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信用社收入证明居住,但收入来源于城市

中国大城市的工资高吗_来自农村外出劳动力的收入证据_宁光杰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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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城市的工资高吗_来自农村外出劳动力的收入证据_宁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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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应视为城镇居民作者:唐业继 王力&&发布时间: 13:38:27&&&&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唐业继&王力&编审:李国清)&&&&【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区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应视为城镇居民,受害人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简要案情】&&&&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认定,日12时10分许,原告叶颜松驾驶鄂L65228号三轮运输车载田满珍由咸安大幕往赤壁方向行驶至咸宁市长江工业园书苔街十字路口时,与由横沟往银泉大道方向行驶的被告潘时安驾驶的鄂A8J117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满珍和原告叶颜松受伤,鄂L65228号三轮运输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日,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咸公交字[2009]第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叶颜松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t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被告潘时安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田满珍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叶颜松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潘时安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满珍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满珍和原告叶颜松当即被送至咸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叶颜松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2826.23元,出院时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休息2周。田满珍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27932.27元,因病情严重,于同年2月24日被转至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转诊费2160元,住院2天,支付医疗费10240.76元。同年2月26日田满珍被转至赤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天,支付医疗费756元。同年2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潘时安向原告赔偿28400元。日,咸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咸价鉴字[号车损价值鉴定结论书,认定鄂L65228号三轮运输车的车损价值为3795元,原告叶颜松支付鉴定费190元。同年4月19日,原告叶颜松支付鄂L65228号三轮运输车吊车费1280元,拖车费400元。&&&&同时查明,田满珍生于日,系农村居民,与原告叶颜松系夫妻关系,原告叶颜松从事普通货运业务。原告叶浩杰(生于日)是田满珍与叶颜松的儿子,系农村居民。原告田期寿(生于日)、任再姑(生于日)是田满珍的父母,系农村居民,二人生有子女二人,儿子田盛华,女儿田满珍。鄂A8J117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潘时安,挂靠单位是被告宝兴汽运公司。日,被告宝兴汽运公司就鄂A8J117号货车向被告人财产保险黄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6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限均从日至日止。&&&&【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合法、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叶颜松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潘时安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被告宝兴汽运公司作为鄂A8J117号货车的挂靠单位,是该车运营利益的享有者,对此次交通事故应与被告潘时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宝兴汽运公司就鄂A8J117号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对于田满珍和原告叶颜松的事故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黄陂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该事故发生日后,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8]2号文件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应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故被告人财产保险黄陂支公司应按照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赔偿原告。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事故损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宝兴汽运公司就鄂A8J117号货车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潘时安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人财产保险黄陂支公司依法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事故损失为:田满珍医疗费:27932.27元+10240.76元+756元=38929.03元;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业人均年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为8656元/年÷365天×9天=213.4元;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本院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按其住院时间计算为:12700元/年÷365天×9天=3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9天=135元;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为17397元/年÷12个月×6个月=869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叶浩杰、田期寿、任再姑系农村居民,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按照各自的抚养时间和田满珍应承担的份额计算为:叶浩杰:[(3090元/年÷2)÷(3×3090元/年÷2)]×7年+3090/年÷2×3年=11845元,田期寿:[(3090元/年÷2)÷(3×3090元/年÷2)]×7年=7210元,任再姑:[(3090元/年÷2)÷(3×3090元/年÷2)]×7年+3090/年÷2×5年=14935元,合计33990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3997元/年×20年=79940元;交通费:本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合计元。