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有事业单位职工患精神病2015

员工患精神疾病 企业该怎么办?_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爱微帮
&& &&& 员工患精神疾病 企业该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所聘用的员工如出现精神疾病,单位应如何处理其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与处理问题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难点,用人单位应谨慎决定,并不能断然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否则很容易造成违法。同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有: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后的处理、医疗期待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偿金等问题。一、试用期内的处理1)是否存在医疗期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医疗期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受到本法第42条规定的限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考虑医疗期的问题。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 “劳动者患精神病的”, 则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是否需要给予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因为医疗补助金支付的目的,是在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并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时,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还需要继续治疗的,单位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补助金,所以对试用期的员工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二、试用期后在合同期内的处理(一)医疗期问题1)是否给予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2)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在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规定是可以延长医疗期。医疗期的延长,可以申请由当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3)医疗期待遇在员工医疗期内,除应同意员工休息治疗外,还应该给予员工病假工资,同时给予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是否可以解除或是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理解,在员工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同,但是对是否可以终止,法律只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期还未届满的,可以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到医疗期届满之日,同时,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可以终止,终止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在医疗期满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届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只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此并非简单的作出解除,而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需要单位对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如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如可以安排较为轻适合的工作给员工,如仍不完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处理。(三)在解除或是终止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医疗期满后,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职的员工,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并同时也应该支付医疗补助金(本人6个月的标准工资),对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在2008年后的工作年限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前的工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同时也没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 此稿件为延展阅读内容,稿件来源为:中国土木英才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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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有精神病怎么处理
湖北-武汉&05-23 18:54&&悬赏 0&&发布者:周厚银 &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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