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国盛科技有限公司航旭,长江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辖区通航环境公示(第201104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运行管理情况
一、航路设置情况
南京长江水域的航路、航法均按照《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水域情况
(一)渡运水域。长江南京段有板桥汽渡、中山轮渡、燕子矶渡口、沙洲桥渡口等多道渡口,板桥汽渡24小时渡运,客汽渡船横越频繁,且辖区船舶流量大,请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南京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长江三桥、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桥区水域内建有大量码头,船舶靠、离码头作业频繁,船舶经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加强了望,保持安全航速,有序通过,严禁船舶淌航。
(三)龙潭水道栖霞山以下航道弯曲,主航道偏右岸一侧,船舶航经该水域时,容易造成落弯。过往船舶应加强检查,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防止船舶触碰沿岸设施。
(四)龙潭水道126#至130#浮水域,仪征水道北侧、南京水道南侧149#至150#浮、凡家矶水道北侧150#至152#浮沿岸建有大量码头,船舶频繁横越航道靠、离码头进行装卸作业,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安全通过。
(五)长江120#至123#浮仪征联检锚地、仪征油轮锚地船舶进出频繁,船舶航经该水域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安全通过。
(六)南京长江四桥从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开进行钢箱梁吊装作业,对上下水船舶作业影响较大。请过往船舶和有关单位注意收听南京海事局统一发布的吊装作业信息以及交通管制实施和解除信息,或登陆南京海事局外网: 中的南京四桥钢箱梁吊装维护专栏查看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电话和VHF查询,联系电话025-、VHF10。
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动态
长江八卦洲左汊疏浚及填塘固基工程。施工时间: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3月15日;施工水域:南京二桥北汊桥2#红浮至八卦洲缓流7#红浮连线北侧航道外水域,吹填地点为岳子河口。
(二)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施工作业。施工时间:长期。施工水域:上界为长江龙潭水道南岸以金陵石化5号码头为端点与桥轴线的平行线,长约1360米。下界为桥轴线下游约800米的平行线即桥下游航道以北调整后的栖霞油轮锚地上界线及其延伸线。
其中,南京长江第四大桥钢箱梁吊装作业时间为: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
(三)南京市浦口滨江大道(西江路-中央大道)采砂吹填工程。施工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施工水域:采砂水域为长江南京水道146#-148#黑浮连线北侧的边滩水域。吹填地点分别为城南河口和147号黑浮对开的北岸地点。
(四)南钢港池、原料码头、二号排放口码头、石头河码头及引航道水域疏浚。施工时间: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3月1日;施工水域:宝塔水道南钢港池内长400米宽170米,南钢原料码头前沿下游端点向上游延伸300米,向江心延伸150米,南钢二号排放口起,向上游延伸140米,向江心延伸140米、石头河码头前沿水域及南钢港池引航道长500米,宽90米。
(五)金陵石化南京炼油厂3-8号码头及8号码头扩宽疏浚作业。施工时间: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4月30日;施工水域:长江135#红浮下游金陵石化南京炼油厂3-8号码头前沿至江心200米及8号码头盆口实施疏浚作业。抛泥区域为金陵石化12号码头下游300米处航道外深槽水域。
(六)长航重工龙袍金陵船舶有限公司龙袍基地场地回填工程施工作业。&&& 施工时间: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4月19日;施工水域:长江龙潭水道131#黑浮北侧二热电煤灰码头下游(长*宽)水域范围内。挖泥区域外沿坐标为:X=3,Y=7;X=4,Y=3。
四、采砂及捕鱼碍航情况
目前南京长江主航道附近水域作业渔船时有出现,航行船舶应加强了望,注意避让;根据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南京长江水域全线禁采江砂,但在长江158#红浮水域和长江119#至120#黑浮之间的世业洲洲头水域仍有部分小型吸砂船出没。航经上述水域的船舶应加强了望,注意避让采、运砂作业船舶,并及时向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举报。
五、锚地、停泊区安全管理情况
由于每天到港船舶较多,而可供船舶锚泊的锚地较少,仪征联检锚地、仪征油轮锚地、乌鱼洲锚地、栖霞油轮锚地、上元门锚地压力较大,请各相关船舶合理安排船期,过境船舶尽量避免在南京长江水域锚泊,小型船舶选择合适停泊区锚泊。
六、VTS、AIS运行管理情况
南京船舶交通管理&八站一中心&,基本实现了南京长江水域无缝覆盖, VTS系统、AIS、GIS、CCTV等设备运行正常,24小时接受船舶动态报告,对船舶实施跟踪监控,提供交通组织、安全信息等功能服务。。
七、通航秩序情况
2011年第四季度,南京长江水域通航秩序总体情况良好,但由于水工作业较多,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影响频繁、个别水域非法采砂碍航等因素,对过往船舶安全航行造成一定影响。另外,违反定线制航行、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给整个通航秩序带来一定影响。请过往船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航行。
