情况,事先并不知情。发生工伤前,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被上诉人为自己购买了什么保险,也不知道按什么标准为自己购买保险。因为被上诉人为属下员工购买保险各有不同,有购买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也有购买商业性保险。上诉人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才知道被上诉人为自己购买的是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而非商业保险,并且是在到社保部门办理保险待遇手续时才从社保部门得知。被上诉人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之前,并未公布其是按什么工资标准购买,也未经上诉人签字确认。因此,对于购买工伤保险的具体细节上诉人并不知情,过错在于被上诉人。2、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及应当按员工真实工资标准购买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私下协商是否购买或者是按什么标准购买的问题,原审法院更不应推定上诉人默许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认为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按746元的工资标准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即违反其法定的义务,亦致使上诉人不能享有其依法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等法律、法规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真实工资标准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上诉人2002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212.72元,而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时故意隐瞒上诉人实际工资标准,仅以746元为月缴费工资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的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但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还应按照该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此处的“依法”即包括是否购买及按标准购买。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对工伤保险部门已赔付的与上诉人实际应享有的工伤待遇之间的差额应负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按746元的标准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进而不支持上诉人提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3、上诉人不行使自己监督或查询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就放弃了其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虽然规定员工有监督和查询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员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就视为员工默认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购买保险或者是同意不按自己工资标准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不行使监督查询的权利与放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并无因果关系。监督和查询是员工的权利,而并非义务,对该权利员工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亦不等于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工伤保险待遇亦是员工的法定权利,除非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作出明确、真实的放弃该权利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能推定其放弃,更不能被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默认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一审判决理由成立,那么根据其推理,假如当初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上诉人的工资中亦没有扣除保险费的项目,是否就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从而剥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上诉人所主张的护理费4200元的请求也应当得到支持。从日上诉人受伤之日起到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作出的四级伤残鉴定之日止,一共是10个月零15天。在该期间,上诉人因伤残严重,一直需要人护理。社保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只是支付了上诉人评定伤残以后的护理费,对于评定伤残之前的护理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只是支持了上诉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没有支持上诉人出院至评定伤残之日止的护理费。综上,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伤赔偿金合计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480.96元、伤残津贴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802.29元、伙食补助费3192元、陪护费4200元;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及仲裁处理费65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nbsp&nbsp  上诉人彭德志在二审期间提交佛山市顺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外三科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上诉人住院期间需留陪护人员。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认为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决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因此对该证据予以采纳。&nbsp&nbsp  被上诉人顺安达货柜公司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nbsp&nbsp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工资发放表,证明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是以746元的工资标准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上诉人对该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因此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nbsp&nbsp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佛山市顺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外三科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彭德志住院期间需留陪护人员。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计算彭德志伤残津贴的工资基准为882元。&nbsp&nbsp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伙食补助费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这两项赔偿项目不予审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证件和资料。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则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这些证件和资料,对其所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审核。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在职工工资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以便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职工的当期缴费工资额。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因此,只要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前的实际平均工资与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报的缴费工资额不一致,且其工资额在法定的缴费工资幅度范围内的,其在发生事故后未能足额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都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即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差额部分的费用。&nbsp&nbsp  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其为上诉人向社保部门申报的缴费工资额746元在发工资时已进行过公布和解释,但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只是显示被上诉人每月为上诉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具体数额,并无充分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被上诉人是按何种工资标准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及被上诉人为职工所购买的是何种社会保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因此上诉人主张当时对被上诉人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是采取何种工资标准并不知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另外,在权利人未明确对自己权利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常识、交易习惯、双方相互间的默契约定、法律的规定等因素才能推定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在事故发生之前并未向社保机构查询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况,但依据上述因素,并不能得出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标准的结论。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所依据的工资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nbsp&nbsp  关于护理费,由于医疗机构已经出具证明,因此对于上诉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出院后的护理费要求,由于上诉人并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书,因此对上诉人出院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bsp&nbsp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工伤待遇差额部分的费用。故上诉人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57元(18个月×2382.5元/月-13428元),上诉人要求27480.96元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伤残津贴为135045元[(2382.5元-882元)×75%×12个月×10年],上诉人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于医疗机构对护理人员人数未作出说明,因此本院按一人护理计算,参照当地护理人员的收入,即152天×40元=6080元,扣除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的5400元,被上诉人还应向上诉人支付680元,上诉人请求护理费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还应向上诉人支付的工伤赔偿金为27480.96元+135045元+680元+13802.29元+3192元=元。另外,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仲裁处理费65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nbsp&nbsp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nbsp&nbsp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东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上诉人彭德志支付工伤赔偿款元。&nbsp&nbsp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负担。&nbsp&nbsp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审&nbsp&nbsp判&nbsp&nbsp长&nbsp吴&nbsp健&nbsp南&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代理审判员林&nbsp&nbsp&nbsp&nbsp波&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代理审判员周&nbsp&nbsp&nbsp&nbsp芹&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nbsp书&nbsp&nbsp记&nbsp&nbsp员&nbsp刘&nbsp斯&nbsp华&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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