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久梧州社保局 抚恤金还没来得及领失业就济金就去世了,原单位是否有丧葬费和怃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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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退休干部死后回农村老家土葬,其家人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怃恤金吗?还要其老伴的遗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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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南宁一央企退休职工,异地安置在玉林市郊农村,按月领取退休金,不久前在家里去世并留下70多岁患病的妻子。我想知道,要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补助费是否需火化证明?派出所的死亡证明能领取吗?丧葬费和抚恤补助费分别是多少?还有其他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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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这个问题非常急!!!求助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人积极帮忙 谢谢!!浙江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等问题
1、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
浙江丧葬费为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10000元。
退休员工向社保局领取,未退休员工向公司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三十八条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解决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四、“协缴”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本通知从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2、失业人员患病或死亡:属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死亡的,不能享受丧葬费及抚恤金待遇。
浙江丧葬费为7个月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为每供养一人5个月失业救济金。
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依据:关于失业人员死亡后能否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待遇的答复(2004)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函[2000]16号
&&&&关于对在职职工因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由交通事故部门处理后企业是否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有效)
&&&&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第一桥梁工程处:
&&&&你单位《关于在职职工因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由交通事故部门处理后,企业是否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问题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障问题补充解答》(1964年5月)中有关劳动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第九条“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应得的待遇”规定精神,对于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除肇事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外,企业单位还应按我省豫劳险字[1992]20号、豫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死亡待遇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函字[2000]12号
&&&&(有效)
&&&&本溪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请示函》(本劳[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
  五、其他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
  4、本通知从日起执行。过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抚恤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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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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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四年七月廿一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劳社险[2001]28号&
关于失业人员死亡后能否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待遇的答复
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所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中心《关于要求明确失业职工死亡后能否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待遇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其生前7个月失业救济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按每供养1人1次性发给相当于其生前5个月失业救济金的抚恤金。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死亡的,目前国家暂无政策规定。因此不能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按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今后有关上行文请按行文规定由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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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一个交了养老保险,已经领了五年养老保险的人去世之后,社保局是否有补偿?_百度知道
一个交了养老保险,已经领了五年养老保险的人去世之后,社保局是否有补偿?
抚恤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返回,上有明确规定啊。见社会保险法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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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咨询商业保险的平台,你问的问题可能得不到准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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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老人去世后子女多长时间可以到社保局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_百度知道
老人去世后子女多长时间可以到社保局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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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死亡证明后可以去社保局办理,办理手续的时候,会告诉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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