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国外银行卡消磁了怎么办怎么办国内银行卡消磁了怎么办

在美国这边办卡的时候,不要求办理什么 U 盾啊、矩阵卡啊。网上银行登陆的时候也就输账号和密码就好了。没有太多的限制。为什么国内要有那么多安全工具?是什么原因呢?
的邀请,我尝试回答。这个问题,还真跟技术没有关系,说白了,就是美国的银行没有使用U盾(数字证书)的动力!先说美国。第一个原因:美国的市场环境成熟、法律环境齐备、信用体系健全。针对银行的攻击、针对客户的欺诈,违法成本要远远大于违法收益。对美国人民而言,若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先报警,再找保险公司赔,就搞定了,除了高大上的“高端黑客”,一逮一个准,逮住了生活不能自理一辈子啊,银行也就懒得投入不菲成本搞数字证书了。第二个原因:美国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不同于国内,即使是在美国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客户也更倾向于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想想吧,没有网上银行的时候,美国人民使用信用卡也仅仅是 卡号+效期,更何况以便捷为目的的网上银行?再说中国。第一个原因:中国人民非常有智慧。我可以拍着胸脯说,当前国内涉及电子渠道的案件,90%以上都是诈骗啊,诈骗的花样五花八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什么假冒公检法,中奖缴税,商品打折,信用卡代办,子女绑架,等等,等等。更关键的是,貌似,一大部分诈骗,还都骗到钱了。更更关键是的,貌似,一大部分成功的诈骗,我们还不一定逮到人!这就是问题!普罗大众的安全意识,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信用体系,执法体系,都有太多需要改进优化的空间!当前,针对诈骗的汪洋大海,接触性的安全认证工具,数字证书,是不二选择啊!第二个原因:社会主流对数字证书的认可以及监管支持。数字签名和PKI体系,一进入中国,就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政府以及相关安全部门,利益相关也好,战略部署也好,数字证书也就热了起来,有人使用,有人研究,有人生产,然后就商用了,然后监管也就支持了。《电子签名法》就是一个明证。我们看看人行的文件,《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里面明确规定了对公网银的转账至少采用数字证书,还得是硬件;而对私网银的转账要求稍微宽一些,双因素认证,但该文件发布于2012年,在此之前,数字证书已是银行业内最佳实践了,为什么?因为数字证书有法可依,银行既最大限度合规又最大限度规避风险。现状和趋势:这一差异,也在逐渐缩小。国内:现在大家脑子也都活了,监管虽然是红线,但偶尔也可擦擦边。当前各家行对私转账,一般都按双因素认证,一个客户知晓的,一个客户持有的,但在小额支付、公共事业缴费、投资理财等领域,都开始使用手机验证码或者静态密码,甚至免密了(这里面有第三方支付的功劳,点赞)。监管总是落后于创新嘛!说实话,我们的银行监管有时候还挺好说话,难道是十八大的调子,不得而知。国外:因为案件的高发,个人隐私的频繁泄露,也不淡定了。针对转账,新加坡要求银行必须使用带挑战应答的动态口令牌,韩国要求必须使用CA证书,而美国,也开始要求“带外认证”。前一段时间,某行纽约分行接受OCC的现场检查,还专门就带外认证跟当地监管沟通过,OCC很直白的说,转账交易必须在交易渠道之外的渠道进行交易确认(或通知),详见美国2005年的《网银服务的授权认证机制》,一般是手机或电子邮件。在电子银行的世界,世界逐渐大同;在移动金融的世界,世界早晚大同。请相信,这真的是一次革命。太仓促了,上文内容我连度娘都没问,直接手打啊,错误之处见谅。这一块,有几个细分领域,我还是知晓的,有时间写两篇专栏吧。晚安!
