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几年有消息说要查彭丽援的原配丈夫偷税漏税是怎么回事?

举报偷税漏税:我以举报一星期了,稽查局说会计不在,没法查,是借口吗?_百度知道
举报偷税漏税:我以举报一星期了,稽查局说会计不在,没法查,是借口吗?
国家跟税务部门都清楚、金额,一对比就知道销售额跟开出的发票不一致,所以对以有些小企业的偷税漏税,你得有详细每天甚至每个月出库。最好的办法是,只要不是上面压下来,他们对举报也就能拖就拖,客户名称。这就证明里面存在偷税,其实很简单,你举出确凿的证据、入库、日期、销售报表的汇总,那批货发到哪里、对公账号和对私账号是借口。我国征收的税太重,电子版的也可以。你搜集一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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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和稽查局都也要有人,说穿了,腐败已经深入每个领域现在举报违法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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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关于请求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恢复我工作的报告
尊敬的中共湖南省委周强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徐守盛省长、中共湖南省纪委许云昭书记:
& & 我名叫彭利龙(曾用名:彭丽侬),原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员工。今天,我向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呈交这份书面报告,向您反映我1997年以来因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纪委、省政府、湘潭市委、市纪委、市政府、市人大领导写信举报原湘潭市金融系统的贪腐案件而遭受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等腐败集团成员长期打击报复的冤情,并请求中共湖南省委领导责成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我出示1999年2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对我反映遭受迫害定性为打击报复的批示;督促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纠正或撤销事实认定不清且有明显错误的《潭劳仲裁字[1999]02号裁决书》;责令华融湘江银行总行撤销原湘潭市商业银行“潭商银人[1998]6号《关于与彭丽侬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这一违法无效文件。
& & 在湘潭市金融系统,存在着一张错综复杂的钱权关系网。他们目无国法、肆意掏空国有金融资产,腐蚀地方少数党政官员寻求庇护,使湘潭市的金融秩序混乱不堪,对国有资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金融系统职工普遍是敢怒不敢言,而我敢于同违法乱纪者作坚决的斗争。1997年以来,我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先后于1997年1月、1997年10月、1998年7月三次向时任国务院朱镕基副总理写信,检举本单位原负责人的违法乱纪情况。不久,我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明传电报看到《关于落实朱镕基副总理重要批示情况的报告》,朱镕基副总理对此作出了“……来信所列举的案件和责任者,要组织力量下去一件一件地调查清楚,并且一个不漏地法办。要派清官下去,不要派贪官和专做好人的官僚下去”的重要指示(人行总行银报[1997]57号)文件。可是湘潭市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并未执行中央领导批示,不但未对案件责任人作任何处理,向上级人民银行汇假报。看到此情形,我又于1997年10月再次向朱镕基副总理写信,我第二次向中央领导写信反映情况并随信寄了一份我所掌握的贷款20万元到天津监狱赎罪犯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中央领导接到此信和证据后迅速作出了批示,湘潭市人民银行时任行长周梦嘉十分恼怒,派了以纪检组副组长和监察室等三人找我了解情况,装模作样地调查贷款赎罪犯案件,实际上已怀疑是我写的信前来打探证实的。中央领导第二次批示之后,湘潭市商业银行负责人只对案件责任人作了一个不痛不痒的记过处分,不但包庇纵容湘潭市商业银行贪腐官员,向上级人民银行隐瞒实情汇假报,当时唯一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湘潭市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甚至将已经批转下来的我写给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举报信交给了被检举的商业银行贪腐高管手中,而且顶风作案、助纣为虐并直接参与、唆使湘潭市商业银行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同时一齐把矛头指向了我,湘潭市商业银行时任行长陈喜兰当众对我发怒道:“你彭丽侬是个告状的老祖宗。你要是再向上告状,我即使不当这个行长也要开除你。”更有甚者,商业银行板塘支行行长曾佳伟(后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在一次全体职工大会上,当着所有员工的面对我咆哮道:“谁要是告我的状,我就打死谁!”他们不但在工作上对我进行打压,更使出了恶毒的招术对我进行迫害。陈喜兰、唐兆果(后任商业银行董事长兼行长)和曾佳伟首先强行剥夺了我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权利,以致我为国家工作二十多年的工龄补偿被违法剥夺,造成我的住房至今没有房产证和国土证。这套住房是我从1995年开始交纳集资建房款、1996年建成后由单位分配给我的,我完全符合购买政策福利房的条件。紧接着,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等人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我一没有政治问题、二没有经济问题、三没有劳动纪律问题、四没有工作质量问题、五没有优质文明服务问题的情况下,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违法解除与我的所谓“劳动关系”:他们借口我“不服从商业银行的内部收缴决定”,在距离其“内部收缴决定”12月31日的期限还差一个多月的日,抛开已存在的具备法律效力的5年期有效劳动合同(有效期为日至日),迫不及待地私自独创“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违法无效的手段将我赶出湘潭市商业银行。
