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在领失业金,现在找到工作了,单位要求交保险,然后去了南京江宁社保局地址,单位要替我交1至3个月,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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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宁交了4年7个月失业保险请问能领取失业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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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江苏 - 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50 咨询人:aer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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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你好,请到社保局咨询办理。
回复时间: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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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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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正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找到新工作,已建立劳动关系,我个人先把养老保险交到社保局,公司只能交公积_百度知道
正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找到新工作,已建立劳动关系,我个人先把养老保险交到社保局,公司只能交公积
正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找到新工作,已建立劳动关系畅範扳既殖焕帮唯爆沥,我个人先把养老保险交到社保局,公司只能交公积金,社保(失业办机构)会不会影响停止发放失业金?
不能交!因为你参加工作了就不能申领失业金,你要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去登记不领取失业金才能再参保。对于你没领取的那两个月失保金没什么的,你只要再交保险费,以为再次出来的时候,缴费时间是畅範扳既殖焕帮唯爆沥和你上次的缴费一直合并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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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的前题是合同到期了不再签约或是单位主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才能领取失业金!社保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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