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 律师风控负责人可以是律师吗

规范管理人登记
三分之二私募面临被撤销资格_私募_界面新闻2月5日下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即可又引来私募小伙伴们纷纷转发。
这两天基金君看到,协会陆续出台了私募内控指引、私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年底政策密集发布期令人浮想联翩,监管来了,2016年行业将发生巨大变革。
一晃私募备案登记工作开展已有两年了,看着私募行业的逐步发展、壮大,被认可、在规范,相信每一个从业人员内心都是感慨万千的。基金君犹记得,两年前协会颁发首批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不少老牌私募人士拿到以后都很激动,私募行业经历了十年风雨路,如今终于成为正规军。
基金君看到,今天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经历前两年牛市,基金君周围的朋友也有不少&奔私&创业,真正在经历着一个私募大时代。
抒发了那么多情怀,基金君也得言归正传,大家一起来看看最新监管的声音,用心解读以了解政策方向。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细看下来,主要有几个点,一是私募以后不再发放纸质、电子牌照了,避免征信乱象;二是拿了牌照不发产品的要被取消资格;三是不及时报送季度、年度等信息要被列入异常机构;四是私募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五是私募至少2名高管要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不发纸质、电子牌照了打击非法征信
首先《公告》说了,以后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基金君知道,一些私募拿着协会的牌照玩坏了,夸大宣传自己是经过权威部门认证的,来达到自我征信的效果,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非法集资等,还有的甚至倒卖牌照,非法办理。这些都对行业造成很大伤害,也有违了备案的初衷。尽管协会一再强调了很多次,还在协会网站郑重公布,但乱象依旧不断。现在协会索性不再颁布这样的牌照,只做备案登记。
2/3私募面临资格撤销拿了牌照不发产品要取消资格
《公告》规定,登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是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备案产品的,就要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了。
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是新登记的私募,如果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产品;二是登记满了12个月的私募,在今年5月1日前还没有备案产品;三是登记没满12个月,在今年8月1日前没有备案产品。这些统统要被注销原来的牌照。
原来私募有两万多家,但协会通过调查发现,竟然有69%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登记但是未备案基金,数量超过1.7万家。不少机构最初不管三七二十一,快速、盲目登记牌照,有的甚至没有实缴的注册资金,为自己开展别的业务做背书,已经欺骗了一大帮投资者,尤其是一些私募股权机构。
基金君觉得,这么做是为了杜绝一些没有实质业务开展的私募,拿着牌照四处招摇撞骗,你必须要在管理产品、真正做投资,人家才能让你持牌,而且产品需要经过协会备案。有个私募小伙伴告诉基金君,现在私募产品备案要求也在提高,材料不完整、程序有问题的都不让备案。现在加强管理,正好洗掉一批不好好做投资的机构。
不及时报送信息者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公告》规定,私募管理人要及时通过备案登记系统报送私募产品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如果做不到,会被暂停受理产品备案申请,如果累计达到2次的,要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另外,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产品备案不了了,自己也登记不了了。
有些私募觉得备案后就一劳永逸,然后从来不更新信息,不报季度、年度运行情况,产品发生的重大问题,甚至他们的客户也不知道自己的产品运行如何,公司是否还在运作,经常要到出了问题时才知道原来资金被乱用。另外,有些机构不如实填报信息,到处注册多个关联机构,动不动就玩消失、失联。及时报送信息,通过程序上的连续性、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投资者不至于处于信息真空情况,好坏都有说法。
但有些私募存在不太适应信息持续报告制度,没有形成自觉性和合规意识等问题,导致私募行业整体统计数据不完整、不连续、甚至失真。这该如何是好?监管的意思是通过相关惩罚措施,慢慢就形成习惯了。
提交法律意见书
《公告》规定,新私募申请备案、老私募发产品,还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要对私募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基金君认为,法律意见书等于是借用律师事务所的力量来办事。实际情况中,基金君也接触到协会和律所的多项合作,原来在备案过程中,确实碰上过有些私募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等事情,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协会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来帮忙审核私募资格,依靠第三方的专业性进行尽职调查,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这样备案的私募机构资质会更加稳妥。
至少2名高管要基金从业资格证
《公告》规定,做股票等证券投资的私募高管人员都应该要基金从业资格,而不是证券投资的,也至少要有2名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则是必须有的。另外,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同时,协会还对高管拿证做了规定,不仅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还要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并且资管年均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等。
原来浏览协会网站时,基金君确实发现不少私募的高管(除了原来公募出来的,本来就考过,无压力)都没有从业资格证,成为风险提示,尤其是一些民间派的私募人士。现在协会把这项考试纳入旗下,也是为了方便私募小伙伴去考,基金君身边就有私募小伙伴最近在抓紧看书,考从业资格证,不拖组织后腿。
基金君认为,基金从业资格证是进入基金行业基本门槛,而高管作为精英人才,更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加强自律。现在好多做股票的私募其实都已经拿资格证了,重灾区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这一块,高管缺乏职业道德、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有些根本不懂金融的人还去搞投资,连客户都不放心。
其实协会在这方面已经放宽要求了,股权私募只要两个高管取得就可以,而且证券从业资格等其他资格证也能受到认可,但要加考一门职业道德方面的考试。
看完了正规的解读,来听听私募民间的声音吧,其实私募对于新规出台还是有很多疑问的。
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金融民工们扫了一眼平平无奇的股市,纷纷叹了口气准备回家过年~不想敬业的中基协却扔出了个更大的炸弹&&进一步私募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
瞬间在各大讨论群引爆。
心一下子跳到嗓子眼的私募同志们迫不及待逐条逐项仔细阅读,各抒己见展开热烈讨论。有些疑问在讨论中似乎是得到了答案,有些一时都无从得解&&
私募A: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这句话,风控负责人能不能炒股票炒期货?
