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未物价明码标价违法所得是否连续罚款

原标题:卖房未明码标价 罚11万余元重不重?

房地产开发商卖房没有明码标价会面临什么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检查,自治区物价局拟对广西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港的观天下营销中心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行为处以11.39万元罚款,当事人提出对行政处罚进行听证。昨日下午听证会举行,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但认为执法程序有瑕疵以及处罚过重。

未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商被罚超11万元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去年11月开始,广西各级物价部门对全区各在售楼盘进行检查。2016年11月29日,自治区物价局专项检查组依法对广西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贵港市中山北路147号观天下营销中心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核实,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第一,观天下小区基本情况方面,未对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三项内容进行公示。第二,关于商品房一套一标方面,在售373套房源缺少申报价格、销售单价两项内容的公示。

今年4月17日,自治区物价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首先,责令其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其次,对未公开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三项内容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对在售373套房源未公示申报价格和销售单价两项内容的行为,按每套300元计算,共处以罚款11.19万元。两项罚款合计11.39万元。

承认违法事实,但对执法程序及罚款存异议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4月20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收到当事人对拟做出行政处罚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5月12日下午,听证会正式举行,物价部门执法人员、案件当事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贵港市房地产协会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表等30余人参加听证。

在本案执法人员陈述完检查及处罚经过及依据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对整改及处罚2000元的两项处罚并无异议,但是认为执法部门在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未按要求事先进行提醒告诫,同时,认为按照300元每套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处罚过重,也不符合物价部门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决定。当事人认为,按照《价格法》,同一价格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未明码标价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较为合适。

可按套处罚,每套罚300元已是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法人员予以回应。对于当事人提到的未事先告知,属突击检查的异议,执法人员提出,在检查前,相关部门已经在官方网站发布了通知,当地住建或物价部门也通知了开发商,不属于突击检查。而且贵港市城乡建设部门,对在辖区内组织过一次以上有关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提醒告诫,不存在程序违法。

对于当事人提到的处罚过重问题,执法人员回应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这是基于商品房特殊性做出的规定。商品房不同于普通商品,不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替代性,即使同一楼盘,每套房由于面积、结构、楼层、朝向等不同,价格也不同。因此,每一套商品房,即使同一楼盘不同房源的标价行为也是独立的价格行为,经营者每一套在售房源没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各自构成一个完整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每一套在售房源没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按每一套处以罚款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应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以下罚款。自治区物价局对当事人做出的每套300元的罚款已经属于从轻处罚。

在随后的陈述中,当事人承认相关部门针对检查进行了提醒,但仍然认为其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只是未公示单价和申报价,而且及时进行了整改,外省类似情况处罚也比较轻,申请降低对其未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听证会后,自治区物价局将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说明: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 可以选择“不公开”选项,提交后只能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主题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继续有效么?

内容请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还继续有效么?根据物价局管网的文件《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审批工作的通知》郑价审〔2015〕5号,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价法〔2015〕4号,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表示郑价公〔2014〕4号文件有效,未发现有该文件何时失效的文件,请明示。现桂花苑小区物业任何信息均不公开,且强制上涨物业费,否则不给业主续签门禁卡且不续签地下停车位(停车位为业主购买,并非租赁性质,物业不收取月管理费,不升级车库门禁卡导致业主车辆无法进入),说是郑价公〔2014〕4号文件失效了,现在物业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行为,请问该说法正确么?若文件失效请明确声明其失效的文件及何时失效,若未失效请对都郡物业(全称未知,该物业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郑价法〔2015〕3号文件的通知明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第十九条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废止。剩余条款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符的仍然有效。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河南省有关规定,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您所反映的物业公司强制涨物业费、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协议等的上述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您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咨询或投诉。
另据该条例第四十九规定,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消费者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如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可拨打12358进行举报。

  新华网福州9月29日电(刘丰 通讯员 程飞)福建省物价局今日曝光8起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查处的价格举报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

  一、泉州台商投资区路顺道路交通服务中心超标准收费案

  2017年4月,泉州台商投资区路顺道路交通服务中心违反《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超标准收取交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费,属于“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多收费用2500元,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7500元。

  二、晋江市梅岭家友超市虚构原价案

  2017年7月,晋江市梅岭家友超市销售银鹭花生牛奶等商品,采用标示原价的方式进行促销,未标明促销时间,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诈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晋江市发改局依法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三、福建泉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东百佳大药房虚构原价案

  福建泉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东百佳大药房2017年2月19日至28日开展促销活动时,在促销活动的宣传单上标示“红景天粉60克”等12种药品的原价,实际上该药房从未按此原价成交过,属于“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诈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新罗区物价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四、龙岩市新罗区龙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内容案

  2017年8月,龙岩市新罗区龙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立体停车场,价格公示牌未按规定的内容公示。新罗区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五、泉州市鲤城区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未明码标价案

  2017年6月,泉州市鲤城区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没有明码标价。鲤城区发改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六、厦门市思明区爱过海小吃店未明码标价案

  2017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爱过海小吃店销售的豆花没有明码标价。厦门市发改委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七、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案

  2017年6月,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沃尔玛加州城市广场店,销售的“百威啤酒”价格调整后未及时更新标价签,造成结账价格高于标价签标示价格,违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物价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厦门市发改委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八、厦门市俊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17年6月,厦门市俊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同安区发改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福建省物价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遭遇价格侵权事件和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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