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可以申请代位赔偿吗?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徐寿海 韩建伟
   在司法实务中,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保险人故意致人死亡、伤残后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为保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权利,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非免于赔偿的免责性规定,而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判决。由此产生的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的问题,现根据司法实践,结合相关理论予以探究。   
  一、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概念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也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其宗旨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适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该规定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于日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需要抢救的,不论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接到交通部门的通知和医院的清单,保险公司就要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无责任的,也要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只有在条例规定的四种情形下,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惩治违法的侵权人,才规定对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存在这四种情况的,保险公司不享有已垫付抢救费用的追偿权。但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却将第二十二条被看作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仅在符合《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列举的三种情形时提出不予赔偿受害人的物质财产损失,而且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提出不予赔偿,认为应其未对人损损失的赔偿及追偿作明确规定,是意味法律的本意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从立法原意上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应是针对受害人而设定,应当理解为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如果将条例中所列的免赔条款理解为保险公司不向受害人赔偿,那么机动车方在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机动车方在存在法定严重过错(无证驾驶、醉酒等)情形下致人损害,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显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
  三、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产生
  在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区别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并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至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是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多数法官根据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对于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四、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
  交强险中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终结责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代位追偿权的对象则应为无证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者、被盗抢车辆的非法使用人。当然,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也可能因其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时,而成为交强险的被追偿人;另外,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所致,则该保险人则当然是被追偿的主体。
  五、追偿的范围的两种意见
  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目前的法律及相关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1、保险公司仅可以就垫付的抢救费进行追偿。其理由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中明确界定交强险赔偿死亡伤残类、医疗费用类、财产损失类三类损失,《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交强险条例》第42条专门定义了抢救费用的概念,抢救费用显然属医疗费用类的部分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交强险条例》明确限定了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仅限于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比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的范围要狭窄,《交强险条例》第24条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用、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依《条例》追偿的范围仅能限抢救费用范围,但然实践中保险公司如果确实多支付了其不该赔付的款项,其应该通过民法的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保险法》的代位请求赔偿制度予以救济。
   2、保险公司可以全额追偿。其理为:第一,《交强险条例》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为目的,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抢救费用的支付已不存在,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向受害人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追偿,而抢救费用亦属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按照同种情形同样对待的原理,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也可以追偿。第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除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赔偿之责。结合《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三种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显然可以看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对交强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它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一般规定一起,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险公司利益,以制约致害人的故意违法行为。第三,根据侵权法原理及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造成死亡的,致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如被保险人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9条所列的四种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全额追偿垫付费用,以体现过错方的终局性赔偿责任。
  而在这两种观点中,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即保险公司履行正常的交强险赔付责任后,保险公司可以对所赔付的医疗费用(含抢救费用)、死亡伤残费用在符合法定理由的前提下全额向致害人或终结责任人追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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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被谁拖入泥潭:追偿成功率仅1% 险企多赔8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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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我们将推动交强险条例的修改,解决制约交强险健康发展的制度设计等问题,促进交强险的健康发展。”5月10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孟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国际研讨会”上表示。虽然仅有短短几句话,却反映了当前我国交强险经营困境之一——制度设计存在问题。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对险企交强险经营产生了何种影响?交强险制度的重构必须解决哪些问题?
