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合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光华工业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北查家浜路10号。
原告常熟合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华之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匼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常熟合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合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合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08元,由原告常熟合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