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中峰镇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每人交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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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5社保年度(日至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二、参保登记时间  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日至5月31日,日至日为补参保期。  参保登记时间:每月4日至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  三、缴费时间  参保村居及学校先行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待新的参保缴费标准公布后再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从今年起,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参保人(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可以补办参保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补办参保及缴费,其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补办参保及缴费手续。在新社保年度起其他时间参保的,从实际缴款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参保人补缴需要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社保年度起(7月1日)正常使用,请参保人在每年3-5月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于6-7月完成缴费。  (二)补缴:已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款的,可登录当地地税网站“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栏目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也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或采用银联POS机刷卡缴费。需要补缴的在校学生,仍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5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其他身份继续参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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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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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大坑,几百尺深,你如果跳下去,有什么办法可以出来?” “我不需要别的,只要一根针,在脑袋上扎个洞,把脑子里的水放出来,放满一坑就可以浮上来了!” “脑子里哪有那么多水!” “要是脑子里没那么多水,为什么跳进那么深的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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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印发《竹溪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_政府办文件_政府文件_县政府信息公开_竹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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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竹溪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日&&&&&&&& 共浏览1064 次&&&
来源:溪政办发
&作者:〔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竹溪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竹溪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制订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原则是:&&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偿比例和最高补偿限额,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偿。实行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的原则,从根本上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又兼顾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使参合农民得到现实利益,提高农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四)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管、指导和督查工作。县合管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县委宣传部、卫生、财政、民政、农业、药品监督、审计、人事、广播电视、扶贫、发展和改革、林业、公安等部门为县合管委成员单位。&&&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县合管办设在县卫生局,属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全额预算。&&& 各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乡镇合管站”),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人员实行委派,专门负责本辖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乡(镇)合管站的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全额预算,划归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核销。&&& 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以下简称合管科),人员从本单位业务人员中调剂,报县合管办确定,其业务工作接受县合管办的指导和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本乡(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农民参合,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收缴和医疗费用补偿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 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合监委”),由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中,参合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1、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2、按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并使用基金,基金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3、管理合作医疗基金账目,编制基金决算。&&& 4、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5、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账。&&& 6、审批参合农民医疗转诊。&&& 7、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8、定期向社会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9、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10、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11、参与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12、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13、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 &1、建立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台账。&&& 2、按规定审核、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汇总、上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情况。&&& 3、检查、监督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情况。&&& 4、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5、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6、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7、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三)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行为。&&& 3、协助完成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4、协助组织参合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负责农民缴费的征收,搞好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县委办、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业、卫生、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扶贫开发、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管理、监督与服务工作。
&&&&&&&&&&&&&&&&&&&&&&& &第三章 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户口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以整户的形式一次交足全家一年的参合基金,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书。在履行交费义务、提交家庭参合成员的登记照片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后,由经办机构为参合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发给《竹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视为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享有按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的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参合农民缴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三部分组成:&&&(一)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缴纳1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6元,县级财政补助4元。&&&(三)中央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 &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县合管办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和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民政所按县民政局发给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农村低保证,登记造册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县级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财经所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及时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站和乡(镇)卫生院受县合管办委托负责与农户签订协议。 &&& 农业、林业等部门所属林、农、茶场的农户参加合作医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农业、林业部门协助所在乡镇做好参合农户的参合协议签定、基金征缴和合作医疗证件发放等工作。&&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底以前向参合农民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新参合农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参合基金,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补收合作医疗基金。已参合农户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和财政补助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用、利息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健康体检基金。&&& (一)住院医疗基金按基金总额的79%提取,用于参合病人封顶线以内、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医疗基金中包含住院分娩补偿基金,用于平产分娩、单纯性剖宫产的定额补偿以及对并发症剖宫产孕妇的住院补偿。&&& (二)门诊医疗基金按基金总额的18%提取,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合作医疗基金按人平9元的标准将门诊基金记入参合农民的合作医疗家庭账户中,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三)健康体检基金按基金总额的3%提取,用于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 (四)因我县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累积已达到上一年度筹资总额的10%,2008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不再提取风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当年住院医疗基金有结余的,县合管委研究决定二次大病补偿办法,实施二次大病补偿。当年住院医疗基金无结余的,不实施二次大病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县合管办每月从应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金中暂留10%作为基金透支风险共担准备金,当年合作医疗基金未现透支时,在次年第一个月全额返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且风险基金用完后仍然透支时,按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累计获得的住院补偿金占全县合作医疗住院基金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担透支部分,分担完基金透支部分后,风险共担准备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仍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及省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县合管办将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补偿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接到县合管办上报的补偿材料及拨款申请后,当月完成对补偿材料的复核,次月月底之前将补偿金拨付到位。