原告叶颜松医疗费2826.23元;误工费:本院参照2008年度交通运输行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根据其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时间计算为:20066元/年÷365天×(6天+14天)=1099.5元;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本院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按其住院时间计算为:12700元/年÷365天×6天=208.8元;交通费,本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6天=90元;车辆损失3795元;评估费190元;吊车费1280元;拖车费400元。合计9989.52元。二者损失总计元。被告人财产保险黄陂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000元;合计122000元。因原告申请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被告人财产保险黄陂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应由原告叶颜松承担60%的责任,即(元-122000元)×60%=43925.2元,被告潘时安承担40%的责任,即(元-122000元)×40%=29283.46元,因被告宝兴汽运公司就鄂A8J117号货车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潘时安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人财产保险黄陂支公司依法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潘时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为5%,被告人财产保险黄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应赔偿原告29283.46元×(1-5%)=27819.29元,被告人财产保险黄陂支公司合计应赔偿元。被告潘时安、宝兴汽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9283.46元×5%=1464.17元。据此判决:一、原告叶颜松、叶浩杰、田期寿、任再姑的事故损失元,由被告人保财险黄陂支公司赔偿元,由被告潘时安、宝兴汽运公司连带赔偿1464.17元,原告叶颜松自负43925.2元。二、被告潘时安应赔偿1464.17元,已赔偿28400元,超出赔偿的26935.8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黄陂支公司在应赔偿给原告的元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被告潘时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原审原告叶颜松、叶浩杰、田期寿、任再姑不服,提起上诉称:受害人田满珍长期在城镇居住,主要收入也来源于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对待。&&&&湖北咸宁中院认为,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相对稳定生活、工作和居住的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本案中,受害人田满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赤壁市城区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应视为城镇居民。上诉人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应予支持。故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为19700元,上诉人的物质损失为元。原审对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数额的认定,以及事故双方责任按上诉人承担60%、被上诉人潘时安承担40%的比例划分合理,原审依上诉人的申请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本院均予以维持。为此,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合计为元。上诉人自行承担60%责任,即(-122000)×60%=元,被上诉人潘时安承担40%,即(-122000)×40%=元。被上诉人潘时安的车辆在被上诉人人保财险黄陂支公司投保了1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合并审理,适用5%的免赔率,则被上诉人人保财险黄陂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95000元,超出部分-.46元由被上诉人潘时安和宝兴汽运公司共同赔偿。被上诉人人保财险黄陂支公司合计赔偿的数额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即00=217000元。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尚未出台,其主张适用2008年度标准计算损失,原审根据其主张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在二审适用2009年度标准计算其损失,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咸安区人民法院(2009)咸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咸安区人民法院(2009)咸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判决为:上诉人叶颜松、叶浩杰、田期寿、任再姑的损失为元,由被上诉人人保财险黄陂支公司赔偿217000元,由被上诉人潘时安、被上诉人宝兴汽运公司共同赔偿38187.46元(其中被上诉人潘时安已赔偿28400元,还应支付9787.46元),其余损失元由上诉人自负。上述给付款项限各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应作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主要区分标志,并以此作为计算人身损害的计算标准。第1页&&共1页编辑:李国清&&&&文章出处:咸宁中院&&&&
 |  |  | 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 超6成老人担心基本生活来源
核心提示:在城市,领取退休金的人群大概占86.8%,而农村领取退休金的人群仅占18.7%,大量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养老。中国农村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农村老人的贫困发生率也是城镇的3倍以上。