  ■险企无奈拒保 车主含泪诉讼
  保险公司想方设法拒保高风险客户,诉讼漩涡让险企和受害人都很受伤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推出至今,交强险经营长期面临严重亏损的局面,以至于当前一边是保险公司连年亏损不愿承保,另一边却是消费者怨声不断,指责保险公司拒保、拒赔,矛盾愈发尖锐。
  记者了解,为降低赔付率,险企无奈使用各种方法拒保交强险,而在现实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对诸多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最后只能走上法院判决之路。
  险企三种方法拒保交强险
  “人保财险经营交强险以来,累计亏损超过了9亿元。”人保财险车险部总经理方仲友日前表示。其实,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亏损早已不是新闻,自2007年交强险制度全面实施以来,这一险种就存在亏损的问题,2008年是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唯一实现赢利的年份。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不过,由于交强险的严重亏损,不少保险公司还是想方设法拒保交强险。“由于交强险的普遍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不择手段拒保交强险。投保人因买不到交强险投诉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现象很常见。出租车司机买不到交强险,围堵保险公司、政府等群体事件时有发生。”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于民峰表示,江苏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也多次召开交强险拒保整治会议,但一些出险率较高的车辆承保率仍然较低。根据2011年投保车辆的分类数据,摩托车的承保率为24%,拖拉机的承保率仅为15%。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的主要办法有三种,一是告诉投保人无法出单,二是表示无法受理这一类业务,三是要求必须与商业车险捆绑购买。从拒保对象看,大多为出租车司机、拖拉机车主、摩托车车主以及三四线城市的车主。
  不难发现,这些被拒保群体的出险风险较高。家住湖南的小面包车车主李先生表示,其在上一年度交强险快要到期之际去购买今年的交强险,但到好几家保险公司都碰了壁,购买保险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其面包车脱险3个月,在大费周章终于可以购买交强险之时,李先生被告知,由于其车辆脱保了3个月,因此无法再享受优惠折扣。
  实践中,部分投保人只能接受现实,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购买商业车险;另一部分被拒保的人则采取了另外的办法:围堵保险公司或者政府部门。“被拒保的人往公司门前一坐,公司什么事儿都干不了了,只好同意其购买交强险,但我们是卖一份亏一份。”上述车险业务负责人表示,交强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是险企经营交强险不盈不亏,但结果几乎是不盈只亏。同时,还有一部分人走诉讼的路子,记者了解到,一旦被起诉,保险公司必输无疑。
  交强险案件占交通案件达90%
  “以江苏省为例,交通事故一审案件约占全省一审民事案件的15%,而交通事故案件又以交强险案件为主。”于民峰表示。江苏省高院的相关数据显示,月,全省法院新收交通事故案件9.35万件,占全省一审新收民事案件的14.98%,而不少财险公司的交强险案件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比例又高达90%以上。
  业内人士认为,这反映出交强险存在理赔难、保障金额不能满足受害人需求等问题,成为诉讼漩涡的焦点。
  据了解,我国交强险现行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责任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而当前我国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般为死亡1人赔偿50万元。江苏省高院的数据显示,月,交通事故案件的案均标的达7.47万元,一些案件的赔偿数额甚至达到数百万元。在涉及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一方面承受身体致残或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因抢救治疗背负巨额的债务,而肇事者的赔偿往往难以到位,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
  在现实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对诸多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最后只能走上法院判决之路。其中,部分问题比较突出和尖锐,一是当保险人没有侵权责任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汽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后,保险人对第三者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金额是否进行赔偿。保险界人士一律主张“无责不赔”,因为交强险的本质是责任保险,如果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同时,对于人伤治疗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不应赔偿,其依据是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交强险视为无过失损失保险(即保险赔付与责任脱钩),认为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对第三者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对自费医疗费用,也多判决为险企承担费用。