 & 八、气象水文情况
  四季度,寒潮大风和浓雾频繁影响南京长江水域,长江水位持续下降,各船舶应积极关注天气预报和有关航行信息,密切注意水位变化,防止船舶搁浅。我局将通过VHF、手机短信平台和签证窗口等多种方式,及时提供气象服务,各船舶应严格遵守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警告和相关规定,以策安全。
 & 九、主要水上交通险情和事故情况
(一)10月2日2130时,&豫信货2731&轮在进入乌鱼洲锚地锚泊过程中,船艏碰撞到正在锚地停泊的&镇江港湾0078&轮尾部,事故造成&镇江港湾0078&轮尾部变形,尾部甲板部分隆起,&豫信货2731&轮船艏左舷水线上有一约0.3m&0.3m大小的破损,船舶无危险,无人员伤亡。
(二) 10月22日0933时,&皖阜阳货1823&轮在航行至大桥下游水域时主机突然失控,碰撞到139#附近的江北长燃加油站,造成加油站趸船船体凹陷,无人员伤亡,船舶、趸船无危险。
(三)2011年10月30日0250时,&皖五河货1728&轮在长江154#航道外侧抛锚,被上水 &中南578&轮碰撞,事故造成部分&皖五河货1728&轮生活设施有损,无人员伤亡。
(四)2011年11月11日0640时,长江125#附近华燃加油站趸船被上水海船&恒泰169&轮碰撞,趸船移位,未发生渗漏,无人员伤亡。
(五)2011年11月18日0010时,&皖阜阳货1566&轮在131#黑浮水域锚泊扎雾被下行船舶&皖霍邱9689&碰撞,事故造成&皖阜阳货1566&轮锚链断裂,锚丢失,船体无破损。
(六)2011年12月07日1550时,&景山3&轮从泗源沟河口上由北向南划江靠泊&南远平台&过程中,与顺航道下水的&宁双顺768&轮在121#红浮上约500米的下水航道中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宁双顺768& 轮左舷一层居住处所13 m&2.5 m&0.3 m倒塌变形、二层居住处所甲板变形,驾驶室甲板变形,居住处所内装饰材料损坏,左舷后部两个缆桩灭失、灭失缆桩之间舷墙变形5m&0.8m;&景山3&无损失。双方无人员伤亡,船舶未进水,未发生溢油。
(七)2011年12月08日2340时,&国盛航旭&轮与&芜湖友谊36&轮在143#同向上水时发生碰撞,双方均为重载散货船,无危险,无人员伤亡。
十、重点时段和重点水域海巡艇巡航执法情况
(一)根据南京长江水域安全形势特点,四季度我局分别在事故、险情多发的重点时段和水工作业、水上服务区等重点水域,安排海巡艇加大检查疏导力度,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二)针对过境船舶超载的现象,我局强化源头管理,加大重点航段、重点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超载运输船舶的拦截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力打击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三)针对近期南京长江水域内水工作业较多,对航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我局增加了对水工作业水域的巡查频次,积极纠正违章施工作业行为和相关隐患,并安排海巡艇24小时在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施工现场水域驻守维护,保障通航秩序良好。
十一、各海事处、各执法大队的管辖范围及联系方式
十二、其他
各船舶在遵守各项规定的同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南京长江水域部分航道狭窄、弯曲,水流条件复杂。有关船舶,尤其是小型船舶(队)航经这些水域时,应及早控制船位,防止船舶落弯、失控甚至发生事故。主动遵守主管机关颁布实施的有关能见度规定,当视距不足1500米时,应停止航行,选择安全水域抛锚,不得冒险航行。
事故多发水域包括:凡家矶水道(153#浮附近水域)、南京水道(大胜关铁路桥和南京三桥水域、梅子洲锚地附近水域)、草鞋峡捷水道(天河口水域)、龙潭水道(南京四桥、栖霞油轮锚地、乌鱼洲锚地和张子港附近水域)和仪征水道(仪征油轮锚地、联检锚地和泗源沟渡口水域)。此外,船厂及船舶修造点码头附近水域也是事故多发水域。
(二)南京长江水域进入枯水期,各船舶应充分估计水流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严格遵守《内河条例》、《定线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航标标示的航路内行驶。
易搁浅水域包括:长江乌江水道新生洲尾和新济洲头之间的口门水域;乌江1号和2号白浮连线外侧水域;长江凡家矶水道155号、156号和156-1号红浮连线外侧水域;长江南京水道144号黑浮外侧,自144号黑浮起、向下游500米的水域;长江草鞋峡捷水道西方角附近的长江140号-141号黑浮连线外侧水域;长江龙潭水道栖霞油轮锚地B专用浮和H专用浮连线外侧水域;长江仪征水道124号黑浮与仪征化纤厂专用浮连线向北岸一侧100米左右水域;长江龙潭水道金陵石化1号至8号码头前沿水域。
(三)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已进入钢箱梁吊装阶段,对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影响较大,请过往船舶注意收听有关四桥吊装信息,服从南京海事局和现场海巡艇的指挥。
(四)各船员应加强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学习,按规定航路行驶;各船舶要严格遵守规定,准确识别航标,正确选择航路,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并与航标保持适当安全距离,以防碰撞航标或发生其他事故。
(五)船舶锚(停)泊期间,应制定并落实好足以保证安全的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恶劣天气下应加强对系缆绳、锚链、锚机等设备的检查,严防船舶发生断缆和走锚现象。
海轮锚泊时,要保持适当抛锚链长,注意锚链受力情况,单锚锚泊时,应备好另一锚,防止船舶走锚或发生断链事故。
