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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内行好人帮帮忙!我是康美公司请的一名导购员,在中百仓储任职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求内行好人帮帮忙!我是康美公司请的一名导购员,在中百仓储任职,卖酒,其中天之蓝酒买一瓶返50块钱购物卡顾客 我是康美公司请的一名导购员,在中百仓储任职,卖酒,其中天之蓝酒买一瓶返50块钱购物卡顾客,要求留顾客电话回收顾客购物小票,公司在打电话审核,其中有几个顾客是内部员工购买,就因为我在报表上没有备注内部人士,结果直接从我工资里双倍扣了700,整个二月份没有休息一天,每天上13个小时,一天就补助了15元,也没给我们购买社保,不应该扣罚我的血汗钱!
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在新公司任职两个月的时候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后又干了两个月突然把我辞退,四个月的工资一直托着没给,因事故移交法院处理,事故划分还是对方全责,只因对方没有赔偿公司,故公司一直拖欠我四个月的工资,我想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我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讨回我的工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辞职期间,不准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我是某商场专柜的一名导购员,家里有急事需辞职,结果公司说要一个月,我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导购员因与顾客发生争吵被公司开除,我可以获得会么补尝 因为顾客不满意服装没号发脾气我顶了一句,之后她就骂我,因为她骂到我妈及咒我全家我反过来也骂了她。随后她投诉我。我被公司罚了钱也向顾客道歉。但公司还是开除我。我工作一年多能得到公司补尝吗。
我在绍兴市区“xxx”开的“xx”专卖鞋店当导购员,那里对车辆看管有保障。后应缺人,被调到了鲁迅路口店上班,就没有人看管。在日晚8点左右,电瓶车被人偷走了,问一下能找所在的营销公司索赔吗?有这样的法律法规支持这样的权益保护不?
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在A公司上班,被分到A公司的一个项目上班,在此期间,按公司规定本人应得的通讯费和劳保,共计7500元,A公司没有及时支付此费用,给了一张公司内部存款单,并盖公司财务章。
2008年4月与A公司续签合同(合同时间2008年4月-2010年4月),并调到公司上班。本人于2009年10月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每月的通讯费,公司没有给予结算,部门开了张证明,证明在公司上班期间的通讯费没给予结算,证明上盖了部门的公章。
本人多次去公司要求给...
您好,我之前是一个私人单位的财务,自09年7月经应聘来到公司上班,公司是以厂家办事处的形式运行的,我不了解其是否合法,不过厂子的合法证件办事处都有,我决定在公司工作,上班不久,经理(办事处负责人)要求我以自己证件去银行开户,以方便公司转账及入账工作。工作期间有客户的几笔款项入账,但是都及时的在银行取出后交于负责人。工作三个月后,我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的发展,决定辞职,于是与公司另一员工办理了财务上物品的交接,同时对银行卡的资金去向做了说明,以此证明...
于80年7月到10年4月底在龙泉一家私企上班,月底已辞职。2010年这四个月绩效工资我能要回来吗?从09年1月开始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当月基本工资(约80%)下月底发放,绩效工资经过公司考核年后才发放(一般都要拖到三月底四月初)。如果能要回来,该履行怎样的程序?
我和三个同事一起开车去买鱼,我的一个同事开的车,车刚开出不久就坏了,一个同事打电话给另一个同事要他来修车,那个同事来了修完车后就偏要开车拉我们,我们不让他偏要拉,车开出去不远就翻了,那个司机被压在下面了,现在在住院,我想问我就是在车上坐着,打电话叫那个受伤的司机来不是我打的,组织去买鱼也不是我组织的,是他们叫我一起去的,我想问下,我要负什么责任吗,我应该拿医疗费吗,我们开的车是公司的农用车,我们开出来公司和经理并不知道,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我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的质检,每天都要经手不少食品,有两个问题一直比较含糊需要咨询,请大家帮帮忙,1、是不是所有定型包装产品在产品标识上都要注明执行标准?未注明执行标准的违法吗?2、定型包装冷冻水产品(带鱼、鲳鱼之类的)标识上需不需要生产日期?我见到大部分水产品都没有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未注明的是否合法?
