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破产了吗?

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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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扬州富平生活用品厂的前称,是一家集生产与科研于一体的高、新、尖技术企业,位于中国牙刷之乡江苏扬州市杭集工业园,交通便捷,公司占地约10万平方米,总投资20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德国一流的设备和韩国先进的技术配方,专业生产通用PVC,PET片材和药用PVC片材,无纺布,烫印箔、镭射烫印箔、转移膜、PET镀铝膜等新材料,产品种类达二十余种。产品广泛应用于五金工具,电子产品,渔具,化妆品,玩具,文具制品,头盔,面板,标牌,卡,工艺品,乐器,水处理等的各类吸塑/折盒包装领域,印刷装潢领域以及药品包装领域。企业现拥有八条PVC大型压延生产线,产品被世界五百强企业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选用,还销往上海、广东、北京等全国各地及英国、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地区。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将以更加严谨而高效的管理体系,以先进的生产设备,雄厚的生产实力,不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高质量产品。以“团结、沟通、共赢。”为公司理念;以“适当的方式向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帮助,回报社会;以优秀的企业文化培养员工,为员工提供平等的机遇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分享企业成功的硕果”为己任。我们将以一流的产品、最佳的服务与新老客户精诚合作,共同美化我们城市的今天和明天。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国贸部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公司部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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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支行与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富平生活用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商初字第000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杭集三笑大道488号。负责人魏素丽,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宏根、卞菊华,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杭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兴芹,董事长。被告扬州市富平生活用品厂,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龙王村。法定代表人张生,厂长。被告韩兴芹。被告张生。被告韩国兴。被告张士楼。被告江苏丰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杭集镇三笑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韩兴芹,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新城支行)与被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默生公司)、扬州市富平生活用品厂(以下简称富平厂)、韩兴芹、张生、韩国兴、张士楼、江苏丰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新城支行委托代理人宗红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默生公司、富平厂、韩兴芹、韩国兴、张士楼、张生、丰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新城支行诉称:日,我行与爱默生公司签订授信协议一份,同年8月30日、10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两份,约定我行为爱默生公司提供人民币2300万元的授信额度。日,我行与富平厂、韩国兴、张士楼、韩兴芹、张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富平厂、韩国兴、张士楼、韩兴芹、张生为爱默生公司授信额度项下债务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日,我行与丰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丰华公司为爱默生公司授信额度项下债务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日,我行与爱默生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爱默生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该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日,我行与爱默生公司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约定我行为爱默生公司提供2300万元的贴现额度。次日,我行应爱默生公司申请向其发放人民币2300万元融资款,约定到期日为日。至期,爱默生公司未按约偿还。请求:1、判令被告爱默生公司偿还融资款230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日,为元,此后利息按协议约定标准另算)以及律师服务费46万元;2、判令被告富平厂、韩国兴、张士楼、韩兴芹、张生、丰华公司对爱默生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我行对被告爱默生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授信额度协议及补充协议,2、最高额保证合同,3、最高额抵押合同,4、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5、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6、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7、对账单,8、贷款清单,9、委托代理合同,10、律师费发票,11、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被告爱默生公司、富平厂、韩兴芹、韩国兴、张士楼、张生、丰华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区支行)与爱默生公司签订编号为052801的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行东区支行向爱默生公司提供人民币23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从日止。如爱默生公司有不履行支付和清偿义务等违约行为,中行东区支行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富平厂、韩国兴夫妇、韩兴芹夫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日,中行东区支行与爱默生公司签订编号为082601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在原授信额度协议约定的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了由丰华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内容。日,中行东区支行与爱默生公司签订编号为102801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在原授信额度协议及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了由爱默生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内容。日,债权人中行东区支行与保证人富平厂签订编号为052801G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行东区支行与保证人韩兴芹、保证人配偶张生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行东区支行与保证人韩国兴、保证人配偶张士楼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日,债权人中行东区支行与保证人丰华公司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为了保证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爱默生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052801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主债权及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2、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至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放弃要求债权人先行处置抵押物的抗辩权。