&&&&&&&&&&&&&&&&&&&&&&&&&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参合农民的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9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其家庭账户总额,年末门诊家庭账户有节余的,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的参合基金。&&& 第二十六条&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输液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黑白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等费用的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按县合管办另行制定的《竹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执行。&&&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以上定点医院800元;县外各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以上医院800元。封顶线标准为15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参合农民在一年内累计补偿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15000元)。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年度内累计住院补偿总额达到封顶线后不再补偿)。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如下:&& (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中101元至500元(含5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中5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中301元至1000元(含1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中1001元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中3001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补偿。&& (三)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中8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中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中10000元以上部分,按45%比例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平产分娩,每人每次补偿200元;单纯性剖宫产定额补偿300元,对确有并发症的剖宫产孕妇纳入住院补偿,不再享受定额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并发症剖宫产发生率控制在住院分娩总人数的20%以内。&&&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医药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住院过程中发生的中医适宜技术、中草药费用,核销比例增加10%。&&&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行单病种限额付费,逐步扩大实行限额付费管理的单病种数量,降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补偿办法为:&&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竹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户口所在乡镇的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诊并获得现场补偿。&& (二)参合农民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医院合管科按规定为其核算补偿费用,并将补偿费用现场垫付给参合患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为参合农民垫付补偿费用的相关资料送乡(镇)合管站初审,乡(镇)合管站初审后,再上报县合管办复审,然后由县合管办送县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将垫付资金划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中。&&& 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合管科初审、现场核销,参合患者支付自付部分后出院。定点医疗机构将参合患者的转诊审批表、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将垫付资金划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中。&& (三)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特殊确需异地抢救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费用段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减半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竹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四)参合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县合管办一律拒绝补偿。&& (五)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为参合农民垫付门诊及住院补偿费用后,将全部资料上报乡(镇)合管站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乡(镇)合管站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每月28日前将上个月全部门诊、住院诊疗资料和医疗费用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办,经县合管办审核签字同意后,由县合管办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社保股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将报销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六)参合病人获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住院费用补偿,以乡为单位每月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超出《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二)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伤、工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事故、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流产、引产、上环、节扎)、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四)参合患者自己点名要药和点名要求进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 (五)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或违反县合管办制定的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享受政府专项经费治疗的艾滋病、麻疯病、结核病病人住院发生的符合政府专项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符合专项补助的费用剔除起付线以下部分后,可按一般住院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竹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 (九)参合农民在县外出现外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计划外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住院期间,因病情诊治需要进行其它特殊检查、检验发生的单次单项费用在150元(含150元)以下的,按规定纳入住院补偿范围;超过150元的,按150元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合农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可凭本人的《竹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医院就诊。参合农民在居住地以外的县内其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在居住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的待遇。&&& 参合农民需转诊转院时,遵循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原则。对病情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参合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病人,上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齐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凡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各费用段补偿比例的50%报销。&&&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产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产生办法为: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县合管办提出服务申请,县合管办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县合管办的监督与管理,按县合管办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在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严格遵守《竹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可报销费用中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药品总费用中《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必须达到75%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药品总费用中《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必须达到85%以上,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药品总费用中《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必须达到95%以上。超过以上控制比例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必须每天提供收费明细表(费用一日清单)。&&& 县合管办、乡(镇)合管站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所需的诊疗服务文书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态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和物价政策,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正确引导参合农民就诊。应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偿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村民委员会每月应张榜公示辖区内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 第四十条& 县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分别向县政府和县合管委报告审计情况,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四十一条& 县合管办要向社会公开参合农民的权利与义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电话,并及时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 (二)虚报冒领、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流失或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由县合管办提请县卫生局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乃至撤销职务;县级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报请县合管委审批,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服从县合管办管理,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未核实患者参合身份而按参合患者对待进行收治并予以补偿,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协助病人利用住院之机,套取药品为其它非住院人员使用,造成合作医疗住院基金间接流失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营私舞弊,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协助参合人员虚开医药费收据、处方以及虚假医疗文书,为参合人员虚报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提供便利的。&& (九)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合作医疗证转借给家庭参合人员之外的人员使用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县合管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规定。&&& 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日印发的《竹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溪政发[2006]9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 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 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 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采集:绍均】&& 【审核:绍均】&&&&&&&&
主办:中共竹溪县委&&& 竹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竹溪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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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电话:( 邮编:4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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