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自费部分能报销吗项目医院不申明,可以不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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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孩子患重病,必须做肝移植,才能挽救生命,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现在无法报销。生活困难。求帮助,该怎么办
领导,你好。孩子今年五岁了,孩子患病也五年,在兰州各大医院治疗,看不好,我们只能回家保守治疗。孩子长期黄胆不退,又找不到原因。去年孩子状况不好,加上肺炎,我们住进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第二天孩子就消化道出血,吐血300毫升,我想孩子没救了,我该怎么办,当时就觉得天塌下来了,结果孩子的主治医生给了希望,说孩子能做肝移植挽救生命,而且术后一般恢复很好,医生的名字叫高霞,她是很好的医生,给了孩子希望,也给孩子第二次生命。孩子血止住了,医生说让我们去上海仁济医院,马上去,我们买好第三天火车票,我们问医生能开转院证明吗,医生说可以,那早上办出院,下午办转院证明。我老公下午去医院医务科,他告诉我老公说找医生开,医生说她不负责开,找医务科,那天也没办上。推来推去,后来去了上海,我妹妹和我妈都去医院说办不了,找主任说你们都出院了,办不了转院证明。我想为什么没出院不说,医生也没说。我现在已经在上海了,我急也没办法,我只能先给孩子看病为先。在上海医生给孩子评估孩子已经消化道出血,有第一次会频繁出血,孩子的做肝移植,不然情况不好。孩子的血型和我老公一样,家里两个叔叔,姑姑都配型了,孩子运气不好,没有人配上。只能等肝。只能在上海等,怕有肝源,来不及做。我们有在医院周围等了8个多月,也没有上班,没钱只能回兰州,8月份 回来兰州,第一时间找主治医生。医生说现在医院不开转院证明了,而且谁开谁负责出钱。向我们回来报销,谁负责报。她也没有办法,这是医院规定。我们也不知道该找谁。医生这样说我们也很难办。到十一月份,医院打电话说有肝源,我们赶飞机去,去一次的一万,3个大人加上孩子,光飞机票7500,去上海也没住院。只能在医院周围等,一等不知多长时间,等到大半月,没消息。我们就回来,因为害怕连孩子做手术的钱,都没了。回来老公上个班,多少费用少一点。到第三次去上海我们住到医院了,医生说最近有肝源。结果一等有是一月。期间我有给打电话给主治医生问转院证明,能有别的办法办吗。医生说已经停办了。办不了。我们只能先给孩子看病,生怕错过一点机会。我们在医院等到年过完,也没消息。一年就这样过来了,七八月份我们又去了北京,天津。听说肝源多一点,机会多一点。在上海年过完,我们又想回兰州,又怕回去,怕孩子等不住,这一年孩子经常消化道出血,拉黑便,拉血。我们只能在家保守治疗,希望过一俩天能好,还好孩子还能闯过来。今年2月17日晚上7点多 天津打电话说有个孩子肝源,孩子能配到。我们商量一下,没办出院我们去了天津。我们又怕医院骗我们,但有希望,我们要不顾一切救孩子。去了很顺利,孩子零晨3点做的手术,孩子有救了。高兴又担心孩子术后并发症,怕又花很多钱。孩子受罪。有时候手术失败得第二次手术。我们已经举债看病,万一有事,真没钱承担了。孩子挺好很争气,手术很顺利,状况少。做完手术费下来花了22万。不算其他费用。一年40万没了,本想回来报销一点,减轻一下家庭负担。没想到没转院证明,一分都报不了,我们先在无能为力,孩子每月检查费用加吃药得3000多,老公每月工资3000过点。没法承担孩子的费用。孩子的爷爷奶奶都70岁了,奶奶为孩子担心,胃成了萎缩性胃炎,吃不了东西,也没办法带孩子了。我只能带孩子,上不了班,我们都没有正式工工作,只能打工,我的户口在雁滩,我的老公是天水人,有名没钱。我们现在没办法解决问题,医院去过了,医院说不办理。可医保局没转院证明不报销,真走头无路,求求政府帮忙解决一下问题,帮帮我们。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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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对象]:城关区政府&&&&&[浏览次数]:
[留言回复单位]市民政局&&&&&&& 15:29:06
&&& 您好,您如果是兰州市居民,家庭符合低保条件可向居住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留言回复单位]市人社局&&&&&&& 16:44:48
&&& 尊敬的网民: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局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兰政发[2001]11号文件 第十八条规定 “参保人员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经治疗单位批准,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经批准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兰劳社发[号和兰财社字[2001]18号规定“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就诊、就医的,须经医治医疗机构批准,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期办理手续者,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需转往省外就医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省外转诊、转院规定的条件,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人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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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住​院​病​案​首​页​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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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不能直接证明输血打针搞四家医院传染丙肝败诉
003年6月17日,陈&&到第一人民医院血液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后经检查诊断为丙肝后肝化,于日转入肝病科,日出院。此后,陈&&先后在河南省中医学研究院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平顶山市中医院多次住院治疗,于日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认为陈&&的丙肝病毒系在第一人民医院、一五二医院、口腔医院、新华区医院治疗期间感染所致,引起诉讼。