  交强险保费与险企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否匹配?“费”“责”错位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多大的影响记者 冷翠华)
  ■“多赔”的88亿元:该赔不该赔的都赔了
  当前的交强险按照责任保险性质并提供基本保障收取保费,却按照无过失损失保险(与责任脱钩)并提供较高保障的标准承担着赔付责任
  谈到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在一家财产险公司法规部任职的董经理表示,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人们的观念,目前似乎都认定了保险公司是强势群体,受害人是弱势群体,因此,无论投保人有责无责,保险公司都得赔,而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是交强险的性质不明确,到底交强险到底是责任保险还是无过失损失保险?对这一问题,法律本身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都存在矛盾的情况,因此,立法的缺陷必须加以弥补。
  按照福建保监局毛大春的观点和提供的数据,记者测算得出,低标准收费高标准赔付导致保险公司多“赔付”88亿元。
  追偿成功率仅约1%
  “可以说,交强险推出的初衷是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并且应该是有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但实际上很多时候险企承担的是无免责条件的赔偿责任,如果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交强险的费率将比现在高很多,至少在某些出险率高的地区是如此。”一位险企人士表示。
  毛大春认为,“费”“责”不匹配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很多超出保费相对应的责任,也就是保费收得少,责任担得重。具体来看,一是除了受害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导致的事故,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上导致了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扩大。按照上述案件赔付金额占交强险赔付金额的3%来计算,2012年全国保险公司一年为此多赔付的金额约25亿元。尽管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比例微乎其微。以北京为例,从2011年8月开始实施代位追偿机制,至今共涉及金额超1.1亿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向责任人的追偿成功率仅约1%。
  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的赔付支出。2012年的交强险人伤案件约410万件,件均医疗费为5155元,其中非医保用药的占比约30%,据此估算,保险公司一年为此多赔付约63亿元。由此可见,低标准收费高标准赔付导致保险公司全年“多赔”88亿元。
  代位追偿成功率很低
  在接受采访时,上述财险公司的董经理讲述了一个典型案件,A车与B车追尾,A车负全责,尚未购买保险,拒绝赔偿,B车购买了董经理所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B车车主同时起诉A车车主和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赔偿请求。经过庭外和解,保险公司赔偿B车车主3万元。
  “本来应该由A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为什么愿意赔付3万元?因为如果不庭外和解,法院肯定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很可能高于3万元,尽管我们可以代位追偿,也就是说先赔付B车车主,再向A车车主追偿,但是追偿成功率很低。也就是说,我们在必须赔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尽量少赔。”董经理表示。
  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财险公司人士,他们普遍赞同董经理所说。“很多不应赔付的情况最后我们都赔了。”一财险公司核赔人员表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对这一问题,险企认为应该依据投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来判定,而在众多司法实践中,判决并不一致,多数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担责,保险公司都必须赔付。
  “交强险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交强险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原有设计背道而驰,导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福建保监局毛大春撰文指出。他表示,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受害人作为原告起诉时,法院一般认为,除受害人故意行为外,保险公司无任何免责范围。
  “费”“责”匹配是根本
  对交强险连年亏损的原因,业界有诸多探讨,有人提出应给交强险免税,不过,更多的人认为,要扭转连年亏损的局面,必须明确交强险的性质:到底是责任保险还是无过失损失保险?明确性质以及保障范围,实现“费”“责”匹配,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交强险行业累计经营亏损近240亿元,而同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则高达272亿元。据此,不断有人呼吁为交强险减税。不过,更多业界人士认为税收并非交强险亏损的根本原因,免税不太现实,也非真正的解决之道。
  毋庸置疑,交强险制度的重构已迫在眉睫,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要推动交强险条例的修改,来促进交强险的健康发展,那么,应当如何明确交强险的性质梢酝ü哪些途径来实现“费”“责”的匹配记者 冷翠华)
  ■交强险制度重构之路怎么走?