养老金双轨制改革,“以房养老”……近日,一系列养老话题持续占据着舆论中心。而公众在关注城镇退休人员待遇的同时,另一问题似乎成了“被遮蔽的角落”――农村养老。
“在城市,领取退休金的人群大概占86.8%,而农村领取退休金的人群仅占18.7%,大量靠的是家庭和土地养老。”在北京大学第八届中国老龄产业高端论坛上,国务院参事马力透露。
“中国农村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农村老人的贫困发生率(指贫困人口占全部总人口的比率――记者注)也是城镇的3倍以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央农村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丁智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近年调研发现,“随着青壮年人口大批‘外流’、被占用耕地越来越多,农村养老问题显得更加紧迫。”
在丁智勇2011年对哈尔滨市12个县乡的调研中,60岁以上农村“空巢老人”的比例,已超过50%,60.8%的农村老人在为基本生活来源担心。
55元养老金只够买几盒感冒药?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的数据显示:1999年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人比例,超过了10%这条国际“红线”;今年,这一数字将突破两亿大关,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4.8%。
这其中,农村老人占多少比例?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农村整体老龄化程度,比城市高出3%。另据《人民日报》报道,曾有课题组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超过18.3%,规模是城市的1.69倍。
“低生育率和青壮年人口外流,是造成农村的老年人群体‘日渐庞大’的主要原因。”丁智勇说,“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农村老人的经济地位,远比城镇退休老人‘弱势’。”
去年5月,有学者引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数据表示,我国城镇老人的人均收入,是农村老人的4.7倍。从贫困率角度看,在全国约1010万城乡贫困老年人中,农村就占860万,农村老人的贫困发生率是城镇的3倍以上。
“当前,农村老人的养老方式主要有3个:社会保险养老、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有时也包括社会救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唐钧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但是,以每月55元为“起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显然无法满足一个老年人日常的生活需求”。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又称“新农保”,是国家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广大农村老人,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主渠道。从2009年起,它在全国10%的县试点,基础养老金定为每人每月55元。换句话说,一个农村劳动者每年缴纳100元,60岁后,就能每月领取55元。多缴多得。
“由于秉持‘广覆盖,保基本’等原则,当时55元的标准肯定是低了,比‘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记者注)还要低,后者是每月57元。”唐钧说,“如今4年过去了,这个标准基本没有变化,远追不上物价的涨速。”
丁智勇在调研中,已碰到了类似尴尬。
一位老村民告诉他,每月基本养老金“没病时还可以,有病就麻烦大了”。这个村民算了一笔账:一盒感冒药17.6元,每次要把感冒治好,起码要吃几盒,“一个月的养老金基本就没了”。
“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丁智勇这样总结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不完善之处。今年10月,据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发布的调研报告,2010年,农村能够依靠养老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老年人,仅为4.6%,而这一比例在城乡老人间的平均值为24%。
报告同时显示,从1990年至今的20多年里,城市老年人的在业率一直下降,现在保持在5%左右,但“有41.2%的农村老人,仍要靠劳动收入养活自己”。中国老年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说。
过半“空巢率”让家庭养老难以为继?
中国有句俗话,“养儿防老”。新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也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约有40.7%的城乡老年人靠家庭供养。在农村,这一比例更大,占到47.7%。
但是,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穆光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空巢”现象(即子女因为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长期离家,中老年夫妇独守空巢。――记者注)持续冲击着家庭养老模式。近年来,由于农村的“空巢率”急剧上升,乡村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农村养老“危机四伏”。
“农村的问题相比城市更严重,因为很多农村老人一旦生活不能自理,就没有收入来源,得依靠子女抚养。”杜鹏表示。
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吴玉韶透露,中国的空巢老人数量,2012年为0.99亿人,今年将突破1亿大关。另据该办公室副主任阎青春于2012年9月披露,目前,中国城市老人的空巢率接近一半,达到49.7%,农村过去没有这种现象,但随着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农村老人空巢率也达到38.3%,“并且上升速度比城市更快”。
在丁智勇的调研中,蔓延至农村的“空巢危机”,似乎已经显现。
调研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哈尔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142.6万人,其中农业老年人口69.8万人。农村老年人“空巢”、“隔代空巢”和“季节性空巢”的比例高于50%,丧偶率达26.9%,失能、半失能的占17.0%。
“农村青年追求自身价值,外出打工,导致大量农村‘空巢化’。”丁智勇在黑龙江尚志市河东朝鲜族乡南兴村发现,原来1580人的村子,现在只剩下100多位老人,成为名副其实的“老人村”。在黑龙江方正县某村,只剩下30多位老人在家留守,“儿女们三五年也回不来一次。”
“‘空巢’老人的生活由谁照顾?生病谁来护理?家务活谁来帮忙?”这是丁智勇所担忧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约四成城乡老人自认是家庭的负担。在丁智勇的调研中,反映“需要时没有人照料”的农村老人,占到52%。“大多数老人独自呆在家里,有的看看电视、打打牌,有的与邻居聊聊天,有的耳聋眼花看不清电视,只能听听广播。”这是丁智勇为农村“空巢”老人日常生活画的一张像,“他们相互照顾、自娱自乐,有了大病才通知子女回家看看。”
此外,穆光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现实中,农村养老的“大头”依靠的是土地和劳动力。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土地养老”模式也不断受到冲击。
据统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达5000万人,预计到2030年,这一数字将超过7800万。这对农村老人意味着什么?
