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途初步方案

允许房企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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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傅晓君“以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需求为导向,允许房企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并重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重新确定相应的土地价款。”近日,记者再次从市住建局获悉,为优化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再颁新政。——中心城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整体或部分房地产项目转型按以下程序办理。1.房企依据中心城市不同片区发展规划的需求以及市场开发销售的预测,在不超出原有容积率的前提下,向市住建局提出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的调整方案。2.由市住建局牵头,依据中心城市房地产项目库存去化期限分析结论,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示(或听证)等规划修改程序后,提出是否批准房地产项目转型的初步意见,并正式函告市城乡规划局(或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3.市城乡规划局(或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市住建局牵头提出的同意房地产项目转型的初步意见,受理房企申请调整规划和变更土地用途,并按调整规划和变更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划修改程序,出具具体项目转型的用途和规划条件变更的初步方案,并正式函告市国土资源局。4.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或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项目转型用途和规划条件初步方案,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定两家土地评估机构,分别独立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转型地块原土地收储机构承担。转型地块原楼面地价,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的综合楼面地价(均价)确定。转型地块的评估日期以市城乡规划局(或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转型用途和规划条件初步方案发文时间为准。市住建局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当年度中心城市建安成本和转型地块周边或中心城市同一供地圈内同级别、同用途、同类型房地产项目销售(备案)均价。市国土资源局参照土地评估地价、基准地价,转型地块原土地收储成本,转型地块当年度周边和中心城市同一供地圈内同级别、同用途、同类型项目用地土地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楼面地价,以及转型地块当年度周边和中心城市同一供地圈内同级别、同用途、同类型项目销售(备案)均价推算的楼面地价,提出转型地块土地出让建议价格,提交中心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根据研究意见,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同级监察部门。严格禁止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规定的调整变更程序,对市政府批准房地产项目转型的,市国土资源局与房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重新办理用地调整手续。市城乡规划局(或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变更的规划条件并重新办理规划审批调整手续。5.调整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条件后,宗地价格高于原出让合同价款的,由房企在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调整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条件后的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原出让合同交地之日,终止日期按国家法定最高年限。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调整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条件后,宗地价格低于原出让合同价款的,按原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心城市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整体或部分房地产项目但尚未对外销售的,经房企申请,市住建局审查同意,撤销预售许可证后,可允许房企申请房地产项目土地用途转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意办理房地产转型的房地产项目,仅限于库存去化期限内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库存去化期限符合中心城市市场需求(即库存去化期限小于24个月),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房地产项目转型申请。——房地产项目允许申请转型一次,不得多次申请转型;房地产项目申请转型的,原土地出让合同有特别约定房地产产权自持面积的,其房地产产权自持面积部分不得申请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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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确保农地农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10月17日消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以下为通知全文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这项在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出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新政”,在哪些方面有新的要求和亮点?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指出,国土资源部一贯重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管理,并把它作为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手段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联合农业部首次明确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用地政策,要求建造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的,按建设用地管理。2007年底,国土资源部出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首次将设施农用地独立出来,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规定,地方在具体操作中无法做到统一的把握。2010年,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坚持“农地农用”和严格耕地保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立了县级审核程序。
  然而,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大棚房”的现象,很难把握执法尺度等等。需要重点针对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加大支持服务力度与强化规范监管这条主线,进一步明确范围、完善政策、加强管理。
  因此,《通知》一方面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另一方面,从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出发,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的执法与监管。
  二、政策扶持,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
  “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通知》在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充分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这位负责人指出。而与以往的政策相比,《通知》在管理上有一些新的变化:
  其一:增加设施农用地范围,排除生活用房的用地。
  《通知》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包括
  同时,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其二: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这项政策旨在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通知》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包括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而且为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通知》还要求,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积极采取剥离耕作层等耕地保护措施,保护优质土壤。为了节约集约用地,还鼓励地方统一建设公用的设施,以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
  其三: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