谢邀。U盾是啥不知道,美国的怪现像可以说一点,作为参考。资料略老,招法已老,大家看看就好。 说了,美国银行没有做这个的动力。为什么没有,我从略知的一点角度介绍一下。首先,美国银行对借记卡的保护很弱,非常弱。如果有人盗刷你的卡,如果你在两天之内报知银行,那你最多损失50美元,其它可以由银行出。如果超过两天,就变成500美元。我想大部分人不会每隔一天就去检查自己的银行账户里是否出现异常吧。而如果有人在数天之内连续盗用,银行很容易发觉异常行为。考虑到借记卡每天刷卡额度又有限,两者相加,银行的损失,就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了。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法律就是如此。FTC 网站)上有,就叫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EFTA) 。于是就有了 paypal 这样的,帮你用银行账户做网上支付。paypal
很辛苦,因为它从一开始,主要工作其实就是反欺诈,每天大把的银子扔进去做赔偿,总算弄成了一个相对安全的付款体系。相信用过 paypal
的人都会为里面的一些无人性的设计所烦恼(比如一个银行账户只能捆绑一个 paypal 账户,密码修改的复杂度...)那信用卡呢,相比之下就好的多。信用卡没有这个两天的限制。就是说,只要是60天之内报知,持卡人的责任,就只有50美元。这是因为信用卡是另一个联邦法律,The Fair Credit Billing Act (FCBA) (至于说为什么这两个法在这一点上这么不一样,我也不知道)。所以呢,大家在网上,大量用的,是信用卡。但丢钱还是丢钱。这是 economist 根据 Nielson 的数据绘制的:可见信用卡诈骗数量,美国在 2012 年过 50 亿。相比起来,美国银行储蓄账户的欺诈额,按 ABA (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 的统计,2012 年是 17 亿,其中有 54% 是借记卡。对银行来说当然是一个大损失。wiki 上
一页说,有约千分之一的信用卡交易是欺诈。所以信用卡公司会花大力气研究潜在的欺诈。这当然是个长期的学习过程,是真正的大数据挖掘。相信不少在美国的朋友都被信用卡公司的误判骚扰过。我有一个朋友,在AmericanExpress,做这方面工作。有次她跟我说,最近信用卡盗用的特征是,短期频繁的小额交易。然后没两个月,我的卡在南美某国被盗刷,就是有人在一个便利店里两天刷了5-6次。然后呢,又过了几个月,我在麦当劳吃东西,当我发现要补买个东西是,信用卡没刷过:店员表示,这是新现像,连续刷同一张卡,需要店员核实用户的身份后,才能再刷。这样下来,信用卡的总交易额,2010年估计在6万亿美元:总之,感觉是信用卡公司不想牺牲使用的便利性,就只能在检测和预防潜在的盗用上下文章。相比起来,前面的图显示信用卡的诈骗损失在 2010年约 80 亿,也就是稍大于千分之一。对于收取 1-3% 交易费的信用卡公司,个人感觉这个损失在不用 U 盾这种工具的情况下已经控制住了,同时方便易用又能保证业务在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增长,完全可以接受。其实,信用卡并不一定是最常见的被骗的支付手段。因为,骗子总是找最薄弱的地方下手。史上最成功的骗子之一,Frank Abagnale(对,就是下面这个家伙),讲过一个故事。有个阿根廷人,在美国出差,回国时在迈阿密机场停车场吃了一张罚单,18美元。他寄了20美元回去。迈阿密市政府寄了一张两美元的支票回来。他把面值两美元改成150万美元,拿到银行兑掉了。美国和阿根廷没有引渡协议。美国的骗子当然多了,对于骗子来说,最好骗的,不是信用卡,而是支票。Abagnale 就是做假支票出名的。2012 年美国银行储蓄账户的欺诈损失里,有 37% 是支票。这个,去过中餐馆或中国超市的人都知道。那里通常都会有不收支票的标识,收的也会对你的支票另眼相看。在黑市上,最好卖的,是企业支票本的模子,这个估计就跟公章一样吧。这是KPMG 2003 年的 Fraud survey 里的一图。可见支票诈骗是仅次于盗窃的诈骗。有40%的公司遇到过,而信用卡诈骗只有 20%。没办法,美国人还是喜欢写支票。1999 年,写了 690 亿张。Abagnale 讲过一个当年用支票骗钱的套路。(现在当然不能用了)到一个镇子,去镇公所查死亡记录,找一个和自己出生时间相仿,早早夭折的人,拿出生的记录去要出生证明。然后用出生证明去补办驾照,用驾照办银行账户。现在你有一个空账户了。然后就可以开空头支票了。另一个法子,就办一个收费电话号,挂自己账上,然后给当地的推销员打电话。一般他们都在打电话,留下号码,然后等他们打回来,说两句挂了。推销员的电话账单很长,基本他们不会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而且,到那时你已经去下一个镇子了。骗子就是这样,细水长流。这是一个可以干一辈子的行当。因为,最好的骗子,都是要日复一日的去经营自己的流水账。为什么呢?因为当骗子的成本很低,惩罚也低。美国人讲究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就是说,你被抓了,就只罚你犯下的,不会过度量刑(因为不是每个作案人都会被抓,这就意味着犯罪受到惩罚的期望值,比应该的要低,是件划算买卖)。另外,也没有什么杀鸡给猴看,没有什么抓大案抓典型。而 Abagnale 则说,比起诸般犯罪来,欺诈罪更是缺少相应的惩罚力度。他被判刑了后,在牢房里自己会和大家聊天,无非是你是怎么进来的这样的。聊完了后很长时间没人跟他说话。比如他一个狱友。这辈子没犯过事。有一天突然来了兴致,搞了把枪去抢银行。银行出纳一点反应也没有,跟他平静的说,你知道么,我们楼上就是 FBI,你周围全是下来兑支票的 FBI 探员。还有一个狱友,也是一良民。有一天被人勾搭上了,说有一个来钱的方便法子。给了他一把枪,让他去抢劫一个店,完事后在街口见面。见面了,对方把他抢来的钱拿了,说了声谢谢就走了。法案问他教唆他的那人是谁,叫什么名字,他都不知道,就进去了。大部分进监狱的人,都是这种。一关就 5 年 8 年的。Abagnale 这种,上了 FBI 通缉令的风云人物,5 年。唯一的额外照顾,是他父亲去逝时,不让他去参加葬礼。因为他上一次进监狱,曾经说服狱长自己是 FBI 卧底,让狱长把他放出去汇报情况……现实就是这样。你如果是暴力抢劫,抢不抢得到,伤没伤了人,抓到了都是重罪。而如果你是个骗子,骗人还没骗到,不会有人把你送监狱的,对吧?最多是被打两拳。只到你没有产生人身威胁,受到的惩罚就不是一个量级的。所以美国的骗子很多。除了支票,另一个爱骗的,是社会安全号码。信用卡号可以改,没听说能改社会安全号码的。这个有啥用?用处可大了。比如你可以把号卖给非法移民。你可以用号去骗退税。你可以用别人的信用去申请货款。而且,是个放长线的买卖。信用卡号过几年都过期了,是吧。社会安全号不会。可以把号屯积起来,等风声过了,过几年后再拿出来卖。不仅如此,现在小孩子刚出生就有这号了。而且,估计到他成年之前都用不上。乖乖,有十多年的时间可以让你折腾,多好。这些钱赚起来,比玩信用卡欺诈,技术含量可低多了。那些自然有专业人士集团军作战,这个自己也可以玩。所以,在ID Theft里,信用卡被盗的比例(不是绝对数量),其实是在逐下降的。说了这些,其实在各种诈骗里,信用卡诈骗或支票诈骗,应该说是那种数量说高不高,额度说大不大的类型。还是 KMPG 的报告可见在各种欺诈中,公司经历最普遍的,是内鬼,高达 60%。信用卡和支票诈骗所在的 consumer fraud 只占 32%。而从损失的额度上:Financial Reporting 欺诈高居榜首,角注里说了,因为有一家公司被坑爹的骗了 40 亿。
