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例金融票证罪案例天津找专业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曾因阻碍执法,于2011年10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德军,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鑫航钢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秦某犯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2月1日、2016年3月31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对该案延期审理,2015年12月31日、2016年4月29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分别决定延期审理和恢复法庭审理。2016年7月21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于2016年10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代理检察院张文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蒋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单位南通鑫航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航钢业”)以购货的名义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唐闸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鑫航钢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秦某采取向银行提供虚假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600万元,获取的贷款均未用于鑫航钢业采购货物。被告单位鑫航钢业上述贷款均已逾期,截至目前,仍未偿还上述贷款。此外,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秦某通过路边小广告找到一名男子,谈妥价格后让该男子伪造了“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专用章(1)”、“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3”、“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四枚国家机关印章。2014年1月11日,该四枚印章被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秦某的汽车上查获。经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证实,在2010年区划调整前后,该局从未使用过“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经鉴定,另三枚印章均为假章。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鑫航钢业、被告人秦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负责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秦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秦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通港检诉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单位南通鑫航钢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秦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的起诉。

被告人秦某当庭表示对公诉人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予认可,其辩称该四枚假公章是其捡到的。

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国家机关印章罪,理由在于: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秦某具有伪造印章的行为,公安机关未能查明该印章由谁所刻;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伪造印章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按照刑法谦抑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使被告人伪造了印章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秦某通过路边小广告找到一名男子,谈妥价格后让该男子伪造了“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专用章(1)”、“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3”四枚国家机关印章。2014年1月11日,该四枚印章被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秦某的妻子金某和使用的苏F×××××汽车内查获。经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证实,在2010年区划调整前后,该局从未使用过“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经鉴定,另三枚印章均为假章。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证明其为了提供假证明参与投标,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了一男子,花了800元让该男子刻了四枚印章,后一直没有使用放在其轿车内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

2、未到庭证人金某和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秦某为了贷款需要私刻了“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等四枚印章,听被告人秦某说是看到路边做假章的小广告联系做的。

3、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证明该局于2014年1月11日从被告人秦某的妻子金某和使用的苏F×××××汽车内搜查到印章四枚并予以扣押,分别为“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3”、“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专用章(1)”、“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

4、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该局分别从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南通市通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调取登记注册专用章、征收专用章、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的事实。

5、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2010年区划调整前,该局使用“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管业务专用章(1)”印章,区划调整后使用“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征管业务专用章(5)”印章,从未使用过“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

6、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通公物鉴(文)字[号印章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3”、“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专用章(1)”印文与内容相同的印章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留,即送检的上述三枚印章系伪造。

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秦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秦某系被抓获归案。

9、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秦某具有劣迹。

本院认为,伪造国家印章罪是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秦某通过路边的小广告找到一男子让其伪造了“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专用章(1)”、“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3)”、“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四枚国家机关印章,其中“通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专用章”经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证实从未使用过,另三枚国家机关印章经鉴定均为均为假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侦查阶段对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一直有稳定的供述,且该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秦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认可。被告人秦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四枚印章予以没收(以上物品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由该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良方提起公诉

  为深入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专项行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418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良方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对被告人王君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院会判1—3年,有期徒刑。
如能取得信用卡一方谅解书,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几率较大;但是数额有点偏大,也较难认定,具体得看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书。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该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尤为引人注目。
最高检:“恶意透支”增加两个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公安部门才可以立案,法院可以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规定仍然有效。
“新解释不再‘袒护’‘滞纳金’和‘复利’这一银行业内的行规,顺应民意,体现进步。”昨日,对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点评说:《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与他2008年7月在南京首次当庭质疑这一银行“霸王条款”的思路不谋而合。他呼吁,在刑事《解释》之后,相关的民事解释也应尽快出台,以彻底终结“滞纳金”和“复利”这一“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怪现象。
现在银行起诉持卡人的现状,大多还是要求持卡人归还四块金额:本、息、复利、滞纳金。以2008年7月他代理的南京持卡人王超“信用卡透支7884元,两年‘滚’成3.5万”为例,其中本金7884.05元,合法利息3547.82元,总计1万多元;但由于增加了滞纳金和复利,最终多“滚”了2万多元。罗利军当庭质疑,成为国内“剑挑”银行“滞纳金”和“复利”的第一人。
罗利军介绍,“滞纳金”这一概念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复利”本身是现行存贷款利率的数倍,已含惩罚性质。
银联:填补了信用卡套现的法律空白。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学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新华社
银行:减少与客户“扯皮”的麻烦。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总经理李伟告诉记者,“其实两年前最高法院已出台了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 。只不过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更为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明确了对恶意透支的界定和计算恶意透支金额的方法后省掉了很多麻烦,“以前对于恶意透支定义不明确,银行认为是恶意透支,客户说不是,只是没钱还款,扯不清楚,以后不会再有这种情况了。”
银行对透支信用卡后没有及时还款的客户的催款工作还是很人性化的,即使客户确实有经济困难不能还钱,但只要主动跟银行说明情况,协商解决,比如每月只还透支额的10%,或签定其他定期还款方式的协议,承诺以后还钱,银行也不会与其对簿公堂。“如果不是想恶意逃债,对于银行的催款通知千万不要避而不见,或者是改换地址和电话号码,那样性质就不一样,变成恶意透支了。”
目前各家银行对还款困难的透支客户还有“息费减免”的措施,比如客户透支了1万元,超过免息期后银行按18.5%的利率计息,再加上滞纳金,可能一年后要还2万元,如果客户确实还不起,可以跟银行申请能否减免部分罚息和滞纳金。“如果银行认为客户确实困难,一般会酌情给与减免的。”但是具体能减免多少,这位人士不愿透露,“这个要跟银行去谈,各家银行的标准也不一样。”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只有对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法院才可以判刑。那么,如果恶意透支在5000元以下,银行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呢?对此,李伟表示,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银行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讨欠款,并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第3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贷总额为74.25亿元,比上个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比上年同期增长126.5%。按照国际惯例,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用卡贷款被视为坏账。今年前3个季度,我国信用卡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同比增幅均保持在130%左右。
1、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2、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3、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4、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6、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7、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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