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务修膳员膳是什么意思思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词别称公务员治理准则人员分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出台《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日,根据《》、《》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在《规定》的附则当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了司法说明。[1]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比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刑法的意义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即准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实际上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四类人员以外,还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制定《刑法》惩治公务员渎职犯罪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和政府部分权力的下放,一些法律、法规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证券法》赋予了其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行政处罚的权力。还有保险监督委员会,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也是行使了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像这些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法律、法规赋予其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情况比较多,因为政府机构改革后,过去很多属于机关性质的组织,现在都改成事业单位了。虽然编制变了,过去是行政编制,现在是事业编制,但其职能实际上没有变化。《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这种委托也是合法有效的。在处理河南洛阳歌舞厅失火案中,就涉及渎职罪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洛阳市管理文化场所的是文化局所属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它是事业单位,但是行使着文化市场的管理职责,包括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检查。实际上是受文化局的委托,代表文化局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所以这一部分人也要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还有一些地方的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一般是事业单位,它受卫生局的委托,行使食品卫生的检查、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当他们从事上述行政管理职责时,也要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些人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正式编制,但由于临时借调、聘用等关系实际上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了国家机关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公安机关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包括监狱里聘用的狱警,他们不是正式的民警,是合同制的,但实际上行使了看守罪犯等监管职责,与正式的公安人员没有差别,所以这些人员也应当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乡镇以上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共产党是执政党,实际上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在宪法中也有规定,因为宪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有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也就是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不把共产党机关里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会带来很多实际问题。譬如说抗洪救灾时,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都各管一段堤防。在1998年抗洪救灾时,就曾处理了一个县委组织部长。在抗洪救灾过程中,他带人打麻将,结果大堤发生管涌,没有及时检查,造成了堤垮。如果不把他当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能予以刑事处罚。因为《刑法》规定的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所以这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5.在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为政协是中国重要的统一战线组织,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这类主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我国国情。现在争论较大的是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的人民团体实际上包含着工、青、妇、八个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国家工作人员,本来《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得很清楚,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作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如某市总工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将收取的各下属工会交的会费用于高风险经营活动,造成巨大损失。他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适用《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后来,考虑到《》赋予了一些工会干部行政管理职权,对于上述行为按《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处理了。
对于,争论较大的还有一个问题是民主党派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认定。我国统一战线的特点是,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如果把共产党当做国家机关,把民主党不当做国家机关,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如何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是把民主党派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看待的。但因民主党派机关中工作人员犯罪少,这个看法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问题比较多的是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如何认定。我个人的观点是,不能把他们一概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刑法》第93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和刑法的上述规定明显冲突。但是也不能一概都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就看他能不能符合前面几种情况,即是否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是否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了管理职权。如工会主席,假如说他负责带队去抗洪救灾,实际上他是受委托行使了国家管理职权,妇联、团委的工作人员也是一样的。人民团体在我国,实际上都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有的是法律授权,有的是国家机关授权,但又不能把他们全部看成是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关键看他们从事的工作的性质,要具体分析。[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会见全国机关后勤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代表暨机关事务工作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搞好机关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见全国模范公务人员[3]
