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自己有意外险,能获得肇事方与自己保险的双重赔偿电影吗

嗨· 买火车票要另外购买人身保险吗?都市快报
  买火车票要另外购买人身保险吗?前日18:28,程先生来电:我26号要去苏州出差,今天下午去翠苑三区的火车票代售处订票,动车单趟72.5元,来回145元。一张票5元手续费,两张共收10元手续费。售票员向我要160元,我当时没细算,付完出了门才发现手里有张平安保险的单子。卖票时售票员也没问我保险要不要,直接收了我每张2.5元的保险费,共5元。我回去找她,她说:刚才问你了呀,你不要退给你。小姑娘把钱是退给我了,可保险是强卖的吗?热线王佳:程先生26岁,江苏人,来杭3年。因为是导游,他经常要买火车票,可从没听说过需要另外买保险。“我住在城西,去城站有点远,又不习惯上网买票,所以都选择在代售点买票。”程先生说。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回复:以前火车票是含有保险的。从今年开始,车票里的保险已取消。目前,只有在部分车站和代售点可以购买保险。售票员一般会在购买前主动询问旅客,由旅客自己决定是否需要购买旅客意外险。在不买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出了事故,是铁路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会有相应赔偿,但数额不大。平安保险回复:读者买的应该属于交通意外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最高可获50万保额。如果遇到大型事故,估计能获得交通部和保险公司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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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如果一个人买了交通意外险,后来被车撞受伤,保险赔了之后撞车当事人还用赔偿吗?_百度知道
如果一个人买了交通意外险,后来被车撞受伤,保险赔了之后撞车当事人还用赔偿吗?
提问者采纳
或许保险公司因某种原因没有去追偿那么因为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是不能免除的。至于意外险的获赔可能3种情况、代位追偿保险先赔:1,所以仍然可以再向其索赔、双重赔偿可能性比较小,那么保险公司再赔一部分2、补差比如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当事人只赔偿部分损失,然后保险公司向事故责任人去追偿3,但也有可能一般是先获得保险全额赔偿首先,不能免除当事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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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住院.能重复获得赔偿的是意外伤害与意外住院津贴,应该是指意外医疗的范畴,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意外住院津贴后来被车撞受伤,这个只能拿一份赔偿;,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金额:意外伤害,意外住院津贴你说的&quot?意外险有3种.意外伤害;受伤&quot,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意外医疗
要赔.不过,保险公司一般不会那么傻的.保险公司都会让撞车当事人先赔或者保险公司找他要钱,然后保险公司少赔点.
谁先赔无所谓,只要有原始票据保险公司就可以赔偿,因为肇事房私了赔偿的很少要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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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能够双重赔偿吗_百度知道
保险能够双重赔偿吗
当事人出示前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投过保,后发生了车祸。肇事车辆投过保,因此该保险公司赔了款。但当当事人找自己投过保的那家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已经有保险公司赔过。但这两家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并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提问者采纳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起到是补偿,减少损失 而非盈利的目的简单举例说明 你买了一个 价值100元的物品 经保险公司投保后 某天被人弄坏了(车撞) 那么结果只有2种 1保险公司赔你100元 或撞你的人赔偿你100元 不可能存在撞的人赔偿100元 保险公司在赔偿你100 这样你就是盈利100元 明白了吗?所以 保险公司拒陪是合理的
提问者评价
我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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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共用意是避免投保人不受到原则上 的经济损失,赔付是可以的,到时也是在损失的额度以内,
其他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赔偿如精神损失方面的。
保监会不允许客户通过保险受益 所以保险只是保证你不受到损失 你是绝对不可以通过双重赔付获利的!所以 当一家赔完后 另外一家就没必要再赔了 。希望能帮助到你!