(六)船舶航行之前应对船舶的车、锚、舵、缆、助航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航行中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高频值守,以安全航速航行,密切注意周围动态,做好避碰工作。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佛山市顺德区航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航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佛山市顺德区航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日在佛山工商局登记注册,业务经理是雷斌,公司注册资本未知,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广东第三大城市,中国近代明清的天下四聚之一佛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胜居委会丰业路2号3号楼4层之20,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年里,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佛山市顺德区航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佛山电子元件行业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基本资料主营产品电子
成立日期日
公司注册地址 佛山市
容桂德胜居委会丰业路2号3号楼4层之20
业务经理雷斌
邮政编码528000
电话
注册资金未知网址/foshan/co/433947.htm
信用等级
企业人气第62次被浏览
所属分类
所属城市
小提示本页是 [佛山市顺德区航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的黄页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享受更多免费服务,请[
] 或联系我们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您也可以[
] 佛山市顺德区航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图百度地图中的红点是佛山市顺德区航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佛山的具体位置标注,您可以用鼠标拖动查找,双击放大缩小地图佛山相关电子元件公司 佛山推荐企业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本站所有服务免费,请提防诈骗,顺企网不负任何责任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
费时355毫秒,缓存: 0:04:55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叶立春与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叶立春,男。委托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树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被告江树昌,男。委托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被告陈木成,男。委托代理人金振华,上海缪绍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立春与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旭公司)、被告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追加了江树昌、陈木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立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柏贤和被告江树昌的委托代理人夏仙辉、孙青鹏以及被告陈木成的委托代理人金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立春诉称:原告和航旭公司、银财公司于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航旭公司出借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共5天,借款月利率为18%,逾期还款的利率(即违约金)按每日6‰计算,银财公司为航旭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航旭公司仅于原告起诉前的日归还了10万元、日归还了20万元、日归还了10万元、日归还了500万元、日归还了2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940万元及利息等未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日,江树昌、陈木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航旭公司在日前不能向原告归还借款,则由其二人保证负责偿还;但江树昌、陈木成届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1、航旭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40万元;2、航旭公司支付给原告已还款560万元尚未支付的利息55,34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金额应为88,868元,原告现仅主张55,344元),支付未还款940万元的利息(自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3、航旭公司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自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以本金94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6‰计算);4、银财公司、江树昌、陈木成对航旭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叶立春为证明其主张主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和航旭公司、银财公司于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合同约定航旭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期限自日至日,月利率按18%计算,如航旭公司逾期还款,逾期利息按每天6‰计算,银财公司为航旭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银财公司于日出具的担保函、股东会决议,证明银财公司同意为航旭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经银财公司股东会(陈木成主持会议)决议通过。