作为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终于按捺不住想回答这个问题了。首先我们来看,由于客观的原因,客户的资金被盗取了,还由于主观的原因,客户的资金被骗走了(我的印象被骗的案例远远多于被盗)。小额资金,在网上有购买Q币等虚拟商品方式进行变现,金额比较大时,会转入个人账户,然后被罪犯通过ATM取款进行变现(每卡每日ATM取款限额2万)。很多人就想到了,公安机关可以对被转入的账户进行查询,不就找到罪犯了吗?即使不是罪犯本人,也应该和他有某些关系的人,可以顺藤摸瓜啊!问题是,这些个人账户根本不是罪犯本人的,甚至真正的户主也是无辜的。据一些反映,诈骗团伙收集被盗丢失的身份证件,雇佣一些十几岁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持这些身份证去银行开办银行卡,然后开通余额短信通知,这样,一旦有人受骗将资金转入银行卡,罪犯会第一时间收到短信,立即到最近的ATM支取现金,如果有多的,还可以分别转入其他的银行卡进行取现。而银行是怎么进行防范的呢?几年前,银行卡是可以代理办理的,就是我拿你的身份证和我自己的身份证可以为你办理银行卡。现在被逼的,只限于本人办理,如果本人来不了,好的,可以代理,但是银行卡的功能是关闭的,拿回去的等于是一张废卡,想用,本人带身份证来激活,变现不鼓励代理办卡。这样就只要审核客户与身份证是否同一人即可,但是,也有很大难度,不是说岁月是把杀猪刀吗!人的变化是很大的,很多熟识的人,几年前与身份证照片还是很像的,现在也变的难以确认。十六七的小姑娘到了二十几,会打扮了,化个妆整个容,也是两个人(这也是犯罪分子喜欢用年轻人的身份证的原因)。我们一看外地年轻人来办卡,都会提高警惕,仔细辨认,经常喊同事共同识别,有时一个网点的人都会跑来看^_^。相当比例,我们是靠直觉判断面前并非身份证上的人的,这些人在站在柜台前到被我们拒绝办卡后一般都是面无表情,直接离去。有时都成群结队的来,我想,银行对于有明显冒名办卡嫌疑的人,是否可以当即报警,一定能杜绝这种现象(当然是不可能的)。就在一两个月前,有个文质彬彬的年轻人来办卡,身份证信息显示为陕西延安宝塔区,虽然他与身份证照片很像,但我心里还是有些犯疑,一边办理一边和他唠叨,我说哦,宝塔山啊,他说,是宝塔区,我心里有些觉得不对劲,宝塔山是宝塔区甚至是全国的名胜,正常人听到别人谈到自己家乡会很高兴的与你谈论,而他似乎并不知道宝塔山和宝塔区的关系,这很不正常。于是我又很自然的问他,你是陕西的啊?他笑着说了一句家乡话,使我当即判定他是假冒的,因为他自作聪明说的是山西方言。我把身份证扔给他(是扔,不是递,我太痛恨这些冒牌货了,我希望他们投诉,希望他们报警,当然他们不会,他们不敢)告诉他,你不是本人,我不能给你办,他听后说什么带驾驶证来看我给不给他办,我笑着看着他不说话,看着他悻悻离去。现在回到为什么国内要用U盾的题目上来,既然知道被盗资金一旦被转入其他账户就基本没有被查到并追回的可能,那么在客户账户设置一道锁是一个好办法,想像一下,在日常的渠道,罪犯想盗取客户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客户密码和客户的银行卡,缺一不可(当然听说也有克隆卡的),而在网上,如果不存在U盾这个玩意,将资金转走只需要卡号(实体卡有没有无所谓),支付密码(被黑客盯上了很容易泄露)即可。而有了U盾——这个物理介质,资金在网上被盗取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国内那么多客户资金损失,其实就像开头说的那样,仔细分析一下,被骗的远远多于被盗的(就是说你不作为的话,你的钱就不会丢),罪犯几乎没有办法从你卡里转钱,钱都是你主动转给罪犯的。下面分析几种诈骗方式,供大家参考电信诈骗,就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诉你,你电话欠了几千电话费,人们一般会很惊讶,会按照提示转人工查询,假冒的客服会告诉你在外地办理了电信套餐什么的欠的费,你说我根本没去过这里啊,客服就说你的信息可能泄露了,给你一个所谓的公安部门的号码建议你拨打咨询或者帮你转接,当你打通了,某个警官(国内警官这个词一般都是骗子们用的,正常人包括警察自己似乎都很少用)问询了你的情况后告诉你你涉嫌洗钱,只有按照他的指示办才能洗清自己,不能告诉任何人包括自己的亲人,找一家银行ATM,把自己的卡里钱都转到一个安全账户放几天,操作的时候不要理睬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有的“警官”不提转账,到了ATM,先指示你按某个键让界面变成英文,然后再让你按他的指示一步一步操作,实际也是转账。还有说你中奖了,或者购车退税,要你先打一笔手续费或税金给他才能把奖品奖金给你,这种骗术前几年很流行,现如今见的少了,可能人们对此类骗术已经有了免疫力,也可能骗的一般都是小钱让骗子们不屑于做了。对于类似,原则就是你的钱不来,我的钱不去。还有网上购物的,对你说咱们不从淘宝了,我给你一个账号直接汇款吧,还有给你假链接的。不容易判断的是一些退款交易,你按照正常流程付款后,他告诉你没货了,让你退款吧,然后花言巧语说你要再付金额的的二倍才能退,当你又付了金额*2后,他说哪个步骤错了,你必须再付二倍,于是你又付了金额*2*2……结果,象棋盘放大米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吧(真实案例,客户从退一百多块的购物款被累积骗走几万块)去年以来假基站发送的假短信方式是一种新型骗术,犯罪分子在流动的车里安装了与通信公司类似的基站,在一定的范围类压制了通信公司的信号,在某种意义来说,他们就是一个微型的通信公司,因此,可以发送任何号码的短信,比如银行客服955系列的短信,这些短信在手机里甚至与你之前真实的银行发来的短信躺在同一个号码的对话列表里让你深信不疑,短信说你的网银密码器会失效,让你登录它的链接(与银行官方网址很像)进行升级,你登录后按照网站提示操作密码器,并将验证码(其实是转账业务的验证码)输入网站,于是……还有一种比较少见,就是你的卡上突然少了几万或十几万或更多,然后会有人联系你,说你的账户已经被他控制,他也不贪,你给他打几千上万就行,你若不信,他会说我我再返还或者再转走给你多少多少你看看,说着你的账户就会进来或者又转走他所说的金额,好像卡在他手里一样,于是你深信不疑,乖乖的给他打款。这也是我亲身经历的案例,某天有个客户惊慌失措的来讲述了上述的事情,我当时就觉得与其他方式不同,骗子既然能把你钱转走,何必又玩这么多弯弯绕呢?