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跨区迁移注册地址户借迁移,尊老金是否也迁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政策促进企业正常迁移流动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发展,引导和规范企业有序、自主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的跨区迁移行为,迁移区县间不再调整收入基数。
  对符合条件的非制造业企业的跨区迁移行为,迁移区县间继续按原办法调整收入基数。即,市财政局对迁移前一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过500万元的非制造业企业,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按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制造业企业是指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国民经济代码中属于&制造业&的企业。非制造业企业是指税务部门核定的制造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的迁移时间以迁出区县税务部门注销迁移文书终审日为准。
  二、工作流程
  由企业迁出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非制造业企业迁移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企业名称、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迁出区县、迁入区县、迁出时间和经区县税务局核实的企业迁移前三年区县级税收收入等基本信息)。上述相关企业信息经迁入区县财政部门核实和市税务局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发文调整收入基数。
  若迁入区县对相关企业信息有异议的,由迁入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由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进一步核实认定。
  三、施行时间
  日起,对本市企业跨区迁移的,按本规定执行;同时,对日前市财政局已发文调整区县间收入基数的,继续按所发文件执行到期。本市内户口迁移(弟迁姐家)已办好~是否可以分户~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经我姐姐同意户口迁入她家~并可以分户~不知在当地有关部门能否办理下来~麻烦律师帮帮我解答~感恩~
结婚证在女方办理的,婚后女方户口迁移到男方,现离婚时是否可以到原女方处办理,如离婚后女方户口是否可以迁回女方处,怎么迁? 离婚后是否可以迁回户口?
我是湖南人 ,去年嫁到上海崇明的想迁户口到上海来 去崇明当地派出所申请他们说要等10年最近又听说 根据《 婚姻法》和《户籍管理条例》 是只要结婚了拿结婚证就可以马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
离婚后,需要在多长时间内给宝宝办理户口,
我离婚有半年了,我的户口一直在我父母那里,没有迁出,两个宝宝户口在宝宝爸爸那里,宝宝归我抚养,宝宝的户口协议上说明的是迁到我的父母的名下,
我本想将宝宝的户口迁回,可是关于计划生育方面,我不太清楚。。。
若宝宝的户口留在宝宝的爸爸那里,宝宝的爸爸也同意的话,我晚两三年在迁回宝宝的户口可以吗???公安机关还会给我办理宝宝的户口吗??? 我的家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农业户口,两个宝宝是女孩
租赁房户口迁入是否只要户主同意就可以?还是需要全部有户口人员同意才行?
我原户口从四川迁到贵州的,现在要从贵州迁回四川,四川这边要贵州那边的开一份无违法证明的手续才入得了户,但贵州那边不开此证明还说他们那边没有这行手续,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我现在需要办理个人档案重建,但是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是材料上交后被告知回家等电话,但是在此之前我已经多方联系派出所我需要户口迁移,因为户口簿的问题,我一直都是寻找户籍科给开具的证明,但是给开了两三次以后,人家就很不愿意、甚至是很不耐烦的告诉我,不能一有事就让他们给我开具证明,但是谁没事愿意总去派出所开证明啊?这也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了!派出所管辖的片警说已经联系到户主,尽快在一周之内为我们一家三口办户口迁移。联系电话也给派出所...
我的原户口还在老家村里,可现在我在市区工作,请问我现在可以不回家而直接在市区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吗????
我是巢湖人,已买房,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已完备交给合肥龙岗派出所,答复要2个半到3个月才能办好。我家孩子等着报名上学,我想了解一下法定办理期限是多长时间?有何途径能加快办理速度?谢谢!
我老公是农村户口,我是非农业户口。结婚五个月了,迁户手续送到我老公那边的派出所已有三个月了,还没有办完是怎么回事。我们现在急用户口。
我和老公2006年8月登记,我是农业户口,老公是非农业户口,我什么时候能把户口签到上海?而要办理哪些手续?怎么办理?本市内户口迁移,过户需什么手续或程序?_百度知道
本市内户口迁移,过户需什么手续或程序?
  1、带着房权证找准备迁入的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把房屋编号、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  2、带着(1)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之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迁出证明;若有违纪违法等原因或居委会不同意则不能迁出;  3、带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根据居委会编的户号同意迁入,并对号入座,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迁入户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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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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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字号】沪公发[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五、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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