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国家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第四届期国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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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银函〔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馈。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种债券的承销发行、本息资金调拨以及手续费拨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债券,系指由国家财政部委托多事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内部管理,不包括国家债券交易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二级市场业务。
  第二章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实行“统一承销,计划分销,集中管理,适时调节”的管理办法。
  统一承销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家债券,由总行按财政部发行计划统一承销。各级行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采取任何形式承销、认购国家债券。
  计划分销系指总行统一承销国家债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分配给各分行债券分销计划。总行对确定给各行的发行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行。
  集中管理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调度一律归口计划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发行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防止发行计划的失控和账户透支。
  适时调节系指总行根据分行(分行对其下属)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发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基本目标是,严格执行发行计划,积极支持国家财政政策。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分配,原则上以总行计划安排为主,分行申报承销为辅。
  第六条对各行分配国家债券发行计划的基本依据为:
  (一)各行上年存款增加额占全系统同期存款增加总额的比例;
  (二)各行当年(截止到分配计划前的某月)存款增长情况;
  (三)各行申报承销的意向额度及上年国家债券发行情况。
  第七条总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一经下达,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额发售。但分行可根据债券发售情况向总行申请调整发行计划。总行根据分行申请及全行债券承销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八条各分行在财政部国债发行公告后,可在总行发行计划下达前,按照一定预售额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国债发行工作。
  某期国债各行的预售额度=财政部公告的该期国债发行总数×2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1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即各行上年实际发行数占全行实际发行数的比重。增发国债与原发国债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不同期限的国债也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
  第三章国家债券发行款项的上缴及起息
  第九条各分行必须按照总行下达的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按时足额上缴发行款。缴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缴款比例及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发行计划数×至本次为止累计应上缴比例-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二)按照实际发行进度及规定的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发行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第十条各分行要在总行规定的缴款日前,将发行款项划至总行。缴款方式:
  (一)实划资金,即各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将资金直接划入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存款转缴,即各分行凡是在总行存款账户(不包括计划上存款和缴存准备金)中,存款大于应缴款项的,可由上述账户直接转缴。
  (三)扣缴。对未按总行规定的缴款日缴款或缴款不足的部分,总行在规定缴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分行的电子联行汇差资金账户中直接扣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从手续费中扣收。
  第十一条总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分行上缴的每笔发行款的起息日期。
  分行每笔上缴款的起息日期=财政部对中国农业银行每笔上缴款规定的起息日期
  第十二条各行要做好分销国债的促销工作,不得惜售。对确因客观环境限制无法在发行期内售出而被动持有的债券,各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四章债券的本息兑付及手续费划拨
  第十三条国家债券本息兑付采取到期一次兑付的办法,即总行在债券到期年份收到发行单位兑付的债券本息后,即向各分行足额划付债券本息。
  第十四条总行应兑付分行的债券资金本息数额,一律按照债券发行时分行的实际上缴款项加应付利息确定。
  第十五条总行上缴发行单位发行款或收到发行单位兑付本金后,及时催收债券发行手续费或债券兑付手续费,争取尽早入账,促证中国农业银行权益的实现。
  第十六条总行按照各行的债券发行款上缴数额(发行款上缴数额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及相应的债券手续费费率计算各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数额,每季度下拨一次。
  第十七条分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费率=发行单位给予中国农业银行的手续费费率-总行收取的手续费费率。分行应得的手续费=分行债券承销数额×分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费率+(-)总行奖罚的手续费数额。总行收取的债券手续费费率于债券发行时作具体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债券面向社会发行的组织和发行进度统计工作,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各级行计划部门在安排或调整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时,要征求同级资金组织部门的意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总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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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发行办法-债劵-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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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发行办法
更新数据日期:
&& 信息来源:
&&&& 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发行办法&&重要提示&&1.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经《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银监复[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4]第107号)核准发行.&&2.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0亿元,为10年期固定利率二级资本债券,在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发行人在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有权按面值部分或全部赎回该品种二级资本债券.&&3.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4.本期债券采用利率招标方式发行,招标利率区间为5.50%~6.00%.&&5.本期债券的招标结果将在中国债券信息网(.cn)上公布.&&6.投标人投标路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其他发行人系统→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7.投资者欲了解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请到以下互联网址查询:.cn.