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巫山兴营矿业集团是否营仪阆高速开工了?

原告谭述海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净坛二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长清董事长。

被告刘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谭述海与被告(以下简称“兴营矿业公司”)、刘长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員龚秀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述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营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刘長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述海诉称,2014年原告为巫山县兴营矿业集团公司做井下锚喷遂洞工程工程完工后工程款结算为240313元。当时协议工程完工后一个月之内结完劳务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经原告哆次催收无果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刘长清支付劳务工程款2403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兴营矿業公司、刘长清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原告谭述海作为乙方,被告兴营矿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喷锚支护协议》,载明:“……工程名称:巫山县兴营煤矿井下部分井巷工程喷锚支护……六、工程款支付办法1、喷锚支護按月进度收量,后推一月结帐……”后工程完工,兴营矿业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收方核算确定应由甲方付乙方240313元。2015年6月1日被告兴营矿业公司向原告谭述海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到谭述海主井锚喷劳务工程款共计元大写:贰拾肆万零叁佰壹拾叁元正。巫山县兴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刘长清”被告兴营矿业公司在欠条上盖有财务专用章,被告刘长清在欠条上签字原告谭述海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被告兴营矿业公司出具欠条后未偿还

上列事实,有原告、被告刘长清的身份证被告兴营矿业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喷锚支护协议》巫山县兴营煤矿主井锚喷核算情况,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兴营矿业公司与原告谭述海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后就下欠的工程款被告兴营矿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兴营矿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兴营矿业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谭述海要求被告兴营矿業公司支付工程款24031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兴营矿业公司是合同的相对方被告刘长清作為兴营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名,不能视为刘长清个人的债务故被告刘长清个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巫山县兴營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谭述海工程款240313元。

二、驳回原告谭述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交纳2452.50元,由被告巫山县兴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仩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姩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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