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养猪占用土地2015湖北地税面试成绩的规发规定

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养猪场圈舍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养猪场圈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我的猪场是2008年建的,今年乡里来了几个人,把猪场的占地面积量了一下,说是要交耕地占地税,要交吗。
 问题来自:河南 - 漯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09 咨询人:pvgd4259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条回复
[VIP+版主]
你好。此属于税务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建议直接咨询税务部门。
回复时间: 11: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个人税收筹划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养猪厂占地税怎么收?_百度知道
养猪厂占地税怎么收?
想办一个养猪厂,应收多少土地占有税?麻烦知道的帮忙回答下,占地1326平方米
我有更好的答案
做的去!林业局 有人会来问你要钱!他会开个价!你再去找熟人疏通~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地税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北地税局]河北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_好文章摘抄-牛bb文章网
您的位置:&>&&>&&>&[河北地税局]河北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
[河北地税局]河北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
作者:碧海云天是我家&&时间: 00:10:19
所属专栏: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四种情形可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河北省地税局出台冀地税发〔2011〕44号文件,运用128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产业发展、服务民生改善。权威发布我省地税部门出台128项政策优惠今后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个人在住房、就业、养老等方面将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及便捷服务。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该局出台冀地税发〔2011〕44号文件,运用128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产业发展、服务民生改善。18项优惠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18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涉及节能服务、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等方面。优惠政策将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提供科技支撑。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免征营业所得税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服务业的发展,省地税局下发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支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其他服务业等六个方面,共31项。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79项政策惠及大众民生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下发的优惠政策包括起征点优惠、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住房保障等14类共79项优惠政策。省地税相关人士介绍说,文件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最为详细,其中不少政策力度很大。比如,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照法定税率,营业税是5%,我省优惠后的税率降至1.5%,惠民幅度可窥一斑。优化服务推行限期办结制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实施意见出台后,将在全省范围内简化审批流程,推行限期办结制、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开设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举措,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提高办税效率。此外,省地税局还在市(城)区的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逐步实现各设区市的市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规涉税事项;并通过推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系统,实现“一方受理、双方认可、一证两章、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部分惠民税收优惠政策惠民点击住房保障■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个人转让自用房屋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优惠■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每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达不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征个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教育■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业发展■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育幼养老保障■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退伍转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欢迎您转载分享:
相关好文章摘抄
热点好文章摘抄
精彩书库推荐客服热线:400- | |微信|特色功能土流学院新闻>
>2015浙江桐庐《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5浙江桐庐《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导读]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和政策合力,近日,浙江省桐庐县出台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以“亩产税收”为主要评价指标,结合企业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和政策合力,近日,浙江省桐庐县出台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以&亩产税收&为主要评价指标,结合企业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 & 《方案》规定,从今年起,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6元和8元。对&亩产税收&贡献大或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给予适当比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亩产税收&贡献小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 & 《方案》确定对使用土地面积不低于3亩的企业为考评对象,按工业、商业、其他行业等三个行业分类,以所在行业列入考评对象的亩产税收平均值为基准值,对企业年度亩产税收贡献进行考评。
& & 《方案》明确对企业年度亩产税收贡献达到所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倍(含)以上、2倍(含)~3倍、1.5倍(含)~2倍、1倍(含)~1.5倍,相应给予实际入库的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80%、60%和40%的减免。对新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达不到行业标准值的,但确属鼓励发展的,在取得土地次月起1年内或项目准入把关明确的建设期内,给予30%的减免。
& &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对属于禁止、淘汰类产业的,或出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而被立案查处的,该县不予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一篇:下一篇:相关文章25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佛地税公告2011年第1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显示/隐藏:
所属分类:
&&&法规库&&&&佛山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失效法规清理&&&&法规废止、失效和修改文件通知&&&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政策法规&&&&税收法规&&&&失效法规清理&&&&法规废止、失效和修改文件通知&&&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发文单位&&&&其他&&&法规库&&&&法规分类目录&&&&条文级别&&&&规范性文件&
关 键 词:
发文单位:
是否公开:
发文日期:
是否有效:
条文级别:
规范性文件
补充说明:
文头标识:
文件正文: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号:佛地税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
现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0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16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2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44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及各收费站取得过路(桥)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45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8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94号
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航道养护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22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佛地税发〔1997〕233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28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3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3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233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发〔1999〕79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4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4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6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8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30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1〕13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1〕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1〕3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代维代办代营代销电信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1〕9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1〕272号
转发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1〕130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1〕13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4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88号
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临时提供劳务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2〕11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12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330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5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115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27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4〕29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5〕14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5〕14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7〕272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企业所得税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办从事非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024号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佛地税发〔1995〕0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5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2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32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27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管理方式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5〕3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5〕69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函〔2005〕19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6〕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9〕129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个人所得税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税联发〔1995〕004号
转发省府关于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156号
转发关于做好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105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税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11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20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9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29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9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98号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3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82号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234号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股息红利所得扣除银行存款利率标准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24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18号