  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的整体要求,《通知》取消了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通知》规定,需要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由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为规范用地,《通知》规定对用地协议进行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三个禁止”,强化用途管制和监管
  改为备案制度后,设施农用地的性质不再按审批手续界定,而是根据具体地块的设施性质、规模及其经营现状等,因此,在今后的监管中还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细化监管内容、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确保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超过用地标准、不改变设施性质而用于其他经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耕地保护司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农地农用,《通知》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明确 “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为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执法监管,《通知》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抓好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实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则要加强对基层执法行为的监督。
  在管理制度上,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监管共同责任,明确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省级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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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实验群《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解读
  一、制定必要性
  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作了原则规定。日起实施的《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27条、28条、第29条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禁止情形分别作了规定。从规划管理角度,这两件法规规章的相关内容还需要作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操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4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及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用途的情形。一般包括工业、仓储改专业市场、金融商贸、酒店餐饮、现代物流等。
  二是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缴纳。根据市国土局的意见,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是对申报材料作了细化。根据市建委的意见,对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当事人要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纸;涉及结构改造或者荷载变更的,设计图要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或者审核同意,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是明确规定规划审查的程序。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初审意见,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缴纳土地收益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和缴款单据,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五是规定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备案、审批手续。这意味着,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审批、备案手续。因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职责,《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划部门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项目有关情况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的内容抄告城管、住建、消防、环保、交警等主管部门。以便于相关部门知晓规划部门的审批内容。此外,《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对于日之前已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日之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使用期自补办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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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土地例行督察情况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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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发〔2012〕77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土地例行督察情况
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白银市土地例行督察情况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逐一整改到位,并分别于5月20日、6月15日前向市政府、市土地例行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情况。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白银市土地例行督察情况整改方案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组从4月7日至26日对我市开展驻地土地例行督察,26日通报了土地例行督察初步情况,针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白银市土地例行督察通气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全面纠正和解决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把整改工作同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议、市委七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的精神结合起来,做到惩防并举,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水平。
二、整改任务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白银驻地督察期间,督察组共内业审核各类土地管理卷宗2268卷,涉及用地1901宗。外业实地核查批次、供地190宗,面积公顷;实地核查卫片图斑348个,面积895.6251公顷;实地核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场14个。经梳理汇总共发现18类373个需要整改和引起重视的问题,涉及各个方面共359宗(批)用地(详见《土地例行督察通报问题整改意见》),各职能部门,要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项进行整改和规范,确保整改到位,顺利通过验收。
三、工作步骤
整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整改阶段(4月27日-5月15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有异议的问题提供有力证据资料,及时主动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沟通协商;对已认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比对整改标准,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工作。
第二阶段:汇报总结阶段(5月16日-6月25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例行督察提出的问题,逐宗逐件整改到位并建卷归档,于5月20日前向市政府、市土地例行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进展情况,6月15日前上报整改结果,提交整改资料。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政府一把手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市政府整改工作部署并结合各县区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周密组织本辖区内整改工作。