&&一、释义&&在本发行办法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债券:指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制作并向投资者披露的《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牵头主承销商: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称或其中任一家,具体文义根据上下文确定.&&承销团: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债券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织的、由联席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招标系统: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发标,各投标人在招标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招标: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招标利率区间;发行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发标,投标人在招标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参与投标;投标结束后,发行人根据招标系统结果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投标人中标金额的过程.有关部门人员将对招标全程进行现场监督.&&直接投资人:指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公布的直接在招标系统参与本期债券投标的投资人.&&投标人:指符合《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投标参与人条件的承销团成员和直接投资人.招投标方式:指通过招标系统采用的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指每一有效订单中申购利率在发行利率以下的有效申购金额获得全额配售,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有效申购金额等比例获得配售的配售方式.&&有效投标:指投标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和《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发行办法》规定发出的,经招标系统确认有效的投标.&&发行利率:指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确定的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年利率.&&应急投标:指如在本期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标系统故障,投标人应填制《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招标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招标系统.&&招标额:本期债券招标额为人民币300亿元.&&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工作日:指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二、招投标&&(一)招标方式&&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通过招标系统向投标人进行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确定.&&发行人将于招标日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cn)上公布《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发行办法》和《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招标书》,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期债券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二)招标时间&&1、日(T日):发行人于北京时间14:00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发标;投标人于北京时间14:00至15:00通过招标系统内各自的用户终端进行投标;发行人于北京时间15:00至15:30进行投标的中标确认.&&2、日(T+1日):本期债券的招标结果在中国债券信息网(.cn)上公布.&&3、日(T日)至日(T+1日)为本期债券分销期,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各自的中标结果组织分销.&&4、本期债券募集款项的缴款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日(T+1日)12:00.中标的投标人应于北京时间日(T+1日)12:00前,将按招标当日招标系统显示的《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中标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以下简称"缴款账户"):&&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账号:00458&&开户银行:农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联行行号:112111&&大额支付系统号:&&如中标的投标人未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期债券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办理.&&(三)投标及申购&&直接投资人可直接在招标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参与投标.除直接投资人外的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可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招标系统投标申购.&&(四)每一境内投资人投标本期债券应符合国家的所有相关规定,并对其违法、违规投标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三、缴款办法&&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缴款账户.&&四、违约的处理&&中标的投标人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有权处置该违约投标人中标的全部债券,违约投标人有义务赔偿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如违约投标人为承销团成员,则其还应按照本期债券的承销协议和/或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主承销商联系方式&&牵头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联系人:姚任之、王楚&&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联系电话:010-&&传真:010-&&邮政编码:100004&&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吴昱、黄宇昌、龙凌、徐礼兵、胡晓、叶大祺&&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联系电话:010-&&传真:010-&&邮政编码:1000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史祐绮、王亮、安健、张帅&&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联系电话:010-&&传真:010-&&邮政编码:100033&&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丁韬、李昀轶、程曼丽、付蓉、杨宁宁、聂磊、颜斌、&&陈谊蓉、史晓辉&&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号&&联系电话:010-&&传真:010-&&邮政编码:100033&&投资者应就其投标申购本期债券的有关事宜咨询其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专业顾问,并对认购本期债券的合法性、合规性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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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上市日期:
发行价:2.68元
更名历史:
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刘士余
总经理:张云