私募B:我也是这么解读的风险隔离措施
私募C:按照对证券和期货公司的风控要求管理私募基金吧
私募A:那这句话的意思,到底是风控负责人完全不能自己买卖股票期货,还是风控负责人不能参与到公司的投资业务中去?
私募B:我是参照券商风控的监管来解读的,所以理解成不能自己买卖股票
私募C:我觉得应该是前者,前者是包括后者的,避免跟客户的利益冲突,老鼠仓什么的&&不过很难真正做到啊
私募Ⅰ:所谓的备案产品指的是自己发行吧?走资管的不算?
私募Ⅱ:走资管您公司没有备案产品,是由资管通道备案的产品
私募Ⅲ:还是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才好
私募甲:律师意见书怎么出,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某个事务所的名字吗,还是泛指中国的律师事务所?
私募乙:应该是泛指吧
私募甲:是不是所有事务所都有资格,还是有特定的证券资格的?
丙:委托一名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就可以出了,律师事务所没有所谓证券资格的说法
来源:中国基金报最新更新时间:02/06 14:390相关文章乐趣热文您至少需输入5个字评论()监管新规发酵 私募合规风控升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谭楚丹 深圳报道  私募监管新规持续发酵。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2月初发布后,“合规”风暴在私募行业中掀起。围绕“合规”,基金业协会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信息披露、从业资格、法律意见书等方面为私募戴上“紧箍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新规不仅要求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另外还强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然而,由于合规人才稀缺、风控体系建设成本增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不够专业等原因,私募合规之路仍面临挑战。  高管兼任风控与投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基金协会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录中发现,不少私募存在一人兼任“投资与风控”两个角色。  例如宁波一家2011年成立的私募公司,曾发行31只产品,其总经理兼任风控负责人;上海一家在2013年成立的私募,颇具规模,累计发行40只产品,公司CEO也同时是合规负责人。  深圳茶马古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兼总裁朱思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在私募备案和引入法律意见书之前,成立一家私募并通过备案发行阳光化私募产品是相对容易的,一些公司实际上的运营、融资、投资、风控人员配备不足,甚至只有1到2人在做。在业绩出众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般也不会过多关注风控问题。”  如今,如何解决兼任情况,正是这类私募头疼的问题。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负责PB业务的人士透露,公司有私募客户存在“高管风控与投资”兼任的情况,“他们现在正在整改,我们会帮忙查看整改情况。”  他表示,事实上这个要求并不是新要求,只是在过去并没明确。“要看哪些岗位可跟风控重合,譬如可兼任法务、人事,但不能兼任市场、投资、交易业务。”  上海一家营业部总经理则表示,对于准备申请备案的私募,在申请阳光私募登记证明的时候,必须有个高管作为合规风控负责人,且该高管不能同时从事公司投资类相关的业务。  合规人才缺失  上海一家小微私募,其合伙人是公司三款产品的投资经理,他同时是合规负责人。由于出身法律专业,该合伙人在治理公司、搭建风控体系、及时止损上均做到有条不紊。  对于私募监管,他认为应进行分层管理。“国外经验对于不同管理规模的私募,监管程度也不一样。我觉得未来私募行业监管应会出现分层,对于规模小的私募,他们应达到最低监管要求;对于影响力较大的私募,监管对其人员、风控体系应相应加强,形成立体的监管体系。”  对于单独设立合规岗位的问题,他表示,“目前只有大型的私募基金公司有完善的合规体系和架构。风险主要分为公司层面、产品层面和操作层面风险,把这些具体的风险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部门都是难以完成的,除非这个人既懂法律,又懂基金,还懂运营。这类人才是比较少的。”  朱思铭也表示这类合规人才较为稀缺。“新形势下的合规人才要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的知识和经验,从事过基金内控工作,具备风控体系设计及实施经历,但目前这类人才在私募行业还较为缺乏。”  同时他也指出,成本增加也是个问题。“私募公司中与营收息息相关的部门是投资部门与业务部门,一般来说内控属于私募公司后台范畴,一些私募觉得并没有对风控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没有把风控放在相对重要的位置。一旦私募的运营成本增加,再遇上目前不乐观的市场环境,会出现不少私募退出行业的情况,但长远来看,准入门槛的提高,私募的洗牌有助于市场规范。”  私募与律师的磨合期  此次私募行业的规范化,还引进了法律意见书。  对于引进法律意见书的原因,朱思铭表示,“私募要进行风控制度的的设立,包括部门架构的搭建,如何做好投资决策。”  他谈道,“在跟律师协商中我发现,很多律师因为不是私募基金行业出身,对股票投资并不是很了解。短时间内让他们给私募基金搭建完善的内控制度,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律师在制度建立上反而要找我们这个行业的人来咨询。”  他希望法律界与金融界有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各项制度范例的建立。双方的专家出来一起讨论如何为私募基金建立合理的各项制度和律所收费标准,给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指引大家。  上述上海小微私募合伙人表示,目前证券业律师居多,基金律师较少。“有基金律师只懂国外经验,或者只懂如何设立私募基金,但不懂基金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问题。律师会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律师行业会考虑机会和成本,供需两方会有一个培养过程。”  作者:谭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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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发布日期:&&& 作者:
基金业协会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第十五条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 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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