第一感觉就觉得资金仍然在他自己的账户里,于是我查询了一下,他的卡里有一个贵金属账户,问他,他说自己没有开过,查询明细,只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账号等看不到,想查询贵金属的情况,惭愧,小地方几乎没有接触过此类业务。于是我告诉他,有些银行的网银进行基金、理财、贵金属等操作是不需要U盾等证书签名的,只要有登录卡号或ID以及登录密码,就可以登录网银账户办理这些业务了,因为资金是出不了你的账户的,所以骗子有那些花招。我建议领导带他到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查询,事后得知结果与我的分析基本一致。今天阅读知乎的时候,发现有人的遭遇和最后的骗局原来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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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首都银行已获得国家银监会批文,在南京成立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南京分公司,现中国筹备处正准备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名称核准等手续。不知要提交哪些材料?最好是具体的程序,直至总部正式成立,南京分公司正式开业
09-06-23 &匿名提问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行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加强对转贷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使用外国政府贷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我行根据国家金融及利用外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转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寄送你们,并请转发你省(市、自治区)计委、外经贸委(厅)和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更有效地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依照我国金融及利用外资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负责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赠款与外国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组成的混合贷款(以下均简称政府贷款)。其中日本政府贷款包括日本政府项目贷款和“黑字还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政府贷款的转贷对象为中国境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政府部门(以下均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 政府贷款通常限用于贷款项目商务合同项下的资本货物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提供,如经中外双方协议约定,也可用于项目建设期内贷款利息及费用的支付。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与原则  第五条 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利用外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根据贷款限额、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及项目性质,贷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定,报经地方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六条 贷款项目必须列入中国政府与贷款国政府共同商定的项目清单(日本政府黑字还流贷款项目除外)。  第七条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或有利于改善公共基础设施状况;有利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项目配套条件齐备。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设备、厂房、供水、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须逐项安排落实。  第九条 还款确有保证。借款人必须具有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贷款费用的能力,并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及计划安排。  第十条 还贷担保须合法、可靠、有效。借款人必须提供经进出口银行认可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的还贷担保: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机关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提供的还贷保证;  2、省级分行以上或经总行授权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还贷保证;  3、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其它企业法人提供的还贷保证;  4、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抵押;  5、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采取上述第1种方式担保的,须由保证人向进出口银行出具书面还贷保证文件,采用上述经2种至第5种担保方式的,须由保证人或抵押人与进出口银行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 旧债不还,新贷不放。