& & 我是于1976年8月响应党的号召作为知识青年下放农村并参加工作(为全民固定职工身份);我在湘潭市商业银行工作期间历来认真负责、成绩有目共睹:1993年,我被录用为国家干部;我曾经两次被湘潭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储蓄员”的光荣称号;1991年我负责的柜组被湘潭市人民政府评为“金融先进集体”;我曾经是本单位第一个“优质文明服务奖”的获得者;地方党政报刊《湘潭日报》曾于日报道了我巧堵小偷冒领储户存款的事情经过。而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等人如此迫不及待地把我清除出商业银行,不仅是对我向党中央举报他们经济犯罪进行打击报复,也是在商业银行内部“杀一儆百”树立淫威。事实也证明了,对我的打击报复确实成为了他们三人在商业银行无法无天、为所欲为和走向犯罪深渊的起点。此后,我开始了迄今已长达十四年的上访举报和维权之路。经过十四年如一日地不懈努力,我举报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经济犯罪的斗争中终于盼得云开见天日:截至2011年6月,陈喜兰和唐兆果均由株洲市两法院以贪污、受贿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半,曾佳伟也因其经济犯罪问题正在取保候审中;而他们一干人等滥用职权、挪用10亿元储蓄存款进行违规证券投资而造成1.35亿元银行储蓄损失的犯罪行为也正在检察机关的进一步深究之中。
& & 尽管如此,我因向党中央写信举报湘潭市金融腐败而遭受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等贪腐分子打击报复的冤情至今仍待平反昭雪!我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事实和要求平反恢复工作的法律依据如下:
& & 第一、陈喜兰、唐兆果、曾佳伟等贪腐分子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滥用职权对信访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时任商业银行行长的陈喜兰曾当众对我发怒道:“你彭丽侬是个告状的老祖宗。你要是再向上告状,我即使不当这个行长也要开除你”。时任商业银行板塘支行行长曾佳伟在一次职工大会上,当着全体员工的面对我咆哮道:“谁要是告我的状,我就打死谁”。日,三人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名,将身为信访举报人的我清除出湘潭市商业银行。可见他们对我所施加的暴力恐吓和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名把我赶出商业银行的手段,都是毫无遮掩的打击报复行为。
& & 第二、1993年曾佳伟原在湘潭市工商银行板塘支行任行长,我爱人在工商银行板塘支行任稽核科副科长。同年12月31日负责稽核该支行金店,该金店经营期间共销售黄金克,全部采用低进高出,全部收入都被几个行领导瓜分,职工未得到一分钱,该金店还违规挪用银行信贷资金月平均余额高达16.25万元,严重存在走私购进、偷税漏税、骗税行为。曾佳伟对如实稽核报告书极为不满,强行要我爱人违法更改稽核报告书上的数据,被我爱人严词拒绝,(他不准上报的稽核报告书至今还在我爱人手中)。他因此怀恨在心,多次打击报复。我爱人调到湘潭市工商银行雨湖支行工作,他违法克扣我爱人1994年度的年终奖及年底其它合法收入。1998年6月湘潭市实行房改时我完全符合房改政策购买福利住房全部产权,陈喜兰、曾佳伟利用房改之机打击报复不允许我购买单位福利房,我爱人多次找湘潭市工商银行领导要求在补偿工商银行那套房屋花费2000多元的装修款和1994年被曾佳伟违法克扣的年度奖及年底其它合法收入的前提下同意退出工商银行那套住房,我爱人有日向湘潭市工商银行写的《关于退房态度及要求》为证,我爱人要求退回自己花费房装修费和其它合法收入时曾佳伟却一分都不给。曾佳伟在工商银行板塘支行退过一套房子,根本没有搞装修却利用职权拿了单位6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金,他认为工商银行板塘支行是他自己开的。一方面曾佳伟串通湘潭市工商银行负责人与商业银行负责人百般阻挠我和爱人购买福利房,双方单位领导都不允许我们购买其中一套福利住房,逼迫我们离婚;另一方面湘潭市商业银行又不同意在离婚表格上盖单位公章。我国民政部门是国家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制定与《婚姻法》内容相适应的相关表格和实施细则。由于当时的离婚协议书上有单位盖章一栏,当事人单位有盖章的义务,也是法定程序。我在多次当面找曾佳伟要求盖章未予,后打电话给曾佳伟要他盖单位公章,曾佳伟回答:“我是不会给你盖章的,只要你能盖到单位公章你就去盖”的情况下才盖了本单位业务公章,该行凭空捏造“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盖单位公章”,我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上盖章是经支行行长同意后盖的公章,只是证明我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员工,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1998年6月湘潭市房改时,湘潭市商业银行要求所有住房全部出售,未结婚的员工都要购买,就连后来调入单位没有参加集资建房也有人购买了单位福利住房,我当时完全符合湘潭市房改政策购买单位福利住房全部产权和在已交集资建房款2.4万元的情况下,陈喜兰、曾佳伟等人违反政策规定打击报复唯独不准我参加房改,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至今非法扣压我住房的房产证和国土证。