温家宝总理指出,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机关事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平凡的岗位上辛勤工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机关事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能力。为此,必须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第二,要用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使机关事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第三,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甘于奉献的干部职工队伍,保证机关事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温家宝总理强调,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公仆,必须严格要求,戒骄戒躁,谦恭自处。一要清廉。公生明,廉生威。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二要节俭。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办一切事情都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劳民伤财。三要奉献。处天下之事,当有天下之心。一心为公、无私奉献,是公务员的天职,也是公务员的光荣。要甘当无名英雄,以人民之忧为忧、为人民之乐而乐,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  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4]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欢迎光临吴民宗律师的网络办公室
欢迎光临吴民宗律师的网络办公室
咨询热线:
找法网地区特邀律师
地区:山东 潍坊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真:执业证号:50945执业机构: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欢迎光临吴民宗律师的个人网上工作室!您有问题可以留言咨询或者打电话()直接与我沟通。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的给您解答。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50945
电话: 手机: 您是该网站第54606位访客
总站网址: EMAIL:
技术/客服:TEL:400-678-6088 传真:020- QQ: ICP备案号:B2-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找法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
快速关注律师我的位置: >
关联公司员工岗位调动不视为劳动解除
时间:&&|&&作者:马文斌&&|&&浏览:660
日,俞某进入上海K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汽车公司”)处工作,担任售后信息员。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
案情简介日,俞某进入K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汽车公司”)处工作,担任售后信息员。双方期限自日至日。2010年6月,K汽车公司开具了工作调令函,称因工作需要,将俞某调至上海K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F汽车公司)配件部担任记账员工作。K汽车公司与KF汽车公司均系独立法人,K汽车公司的股东为KF汽车公司。&日,K汽车公司向俞某邮寄一份书面通知,称:“K汽车公司俞某,现因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你原从事的岗位予以撤销,现公司通知你即日起到KF汽车公司人事部报到。”俞某未至KF汽车公司工作。此后,俞某先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K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诉争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K汽车公司将俞某调至其股东单位KF汽车公司工作的行为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一审判决:K汽车公司支付俞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K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K汽车公司该行为的实质是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关系有误。K汽车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判案分析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本案中,K汽车公司是KF汽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之间显然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企业出现的意义在于通过股权、协议及人事锁链手段使原本独立的企业法人相互联合,形成一个以共同利益取代个体利益、以控制意志取代独立意志的利益共同体。在关联公司中,控制公司管理者的控制权限不局限于本公司,转而扩大到整个关联公司组织整体。控制人往往出于整体考虑,将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为实现总体战略,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人事调配较为普遍。本案中,K汽车公司与KF汽车公司虽然均为独立法人,能够分别进行人事管理行为,&但不容否认的是,KF汽车公司是K汽车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直接控制人,在K汽车公司的员工招聘、录用、薪酬、解聘等人事管理上具有一定的控制性。而一般意义上独立法人之间在人事、财务、物资上均无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因此,K汽车公司与KF汽车公司之间调动人员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形下独立法人之间的调动。劳动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它是劳动合同因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须合同当事人有终止合同之意思表示的当然终止或强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达成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意,也包括单方做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何种情形,均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本案中,K汽车公司、KF汽车公司均属K集团的成员,俞某入职时填写的《求职人员登记表》是以K集团为抬头的,其入职后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亦是以K集团的名义制定的,俞某在K汽车公司担任售后信息员职务,以俞某的认知能力、知识水平和已获取信息,俞某应当知道K汽车公司和KF汽车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K汽车公司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致函俞某,第一次开具的是工作调令函,内容是将俞某调至KF汽车公司担任记账员工作;第二次开具的是通知,内容为要求其到KF汽车公司人事部报到。在致函期间K&汽车公司仍按月支付俞某工资,可以看出K汽车公司要求俞某继续提供劳动,并没有解除与俞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以两公司均系独立法人等为由将K汽车公司单方面将俞某派至KF汽车公司工作这一行为认定为实质上解除了劳动关系,对事实判断有误。是否有解除的意思表示是解除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解除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劳动关系终止情形的本质特征。在K汽车公司并无与俞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解除行为并不成立,所谓“实质解除”的概念亦不存在。由此,K汽车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二审判决K汽车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作者: [上海-虹口区]专长:离婚 劳动纠纷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律所: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5061积分 | 帮助262人 | 3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公司职务名称大全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公司职务名称大全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我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_百度知道
我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有入职申请表,怎么走法律程序公司业务利用职务之便,能不能追回货款,侵占公司公款达四万多跑了,我想咨询一下?证据补充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本律师做如下解答、是否有这位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很高兴能解答你的法律疑问,目前是深圳巨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1您好、如果有的话可以收集好证据到其身份证当地法院起诉?
2。针对你提出的问题, 我是曾庆礼律师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免去职务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