3、收据及划款凭证,证明原告于日分两次向银财公司划款1,500万元,航旭公司、银财公司收到原告出借的1,500万元后出具了收据。4、日的律师函及邮寄凭证、查询单,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航旭公司、银财公司催还借款,未果。5、江树昌、陈木成于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明江树昌、陈木成向原告承诺如两个月内未偿还借款,则由江树昌、陈木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6、江树昌于日、日出具的借据,证明原告和江树昌个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江树昌将其奔驰车抵39万元冲抵原告和江树昌个人之间的借款。7、原告的父亲叶才生于日出具的证明(并出庭陈述),证明叶才生受原告委托于日转账570万元给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峰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陈木成),日转账700万元给陈木成个人。该证据主要是针对陈木成的答辩而提交,证明原告与国峰公司和陈木成个人之间另有经济往来、这些钱款与本案的借款无关。8、网银转账凭证3张,证明叶才生受原告委托向国峰公司支付了上述两笔款项,金额分别为570万元和700万元。被告航旭公司、被告江树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对尚欠借款本金的金额有异议。航旭公司实际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应该是812万元。除了原告确认的还款外,航旭公司于日归还了100万元(首先由航旭公司汇款给银财公司、再由银财公司汇款给原告),于日归还了8万元(由航旭公司汇款给原告的关联公司上海芷漪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6月陈木成代航旭公司归还了20万元(汇款的主体和收款主体现在都不清楚)。另外,江树昌于2012年11月将一辆奔驰S400(沪K***80)汽车交给了原告用以冲抵借款,现在已经过户了,折抵39万元。2、关于利息和违约金部分,两被告认为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过高,请法院调整。3、利息和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对违约金不予认可。4、江树昌与原告之间没有其他借贷关系。5、日出具《承诺书》,江树昌是代表航旭公司签的字,其个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航旭公司、被告江树昌为证明其主张主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对此不予确认:1、日的付款凭证,付款人为航旭公司,收款人为银财公司,证明航旭公司通过银财公司向原告还款100万元。2、日的付款凭证,付款人为航旭公司,收款人为上海芷漪贸易有限公司,证明航旭公司已归还利息8万元给原告(上海芷漪贸易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关联公司,当时是应原告的要求汇款至上海芷漪贸易有限公司的)。被告陈木成辩称:1、关于尚欠借款的本金部分,日陈木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国峰公司曾汇给原告500万元,应当抵扣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故陈木成认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的金额应为440万元。2、陈木成并没有承诺对利息和违约金部分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原告要求陈木成承担利息和违约金的担保责任没有依据。被告陈木成为证明其主张主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除国峰公司日的“证明”有原件外,其余均为复印件),原告对此不予确认:1、日农行上海张庙支行转账凭证(500万元)、日农行上海张江高科支行转账凭证(30万元)、国峰公司日的《证明》,证明原告向航旭公司出借的1,500万元中有500万元是原告向上海国峰钢联集团有限公司(国峰公司的前称)借得的,而国峰公司是受陈木成委托出借给原告的,该500万元属于陈木成的权益,陈木成是国峰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日原告的哥哥叶立新代表原告和江树昌、陈木成签订的《债权确认和代偿协议书》,证明借款的经过,其中500万元属于陈木成的债权,对于剩余债务,陈木成与原告达成协议,由陈木成代偿航旭公司对原告的欠款450万元。3、汇款凭证,证明在日由陈木成打入原告的哥哥叶立新卡内70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代偿航旭公司债务、200万元是其他经济往来款。该付款与原告证人叶才生陈述的700万元借款是对冲账,汇款时间是对应的。被告银财公司未作答辩且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江树昌是航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航旭公司是银财公司的股东之一;陈木成是国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天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既是银财公司的股东之一、又是国峰公司的股东之一。