借款人必须对进出口银行无逾期债务,借款人所在省、市、自治区或部门内的其他借款人无严重拖欠进出口银行政府贷款的债务。借款人所在地方或部门须设立政府贷款专项偿债基金,能保证按时偿还外债。  第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按照“脱钩转贷”的原则对政府贷款进行转贷,具体转贷条件将视外方贷款条件、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项目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转贷政府贷款,应向进出口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项目基本文件):  一、转贷申请表;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及外经贸部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六、国内配套资金及贷款费用落实证明;  七、还贷资金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  八、还贷保证或还贷保证(或财产抵押)合同;  九、省级以上计委出具的协调还贷承诺函;  十、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最近二至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当年的近期财务报表;  十一、抵押财产证明原件及其抵押登记和投保文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企业法人)的贷款证;  十三、商务合同或采购清单(无中文本的,除提交外文本以外,还需提交需审核部分的中译文);  十四、申请日本政府项目贷款,除上述一至十三项文件的材料外,还须提交:  1、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贷款人年终审计报告;  十五、申请日本政府“黑字还流”贷款,除上述一至十三项文件材料外,还须提交项目概况表;  十六、审查所需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转贷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转贷部门)依据项目基本文件及第三章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在项目基本文件齐备的条件下,转贷部门应在八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的项目审查工作。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转贷部门将其移交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评审。对贷款金额大、期限长、情况复杂的项目,进出口银行须派人进行实地贷前考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经评审部门评审通过后提交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转贷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通知外经贸部提请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正式承诺。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未通过评审的项目,转贷部门将评审意见通知外经贸部和贷款申请人。对已经批准的转贷项目,借款人若提出增加贷款额,仍须按以下程序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五章 转贷协议的签订与生效  第十七条 贷款协议的签订。项目经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正式承诺后,由外经贸部或受外经贸部委托由进出口银行与外国贷款执行机构签署贷款协议。属于外经贸部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外经贸部向进出口银行提供协议副本。  第十八条 转贷协议的签订。贷款协议签订后,由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转贷协议经签约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约方保存转贷协议正、副本各一份,进出口银行应向外经贸部提供转贷协议副本。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持转贷协议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同时按规定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  第二十条 转贷协议项下商务合同的生效。  一、对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由转贷部门通知项目采购代理单位正式对外招标、签订商务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交进出口银行。经转贷部门审核确认并通知采购代理单位后,商务合同生效。  二、对其它国家政府贷款项目,在转贷部门通知采购代理单位后,商务合同生效。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提款。  一、日本政府贷款,借款人委托其采购代理单位向转贷部门提出提款申请,同时送交商务合同,经转贷部门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支付行开具信用证,并办理提款支付手续。  二、其它国家政府贷款,借款人委托其采购代理单位审查卖方提交的单据,审单无误后向进出口银行转贷部门提出提款申请。经转贷部门复审确认后书面通知外方贷款执行机构提款。  第二十二条 日本政府贷款项目提款执行完毕,转贷部门与借款人签署还本确认书,借款人按确认书确认的贷款额偿还本金。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转贷行对外还款,借款人须在转贷协议规定的付息还本日之前,在其“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内,存足不少于当期还本付息、付费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转贷部门根据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计算应收费用、应收利息或应还本金等,并及时向借款人发送贷款费用支付通知、还本付息通知。  