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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淮安市鼎顺木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忝鼎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鼎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溪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迋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鹏顺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江阴天鼎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民路**

法定代表人:贡天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淮安市鼎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天鼎装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03执3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州市鼎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淮安凯亚建设有限公司、孙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定州市鼎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南街都市佳苑5号楼商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3404

法定代表人:成迎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席丹,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龙辉,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凯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1D026。

法定代表人:孙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松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柯,江苏曙东律師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市鼎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顺公司)与被告淮安凯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居间合同纠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迎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席丹、窦龙辉、被告凯亚公司、被告孙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未出境工人押金11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5%计算,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共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8日,经原告为被告招收前往几内亚务工人员27名被告收取每人出国押金5000元,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工人未能离境双方于2019年9月24日就退款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被告为原告出具退款声明并约定2019年10月20日之前不能出境几内亚,將于10月25日前退还未出境人员的资料和押金如未能按时兑现,每日将按退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到期后原告人员未被安排出境,被告除退還原告少量押金和工人资料外剩余23人押金115000元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訟,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凯亚公司、孙松辩称,2019年10月13日被告退还原告10000元,还剩105000元未退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日按未还款额5%计算過高请求法院减少,按照年利率6%计算;前期的70000元利息应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后期的35000元利息应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合同是凯亚公司与原告签订嘚,与孙松无关押金应由凯亚公司退还,孙松不负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質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鼎顺公司为被告凯亚公司招收前往几内亚务工人员27名自3月18日至5月27日,被告按每人5000元收取出国押金作为履约保证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盖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押金收据因被告原因工人未能离境,2019年9月24日原、被告就退款事宜协商達成一致,被告给原告出具退款声明一份承诺:其中16名工人的资料全部退回,押金80000元于2019年9月27日18点前退回到原告负责人成迎丰个人账户;剩余11名工人在10月20号前出境几内亚若未能按时出境将于10月25日前退回未出境人员资料及押金,且工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如若未能按時兑现每日按退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给原告出具退款声明以后名单中的两名工人通过被告出国务工,其二人押金另行找被告退还2019年10月13日,被告孙松通过微信给成迎丰转款10000元未能出国务工的23名工人押金11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退还。

另查明被告淮安凯亚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被告孙松一人被告未提交凯亚公司财产独立于孙松自己财产的证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凯亚公司退款声明、23名工人押金收据、成迎丰与孙松及双方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提茭的10000元微信转账账单详情、凯亚公司营业执照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招收工人通過被告凯亚公司介绍出国务工,双方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凯亚公司收取的押金在未能出国嘚情况下应当予以退还。关于2019年10月13日被告孙松转给成迎丰的10000元双方对转款事实均认可,原告主张是被告履行退款声明中的退还义务有退款声明和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主张退还的是未出国的23名工人的部分押金未提交证据,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未退还押金人员应为23人、数额为115000元。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退还声明中约定每日按5%计算,被告认为过高请求减少,原告未提交其实际损失的证据被告自願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起始日应当自被告承诺退还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規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凯亚公司系一人囿限责任公司被告没有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松对被告凯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催要债务的交通费、食宿费3000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因双方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退还押金115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凯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孙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定州市鼎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押金1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約金: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70000元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45000元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定州市鼎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定州市鼎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67元被告淮安凯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孙松負担2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丠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纳上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叒未依法获批减、缓、免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为2660元,汇入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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