& & 第三、陈喜兰、唐兆果、曾佳伟等贪腐分子曾经炮制出“潭城合银[1998]10号《关于对原板塘城市信用社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认定原板塘城市信用社(后成为湘潭市商业银行的板塘支行)职工连续几年的效益奖金中累计有10430元源于单位炒地皮的违法所得,规定原板塘城市信用社的职工在日最后期限之前如若未把这笔款项上缴商业银行将被下岗或开除。这份“潭城合银[1998]10号”文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真实情况是:1993年前后,湘潭市人民银行作为湘潭市唯一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部门,自身不正带头到广东、广西等省沿海地区大肆炒地皮,全市各金融机构纷纷效尤。唐兆果等人是从湘潭市人民银行调入商业银行任职的,他们在湘潭市人民银行所发的炒地皮款的赢利款比原板塘城市信用社员工多好几倍。湘潭人民银行当时的负责人并未要求该行员工退还所发的炒地皮盈利款项,更没有因职工未退款开除处分其内部的任何人员,却厚颜无耻地暗中指使湘潭市商业银行陈喜兰和唐兆果等人违法收缴原板塘城市信用社员工的所谓炒地皮款。商业银行板塘支行行长曾佳伟对不服强行收缴的原板塘城市信用社员工说:“谁叫有人去告状,这就是向中央告状的下场”。因此,他们真正的目的是报复向中央反映情况的人,并挑拨被逼迫退款员工仇恨写举报信的人。面对他们的嚣张气焰,我没有低头。我当时向商业银行负责人提出三项要求,只要达到其中任何一项,我便如数退还这部分效益奖金:(一)中央对我反映信件的批示都是通过人民银行系统转下来的,出示上级人民银行就此事件的正式处理文件,如果上级人民银行认定这笔款项非法,本人愿意将这笔款项退给人民银行;(二)板塘城市信用社属集体性质,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范畴;湘潭市商业银行是经营企业不是执法机构,无权定性湘潭市商业银行成立之前原板塘城市信用社所发的款项为非法所得,更无权执行收缴。如果有人民法院裁定这笔款项非法,本人愿意将这笔款项退给财政部门;(三)湘潭市人民银行是政府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范畴,如果湘潭市人民银行负责人若能够公开并带头退还他们炒地皮的非法所得,本人愿意退款。
& & 我的三项要求让湘潭市商业银行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等腐败集团成员更加气急败坏。他们既没有向法院申请诉讼来认定和追缴所谓的“非法款项”,也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所必需的法定程序,更没有人民法院的裁定作为收缴依据,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等贪腐分子炮制出来的“潭城合银[1998]10号”内部收缴决定文件毫无法律效力可言,他们凭借一份违法无效的文件来处理我就迫不及待地于日单方面违法解除商业银行和我的所谓“劳动关系”, 而这个“潭商银人[1998]6号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距该行的“内部收缴决定”规定日截止日期相差一个多月的时间。他们如此急急忙忙地把我清除出商业银行,不仅是对我进行打击报复,也是在该行内部“杀一儆百”,为他们后来十多年肆无忌惮地贪腐扫除障碍。从此,他们更有胆量不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更加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是完完全全的打击报复行为。
& & 第四、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等贪腐分子于日在“潭商银人[1998]6号《关于与彭丽侬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中宣称:“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解除与彭丽侬同志的劳动关系,并依法追缴其应退的款项”。由于这些贪腐分子的法盲行径,他们在“潭商银人[1998]6号”这份文件把“劳动合同”这一核心概念偷换为“劳动关系”,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在湘潭市商业银行工作是有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日至日),商业银行和我之间并非是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单方面宣称他们解除商业银行与我的所谓“劳动关系”,这不但没有经过我本人签字认同,而且湘潭市商业银行也没有与我签订《解除(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因此,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贪腐分子在“潭商银人[1998]6号”文件中抛开了商业银行与我之间已经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书,以私自独创“解除劳动关系”之手段将我赶出湘潭市商业银行,是全然违法和无效的。
& & 第五、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潭劳仲裁字[1999]02号裁决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明显错误问题:这份仲裁书(一)没有认定原湘潭市商业银行《关于与彭丽侬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在其“潭城合银[1998]10号”所规定的日最后期限之前一个多月便签发文件执行;(二)没有认定“潭商银人[1998]6号”的内部决定将“劳动合同”这一核心概念偷换为“劳动关系”;(三)没有认定商业银行未与我签订《解除(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的《劳部发[号》文件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明显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规定,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中共湖南省委领导监督下对有明显错误的《潭劳仲裁字[1999]02号裁决书》予以纠正或撤销。
