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2014年现代农业绩效评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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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
日期: 00:00
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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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农业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建设,2013年5月,农业部、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选择天津市武清区等21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了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以改革为统领、以创新为动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围绕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瓶颈制约,提出了许多改革举措,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推动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总体实现了“一年见起色”的工作目标。
  今年4月底,农业部、财政部会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在京开展了2013年试点绩效评价活动,采取材料评审和汇报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21个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工作进展进行了评价,评价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依次是:江苏泰州市姜堰区,黑龙江肇东市,广东河源市灯塔盆地,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四川南充市,安徽庐江县,山西太谷县,河北玉田县,湖北监利县,山东滕州市和广西田东县(并列),吉林榆树市和江西南昌县(并列),青岛平度市,宁夏贺兰县,重庆荣昌县,甘肃张掖市甘州区,新疆呼图壁县,福建福清市,天津武清区,陕西富平县。
  请你们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要求,指导排名靠前的试点示范区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农业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努力保持“排头兵”的位置,为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督促排名靠后的试点示范区切实转变工作状态,认识到差距与不足,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向排名靠前的试点示范区对标看齐,努力完成2014年各项试点任务,全面实现“两年出成效”的年度目标。我部将适时对绩效评价得分排名靠后的试点示范区进行约谈并督导。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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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豫财农〔2013〕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充分体现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分级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自评工作,对项目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省级财政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县(市、区)的绩效评价报告;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七)及时向财政部上报绩效评价结果、工作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省辖市财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所辖项目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市、区)、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三)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按照绩效评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及时报送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五)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督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按照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以正式文件逐级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产业分类和工作需要,省财政厅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成若干工作组,对项目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绩效评价工作组拟订具体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项目信息,对项目县(市、区)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组主要采取听、看、查、访、议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条 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切实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对提供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政府和财政等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见附表):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内容和实施方案报送情况,及省辖市对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项目县(市、区)整合资金渠道、整合资金规模和整合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节余资金使用和报备、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部门配合情况、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七)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县(市、区)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对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3]10号)精神,实行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项目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评价具体操作办法,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1年10月31日印发的《河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办农[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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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厅通过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粮田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精神,按照全省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建设规划和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连片推进,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发挥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四条 根据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项目县(市、区)。
第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农业综合开发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加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入。
第六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项目、承担项目实施,推动项目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建立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第二章& 主导产业和项目县的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并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含有一定综合性的产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第八条 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九条 确定项目县(市、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根据粮食产量、耕地面积等因素,结合全省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建设规划和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规划,确定粮食类产业项目县(市、区)的立项资格和条件;根据牲畜年存、出栏数量等因素,结合全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规划,确定畜牧类产业项目县(市、区)的立项资格和条件;根据种植面积、产量和在区域内的集约程度等因素,结合有关经济作物发展规划和全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规划,确定果蔬及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项目县(市、区)的立项资格和条件。
(二)竞争立项的原则。初选的项目县(市、区)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制定竞争立项办法,明确竞争立项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县(市、区)。
(三)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分配机制。根据省组织开展的对项目县(市、区)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凡取得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继续保留实施;但是,对合格档次的项目县(市、区),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时,给予扣减100万元的处罚,扣减的项目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档次的项目县(市、区);对年度考评不合格和连续两年考评结果在良好(不含)以下档次的项目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的资格。
(四)统筹整合资金的原则。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目资金,实施连片开发,整体推进,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安排的资金规模、制定的扶持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等原则,提出初选的主导产业、项目县(市、区)的资格条件和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意见,印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报指南”,指导初选的项目县(市、区)编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 初选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报指南”的要求,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逐级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竞争立项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审定项目县(市、区),并将专家评审提出的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的意见及时反馈审定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各项目县(市、区)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经财政部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将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省辖市财政局在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到所辖项目县(市、区)。
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下达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类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畜禽类产业:重点支持规模化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果蔬及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有关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本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对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项目受益主体的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充分体现以广大农户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优势产业发展,并由项目县(市、区)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在省辖市财政局批复实施方案后60日内,逐级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节余20万元(含)以上)或备案(节余20万元以下)。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市、区)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财政和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重要载体,赋予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地位,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竞争立项、承担项目实施。粮食类产业项目应扶持2个以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畜禽类产业和经济作物类产业项目应分别扶持5个以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须经省辖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管县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省辖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时上报项目总结。
第三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积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产移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产长期发挥效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取消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资格;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辖市,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时,适当扣减该省辖市的项目资金规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以正式文件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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