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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赵记者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商光华,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住临清市曹岗小区信合山庄5号楼3单元2楼西户。电话:。

  被告一:安建民,男,汉族,成人,河北省爽和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北省临西县临邯路大刘庄乡西20公里路北河北爽和羽绒服装有限公司院内。电话:。

  被告二:田志忠,男,汉族,成人,河北省爽和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临西县临邯路大刘庄乡西20公里路北河北爽和羽绒服装有限公司院内。

  被告三:安建军,男,汉族,成人,河北省邢台市宣传部干部,住址不详。送达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委宣传部。电话:。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百度临清吧、聊城吧、山东吧”、“天涯社区”、“搜狐社区”、“山东社区”等网站发布诽谤原告的贴子、文章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全部相关网站的主页内容;

  2、判令三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在三被告发布、转发诽谤原告的不良信息的相关网站(百度贴吧、天涯社区、搜狐社区、山东社区等)及当地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台等)公开、连续30天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

  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0000元;

  4、案件受理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一系河北省爽和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下称“爽和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二系该公司的股东,被告三系政府公务员,也系被告一的弟弟。

  原告系临清市农村信用联社胡里庄信用社的主任,临清市福临肉业有限公司(下称“福临公司”)系胡里庄信用社的贷款客户。在2013年3月份,爽和公司的投资人安建民与田志忠等人通过中间人找到原告,让原告帮其与福临公司联系购买鸭毛的业务,因福临公司系原告所在信用社的贷款客户,帮助辖区内的企业发展、降低信贷风险也是原告的工作职责所在,故原告就帮助爽和公司与福临公司进行了牵线搭桥,双方企业的老板就此认识,此后,原告再未介入双方具体业务的商谈。在2013年5月份,被告二代表爽和公司与福临公司签订了《鸭毛购销合同》,约定福临公司向爽和公司供应鸭毛,爽和公司向福临公司投放合同定金100万元,在双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福临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违约,导致爽和公司的合同定金无法收回。爽和公司与福临公司签订合同及支付定金的事宜,原告均不知情。

  在2014年1月19日,被告安建军、安建民给原告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原告,要求原告偿还诈骗其的100万元款项,并声称向公安、纪委、原告的单位及上级部门告原告,要让原告名败身裂。原告对三被告耐心解释,原告只是他们业务的介绍人,不知道他们公司与福临公司签订合同及支付定金的情况,更没有欺骗他们,原告与福临公司也不存在利益关系。但三被告不听原告解释,开始以原告勾结不法商人诈骗为由向原告所在的单位及上级部门写举报信,向纪检部门举报,向公安部门以原告诈骗报案,并以“燕赵记者”、“记者崇江”等网名在网络上通过“百度临清吧”、“百度聊城吧”、“百度山东吧”、“天涯社区”、“搜狐社区”、“山东社区”等网站,以醒目的标题“临清市农村信用社胡里庄办事处主任商广华等人诈骗的经过”、“信用社办事处主任商广华诈骗、举报到信用社多日无处理结果”、“反映临清市胡里农村信用社主任商广华违纪情况的经过”、“商广华和福临公司的诈骗人员必须付出沉重代价”、“商广华及福临公司不承认诈骗,为何迟迟不还钱”、“临清信用社商广华们是不是诈骗?上级部门和党委政府不要袖手旁观”、“信用社办事处主任商广华诈骗,举报到信用社多日无处理结果”等帖子发布诋毁、诽谤原告名誉的不良信息,上述信息被网站、网民大量点击、浏览、转发,严重损毁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与名誉,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三被告并对原告所在单位进行攻击,严重干扰了原告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与经营秩序,因此导致原告所在单位对原告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并变本加厉,更加疯狂的在网络上发布诋毁原告的不良信息。为保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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