日,包括航旭公司在内的银财公司六股东在陈木成主持下召开了银财公司股东会议并作出了决议,同意银财公司为航旭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日,银财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日,原告和航旭公司、银财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航旭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由原告将该款直接付至银财公司账户,航旭公司委托银财公司代航旭公司将该款用于支付相关银行的贷款保证金;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共5天;借款月利率为18%;逾期还款的利率即违约金按每日6‰计算;银财公司为航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日履行了出借1,500万元的义务(从其银行卡内转账200万元和1,300万元给了银财公司);银财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航旭公司于日归还了10万元借款、日归还了20万元借款、日归还了10万元借款、日归还了500万元借款、日归还了20万元借款。日,原告委托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向航旭公司和银财公司催讨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未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日,江树昌、陈木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日由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叶立春借给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至今已经归还500万元,仍有1,000万元未还。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树昌今向叶立春承诺从日起两个月内如数归还叶立春的借款。现本人陈木成承诺,从日起两个月满后三天内如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归还叶立春的借款由本人负责归还。特此承诺”。该《承诺书》落款为“承诺人:江树昌(并签名)承诺人:陈木成(并签名)”。但江树昌、陈木成届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日即江树昌、陈木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的当天,江树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本人于日向叶立春先生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现因经营需要再次向叶立春先生借款489万元(肆佰捌拾玖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于日前如数归还。”因届期未还款,经原告催讨,江树昌于日在该《借据》下部签名确认,以其自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沪K***80的奔驰S400汽车用以冲抵上述489万元借款中的39万元,并承诺余款450万元定于2013年2月底前还清。原告确认,上述车牌号为沪K***80的奔驰S400汽车现已出卖,得款39万元已归原告所有,冲抵了上述489万元借款中的39万元。日航旭公司付款100万元给银财公司,航旭公司、江树昌陈述是航旭公司通过银财公司向原告还款100万元;日航旭公司付款8万元给上海芷漪贸易有限公司,航旭公司、江树昌陈述是应原告的要求汇款至上海芷漪贸易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借款利息8万元给原告、上海芷漪贸易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关联公司。航旭公司、江树昌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上列陈述,且均遭原告否认。再查明:陈木成陈述:1、国峰公司曾于日转账500万元和30万元给了原告,国峰公司于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向航旭公司出借的1,500万元中有500万元是原告向国峰公司借得的,而国峰公司是受陈木成委托出借给原告的,该500万元属于陈木成的权益,可冲抵原告的出借款,之后国峰公司不再就此向原告主张权利。2、日原告的哥哥叶立新代表原告和江树昌、陈木成签订了一份《债权确认和代偿协议书》,证明其中500万元属于陈木成的债权,对于剩余债务,陈木成与原告达成协议,由陈木成代偿航旭公司对原告的欠款450万元。3、日陈木成“卡取”700万元汇入了原告的哥哥叶立新卡内,其中500万元是代偿航旭公司债务、200万元是其它经济往来款。原告确认收到了国峰公司于日转账的500万元和30万元,但认为这与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无关、涉及另外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国峰公司于日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原告并举证证明了其与国峰公司、陈木成之间另有经济往来,叶才生受原告委托就曾于日转账570万元给了国峰公司、日转账700万元给了陈木成。原告并表示,没有授权叶立新代为签署《债权确认和代偿协议书》,也无法核实叶立新是否收到了日陈木成“卡取”的700万元。本院认为:一、原告和航旭公司、银财公司签订于日的《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借款合同》整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中另约定逾期还款的利率即违约金按未还款金额的每日6‰计算,比例过高,本院应航旭公司和江树昌的申请,对此酌情予以调整。