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信银行泰州分行行长2016年行长是谁

负责人宋建中,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小康,该公司职员。

判决书主文中“一、被告李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99%计算)”,补正为“一、被告李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99%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9200元”。

原告中信银行?????司泰州分行,住:???。

负责人宋建中,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堰区?????备租赁站,住:???九组。

原告中信银行?????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泰州分行)与被告王??、徐??、姜堰区?????备租赁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松前、人民陪审员陆琴桂、人民陪审员蒯雅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徐??、姜堰区?????备租赁站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泰州分行诉称,????年??月8日,被告王??与原告签订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元,合同期限为????年??月8日至????年??月8日。原告按约向王??发放了贷款9000000元,并在借款借据上载明到期日为????年??月9日,年利率为7.5%。同时,被告王??以其所有的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迎宾东巷2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依法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被告徐??系被告王??配偶,自愿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为共同借款人。被告姜堰区?????备租赁站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王??、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被告王??、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泰州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徐??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50156.25元(截止????年??月27日)及自????年??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35000元;2、被告姜堰区?????备租赁站对上述欠款……(本文书还有17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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