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8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13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1〕8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1〕24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18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127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外税收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0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02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08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27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6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7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8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247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评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发〔1998〕24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1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发〔1999〕26号
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作价投资入股的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时纳税人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
佛地税发〔1999〕12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21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1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16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1〕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1〕17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1〕25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1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8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佛地税函〔2003〕9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12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6〕74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税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发〔1997〕27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87号
转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会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率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9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发〔1998〕71号
转发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7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9年下半年减半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202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207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29号
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2〕105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6〕262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征管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007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025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048号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补充通知
佛地税发〔1995〕15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183号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佛山市地方税务系统试行地方税收税务代理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167号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存放保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028号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认定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074号
关于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及申办税务登记的规定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115号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佛地税发〔1996〕185号
转发省地税局、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佛交转〔1997〕9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2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32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178号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上报审批标准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1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11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11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119号
关于拍卖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1〕103号
关于拍卖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佛地税函〔2001〕121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旧版发票延期使用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2〕9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10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121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211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意见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16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律师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29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32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娱乐、桑拿服务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326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佛山市发票名称及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17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函〔2003〕18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25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14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1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201号
关于延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复函
佛地税函〔2004〕1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4〕14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4〕1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4〕21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4〕243号
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佛地税函〔2004〕299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及各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工作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5〕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5〕6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铝型材、不锈钢工业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5〕22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6〕15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7〕60号
转发关于两税合并调整企业所得税申报缴款期限等事项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8〕34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费
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020号
转发市府办关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堤围费、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及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佛税联发〔1995〕018号
关于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5〕13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110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复函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106号
转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堤围费、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征收问题的复函
佛地税发〔1996〕169号
转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区贯彻《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272号
转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征收问题的复函
佛地税发〔1996〕01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佛财稽〔1997〕37号
转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13号
关于代扣代缴生猪零售环节地方各税费的通告
佛地税函〔2000〕80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社保局直管非驻穗单位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1〕112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165号
关于重新明确佛山市区社会保险费扣缴操作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11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佛地税发〔2004〕307号
关于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应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4〕1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7〕176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法规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18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23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6〕5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8〕150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稽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6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1〕207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废止或失效具体条款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218号
(财税〔2000〕21号)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在省局批准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基础上调高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粤地税法[号
第二条: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 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8〕300号
粤地税函〔2010〕282号的规定,粤地税函〔2008〕647号文件关于报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开具备案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佛财稽〔2000〕48号
财税〔2009〕61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0〕42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 2、粤财法〔2009〕16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粤财法〔2000〕53号省局补充的有关营业税内容废止。
关于市直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065号
佛地税发〔1996〕065号第二条 对行政单位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按税法规定征、免营业税。即:其收取的费用.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第四条 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凡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的,可暂免征营业税;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或自行超过市政府批准限度的收费,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转发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发〔1996〕223号