日,保理商中行东区支行与卖方爱默生公司签订编号为053001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约定:本协议属于卖方与保理商签署的编号为052801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指卖方现在或将来基于卖方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等服务。核准贴现额度2300万元,额度有效期日至日。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是否批准卖方的贴现申请,并确定贴现的前提条件、贴现金额、贴现利率及期限。贴现融资及计结息的具体事项,按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的约定处理。保理商对卖方已转让应收账款应在到期日期采取其认为适合的方法向买方催收。如已贴现融资的应收账款至发票到期日后30天仍无法收回,保理商有权立即收回融资本息,并有权从卖方账户主动扣款或采取其他办法主动收款,直至收回融资本息,并按本协议规定计收罚息。日,爱默生公司向中行东区支行出具编号为2014年东商字第0530号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载明:根据贵我双方日共同签署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编号为053001),我司拟在将下述应收账款转让给贵行的基础上,申请贴现融资。所附27份国内商业发票日期均为日,到期日均为日,贴现金额为2300万元,贴现期限为融资之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贴现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5.88%,贴现融资期限内利率不变。利息自银行支付融资款之日起算,按实际融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结息方式为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偿还融资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止。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罚息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6个月;首个浮动周期内,基础利率为年利率5.88%,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基础利率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逾期融资罚息为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40%。日,中行东区支行依爱默生公司申请向其发放2300万元融资款。日,抵押权人中行东区支行与抵押人爱默生公司签订编号为102801M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抵押物清单内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爱默生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052801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为102801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主债权及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2、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至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抵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记载的设备为:1、无纺布纺粘设备(ZC系列)2台;2、双螺杆挤出机组(65型)1台;3、有机热载体炉(YLW-3.500MA)1台;4、高真空卷绕式镀膜设备[ZZ-1800K(1.6)B]2台;5、PET塑料片材机组(SJPF800PET)1台;6、锅炉脱硫设备1台;7、涂布生产线(TBZ1650E)1台;8、五辊压延机[Y531ASM(310×900)]4台。双方于日在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2300万元融资款到期后,爱默生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日,中行东区支行更名为中行新城支行。截至日,爱默生公司欠融资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元。中行新城支行为收回债权,支付了律师费46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中行新城支行陈述、中行新城支行提交的授信额度协议及补充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对账单、贷款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与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行新城支行与爱默生公司间的授信额度协议及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及中行新城支行与富平厂、韩兴芹、韩国兴、丰华公司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上述合同确定的义务。爱默生公司应向中行新城支行偿还融资款2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付中行新城支行律师服务费46万元,并有权以爱默生公司抵押的设备优先受偿。保证人富平厂、韩兴芹、韩国兴、丰华公司应对爱默生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爱默生公司追偿。被告张生及张士楼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以“保证人配偶”身份而不是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原告中行新城支行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实张生与韩兴芹、张士楼与韩国兴之间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存在夫妻关系,也未请求将韩兴芹、韩国兴的保证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张生及张士楼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爱默生公司、富平厂、韩兴芹、张生、韩国兴、张士楼、丰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支行融资款2300万元、利息元(利息算至日,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二、被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支行律师代理费46万元;三、被告扬州市富平生活用品厂、韩兴芹、韩国兴、江苏丰华物流有限公司对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335元,由被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富平生活用品厂、韩兴芹、韩国兴、江苏丰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75)。审判长  陈少君审判员  杨 松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屠新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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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扬州富平生活用品厂的前称,是一家集生产与科研于一体的高、新、尖技术企业,位于扬州市杭集工业园,占地约10万平方米,总投资20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德国一流的设备和韩国先进的技术配方,专业生产通用PVC,PET片材和药用PVC片材,无纺布,烫印箔、镭射烫印箔、转移膜、PET镀铝膜等新材料,产品种类达二十余种。产品广泛应用于五金工具,电子产品,渔具,化妆品,玩具,文具制品,头盔,面板,标牌,卡,工艺品,乐器,水处理等的各类吸塑/折盒包装领域,印刷装潢领域以及药品包装领域。企业现拥有八条PVC大型压延生产线,产品被世界五百强企业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选用,还销往上海、广东、北京等全国各地及英国、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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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ET片材,板材
1. 各种宽度及厚度的卷材,板材(吸塑,折盒,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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