& & 第六、日我到北京,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办公厅来访联合接待站303室的领导反映我的冤情,并在北京向朱镕基总理邮寄了一封我的申诉材料和我所有的荣誉证书原件、湘潭市商业银行对我下岗文件和违法解除我劳动关系文件原件以及湘潭市劳动局劳动争议裁决书的原件。朱镕基总理收到我的信后立即作出了重要批示,将此定性为打击报复,由人民银行总行转发至湘潭市人民银行。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朱镕基总理在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陪同下看望和慰问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时说:“一些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打击报复举报人,欺压百姓,对于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行为要严厉惩处。”2006年4月,我再次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上访。当我问及朱总理1999年关于我所反映情况的批示的时候,信访局的接待人员在查询后明确告诉我,朱总理的批示以及我当年所寄出的材料在当年就已经批转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从1997年以来我多次向中央领导举报金融腐败,中央领导的批示都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系统转发至湘潭市人民银行,中央领导对我反映情况的批示是十分明朗和严厉,可是湘潭市人民银行和湘潭市商业银行负责人长期藏匿和对抗中央领导对我反映遭受迫害定性为打击报复的批示,致使我遭打击报复的问题十四年来还没有获得解决。作为向党中央写举报信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三、二十一、二十四和二十六条之规定,我依法享有对这份不属于国家机密的中央批示的知情权。以便我遭打击报复的冤情在中央批示的指导下得到顺利解决。
& & 2010年10月湖南省政府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组建了 “华融湘江银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接管湘潭市商业银行的“华融湘江银行”将同时承接了该行民事权利和承担该行的民事义务。综合上述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我请求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督促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事实认定不清且有明显错误的《潭劳仲裁字[1999]02号裁决书》;责成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我出示原国务院朱镕基总理对我举报腐败遭打击报复的批示;以及责令华融湘江银行总行撤销原湘潭市商业银行“潭商银人[1998]6号《关于与彭丽侬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的违法无效文件,恢复我被贪腐分子违法剥夺的工作权利,保护有正义感、至今有三十六年工龄老知青我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1997年湘潭市人民银行对抗中央批示证据:
日彭利龙与原板塘城市信用社签订5年期合法有效劳动合同: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彭丽侬劳动合同书说明
日向湘潭市工商银行呈交退房态度及要求
日湘潭市商业银行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违法解除彭丽侬劳动关系的文件: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副局长拒绝撤销违法仲裁书的所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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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湘潭市人民银行对抗中央批示证据: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http_imgload国务院.jp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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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彭利龙与原板塘城市信用社签订5年期合法有效劳动合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1995年劳动合同1.jpg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1995年劳动合同2.jpg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1995年劳动合同3.jpg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1995年劳动合同4.jpg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彭利龙劳动合同说明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说明.jpg
日向湘潭市工商银行呈交退房态度及要求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退房态度及要求.jpg
