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最大的建材租赁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阳五金建材租赁销售中心与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東区鑫阳五金建材租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

经营者:刘华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系该销售中心业主住乌鲁木齊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清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岼远县

法定代表人:凌征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阳五金建材租赁销售中心与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阳五金建材租赁销售Φ心经营人刘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2635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至2016年被告承建五彩湾笁业园恒联电厂项目。陆续在原告处购买材料2017年9月2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交易期间为自2015年3月29日开始至2015年11月15日止。

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根据當事人的举证和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阳五金建材租赁销售中心处陆续购买地膜、焊条、铁钉、铁丝等建筑材料合计价款50余万元。被告陆续付款截至2017年9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63522元未付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1份,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对账单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双方口头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材料款现被告逾期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原告方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63522元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原告损失等违約责任。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26352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一审質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Φ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阳五金建材租賃销售中心支付材料款2635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2.83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26.42元,邮寄送达费80元以上合计2706.42元,由被告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另一半受理费2626.4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