粤地税函〔1996〕215第三条、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的房地产收人,若如数上缴财政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089号
财税字〔1995〕079号第二条、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31号
国税发〔2009〕29号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国税函〔1996〕743号中第一条内容停止执行:一、关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代扣代缴问题。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洋电机)向中国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三洋)转让技术,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子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应由三洋电机向我国一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三洋电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按照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应纳营业祝款由三洋电机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则由大连三洋代扣代缴。
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佛财稽〔1997〕25号
财税〔2009〕61号文规定,财税字〔1997〕4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干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关子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毅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九、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307号
财税〔2009〕61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财税字〔1997〕102号文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失效: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131号
粤地税发〔2009〕20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粤地税函〔1999〕157号省局补充规定停止执行:物业管理企业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 〔 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下简称“费用” ) ,凡同时具备下列 3 个条件的,属于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手续费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代理业”说目征收营业税。转发文国税发[号仍有效。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161号
(国税发〔1999〕113号)第四条、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业养猪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
(一)以养猪为其主业;
(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0〕98号
根据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国税函(号中第一条规定失效。一、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 ((94)财税字 第 0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5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2〕124号
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去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第十七条 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按《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8号
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四点免征营业税的审核程序(略)废止。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108号
粤地税函〔2003〕339号
第一条 关于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取得手续费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
第二条 关于“娱乐业”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
第五条 关于劳务公司实行差额征税条件认定问题。&&
第六条 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第八条 关于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
第九条 关于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306号
国税发〔2003〕121号《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第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见附件一)。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二)非货物运输劳务;(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七条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一)《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二)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第十四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208号
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6〕267号
(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二)中: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308号
(国税发〔2000〕153号)第一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29号
粤地税发〔1996〕244号第二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或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税款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 (粤府〔1995〕43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财稽〔1998〕7号
财税字〔1997〕144号
第一条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8〕39号
财税〔2005〕35号第六点规定: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9〕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函〔1999〕119号
国税函〔1999〕697号文第二条: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0〕157号
粤地税发〔2000〕133号第一条 国有控股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5〕120号
本篇法规中“证明样式”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停止执行
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6〕243号
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失效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33号
国税发〔2009〕29号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文中营业税内容停止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佛财预〔1997〕3号
财税〔1996〕87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中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298号
国税函〔1997〕505号第三条 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发〔1999〕129号
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200号
(国税发〔2003〕61号)第一条、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条、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第一款、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3〕178号
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289号
粤地税发〔2009〕19号文规定,粤地税发〔2004〕332号文第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房产税减免审批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以下三项原则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一)企业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者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土地增值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4〕281号
粤地税发〔2009〕19号文规定,粤地税函〔2004〕661号第二条 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程序,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困难减免审批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应掌握以下三项原则:(一)企业因客观原因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土地增值税
转发《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118号
佛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规定:(佛府函〔1996〕049号)(佛地税发〔1996〕11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6〕119号
《佛山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必须先完税,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才能办理有关转让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出具证明的,有关部门不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属于地税部门委托国土、房管部门代征范围中的应税部分,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后办理变更手续。属于政策规定免税或减税部分,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市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开具证明,据以办理有关转让房地产手续。
(二)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门或专人办理。
(三)《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及“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统一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刻制。
(四)《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基建结算后按计税项目核发。其他房地产转让,以每次转让同一项目的房地产核发一次,对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分别核发。
土地增值税
转发市府办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复函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68号
佛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规定:(佛府办函〔2003〕46号)和(佛地税发〔2003〕6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加强临时业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225号
(佛地税发〔2004〕225号)
(三)发票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行政许可法》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81号)等要求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和“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关于规范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5〕25号
(佛地税发〔2005〕25号)(二)管理第1条(禅城区局管辖范围内的,由市局负责审批,下同)废止。(禅城区局现时的做法与其他区局相同。)
关于规范管理接送车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5〕328号
(佛地税函〔2005〕328号)四、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广东省道路客运发票或佛山市教育机构客运专用发票:五应按规定取得客运专用发票。(发票简并票种,教育机构客运专用发票已取消,道路客运发票部分面额也已取消。)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9〕10号
根据粤地税发〔2010〕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工作规程中涉及上述票种的规定将失效。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票据及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134号
佛地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中提及的判定征免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失效,应按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审批的程序仍有效。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佛地税发〔1997〕221号
粤地税发〔1997〕207号第二条:公路路产赔偿费收人,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人发票”使用。(发票简并票种,已取消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人发票)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3〕97号
粤地税发〔1997〕207号第五条第二款“当期货币资金”、第九条“审批程序”及有关表证单书的规定失效。应分别按粤地税函〔2005〕36号、粤地税发〔2008〕209号、粤地税发〔2009〕2号的规定执行。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5〕2号
(佛地税发〔2005〕2号)第二条“《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定额的审批权限”的第一款“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层级上报市局征管科审批”废止。改为由各区局征管科审批,市局征管科事后抽查。
&&文章导读
&&第1页&&&&
版权所有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建议使用以上屏幕分辨率浏览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证040230
备案序号:粤ICP备
本网站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利用该网站全部或部分资料从事商业活动
本文章被访问次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5湖北地税面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