日湘潭市商业银行颠倒黑白、歪曲事实违法解除彭丽侬劳动关系的文件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商业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文件1.jpg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商业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文件2.jpg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商业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文件3.jpg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商业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文件4.jpg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副局长拒绝撤销违法仲裁书的所谓理由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My Documents\My Pictures\图片\http_imgloa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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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中共湖南省第十次党代会隆重开幕之际,请湖南省委领导责令湘潭市有关部门纠正违法裁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维护正义、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我有一个肉摊摆了4年了一直没有营业执照,今天被工商查到说我们是偷税漏税需要交罚款_百度知道
我有一个肉摊摆了4年了一直没有营业执照,今天被工商查到说我们是偷税漏税需要交罚款
我在天津市大港区,我想问有这个说法吗?
工商部门可以说你无证经营。,罚你款,也要处罚金。。,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你无登记无申报无纳税!!有这个说法啊。。移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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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可以处罚你无照经营,如果移交税务机关还有处罚你偷税漏税。
首先确定你已经违法了,没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可以罚款,没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罚款补税
首先要办营业执照,再拿相关证件去税务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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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店的交的是定税,但是经侦大队说有人举报我偷税漏税,然后把我查了。后来要罚我款,请问他有这权利吗?_百度知道
我店的交的是定税,但是经侦大队说有人举报我偷税漏税,然后把我查了。后来要罚我款,请问他有这权利吗?
提问者采纳
滞纳金公安机关没有偷逃税款的行政处罚权、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一般情况下、变造;构成犯罪的,也不能对涉税违法行为处罚,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公安机关自己不能认定税款、滞纳金以及处罚的权限都在税务机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是偷税:追缴税款。 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清晰的。对纳税人偷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帐凭证,税务机关稽查完毕,发现构成犯罪后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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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大队是有查出偷逃骗抗税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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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给私企送的煤炭,年底说查税结不了帐,是理由吗?查完税正常多少天,如果偷税漏税,还有理由不给算账吗?_百度知道
给私企送的煤炭,年底说查税结不了帐,是理由吗?查完税正常多少天,如果偷税漏税,还有理由不给算账吗?
即使查帐,只能反映该公司资金状况不乐观(没钱给你不是理由!税务局查帐一般不会原则这个时间点(都快过年了)!因此,明年再说),且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管是偷税漏税,时间长的一般是调取相关财务资料,都得给你算账,此类情况的发生,当天就能搞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基层税务机关下企业查帐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还有什么理由算不了帐?
算不了帐的理由很多:大过年的,员工跑回家过年了,人手不够!现在的员工不好找啊,刚找来一个员工学会了,会做了,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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