(二)部门联动,通力合作。对督察出来的问题,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农牧、林业、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各司其职,部门联动,通力合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形成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三)依法行政,积极整改。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及工作时限,做到&逐一立卷、逐一整改,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要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在积极整改中坚持依法行政,严肃追究违法批地、违法供地、违法用地责任主体或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力争在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以市长汪海洲为组长,副市长陈其银为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马创元、市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农牧、安监、林业、公安、统计和供水、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万国锋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落实整改工作,汇总整改情况,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进行对接,组织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附件:白银市土地例行督察情况整改意见
白银市土地例行督察情况整改意见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九类)
(一)地方政府违法批地
1、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市、县政府越权批准占用土地涉及6个批次(宗),越权批准面积21.4557公顷(详见附表1)。其中:
一是白银市政府将耕地按照未利用地审批,涉及2个批次(靖远县),越权批准面积17.3148公顷。
整改意见:根据勘测定界结果,以上2个批次地类为国有未利用地,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由靖远县国土资源局和勘测定界作业单位写出专题说明,市国土资源局加注审查意见。涉及耕地部分靖远县已另行报批。
二是靖远县政府越权批准占用耕地1宗,越权批准面积0.1773公顷。
整改意见:靖远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撤销批准文件,重新报批。
三是景泰县政府越权批准占用集体未利用地3宗,越权批准面积3.9636公顷。
整改意见:根据勘测定界结果,以上3宗地类为国有未利用地,属于县政府审批权限。由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和勘测定界作业单位写出专题说明,市国土资源局加注审查意见。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土地
省、市、县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土地涉及62个批次(宗),在已审批的450.8264公顷(耕地134.7262公顷)用地中,不符合规划面积305.6604公顷,耕地面积45.5446公顷(基本农田10.6159公顷)(详见附表2)。其中:
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9个城市(镇)批次(白银区4个,会宁县4个,景泰县1个),2个单独选址项目(白银区1个,景泰县1个),在已审批的159.3615公顷(耕地104.2376公顷)用地中,不符合规划面积73.6583公顷,耕地面积38.0891公顷(基本农田6.4290公顷);
二是白银市人民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农用地转用,涉及4个村镇批次(白银区1个,平川区3个),在已审批的50.8175公顷(耕地30.4886公顷)用地中不符合规划面积20.3487公顷,耕地面积7.4555公顷(基本农田4.1869公顷);
三是白银市人民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国有未利用地,涉及2个批次(白银区1个,景泰县1个),在已审批的174.6572公顷用地中不符合规划面积145.7135公顷;
四是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人民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国有未利用地,涉及45宗地(会宁县15宗、靖远县19宗、景泰县11宗),在已审批的65.9902公顷用地中不符合规划面积65.9399公顷。
整改意见:
甘肃省、白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5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审查批复,数据库正在修改完善中。由市政府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写出专项说明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加注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违法占地
共发现违法占地72宗(白银区4宗,平川区29宗,会宁县2宗。靖远县7宗,景泰县30宗),面积455.7378公顷,占用农用地204.1909公顷(耕地148.6385公顷),未利用地56.1343公顷(详见附表3)。其中:
未报即用44宗,面积33.0436公顷,占用农用地14.2557公顷(耕地9.8771公顷),未利用地17.7796公顷;
边报边用6宗,面积370.2990公顷,占用农用地184.4607公顷(耕地136.9135公顷);
未供即用22宗,面积52.3953公顷,占用农用地5.4745公顷(耕地1.8479公顷),未利用地38.3547公顷。
整改意见:
1、对违法占地案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于6月25日前依法查处到位;
2对违法占地案件,按照&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5%的县区政府及用地单位必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3、处罚到位后,对符合规划的用地,需报省政府审批农转用和征收的尽快报批,完善用地手续;符合规划且需要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由县区政府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补办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违反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于6月15日前做好后续工作。
(三)欠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1、欠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共计85个批次(宗),面积505.641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截止目前均未缴纳(详见附表4)。其中:
一是白银市政府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批次20个(白银区2个,平川区5个,会宁县2个,靖远县5个,景泰县6个),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89.5452公顷,应缴金额万元;
二是白银市政府批准的国有未利用地批次1个,即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2.5071公顷,应缴金额540.1704万元;
三是市、县政府批准直接供地的国有未利用地63宗(白银区21宗,平川区4宗,靖远县19宗,景泰20宗),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93.2239公顷,应缴金额万元。
2、欠缴耕地开垦费
共计6个批次(单选)占用耕地面积20.8224公顷,应缴耕地开垦费208.2240万元,截止目前均未缴纳(详见附表4)。其中:
一是甘肃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1个,即西气东输二线(白银段)工程,批准占用耕地面积0.1633公顷,应缴金额1.6330万元;
二是白银市政府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批次5个,批准占用耕地面积20.6591公顷,应缴金额206.5910万元。
整改意见:
市政府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写出关于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占用未利用地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专题说明。其余项目占用耕地的,一律由当地政府补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用地单位补缴耕地开垦费。
(四)违反招拍挂政策供地
共发现违反招拍挂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18宗,面积9.5554公顷(详见附表5)。其中:会宁县以协议方式供应用地12宗,其中:工业用地8宗,商服1宗,住宅2宗,综合1宗。面积8.8824公顷;景泰县以协议方式供应住宅用地6宗,面积0.6730公顷。
整改意见:
会宁县、景泰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撤销批准文件,重新公开挂牌出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欠缴土地出让金
全市21宗用地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金额35892.74万元,实缴6998.00万元,欠缴28894.74万元(详见附表6)。其中:白银区涉及用地15宗,欠缴10413.74万元;平川区涉及2宗,欠缴920.00万元;靖远县涉及4宗,欠缴17561.00万元。
1、白银有色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9573.74万元。
整改意见:
白银有色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9573.74万元。白银公司按5月15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已发),逾期不缴,解除出让合同。
2、兰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爽佳公司锅楼房用地3819平方米,出让金990万元,现已上交150万元,欠缴840万元。甘肃鑫河实业有限公司,日以拍卖方式取得平川区政府储备土地,面积5.9402公顷,出让金2720万元,上缴出让金2000万元,欠缴720万元。兰州新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以拍卖方式取得平川区向阳路以北(原甘肃定西地区红旗山煤矿子弟学校用地),面积为16.79亩,出让金为400万元,已上缴200万元,欠缴200万元。