大家帮个忙,谢谢了! 我的意思是,我们要用这些原料(比如肉、鱼、调味品、米、面、油等),就要和超市、批发商之类的购买,他们卖给我们的时候要由我进...求一个答案网的账号,或者帮帮忙下载一个文档,只需要一个下载豆,谢谢好人啦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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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出大事了!供电公司玩忽职守,还我三条人命!!!!!好心人给帮帮忙!跪谢!! &&
华声论坛 .cn/forum-362-1.html
  出大事了!!!!供电公司玩忽职守,还我三条人命!!!!!!!!!!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关于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办事处坡埠居委玉亮超市火灾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作如下反映,望有关领导予以关注、解决问题,并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日23时51分,玉亮超市发生重大火灾,烧毁建筑物175平方米,并导致直接财产损失达12万余元,并无情的夺走了反映人亲属朱玉亮(1987年生)、付宝美(1988年生)、朱家兴(2010年生)一家三口人的生命,使反映人一下子失去了三位至亲人,全家人陷入了无比的痛苦之中,朱玉亮系反映人(朱建省
王崇欣)的唯一儿子。
  该事故后经临沂市河东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临东公消火认字(2012)第003号认定,火灾是由电源线发生短路引燃导致该次火灾事故。
  反映人儿子开的超市的供电设施、电表及保护器和居民3家用电共用一箱,表未分离,所用的电为工商业用电,按照用电规则,应与农用电分离安装其设施,并安装相应的避雷、保护器等附件安全设施,而供电部门却未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则,既未分离安装,也未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更为严重的是该电表箱在2011年―2012年两次发生火灾着火事件,在反映人的投诉下,供电部门进行修理更换,偷工减料,严重不负责任,在既未检修,也未更换已烧坏的保护器的情况下,在号用反映人的电线直接接入室内,在未有保护器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严重违反安全用电安全规定。供电企业本质上是企业组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基于所经营商品的危险性与防范的专业性,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其应负有一定限度的注意义务,无论行政管理规定有无设定,这种义务都是客观存在的,供电企业如怠于检查而送电,则违反了勤勉注意义务。
  关于反映人状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临沂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2)河民初字第2432号案,法院一审进行了判决,仅对供电所提供的供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为依据,不分青红皂白,无视反映人的提交的各种证据,处处为供电公司着想,看着软弱无力的人民,竟然驳回反映人的上诉,这里面不知道有什么阴谋。
  根据《电力法》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而供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并未与反映人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却在一审过程中出具捏造的他人私自签订的合同,经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审定,不是反映人本人填写,如果电力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更换保护器,使用商农电表分离的规定,排除事故安全的隐患,不强行送电、违规操作,这一事故的发生可以避免。
  根据《电力法》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一、电力部门对漏电保护器运行管理制度有严格的规定,且明知没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已损坏不发挥保护作用而强行送电,供电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说明书功能载明:“本开关主要用来对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进行保护,也可用来防止因设备绝缘损坏,产生接地漏电所引起的火灾”。此功能,对于有专业电力知识的被告是应该知道的,对不安装保护器的危险性具有充分预见能力,赋予其勤勉的注意义务。按电工常规,保护器一般安装在电表箱内,供电公司在计量用户用电量时完全可以发现受害人家中未安装保护器或保护器已损坏应及时更换,但其怠于提醒及采取适当措施,存在不作为的过错。且该过错与发生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有保护器通常可以起到保护作用,漏电保护器与电表是配套设施,而该保护器的安装是与重新更换电表应一同进行安装、使用的。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安装电表后的附随义务,是被告必须履行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应该必须履行,义务不能放弃。因此,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不是供电部门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 供电企业对用户安装保护器负有安全检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的法定责任源于行政法律。不仅如此,供电企业在供电服务期间,对用户内的保护器有专项检查权。由于用户的电表箱是由铅封住,用户对电表箱里面存在的问题一概不知,供电公司派电工维修电表的同时,并未口头告知用户漏电保护器早已损坏需更换,也未给用户书面出示整改措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条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都有安全用电的责任,前述两法也规定供电企业有权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授权 ,电力部制定了《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按照一般法理,权利可以放弃,但权力不容放弃。在制度上,安全检查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义务,不容放弃的义务应当履行。
  三.供电企业有监督检查制度保障
  在现有制度设计中,供电企业有强制检查的权力。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不仅如此,供电企业经检查认为用户供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有权责令纠正,直至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中止供电:……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