“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家庭养老的主要经济基础。”丁智勇表示,“但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大量耕地被占用,‘没有经济权,没有发言权’,农村失地老人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了。在农村,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争着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无人问津’的现象,屡见不鲜。”
对仍然保有土地的老人来说,指望一块土地养老,依然阻力重重。
丁智勇在对哈尔滨12个县乡的调研中发现,能自己种地的农村老人只占20%,剩余的或是把土地出租换得口粮,或是将土地交给子女或亲属耕种,后者约占44%。“老人把土地分给子女后,有的子女按照耕地面积给老人生活费,有的只管老人吃住,好一点的能给老人少量零花钱。所谓赡养费也大多是象征性的,金额很少。”他告诉记者,“还有一些老人,把土地、房子在儿子结婚时就给了儿子,自己只能搬到外面租房子住。”
“政府应该是第一责任主体”
面对渐渐“老”去的农村,我们该怎么办?
穆光宗认为,在“未富先老”的时代背景下,农民养老,不应再遵循“只交给土地和家庭”的传统模式,“农村养老应该是多资助、多层面、多元化的,国家和政府要承担起更多责任,政府应该是农民养老的第一责任主体”。
早在2011年4月,人民日报就曾刊文提出,我国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远低于人均GDP水平相近的其他国家,而社会保障支出中的绝大部分又用于城镇居民。“现阶段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在农村”,并呼吁“提高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并按城乡人口比例配置”。
唐钧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未来,政府加大对农村养老问题的财政投入,已是学界共识。
“建议农村老人的养老金和城镇居民一样,由‘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并且要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标准,根据各地生活必需品消费的数字而定,不搞‘一刀切’。”唐钧说,“2009年时,确定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有财政负担能力的考虑,也考虑到农民毕竟还有土地作‘后盾’。而现在,制度建立了几年,一些情况也发生了变化,是可以考虑完善标准的问题了。”
丁智勇则认为,除了“养”,“医”也是当前农村老年人最迫切的需求,亦常令他们不堪重负。
“现在的‘新农合’(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记者注)政策,虽然缓解了农村老人的看病难、看病贵状况,但报销比例低、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少,县乡地方的医疗条件有限,‘当地看不好,外地报(销)不了’,仍然是农村老年人反映最多的问题。”丁智勇告诉记者,“试想,如果一个农村老人需要到市里、省里看病,病肯定不小,平均统计,至少需要1万~2万元。而且看病费、住院费需要自己垫付,老人垫付不起,报销比例又低,一部分农村老人也‘因病致贫’。”
记者了解到,近年我国已加大了对农村医疗的保障力度,比如“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并针对一些治疗花费特别高的“大病”,建立了补充医保报销制度。丁智勇则建议,未来,在医疗方面还可以给予农村老年人以更多优惠和照顾:“减免特困、高龄农村老人参加‘新农合’的参合费用,提高‘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
对失地农村老人,丁智勇进一步建议,可以考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比如,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实行‘先保后征、刚性投保’办法,保障其基本生活,解除他们失地后养老的后顾之忧。”
对一些“空巢”现象突出的农村,老人养老该怎么办?穆光宗的想法是,加快农村敬老院的转型,使农村的“分散养老”变成“集中养老”,给农村“空巢老人”打开一条绿色通道。
这与丁智勇的建议不谋而合。
“可以利用农村老年活动室或闲置的校舍,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丁智勇表示,“由村委会或农村老年协会具体运作。在生活、医疗、护理、文化生活等方面,重点考虑高龄、空巢和失能困难老人的需求,并积极促进邻里之间互帮互助。”
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各地政府已经开始探索这种新型农村养老道路。比如浙江金华市金东区利用村庄闲置的场所,建设起了“日间统一照料、夜间分散居住”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湖北恩施建立了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进行“农村互助式养老”。
“总之,要解决农村养老困局,公共财政要在一定程度上向农村倾斜、向农民倾斜。”穆光宗最后说,“这可能是理想的说法,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联起手来’,但这首先取决于中央的蛋糕做得多大,否则就是空想。我们适度普惠性的福利,不应该忽视老年农民的共享权力。”(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责任编辑:李海啸) 新闻热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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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社会情况来看;农村远远好于城市,为什么这么讲呢?道理很简单,人都为了生活和生存这是首要的,生活是人的活动工作等,生存是人的必须和空间,在比较上国家常常将人类活动和工作的地方选择了城市,所以渐渐的形成了工业,这样的发展顺应的人们在概念中的城市也同时形成了以生产农作物为主的农村与是形成了城市的工人和农村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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