  业界提出多种设想,核心都是必须明确交强险制度的性质以及其保险责任范围
  “对交强险的制度定位,应当结束当前含混不清的状况。”“交强险制度的重构已迫在眉睫!”在谈到交强险业务连年亏损现象时,业内人士纷纷表达了交强险制度重构的急迫性。而业界对制度重构的思考,无一不提到应当明确交强险的保险性质,并围绕这一核心来推进“费”“责”的匹配。
  方案一:
  定性为无过失损失保险
  正如前面报道中所提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赔付受害人,这也是诸多业界人士认为交强险亏损的重要原因,基于此,他们认为,重构交强险制度的路径之一是明确其无过失损失保险的性质,即保险赔付与侵权责任脱钩,只与事故损失相关。
  在毛大春看来,在这种思路下,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更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强制保险”。同时,遵循无过失损失保险的原理,只要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付,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就比现在的保费水平所对应的责任有较大变化,所以应当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费。毛大春还指出,在这种思路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取消,改由交强险统一支付,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已经涵盖了该基金的救助范围。
  不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祝用认为,尽管这一模式有利于提高保险赔付效率,减少当事人的纠纷或诉讼,但在我国目前实施这一模式存在几方面问题。第一是忽略了侵权责任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作用;第二是成立条件简单,保障范围广,因此保费往往较高,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第三是在这种模式下,交强险条例将面临重大修订,经营方式和保险条款都要大幅修改。
  因此,他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将交强险定性为无过失损失保险的条件尚不成熟,更为可行的办法仍然是定性为责任保险,并且明确赔偿责任。
  方案二:
  定性为责任保险
  从名字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应当属于责任保险,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赔付并未与责任挂钩。因此,业界人士提出的第二种交强险制度重构方案,即明确交强险责任保险的性质及其保险责任。
  毛大春认为,在这种模式下,必须首先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修订交强险条例,对保险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他表示,具体来看,应当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定为人身伤亡的损失赔偿,将财产损失和人伤赔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除外;同时,应取消无责赔付的规定和相关限额,取消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此外,还应将投保人自己排除在第三人之外,以免造成“自己对自己有赔偿责任”的怪象。
  李祝用表达了类似观点,他也强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须明确归责原则,并且赔偿责任范围应限定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目前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总体上靠近责任保险,采纳责任保险的路径较为便利可行,也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为契合。因此,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交强险的责任保险性质,建立限额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李祝用表示。
  方案三:
  道路救助基金承担公益责任
  对交强险改革,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撰文指出,要明确交强险的基本定位,确立保险公司的主体地位和市场化经营的基本方向。而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于民峰看来,要解决交强险目前的经营困境需要综合发挥商业强制险和道路救助基金的作用,各自的定位要清晰明确。
  他表示,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而商业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二者的利益是矛盾的。同时,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来看,还远不能满足救死扶伤的需要,道路救助基金也提供的也是基本保障。因此,他认为,应该通过商业强制险来解决市场化经营的问题,而由道路救助基金来承担交强险的公益责任。}所谓商业强制险,即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一定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而产品设计以及运营模式完全参照现行商业险。也就是说只限定保险额度,消费者可以在各保险公司之间选择产品,保险公司充分参与市场竞争。
  而对商业强制险之外的受害人赔偿,于民峰则认为,应当由道路救助基金来负责。他认为,当前道路救助基金对受害人的补偿额度有限,商业强制险代替交强险之后,道路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强制险以及政府的财政拨款,并且这些资金需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做大做强。(记者 冷翠华)
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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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02版)
  车险费改能改善“裸奔”一族现状吗?
  这个5月,新的汽车保险费率改革将在重庆试点,那么,车险费改后,对我市“裸奔”一族的现状能否有所改善呢?对此,保险业内人士看法不一。
  “在以往,3次出险都有被拒保过的。因为,出3次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可能成为亏损业务。不过,现在承保范围扩大了,5次仍可投保。”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说。据他介绍,现在,车子出险次数在1~2次之内,仍可享受该公司一定程度的商业险投保优惠;如果出险3~5次,可能会在标准保费基础上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浮情形;6次以上,公司才可能会拒保。对于承保范围扩大的原因,该人士认为,这可能和即将要实施的车险费改新政有关,“放宽出险承保次数不排除为占有市场做准备”。
  不过,我市一位接近保监局人士认为,车险费改对“裸奔车”的影响现在还说不准。“整体上来看,大部分的车主是守规矩的,费改后,守规矩的车主的保费将大大下降。当一个东西变得便宜,购买力、购买需求自然会上升,‘裸奔’的情况会有所好转。但是,不守规矩的车主,保费也会大幅上升,那么车主就会更不愿意购买车险。‘裸奔’现象是否能有所改善,关键看执法力度,如果严格追究经济责任,可能会倒逼车主购买商业险。”
  被“裸奔车”撞今后怎么追偿?