整改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催缴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已发),责令5月15日以前缴清。逾期不缴,尚未开发建设的,解除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出让。已进行开发建设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公开拍卖,所得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3、靖远县涉及4宗,合计17561.00万元。甘肃国鼎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缴3102万元,甘肃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欠缴2709万元,甘肃荣光房地产公司欠缴5075万元,甘肃鑫雁房地产公司欠缴6675万元。
整改意见:
对因企业原因欠缴出土地让金的(靖远县催缴函已发),责令5月15日以前缴清。逾期不缴,尚未开发建设的,解除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出让。已进行开发建设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公开拍卖,所得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对因政府原因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由靖远县政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履行合同约定,达到交地条件,全额收缴欠缴土地出让金,6月15日以前缴清。
(六)土地闲置
白银区、平川区、会宁县、靖远县涉及土地闲置5宗,面积8.1027公顷(详见附表7)。
整改意见:
1、属于政府原因闲置的,写出专项说明,创造条件,尽快开发建设。
2、5月20日前能够开工的,写出专项说明。属于企业原因,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收取闲置费,6月15日前收缴到位,并督促尽快开工。闲置两年以上的,5月20日前依法拟定收回处置方案,依法无偿收回土地,6月15日前完成处置。
(七)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
景泰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房地产企业将规划用途为单一住宅的3宗土地,改变为商住用途,面积0.3269公顷(详见附表8)。
整改意见:
景泰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报请县政府规范用地手续,按改变后的用途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八)违规抵押融资
违规办理土地抵押贷款项目9个(白银区8个,平川区1个),违规抵押面积公顷,违规抵押贷款46615万元(详见附表9)。其中:
一是将划拨用地以签订土地预出让合同的方式进行抵押融资,涉及8宗用地,面积公顷,抵押金额42615万元。如白银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宗国有土地后(土地证号分别为白国用[、95),通过与白银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预出让合同,将此三宗地作为抵押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进行抵押贷款,抵押面积公顷,抵押金额3.66亿元,贷款金额3.66亿元。
整改意见:
白银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3宗储备用地抵押融资,其土地权利人主体不符合规定,将其变更为白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其他5宗划拔用地的抵押融资,由市政府写出专题说明,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二是平川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将规划用途为城市绿地的3宗划拨用地(土地证号分别为白国用[、65),面积38.2081公顷,以商业用途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银市平川支行进行抵押,抵押金额0.4亿元,贷款金额0.4亿元。
整改意见:
5月20日前平川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作出书面检查,撤销抵押合同,还清抵押贷款。
(九)涉地部门违规问题
1、发改和工信部门违规审批立项
未经用地预审的情况下,会宁县发改部门违规为头寨子镇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立项(详见附表10)。
整改意见:
会宁县发改局对违规审批立项写出书面检查。
2、规划部门违规办理规划许可
白银区、靖远县、景泰县、会宁县等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违规为13个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规为14个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见附表10)。
整改意见:
由白银高新产业园管委会及靖远县、景泰县、会宁县三县住建部门写出书面检查。
3、建设部门违规办理施工许可
靖远县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违规为靖远县乌兰法庭及审判辅助楼项目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详见附表10)。
整改意见:
由靖远县住建局写出书面检查。
三、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六类)
(一)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滞后
甘肃省人民政府于日下发《关于白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甘政函[2011]13号),批准白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白银市两区三县规划于日上报省政府待批,但截至日仍未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与在编新一轮县乡规划衔接不够
2011年省、市批准的17个批次用地中,有239.7205公顷未在待批新一轮县乡规划数据库中衔接落实。
(三)国有未利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储备规模过大
白银市通过16个批次,将3206.97公顷的国有未利用地纳入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储备规模相当于现有中心城市建设用地面积5400公顷的59%。
(四)开发区规模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
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开发区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2]12号),提出345.44平方公里的一区六园工业集中区空间规划格局。其中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银东循环产业化工园区50平方公里,银西产业园区14.88平方公里,刘川工业园100平方公里,平川经济开发区20平方公里,景泰正路工业园50平方公里,会宁工业园10.56平方公里。开发区规划总规模已超出《白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规模76.65平方公里。
整改意见:
以上四个问题由市政府写出专题说明。白银市三县二区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由各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未利用地审批管理不规范
市、县政府在将国有未利用地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确定具体的建设项目,导致多数项目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工建设。如景泰县2011年有19个项目未办理出让供地手续即开工建设,违法占地面积43.382 公顷。
整改意见:
由景泰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做出说明。
(六)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规范
一是会宁县人民政府日《关于农业产业园区土地最低出让价格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政办发〔2010〕8号)中决定:&为解决农业产业园24家入园企业土地遗留问题,决定按每亩21454元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其余留财政出让金&。
二是会宁县人民政府2011年以出让方式给田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供地,从应缴土地出让金中抵扣用地单位提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68.6899万元(附表11)。
整改意见:
会宁县政府5月20日前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书面检查。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改进的问题(三类)
(一)临时用地管理不规范
一是白银市复种资源开发公司、甘肃成县宏洲矿业公司等金矿地质勘查项目需使用临时用地,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整改意见:
由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区分局5月20日前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会宁县国土资源局审批部分临时用地不符合临时用地范围(附表12)。
整改意见:
会宁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原批准文件, 5月20日前重新按实际用途和权限报批。
(二)违法案件查处执行不到位
2011年,平川区共查处违法用地案件29件,其中有10件已结案,剩余19件还未结案。19件违法案件应拆除违法建筑面积65482平方米,罚款33.0325万元,截止目前,拆除与罚款均未执行到位(附表13)。
整改意见:
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对未结案的 19宗违法占地案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移交的移交,依法查处到位,在6月15日前结案。
(三)设施农用地配建附属设施用地超标
会宁县9个设施农业项目配建附属设施用地超过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的相关规定(附表14)。
整改意见:
会宁县政府提出整改方案,对不符合规定的9个设施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6月15日前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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