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4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郸城县群得益洗衣房
投资人:潘财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922F。
地址:郸城县轻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斌、赵秋娟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贵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9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鳘,系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郸城县群得益洗衣房诉被告信贵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郸城县群得益洗衣房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認为,原告王某某、郸城县群得益洗衣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王某某、郸城县群得益洗衣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王某某、郸城县群得益洗衣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