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设置障碍物路怒症引发惨烈车祸车祸怎么办

字体:大 中 小
高速路有障碍物引发车祸 上杭一女子因此身亡
  台海网7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康泽辉&通讯员&陈立烽&高喜文)高速障碍物没有及时清除,导致引发车祸。这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日前,上杭县法院对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速公路管理方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01675元。
  本案受害者蓝某在一家婚纱摄影机构,当化妆师。去年10月2日,外景婚纱化妆摄影结束,蓝某乘坐周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深高速B线返回上杭。
  当行至长深高速B线3205公里时,周某发现前方有一物体,但认为没有安全隐患,并没有减速。可临近时才发现,是立体障碍物。
  为躲避障碍,车辆失控碰撞右侧金属护栏后,仰翻在快车道上,造成蓝某死亡。
  经龙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现场勘查,该障碍物为他人遗撒的长155厘米、宽80厘米的简易床铺“靠背”。
  蓝某的父母认为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肇事路段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上出现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未尽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遂将肇事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是高速、收费公路,周某驾驶汽车按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与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作为提供高速公路通行的服务方,同时为该高速路段的管理部门,应对高速公路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和清扫,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遗撒物品妨碍通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认定被告某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高速路上障碍物引发车祸,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 损害赔偿纠纷 - 北京交通律师网
&& - 损害赔偿纠纷
高速路上障碍物引发车祸,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专家您好!
&&&& 日16时10分,我公司驾驶员周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9K+200M处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3×1.2平方米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路东护栏,致使车壳变形、发动机损坏、轮胎脱落、后备箱钢圈撞毁。司机周某、车内同乘人员田某、李某分别受伤,护栏损坏。&
&&&&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高速公路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周某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乘车人田某、李某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
事故认定后,经调解我公司先后与周某、田某、李某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共支付三人各项损害赔偿款共计30多万元。
&&&& 我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高速路上散落的障碍物引发,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是导致公司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现准备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我公司的损失追偿。
&&&& 请问:高速路上障碍物引发车祸,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专家解答:
&&&& 您咨询的是高速路上障碍物引发车祸,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担责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解答如下:
&&&&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您公司之间因收取通行费用的行为而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您公司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以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应对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原因分析:
&&&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里程的增加,在高速公路上类似案例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纠纷最主要的问题是收费公路与通行车辆的法律关系问题。也就是二者属于行政管理关系还是民事合同关系?
&&&& 因实践中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比较复杂,有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有的是交通行政机关委托管理或者下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还有的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享有路政管理、行政处罚等权力,所以通常将其收费行为称为是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属于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也不不存在事故赔偿问题。但随着体制改革,国家交通行政机关由收费管理变为行业行政管理,原国家计委早在日的计价管(号《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高速公路收费行为更准确地应定性为民事合同关系。&&&&& 既然是民事合同关系就应由合同法来调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收到过路费便于通行车辆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所有交费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否则即视为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本案您公司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本应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管理处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清除该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依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00-650-8280免费咨询电话:
Copyright (c)
北京交通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住邦2000四号楼201室由于物业的安全责任不到位引发的事故怎么办_百度知道
由于物业的安全责任不到位引发的事故怎么办
如果其实因为物业失误导致的事故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谈如何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突发事..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谈如何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突发事件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性爱车祸引发政治交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