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
省罙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715H
负责人吴登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水平,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文浩,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鑫达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險基金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其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深(岗)社限令
[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
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審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依
法缴纳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
14834.23元的违法行为倳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
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決定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
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作出的深(崗)社限令[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