董秘:张克秋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010-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招标发行2014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发2013年第一期和发行2014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在本所招标发行2014年第一期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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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期债券期限15年,按年付息,每年 4月15日(节假日顺延)支付利息,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本期债券于日上午10:00-11:00在本所债券发行系统招标,招标面值总额25亿元,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三、本期债券于日至日进行分销,分销代码详见附件。  四、本期债券中标承销团成员于日前(含4月15日)将承销款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开户行账户。  五、本期债券招标发行的其他事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和发行人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开1401分销代码一览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  国开1401分销代码一览表  序号  机构简称  分销代码  序号  机构简称  分销代码  1    751201  25    751297  2    751205  26  东方证券  751301  3    751209  27    751305  4    751213  28  中金公司  751309  5    751217  29  中信建投  751313  6    751221  30    751317  7    751225  31  中投证券  751321  8    751229  32  安信证券  751325  9    751233  33  平安证券  751329  10    751237  34    751333  11    751241  35  东海证券  751337  12    751245  36  信达证券  751341  13    751249  37  长城证券  751345  14    751253  38    751349  15    751257  39  中德证券  751353  16    751261  40  中山证券  751357  17    751265  41  摩根华鑫  751361  18  泰康资产  751269  42  华融证券  751365  19  国泰君安  751273  43    751369  20  申银万国  751277  44  银河证券  751373  21    751281  45  国开证券  751377  22  中银国际  751285  46  民生证券  751381  23    751289  47  国信证券  751385  24  第一创业  751293来源上海证券报)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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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为了搞好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特种贷款的发放工作,支持乡镇企业中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债券的发行(一)一九八五年,中国农业银行债券发行总额为十五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发行债券的额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业银行分行和人民银行分行共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和职业银行总行批准。各地在批准的发行债券额度内,根据量出为入的原则,按照特种贷款的需求量发行。需要多少,发行多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发行。
  (二)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特种贷款,不得挪作它用。发行的债券和发放的特种贷款原则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自求平衡。
  (三)中国农业银行债券由所属各营业单位按业务范围向个人发行。债券的面额为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三种,期限一年,年息为百分之九,到期还本付息。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支取,不准流通转让和抵押,逾期不另计息。
  (四)发行债券时,由发售行在债券上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填写发售当天日期,并逐日登记发行数量。
  (五)债券只能在原发售行兑付,到期兑付时,要严格审查;是否本单位发售的债券;是否到期;有无涂改和伪造。
  二、特种贷款的发放(一)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解决,各地只能在批准的额度内,根据债券可能发行的数量发放特种贷款。
  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垫付资金,在两个月内,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归还。
  (二)特种贷款只限于在农业银行开户、有贷款关系的乡镇企业包括集镇集体企业,在信用社有贷款关系的上述企业,也可以向农业银行申请特种贷款。
  (三)特种贷款主要用于在建项目中符合特种贷款条件、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企业的设备性资金需要,及其建成后流动资金的不足,也可用于部分已投产企业的流动资金急需。
  对新上马的项目,对小钢铁、已淘汰的机械产品、烧油发电以及扩大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生产能力的项目,对重复建设、盲目引进的无效益工程,不得发放特种贷款。
  (四)企业申请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乡镇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2.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
  3.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好,能够在一年或两年内归还贷款;
  4.优先解决总投资已完成较多的企业;
  5.取得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单位(包括办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单位负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贷款期限和利率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特种贷款利率最低年息为12%;最高年息为14%.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用款期限长短划分不同档次,实行不同利率。
  个别市场利率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可适当提高特种贷款的利率。
  (六)贷款管理1.发放特种贷款必须由借贷双方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特种贷款的发放程序按(85)农银发字第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特种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适当集中,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分散;大额贷款适当集中,小额贷款适当分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所属各级行的审批权限。
  4.信贷制裁:(1)特种贷款不得用一般贷款归还。如发现同一单位一般贷款逾期,而归还特种贷款的,对其逾期贷款按归还特种贷款额实行特种贷款利率;(2)对挪用贷款,转移用途的,加收原利率50%的罚息;(3)对未经银行同意延期的逾期特种贷款,加息20%,逾期贷款超过两个月的,银行从其帐户中扣收,不足部分,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4)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推迟办理借款手续的,银行仍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日起息;(5)企业签订合同后停止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比照贷款利率收取相当两个月利息的违约金,超过两个月未办手续的付清违约金并废止原订合同;(6)企业不按借款合同期限提前归还贷款的,应事先商得贷款行同意,并按提前归还的本金和时间计收9%的违约金。
  5.建立特种贷款经济档案,各行要将特种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据、担保证明(或担保协议)等材料及其附件,以及银行审查批准的材料,一并存档备查。中国农业银行
您的位置:&&&&> 正文农业银行发1年期金融债券-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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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金在线
编辑:weijiafeng
摘要:农业银行又将于7月7日-10日,面向个人发行国家开发银行的1年期金融债券。
继5月6日-8日,面向个人销售国家开发银行第十二期金融债券开始,6月17日-20日,工商银行又再次销售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时隔不到一个月,又将于7月7日-10日,面向个人发行国家开发银行的1年期金融债券。
债券发行主体:国家开发银行
购买渠道: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和渠道,如。
债券期限:1年期
债券利率:公告中并未公布具体利率,但根据5月初发行的1年期金融债券4.5%的收益来看,预计此次金融债券的收益也会在4%+。
投资门槛:100元
流动性:期限1年,可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利息,并且此债券在发行期结束后,即7月14日起,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渠道随时买卖,赚取买卖差价。债券变现时资金即时到账。
风险:国家开发银行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有政策性银行,穆迪、标准普尔等国际评级机构对国开行的评级始终与中国国家主权评级相同,因此这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可以看成与国债一样的无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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