原告按约出借1,500万元借款后,航旭公司应如期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由银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日,江树昌、陈木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确认至此时仍有1,000万元涉案借款本金未还,并承诺由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承诺书》中的文字表述来看:1、“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树昌今向叶立春承诺从日起两个月内如数归还叶立春的借款”而不是“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今向叶立春承诺从日起两个月内如数归还叶立春的借款”,且落款处是“承诺人:江树昌(并签名)”而不是“承诺人: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故江树昌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就航旭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现本人陈木成承诺,从日起两个月满后三天内如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归还叶立春的借款由本人负责归还”,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陈木成应就航旭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二、日江树昌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确认“本人于日向叶立春先生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现因经营需要再次向叶立春先生借款489万元……于日前如数归还。”因届期未还款,经原告催讨,江树昌于日在该《借据》下部签名确认,以其自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沪K***80的奔驰S400汽车用以冲抵上述489万元借款中的39万元,故该汽车出卖后得款39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能以此冲抵涉案借款。日航旭公司付款100万元给银财公司、日航旭公司付款8万元给上海芷漪贸易有限公司,航旭公司、江树昌主张该款是向原告归还涉案借款本金和利息,已遭原告否认,且航旭公司、江树昌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上列观点,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如有必要,航旭公司、江树昌可另行寻求解决途径。三、关于陈木成陈述的国峰公司、陈木成与原告、叶立新等经济往来、债务抵销、签署《债权确认和代偿协议书》的问题。虽然原告确认收到了国峰公司于日转账的500万元和30万元,但陈述这与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无关、涉及另外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国峰公司于日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拒绝抵销债务,原告并举证证明了其与国峰公司、陈木成之间确实另有经济往来,且否认授权叶立新代为签署了《债权确认和代偿协议书》,也无法核实叶立新是否收到了日陈木成“卡取”的700万元。综合判断,陈木成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观点,本院无法认定上述主体、行为与本案所涉借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对陈木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陈木成同样有权另行提出主张、寻求解决之道。另外,陈木成并未在《承诺书》中明确载明不对借款利息、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其担保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立春借款940万元。二、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立春已还款560万元的借款利息55,344元。三、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立春未还款940万元的借款利息和违约金(以940万元为基数、从日起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四、被告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江树昌对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木成对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叶立春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1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00元(原告叶立春已预交)由原告叶立春负担8,400元、被告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告江树昌负担111,700元;三被告应将负担的111,700元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宝山友谊支行,账号:09-32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晓青代理审判员  黄 蔚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航天国盛科技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