  ▲▲之前
  “裸奔车”全责 却不愿出维修费
  大年三十本是让人高兴的日子,往家赶的唐先生却碰上了一桩倒霉事。当时,唐先生正开车在重庆某区一条公路上直行,这时一辆摩托车连续变道三次后,与他的车重重地撞在了一起。
  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为摩托车一方全责,保险公司对唐先生的车辆损坏情况进行定损后,最终,唐先生的轿车共花费2700元进行维修。
  “由于是对方的全责,所以,我的车辆损失理应由对方赔偿。”唐先生告诉记者。不过,有一点让唐先生感到担忧,“在这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自己也受伤住院治疗,花费了一笔不小的费用,同时,对方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保险,属于‘裸奔’的车主。”
  唐先生的担心并不多余。在此次事故中,摩托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在责任范围内,只作出了2000元的赔偿,这意味着,剩下的700元需要摩托车驾驶员自己承担。
  不过,这700元,对方似乎也不愿出,“经过几次协商,我告诉他只要给我400元,这事儿就算了了,剩下的300元我自己认了。”唐先生无奈地说,“没想到,400元对方也不想给。”
  ▲▲今后
  可申请“代位求偿”
  遇到唐先生这样的情形,怎么办?车险费改后,理赔方式也多了一种——“代位追偿”。即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方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代为求偿。这就不用被保险人亲自出面找第三方索赔,也就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
  重庆某大型保险公司透露,也就是说,代为追偿就是先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剩下的“债务”就交给保险公司去追偿。
  买商业险
  你选对险种了吗?
  汽车保险种类那么多,如果要买商业险,该怎么选择,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一些参考意见,希望可以对你买保险能有帮助。
  必须要买的
  第三者险:自己开车撞到对方后,保险公司赔付对方的损失。建议保额50万,经济条件好就多上点。
  车损险:管赔自己车的,建议足额投保。
  不计免赔:防止客户上保险后随便乱撞,保险公司会设定免赔率,客户也需要承担一定损失。如果需要公司全额赔偿,需要购买不计免赔。
  可根据自己需求购买的
  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前几种风险,不会对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因此,建议根据需求来购买。
  车上人员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每个座位的保额以1万~5万元居多。
  自燃险:被保车辆由于汽车内部结构或者所装货物引起自燃,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
  盗抢险:车子被盗或者被抢了以后,经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后赔偿全车损失。
  玻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子停放过程中风挡玻璃或者车窗玻璃破碎赔偿。
  刮痕险:车身刮痕损失险,在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上出现小刮痕,保险公司赔偿修补损失。
  ▲▲数据
  我市第三者险平均赔付金额7000元
  据重庆保监局介绍,近年来,在我市已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保险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车均保额由三年前的约26万元,上升至去年的37万元,尤其是与事故赔偿密切相关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主选择投保金额由三年前的平均32万元上升到52万元。
  重庆保监局数据显示,在对理赔案件的统计中,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金额也在逐年上涨,“由于人伤赔付标准、车辆零配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等普遍上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案均赔付金额也水涨船高,从3年前的约6200元上升至去年的7000元。”
  那么,商业三者险应该投保多少保额才合适?
  我市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重庆主城区,如车辆发生意外致人死亡,按照本地一般标准,肇事车主可能要拿60万左右进行赔偿。即是说,如果车辆三者险投保保额为50万元,再加上交强险的12万元,才能勉强满足赔付金额,再多出的钱得由车主自己承担。
  重庆保监局及大型保险公司表示,随着车辆质量和档次的提高,第三者险的保额明显较低,建议将保额增加至50万元以上。  (原标题:重庆近160万辆机动车只买了交强险,还有84万辆没有任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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