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福建注册会计师报备完什么时候才能财务报备

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2014年6月)
一、公司治理
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
2、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
3、证券公司“三会”情况报备
4、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
5、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报备
6、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
7、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8、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二、高管人员
9、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
10、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
1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
12、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年检
1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变更报备
三、证券经纪业务
14、证券经纪人制度情况报备
15、证券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报备
16、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报备
17、证券公司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报备
18、证券经营机构信访投诉情况报备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19、参与公众媒体证券节目报备
20、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报备
2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报备
2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2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报备
2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备
25、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备
六、其他证券业务
26、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报备
2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报备
28、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报备
29、证券公司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报备
30、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报备
31、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报备
32、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期间情况报备
33、证券营业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报备
七、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
34、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
35、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
36、证券公司合规报告
八、报表报送
37、证券公司年报报备
38、证券公司月报报备
39、证券公司CISP系统信息报送
40、证券营业部月报报备
4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报备
42、反洗钱情况报备
43、信息安全事故报备
44、重大、突发事项报备
十、信息公示
45、证券机构信息公示要求
一、公司治理
(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①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②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③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④变更名称;
⑤发生合并、分立;
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
1、报备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2号)
《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最近一年经审计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作为附件。
(3)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文件;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老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4)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 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5)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6)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7)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阅未发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违反审慎性监管要求的,我局在收到完整报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无异议函。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反馈意见。
(三)证券公司“三会”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
(四)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五)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辖区迁址、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关于换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316号)
2、报备主体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3、报备内容
(1)跨辖区变更营业地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先向注册地证监局(迁出地证监局)报备有关材料;迁出地证监局根据日常监管、善后处理以及报备材料的审阅情况,向公司出具明确书面意见,抄送拟迁入地证监局和机构部;迁出地证监局对跨辖区迁址无异议的,公司向拟迁入地证监局报备有关材料,迁入地证监局向公司出具是否同意其迁入的监管意见函,抄送机构部。
(2)公司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5个工作日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变更事项说明、股东或公司决议、相关协议文件、新股东承诺函等报备材料,以及公司关于报备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立案调查等情形的书面承诺函。证监局根据日常监管和报务材料审阅情况,向公司出具监管意见函,并抄送机构部。
(六)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②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③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
④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
⑤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
②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
③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
②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③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的,应当在上述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七)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比例);
(2)增资扩股有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报告;
(3)变更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增资股东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
(5)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6)(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上述(4)至(6)项备案文件的要求。
在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八)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比例、剩余净资产会计处理等);
(2)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决议;
(3)证券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拟资产负债表;
(4)发起人协议;
(5)证券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二、高管人员
(九)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聘任已获相应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拟任职公司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申请表;②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③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3)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的,拟任人除了要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要具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或者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我局报告。
(十)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解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免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我局。同时对上述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
(3)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
(十一)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48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备,提交如下材料:①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说明;②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情况;③代为履行的具体职责范围;④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内部公告等。
(2)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上述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代为履行职务人在对外身份上应标明“代”。证券公司应当将代为履行职务的事实作为公司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年检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关于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08〕3号)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8〕140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已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以及已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应当参加取得任职资格当年及以后年度的资格年检。每年度的资格年检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参检人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检登记表》。
(十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变更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2、报备主体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报备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变更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证券经纪业务
(十四)证券经纪人制度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
3、报备内容
(1)证券分支机构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我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表示书面异议的,证券营业部便可实施相关业务。
(2)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我局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①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②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③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④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⑤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十五)证券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2〕28号)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2〕548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应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证监会换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许可证。证券公司应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因;分支机构员工、经纪人、客户转移或安置情况;原址关闭情况;新营业场所信息系统情况;新营业场所筹建及开业情况等;
(2)内部决策文件;
(3)已变更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变更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新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备案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我局自接受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CISP系统有关公司信息。
证券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营业场所面积的,参照上述要求报备,如不涉及变更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的,只需向我局报备上述(1)、(2)和(5)项材料。
&(十六)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异地证券公司在我局辖区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核准。但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及该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A、B、C类型的说明。
(十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在A、B、C三种类型之间进行转换。在类型转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所属证券公司需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目前经营现状、有效客户数、转换前和转换后的类型、现场客户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完成情况、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等。
(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分支机构转为B型的,要明确为现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的信息系统依托于公司总部还是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是A型),被B型分支机构依托的A型分支机构不得转为B型或C型。证券公司如需我局出具确认函的,需在备案材料中注明。
(十八)证券经营机构信访投诉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信息报送及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434号)
《关于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升级暨利用系统做好机构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648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于每月初、每季度初7个工作日内通过CISP系统报送信访投诉月报和季报;
(2)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每年4月30日前,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案。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十九)参与公众媒体证券节目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62号)
《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报备内容
(1)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其所属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节目播出情况向我局报备。节目应公示机构全称、参与栏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并应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不得在节目中播出联系方式等客户招揽内容。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宣传或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同时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5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提出异议的,相关节目自行播出。
(二十)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安排证券分析师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或者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局报备;或者按月报备相关活动计划汇总表,如计划发生变更的,活动举办日前向我局变更报备。报备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活动自行开展。
(二十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规范“荐股软件”加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105号)