原审另查明:陈&&于日在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住院治疗6天,第一人民医院日的住院费收据显示:陈&&支出项目为房费、西药费、中成药、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其他,住院号为30274。其中,说明栏注明治疗费包括放疗、换药、接生、注射、针灸、灌肠、导尿等。陈&&于日、日、6月21日、7月20日在一五二医院门诊治疗,支出项目为西药费、处置费。陈&&还于日在一五二医院治疗30天,日一五二医院住院费收据显示:陈&&支出项目为“……治疗费、x光费、床位费”。其中,说明栏注明治疗费为换药、注射、灌肠、陪护等。死者陈&&于日、10月27日在新华区医院治疗,新华区医院住院处票据显示陈&&的支出项目为西药、中成药、中草药、住院费、处置费、手法费、外检费。原审庭审中,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提供了口腔医院门诊病历薄一份,但门诊病历薄未登记病人及治疗内容;上述四人各提供丙肝抗体检验报告单一份,结果均显示阴性。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要求第一人民医院单独赔偿2003年死者陈&&在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误诊误治费用25397元(时间日至日),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第一人民医院已赔偿其人民币10000元,调解书已于O日另行制作。
原审认为:陈&&无输血史。根据卫生部发布的《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要点》,医疗卫生机构只有使用被丙肝病毒污染、且未经严格消毒的针具进行注射才是丙肝病毒经血传播途径之一。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仅凭其提供的第一人民医院日的住院费收据及日的一五二医院住院费收据,不能确定该两家医院实施了使用被丙肝病毒污染且未经严格消毒的针具为陈&&进行注射;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提供的新华区医院票据中的支出项目并未明确记载有针灸项目支出,不能证明陈&&在新华区医院进行了针灸的治疗行为;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提供的口腔医院门诊病历薄未登记病人及治疗内容,不能证明陈&&在口腔医院进行过拔牙镶牙的治疗行为,故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以陈&&在第一人民医院、一五二医院、新华区医院、口腔医院感染丙肝为由,要求赔偿,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77元,由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负担。
宣判后,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陈&&在第一人民医院、一五二医院、新华区医院、市口腔医院多次进行各项治疗,上述四人在原审时列举了四家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24条证据。以上证据证明,包括第一人民医院在内的上述四医院对陈&&“实施了医疗行为”;包括拔牙、镶牙、注射、输液等,均未使用一次性针管,符合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丙型肝炎是医源性的,由于上述四医院对陈&&实施了上述医疗行为,就成为陈&&被感染丙肝的主要方式。第一人民医院于日至日将陈&&的丙肝后肝硬化误诊为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已构成误诊误治。依据
“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陈&&凭以上事实和证据,于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立案后,立即申请医学鉴定,由于上述四医院未提交住院病历等鉴定材料,致使医学鉴定不能进行。依据相关法规,上述四医院应当承担败诉责任。原审判决掩盖事实真象,对陈&&的死亡原因断章取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支持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的诉讼请求。
第一人民医院辩称:1、对于感染丙肝,没有侵权事实,侵权不能成立。感染丙肝的途径非常多,医院不是唯一的传染源。该院在1995年已经使用一次性注射针具,注射传播是不存在的。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一直未完成举证义务,证明具体哪一家医院实施具体医疗行为侵犯陈&&权益。2、对于误诊误治,已经原审法院调解做出处理。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五二医院辩称:1、陈&&仅在一五二医院进行过门诊治疗,提供的票据不是住院票据。2、医疗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一五二医院没有侵权事实。3、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陈&&在一五二医院输血;注射行为是正常合法的医疗行为,门诊治疗不会感染丙肝,请求维持原判。
口腔医院辩称:死者陈&&与口腔医院不存在医患关系,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新华区医院辩称:陈&&只在新华区医院门诊进行治疗,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无证据证实陈&&在新华区医院进行过侵入性治疗。新华区医院无侵权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卫生部发布的《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要点》,医疗卫生机构只有使用被丙肝病毒污染、且未经严格消毒的针具进行注射才是丙肝病毒经血传播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没有输血史。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仅凭其提供的第一人民医院日的住院费收据及日的一五二医院住院费收据,不能确定该两家医院实施了使用被丙肝病毒污染且未经严格消毒的针具为陈&&进行注射的医疗行为;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提供的新华区医院票据中的支出项目并未明确记载有针灸项目支出,不能证明陈&&在新华区医院进行了针灸治疗行为;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提供的口腔医院门诊病历薄未登记病人及治疗内容,不能证明陈&&在口腔医院进行过拔牙镶牙的治疗行为,故李雁群、李英英、李明明、李彤彤以陈&&在第一人民医院、一五二医院、新华区医院、口腔医院感染丙肝为由,要求上述四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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