看了半天也没有弄清楚你的完整表达意思,到底是车辆的损失还是其中有人的伤害赔偿。
如果是车辆的损失;在一家保险公司全额投保了,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全额投保了,叫重复投保。重复投保后发生的财产损失两家保险公司按保费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但赔偿总额只能是实际财产的损失,所以财产保险中重复投保是没有意义的,建议可将重复投保的保险退保。
如果是人身保险;一些险种是允许“重复投保”(购买多份)或险种赔偿叠加的,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发生的同一人身伤害赔偿可以按你购买的保险份数和险种叠加,由你购买保险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进行累加赔偿的。
1、合理2、没办法处理
找个懂保险理赔的人让他给你算一下符合当地医保费用的金额是多少,然后看对方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清单,合算一下看对不对如果不够的话就可以再找别一家保险公司去理赔,如果够的话那就没得再赔了。因为保险都是补尝原则的。不过我想对方的保险公司应该是会赔足的,因为对方的公司是产险公司,它不像寿险公司那样精算。
保险针对的是被保险人,适用补偿原则,报销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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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赔偿案例:劳动者获双重赔偿条件有限制-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保险赔偿案例:劳动者获双重赔偿条件有限制
来源:福州晚报编辑:
摘要:究竟劳动者能否可既向肇事者又向雇主或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究竟劳动者能否可既向肇事者又向雇主或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案例一:肇事方赔偿后不赔死者家属打起官司
刘女士是莆田一家鞋业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她投保了并依法缴纳了工伤费。日,刘女士乘坐何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小车碰撞,刘女士当场死亡。
经鞋业公司申请,莆田市劳动和作出认定:刘女士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
此后,刘女士的家属一方面要求鞋业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将肇事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2013年底,经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组织调解,刘女士的家属与肇事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赔偿款63万余元。
鞋业公司向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递交申请材料,要求核定支付刘女士的。经该中心核算,刘女士因死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金为48万余元。该中心认为,由于刘女士家属已经获得赔偿款63万多元,远高于她的工伤保险金,依据《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能再支付她因工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一次性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刘女士的家属对的这一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刘女士的家属既可以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该院最终判决撤销了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二:肇事者没钱赔状告雇主讨余款
日,俞先生等十多人受刘先生雇佣,乘坐货车前往福清市渔溪镇。
当天上午,徐某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福清市宏路下曹路段时,与交会方向俞先生等人乘坐的货车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货车上包括俞先生在内的4名乘员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有多名乘员受伤。
福清警方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肇事车所属公司先支付8万元,保险公司先支付部分的22万元,上述30万元款项交由交警部门对事故各受害人进行分配。其中,死者俞先生的亲属分得赔偿款3万元。
俞先生的家属将肇事车所属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徐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法院终审判令肇事车所属公司和徐某要连带赔偿俞先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多元。
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同时被法院判刑6年半。
后因肇事车所属公司和徐某都没什么财产,俞先生的家属只拿到部分赔偿款。
俞先生的家属认为自身损失未得到充分赔偿,随即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作为俞先生的雇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先生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受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本案存在侵权责任纠纷与雇主责任纠纷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赔偿权利人只能择一要求赔偿,而不能同时要求第三人和雇主进行赔偿。俞先生的家属已向肇事方索赔,并获法院支持,现在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他主张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俞先生家属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既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该第三人承担有关赔偿责任,也可基于雇佣关系请求雇主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的上述两种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而上述立法的本意也重在全面保护雇员受到人身损害后得到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虽然有关生效裁判已判决肇事方赔偿俞先生家属各项损失36万多元,俞先生家属也由此获得部分赔付,但上述情形并不影响他们基于雇佣法律关系对雇主刘先生主张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使权利恢复到其未受侵害之前的状态,因此他们有权就其未获得实际赔付部分的损失向刘先生请求赔偿。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该院认为,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本案直至2012年下半年,原审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时,俞先生的家属方能确定其实际损失无法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全部获得赔付,也才能明确无法获得赔付的数额,此时才是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俞先生家属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此,该院判令刘先生应赔偿俞先生家属21万多元;如果今后俞先生家属收到原审法院判决中的另行执行款项,则本案中刘先生的上述赔偿款额将予以相应减少。
案例三:养路工获肇事方赔偿后又向用人单位索赔
2012年2月,来自湖北的程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被派到一家高速公路养护公司工作。
2012年底的一天上午,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维修护栏时,被一辆大货车撞成重伤。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所受的伤为工伤。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他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事发后,程先生将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要赔款。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医疗费48万元及其他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0万元。此后,高速公路养护公司支付给他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5万多元,并另行补助他17万元。
程先生认为,自己受了工伤,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给他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停工护理费。遭拒后,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将劳务派遣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补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得再要求赔偿或应偿还给用人单位。由于程先生之前已获肇事者赔偿,所以他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向程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是否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劳务派遣公司应付程先生停工留薪期未得的工资款1万多元及护理费5万多元。
劳动者获双重赔偿条件有限制
律师说法: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此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权的,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丁律师同时指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分别对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起诉的,根据补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再赔偿或应偿还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是不能重复计算的,比如因工伤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假肢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根据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只有除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项目才能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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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烧伤: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及残疾、烧伤。
意外保障/意外医疗门诊/急诊/住院: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门诊、住院费用。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
1、“基础计划”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
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计划一、计划二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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