第二十五条 转贷部门收到外方贷款执行机构的付费、付息、还本通知,根据贷款协议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对外汇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如数偿还贷款本息,不得以商务合同执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其它任何非贷款方的原因为由拒绝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未按转贷协议规定按期如数还本付息,进出口银行将按转贷协议规定对拖欠本息计收逾期利息,并采取下述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追收欠款:  一、依法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二、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三、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还款;  四、提请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还款;  五、其它必要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转贷协议执行完毕,借款人应向进出口银行通报项目执行情况。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确认结清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债权债务后,转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章 转贷费用的收取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遵循国家政策性银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按照不高于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向借款人计收转贷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十条 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的性质和金额分档次确定转贷管理费费率,并考虑项目及其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进出口银行对已提取未偿还贷款余额,按转贷协议规定的费率计收转贷管理费,每半年计收一次。  第三十一条 转贷管理费原则上按贷款币种收取,因特殊原因需收其它非贷款币种的项目,按转贷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办理。  第九章 贷后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按贷款项目分别设立帐务帐目和业务管理台帐,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并相互核对,保证各项项目的准确性。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进出口银行内部需要做好计划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转贷协议约定按时向转贷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进出口银行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还款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提出,并视问题的原因、性质和程度与中外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中止项目提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借款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对项目实行普遍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转贷部门每年应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普遍检查,对重点项目或问题应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为减少和避免汇率或利率风险,进出口银行受借款人委托,可代借款人办理货币调期或利率调期业务。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欲实行承包或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破产等,必须按原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经原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并经进出口银行审查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债权保全或清偿,并对转贷协议做相应修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转贷业务所用文件均采用进出口银行制定的下列标准文本格式:  一、计委协调还贷承诺函;  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还贷担保函;  三、保证合同;  四、财产抵押合同;  五、转贷协议:  1、日本政府项目贷款转贷协议;  2、日本政府“黑字还流”贷款转贷协议;  3、其它国家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第三十八条 外国政府或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和中间贷款等受政府政策影响的商业贷款的转贷业务以及外国政府赠款管理业务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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