第六条 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十六条 安全监察例会。部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召开例会一次。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监察活动。各网、省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具体规定了供电企业对用户的用电检查范围,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两种形式。
  同时,《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止供电的条件及程序。
  因此,供电企业履行注意义务,在制度层面是有保障的。
  四.供电企业对用户供电设施安全缺陷所致事故不能免责
  电能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每户居民家中安装保护器,对避免火灾伤亡后果有着重要意义。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1992)》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防触、漏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用电设备安装应符合DL/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方可接电”。同时规定,供电公司对用户安全用电有定期巡查的责任。
  在用电人未安装保护器的情况下,供电公司仍然送电,违反合同义务,形成安全隐患,因此,供电公司对用户死亡存在过错。
  民事基本法律规定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行政规章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可参照适用,但其如与民事基本制度不尽一致,应优先适用民事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被告供电公司的过错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1、未按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对用户用电安全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于用户没有安装有效的保护器,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其安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2、被告没有履行安装电表后的附随义务即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未对安装电表后的用电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3、对用户的输电线路未安装有效的防漏电、防触电装置;或者在线路跳闸后,未经安全巡查即送电,违反勤勉注意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供电公司按照《电力法》和《安规》来认真履行电力服务,把安全隐患消除还能有这么一出出生命悲剧的发生吗?正是因为供电公司漠视老百姓生产、生活安全,安检工作存在严重的漏洞,不把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没有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国家电力方针落实到位,才致使了这起生命悲剧的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一个家庭带来的悲剧谁堪重负?给亲人们带来的心灵上的痛苦和创伤谁能修复?国网公司长期宣传的电力安全是怎样贯彻落实的的?试问供电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安检方面严重不作为是否应该被问责?“安全第一”对于供电部门来说绝不是一句空话,任何漠视安全生产的供电部门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和“血的代价”。
  这起悲剧的发生,给反映人家庭带来的悲剧谁堪重负?给反映人亲人们心灵上带来的痛苦和创伤谁能修复?我们相信:对于供电公司,这种漠视生命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和付出“血的代价”。生命与金钱相比,谁最重要?希望供电公司在这一事件中接受教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再一次上演,这样的代价太大了,让我们不堪重负。希望领导成立调查组,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替我们人民当家作主,还我们一个公道!出现这么大的火灾,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给供电公司打电话,供电公司没有派一个人到我家负责协助调查,我们到供电公司讨说法,电业部门的领导人竟没有一个人露面,还扬言若我们堵门,就要从我们身体压过去,可怜我们老百姓无权无势,走投无路,只能以此来讨说法,而电业公司财大气粗,把我们老百姓的生命视若草命,希望广大网民和好心人发发慈悲,看在我们这么可怜的份上,上有老,下边还有一个孤儿,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啊?求求你们帮帮我们渡过难关,跪谢!
  受害人家属电话:
回复时间: 15:47
供电公司玩忽职守,三位亡灵何时安?5s被偷了~现在已经查出他刷机用的手机卡iccid编号跪求各位好人帮忙查一下这个编号得归属地和信息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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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偷~现已经查刷机用手机卡iccid编号跪求各位帮忙查编号归属信息~卡号(移)谢各位
虽同情楼主楼主真想营业厅能查并机主外提供服务;查没用能作证据使用淡定另买手机吧
(ಥ_ಥ)刚买十五天。。。
深表同情,但真的是找不回来了,如果楼主不怕麻烦的话,建议报案登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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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移公司苹客户直接通知禁止手机使用并且锁定该卡
前提是你有购买5s的所有证据,包括你在苹果手机里的电话卡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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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急,接到一个面试电话,由于信号原因没听到公司名称,只有一个号码,求好心人帮忙查一下是哪个公司?谢谢。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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