2、报备主体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报备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于相关业务开展前5个工作日,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报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十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
1.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信息报送及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434 号)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 号)
2、报备主体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报备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应向我局报备下列材料:
(1)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在报送年检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将电子版录入CISP系统。年检申请材料CISP系统报送路径为:年度检查申请表通过CISP系统“数据报送”模块报送,年检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通过CISP系统“文件报备”模块报送。年检报送材料中已包含年度报告的,可不再另行报送年度报告。
设有分支机构的咨询机构还应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十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3)资产托管协议;
(4)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5)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6)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四)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在集合计划开展过程中,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我局履行以下报备义务:
(1)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并将上述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2)在集合计划发生开立账户、申请专用交易单元、变更合同、展期、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等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进行备案;
(3)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需事后及时报备;
(4)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备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备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
(5)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报送清算结果。
(二十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报备义务:
(1)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我局和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2)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我局、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六、其他证券业务
(二十六)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2〕565号)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13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月报和年报的相关规定,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直投子公司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2)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我局。
证券公司履行上述报告义务,除采取书面形式外,还应当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CISP系统。
(二十八)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证券承销风险管理的函》(机构部部函〔2011〕547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应在IPO初步询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将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股票承销项目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并录入CISP系统。
(二十九)证券公司修订融资融券业务方案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31号)
《转融通业务监管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75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期间,确有必要修订业务方案有关内容的,应事前向我局报备拟修订方案的相关内容,我局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文件提出问题、表示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实施。
(三十)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2)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编码须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同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三十一)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
《关于下发&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3号&及&证券公司参与利率互换交易专项监管报表&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2〕104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申请通过参与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交易以对冲债券利率风险的,应参照《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市场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4号)有关要求,充分做好制度、人员、系统、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向我局报备。自报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局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证券公司即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开展业务。
(三十二)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期间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根据试点期间的监管要求向机构监管部、住所地证监局、相关自律机构报送有关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等信息。业务开展初期每日报送;一个月后每周报送;3个月后每月报送,并增加业务整体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总结分析。
(三十三)证券营业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6号)
《关于做好取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期货二部函〔2013〕115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营业部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前,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联合对证券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自查,并将下列文件报我局备案:
(1)证券营业部关于开展中间介绍业务有关情况的报告;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证券营业部联合自查情况的报告;
(3)证券营业部至少2名开展介绍业务人员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及简历;
(4)营业部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
(5)营业部现场公示信息情况说明;
(6)客户开户风险揭示、开户资料审查、开户资料传递、合同管理等业务流程;
(7)营业部技术情况的说明。
我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营业部即可开展介绍业务。
七、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
(三十四)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
《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压力测试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99号)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1〕46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并在4月30日之前将年度测试报告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测试方案、测试结论及相关应对措施等。
(2)证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明显变化或接近预警线的情形;确定重大业务规模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等。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三十五)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三十六)证券公司合规报告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2)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整改结果报告我局。
八、报表报送
(三十七)证券公司年报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1号)
《证券公司年报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基本工作要点》(机构部部函〔2011〕1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协调并解决年报审计相关问题,指定董事会秘书办理年报信息报送、披露相关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向我局报备。
(2)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事务所名称、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事务所基本情况、审计进度初步安排等。对首次接受委托的事务所,还应当说明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取得时间、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经历及执行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情况等。证券公司中途解聘从事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并说明理由。
(3)证券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按照《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相关要求编制的年度报告及其附件,书面一式两份,向我局报送。同时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系统)报送书面文档的电子版。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并附董事、主要股东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及董事会审议决议。
(三十八)证券公司月报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填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311号)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至6号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36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
《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2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季度末7个工作日内)通过CISP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综合监管报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CISP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经主要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报表。
(三十九)证券公司CISP系统信息报送
1、法规依据
《关于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升级暨利用系统做好机构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0〕648号)
2、报备主体
3、报备内容
(1)各证券公司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在CISP系统报送和更新公司档案和有关业务报告。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牵头组织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证券公司发生自查自纠事项及后续处理情况,应自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向CISP系统报送。相关记录情况作为会机关和我局认定公司是否符合自查自纠情形的依据。
(四十)证券营业部月报报备
1、法规依据
《关于督促做好&证券营业部监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361号)
《证券营业部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2号
2、报备主体
证券营业部
3、报备内容
(1)证券营业部应指定专人,于每月报告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CISP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证券营业部监管报表》,营业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2)每季度报告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CISP中报送《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
(四十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号)
2、报备主体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报备内容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意见的月度监管报表,电子表格通过CISP系统“数据报送”模块报送。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局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意见的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电子表格通过CISP系统“数据报送”模块报送,电子文档通过CISP系统“文件报备”模块报送。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我局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CISP系统报备的公司档案和公司制度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更新,或统一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十二)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1 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
3、报备内容
(1)证券经营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
(2)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3)证券经营机构在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应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4)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构或者司法机构查处的,应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四十三)信息安全事故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 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就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我局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交易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四十四)重大、突发事项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我局报告:
(1)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的;
(2)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4)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5)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
(6)信访、投诉处理中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异常情况,以及可能引发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十、信息公示
(四十五)证券机构信息公示要求
1.法规依据
《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规范转户销户行为、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16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
《证券公司年报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基本工作要点》(机构部部函〔2011〕1号)
2、公示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公示内容
(1)证券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公开披露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2)证券公司应通过其网站、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以及借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公众信息平台,向投资者公开提示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产品、人员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以及有利于投资者查询、监督的其他信息。
(3)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以及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投诉、接待客户来访。
(4)证券营业部显著位置应公示开、转、销户业务流程,并做好相关流程的解释说明工作,在开户时就应主动告知客户办理转、销户的相关手续及时限。开、转、销户操作时限应当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和行业惯例。
(5)证券营业部显著位置应公示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的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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