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护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贷款未还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回顾】2012年8月27日由被告樊某介绍并提供保证的前提下被告刘某立据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后因无法找到债务人撤诉。随后又向人民法院就保证人樊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樊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保证人应当免责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連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嘚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在庭审时,原告述称其在2016年5月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原告最早是在2015年时向其主张过权利,双方说法不一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无法确定原告主债务履行届满嘚时间,但法官认为原告向本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本案二被告偿还借款的时间是2016年6月24日故应以该日期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鉯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故被告樊某提出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与丙系兄妹关系,甲系个体屠宰职业因购买菜牛所需,于2012年11月20日向丁借款10万元借期三个月,到2013年2月20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由丙对该借款作擔保后因甲无款归还,于2013年2月20日约定延期三个月归还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继续延期三个月约定到2013年8月20日归还,并由甲、乙和丙签字但到期后三人仍未归还,再次约定延期三个月至2013年11月20日但再次失约,一直未偿还后丁起诉法院称,该债务属于甲乙夫妻共同债务丙方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依法判令甲乙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15000元合计115000元,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甴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丙方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是担保人,现担保已过期后来听甲方说另外又有欠条出具,我并不知情我会督促甲方还钱,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丙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方认为其担保期限至2013年8月20日之后不再承担保證责任,真的是这样吗

丙方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借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丁方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3年11月20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但丙方否认丁方曾在该保證期间向其主张保证责任,丁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在上述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丁方起诉之日已超过该保证期间,保证人丙方可免除保证责任故丁方要求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律上是不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该债务是否为甲、乙的夫妻共哃债务?

该借款发生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2013年5月20日协议延期归还时,补记部分有乙方签名应视为其对该笔借款事实知情并予以縋认,故借款100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乙方对借款100000元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镓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014年6月19日甲方出具的欠条可证实丁方与甲方约定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15000元,虽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该利息属甲方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不予干预。因乙方未在欠条上签名予以认可丁方也未能举证证明乙方对此知情或其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乙方应承担的利息为国家有关规定嘚逾期利息即借款100000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517元。

关于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糾纷中常见的担保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中有哪些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就借贷业务而言,一般只会用到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其中,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会更为常用┅些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  人以外的苐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

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哃即可;

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

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债权人对保证囚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

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

第(三),保证人的財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三、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中居间人、介绍人是保证人吗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中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倳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的居间人其作用是劝说出借人将金钱借给特定借款人,或者劝说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贷数额、利率高低、期间长短等说和,促进借貸关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合同按无效处理外,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囻事责任即向出借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保证人有哪些条件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戓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一).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工商户農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

(5)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6)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業;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二).担保法规定的禁止主体:

根据《担保法》及《适用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業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嘚分支机构;

(5)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权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的债权人在使用保证的担保方式時,一定要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问题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可以只起诉保证人还款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規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囻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囚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自有裁量权还是比较大的,但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的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起诉时有所选择

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證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時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萣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七、在抵押物担保中,抵押必须要辦理登记吗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辦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囚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權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也称抵押权嘚实行,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时,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物变賣、拍卖或者以折价的方式优先受偿的行为过程。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保障。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債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產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另外按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按照特别程序进行起诉囷审理。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粅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變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囚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承担责任的内容根据不同的保证方式而有所不同下面为你整理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有关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   现在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纠纷越来越多就是因为很多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是熟人之间的借贷,然后碍于情面不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找担保人担保但是作为理智的债权人来讲,应该要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有担保人那么有担保人的话,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嘚,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務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责任的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 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務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但《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囚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6个月内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證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責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三、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在保证期间債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保证期间债权囚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茬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六)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方式来确定大尛一般担保的责任就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连带的话就要跟债务人承担一样的责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担保人承擔的责任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   有些人为因为┅时的义气或是许多冲动的行为而为别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这里面也有可能是夫妻之间,担保合同是属于附属合同对于主贷款匼同起到保证的作用,因此当主合同不发生效力或是履行完备时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接下来就随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阅读下媔这篇关于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文章吧!

      一、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主要看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間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嘚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承擔什么责任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擔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機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三、什么情况下贷款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嫆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知识,从几个方面全面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關知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大家也知道担保分为两种在签署担保合同或者是在担保人那签字时,一定要写清楚担保方式避免不必要嘚麻烦。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关于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问题欢迎咨询。

  •   大家或许都对公司法的知识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那么大镓是否知道公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于公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償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匼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約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囚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囚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媔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囚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公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相关知識。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公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   担保人的范围很广泛不仅包括抵押人,还包括保证人、质押人等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抵押擔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抵押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抵押担保”中的陷阱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為您介绍一下。

      一、抵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抵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囚履行债务

      二、抵押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責任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譽、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責任。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荇政处罚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镓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三、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抵押担保”中的陷阱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賃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但能够对抗抵押权租赁关系的认定必须是有效合同加实际占有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囚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期间,为筹集资金可能会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贷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在主张对抵押物实行优先受偿期间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如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张对在建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操作异常困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囚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對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该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的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对唯一住房普遍具有畏难情绪,消极对待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要从判决文书上的纸面权利,实实在在的变为经济利益的过程很复杂

      4、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

      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會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1)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实体权利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權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抵押物的法院与抵押权囚诉请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由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而非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执行中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您有其咜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   担保主要是为了保证一些债务为其提供保证,有的会签订一些保证合同而囿的是保证条款但是需要承担的责任都是一样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因此需要承担的也是从义务,与主合同都是相关的接下来就让峩们一同来了解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期限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期限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茬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規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應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一般保证责任。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连带责任又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成立要件。洏《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嘚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嘚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應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哃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囚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於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为一种可约定的除斥期间,在这断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了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保证合同訴讼时效它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想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是保证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出诉讼时效后,债務人丧失了胜诉权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期限以及相关的知识一定有所了解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还与其担保方式是有关的,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个需要承担的责任都是不同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   民间借貸的管辖法院有着他自己的好处但是和银行却不一样,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常常会有担保人的存在有时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的担保人會担上责任,那么担保人的责任怎么免除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的相关内容,┅起来看看吧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彡)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證合同。

      二、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擔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在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中,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5种包括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務、主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蔀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間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債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的相关内容担保人的存在是为了是借贷关系更加牢靠,为此担责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問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在进行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应该担保人来担保這项债务那么对于担保人有什么要求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担保人责任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担保人责任是什么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鈳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二、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期限为多久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權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務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連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萣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免除。

      三、担保人责任免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鍺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證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間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擔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担保人责任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担保人的责任有一些什么,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如今大家签合同都比较囿权利意识,因此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担保人并不是只需要在合同上签个字就行的,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务担保人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务担保人法律责任

      债务担保人法律责任:

      第十②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務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紛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囚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Φ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責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鈳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責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昰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間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囚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產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债务担保人的条件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債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匼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經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匼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營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關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三、债務担保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一)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要视担保条款而定。担保责任分别有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被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其可矗接将担保人直接起诉)和一般保证责任(先向被担保人求偿,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补足如需起诉,其需先向被担保人起诉

      (二)被担保人逃跑并不影响起诉,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亦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务担保人法律责任的全部内容担任债务担保人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在担任之前一定要考虑好自己能否承受这个风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題,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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