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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施
  11月18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县已正式实施《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会上,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开展财产保全担保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担保的数额标准如何?
  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石主任介绍,在担保的数额要求上采用宽松标注,以便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对金钱担保规定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交纳保证金,根据具体案情,最低可到10%;对物的担保规定,担保物的现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50%。
  经县人民法院民商事例会讨论决定,当事人申请诉讼全获法院准许后,当事人有权选择提供保全担保的方式,案件承办人不得指定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对于交纳保证金的现金数额,保全标的额在100万以上的按10%的比例收取,100万以下的按20%的比例收取。
  需提供哪些材料?
  石主任介绍,根据《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除应提交担保书外,还应提交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保物的权属证书或支付对价的凭证原件、能够证明担保物现值的证明文件等。同时还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提供信用担保分别需要提供的材料。
  此外,为更好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服务“三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定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发生诉讼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据悉,11月5日,经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审查,注册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浙江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主体资格已符合省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法院同意其在该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版权所有:浦江县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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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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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关于自然人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作者:融金智略银行培训中心 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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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和规定
1.自然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
2.自然人担保,是指我行境内机构对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的担保制度(对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提供自然人担保按有关规定执行)。
3.采用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4.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二)自然人担保的方式和条件
自然人担保的三种具体方式: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
(1)可抵押的个人财产范围
①个人所有的房产(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②个人依法取得并有权处分的、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③个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④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物评估及抵押率
抵押物价值需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或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50%;以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应从严掌握。
(1)可质押的权利种类
①由本行及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
&#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
③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以上述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权利凭证面值的90%。
3.抵押加保证
(1)抵押加保证,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
(2)以下情况应采取抵押加保证的担保方式:
①以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不稳定、易变化的抵押物作抵押的;
②以自住住房作抵押的;
③贷款行认为需要附加保证的其他情况。
在采取抵押加保证的担保方式时,抵押人(即保证人)不得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
(3)保证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③有固定的住所;
④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⑤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4)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企业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经确认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自然人;
②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
③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自然人;
④银行认为不适宜提供担保的其他自然人。
(三)自然人担保的申请、审查和办理
(1)自然人申请办理抵(质)押担保,应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①担保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②担保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③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出具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④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自然人申请附加连带责任保证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人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②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③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贷款行对抵押物需审查以下事项:
①抵押物是否属于本节所规定的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
②抵押物的权属,以共同共有财产作抵押的是否有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③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充足;
④抵押物变现的可行性;
⑤抵押人是否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本人及继承人均五条件履行其在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
⑥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或租赁权设立在先;
⑦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贷款行对质押权利需审查以下事项:
①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本节所规定的允许质押的权利范围;
②质押权利的权属;
③质押权利是否办理了核押和冻结止付手续;
④质押权利的价值是否充足;
⑤质押权利变现的可行性;
⑥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对采取抵押加保证方式的,贷款行应对保证人审查以下事项:
①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②保证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是否具有充足的代偿能力。对在我行已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且未全额清偿的自然人,应在计算其有效担保能力时相应扣除未清偿贷款余额。
③保证人是否有本节所列的不良记录。
④是否有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⑤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1)经审查同意担保的,贷款行应按有关规定与担保人签订抵(质)押合同,附加个人保证的,应同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贷款行应要求抵押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财产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本息;并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
(3)按《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当到《担保法》规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权利出质后,出质人对质押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自然人担保的管理
1.抵(质)押物的管理
(1)抵押期间,抵押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2)质押期间,贷款行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挪作他用。
2.跟踪检查
(1)贷款行应根据担保的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间隔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采取抵押加保证方式的,检查间隔期不得长于三个月。
(2)对抵(质)押物和担保人进行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发生变化;
②对抵押物进行重新评估,以确认其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③抵押财产是否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压;
④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是否到期;
⑤质押权利的权属、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⑦担保人是否发生失业、住所变更、婚姻状况改变等重大变化;
⑧其他影响贷款担保权利实现的事项。
3.对发生抵(质)押物权属纠纷、价值下降、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等影响贷款担保权利事项的,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担保,提供新的担保措施。借款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或提供新的担保的,贷款行应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
(五)担保债权的实现
1.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事项的,贷款行应及时书面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贷款行在行使担保权利时,可以按有关规定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受偿,对附加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
3.对不能完全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贷款行应将其列入不守信用客户名单,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不得再次接受其提供贷款担保,并不得为其办理消费贷款、信用卡等个人金融业务。
(六)部门职责
1.信贷部门负责对自然人担保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管理。
2.个人金融业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发出的质押止付通知,对本行签发的质押权利凭证办理冻结止付手续。
3.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担保合同条款的审查,对违约担保人提起诉讼。
(七)对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以借款人财产作抵(质)押并附加第三人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比照本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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