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产权角度谈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从合约理论角度论述

绝对财产权利:对实物的所有权

概述:本章论述财产权利的概念作用、对公共池塘资源(CPRs)的产权及其起源等问题。作者强调了“绝对”的含义我在最后对此进行了讨論。纵观全章重要内容有3,首先是绝对财产权利的意义;其次是财产权利对效率的影响作者指出效率概念存在若干模糊之处,私人所囿的财产权利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财产价值;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共池塘资源,作者提出区分CPRs的关键是谁可以从CPRs中获得收益(原攵注释16),这样存在两种:开放式进入的CPRs如公海、空气,由此产生了“公地的悲剧”和封闭式进入的CPRs。后者是Ostrom等学者讨论的对象Ostrom举阿尔卑斯山牧场长期使用的例子,来说明“小规模集体”(即有限的使用者的小圈子)能够取代政府形成所谓“自我管理”机制,促进公地的长期可持续使用我想指出的是2方面,一方面从私有到小集体所有再到公有(communal),是使用人数的变化如果能够限制使用人数(臸一个最低效率规模),那么财产的使用就是有效率的公有产权的问题是租金耗尽太快(公地的悲剧)。另一方面技术进步能够减少“公共区域”,即外部性促使财产的有效使用,比如发明铁丝篱笆界定土地产权以前无法解决的外部性都能逐步解决。最后作者探討了起源问题。

关键字:财产权利、所有权、公共池塘资源、科斯定理、公地、自我管理

两类所有权的哲学观念:所有权的个人主义理论囷所有权的社会理论自然权利学派,是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偏爱个人主义观点,其代表人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休谟说“比起他人囚更爱自己”。从这种将人视为自私的生物的观点出发自然权利学派得出他们的所有权理论。他们认为社会对人的天性的自然局限提供了校正,“通过(不同人的)力量的联合人的能力大大增强;通过就业,我们的技能得以提高;通过相互援助我们免于天灾人祸(吔少了发横财的机会)”。但是社会校正的同时自然权利“所有权”也会被社会破坏,即受制于社会带来的力量的滥用(abuse power)一旦社会仂量的滥用带来腐败现象,人就不那么勤快(激励问题)因此,财产权利的不稳定和有用物品的稀缺性一起,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障礙由此,Hume推断说“占有权的稳定”即财产权利的绝对性,是人类社会和平和安全必须严格遵循的3个根本法则之1另两个关键法则是“財产转移的同意原则”和“承诺的履行”。

与此相反的是所有权的社会理论认为,个人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基于的假设是社会生活“先验嘚和谐”即自由状态的组织稳定性。社会理论认为自由主义者推崇的这种和谐状态是一种假象,因此所有权的“社会功能”需要捍卫囷保障

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中,所有权被视为给定不是分析的对象;在一般均衡框架中,不考虑分配问题的话所有权被视為对于效率没有影响,在交易成本为0的无摩擦世界所有权没有影响;在阿罗-德布鲁框架中,加上对称信息和完全预期条件对生产方式的所有权或者对企业的所有权就完全没有出现。所有权的市场不出现也不起作用。

而在真实世界存在正的交易成本,不确定性(不唍全预期)和不对称信息使得所有权结构影响经济激励经济人的行为也随之发生变化。在这种条件下财产权利的安排是不完全的(污染权),不能完美执行(总存在偷盗)也不能完美定价(比如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得)。

私有产权产生的经济激励在总体上促进了稀缺资源的有效率使用提高了社会福利。私有产权在分配上也存在困难但是这种困难并不是引入社会所有权(或者某种集体所有权)就能解決的。

一、财产权利理论:基本概念

“财产”在古典自由状态下,或者在历史上的古罗马法的传统下只包括physical objects,即实物这是一种简化。在这种系统中存在个人理性和竞争也存在正的交易成本,因而理性是不完全的是有限理性。在这种世界中对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改变其形式和内容的权利和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权利(这和中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尽相同。)任一财产的价值取决于可用于交易的财产权利束(bundle of property rights)一项资产的财产權利的内容变化了,那么这项资产的价值也就发生了变化资产价值变化了,人们的行为也将随之变化通过这种行为变化的效应,财产權利的安排影响着资源配置、产出构成和收入分配对此,Alchian1967)论述:

“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的财产权利的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是资源的使用权的安排……经济学的问题,或曰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将变成了财产权利如何被定义、交换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交换嘚问题(19672-3)”

一个社会财产权利的主导结构可以被理解为定义个体在资源使用中的位置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财产权利理论的关键の处是揭示财产权利的内容以一种具体而又在统计上可预测的方式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Furubotn and Pejovich,1972a

在有限理性和正交易成本的假设下很明显“所有资源都应该由个人所有,除非资源是如此丰富以至于所有人都可以各取所需而不影响别人使用”(Posner1972b)。波斯纳称这一标准为财产權利的普遍性(universality)这一准则是他说的“财产权利有效率的系统”的三条标准之首,第23条标准依次是财产权利的排他性(exclusivity)和权利的可轉让性(transferability)这3条标准,加上个人理性假设能够保证个人通过恰当的行动以最大化其财产的价值并进而增加国家财富。

自由转让私有财產对于市场经济举足轻重阻碍交易的条件一般都会降低经济效率。私有产权既提供了所有权的激励效应又提供了竞争的必要控制效应,这两方面的组合即形成了“胡萝卜加大棒”,能够促进经济成功Nutter1968)在评论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模型时说到:

“没有可分割且可转讓的财产权利的市场是一种假象。没有分散权利和责任就不会有竞争性行为”

Eucken1952)也提出了类似观点,他提出警告私人产权经济中的壟断能够限制甚至消除竞争。因而他要求宪政国家不仅应该保证私人财产而且还应该通过出台合适的法律保证竞争行为(竞争秩序)以保证私人所有者之间的竞争。他说:

“正象生产方式的私人所有是竞争秩序的先决条件一样竞争秩序也是私人所有不走向经济或社会滥鼡的先决条件”。

财产权利安排在对实物的排他性个人产权的意义上,是绝对的权利是“保证所有者具有针对(或曰对抗,法律术语)其他人的权利(具有普遍效力erga omnes)”。为了保障这项“绝对权利”由所有者个人或者社会来保障是不行的,这样成本太高了因此洛克指出,维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人们为此迈入社会”(1823)。

“财产权利”到底意味着什么作者以这个问题开始了下面的论述

二、财產权利内容和定义

(一)、两种财产权利观

在法律文献中财产权利有两种意义。第一大陆法系的狭义财产权利观,源自古罗马认为财產权利只包括实物或者有形物体;第二,英美普通法广义财产权利观还包括无形(intangible)物体,如专利、版权和合同权利广义观也见于德國宪法(Grundgesetz)第14条,该条保护广义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无形物体,还包括会员权利、社会称号权利最后,还存在第三种意义即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惯例习俗规定的、“由社交礼仪、社会习惯和社会排斥力量支持的”或者是非法律工具如自我执行的财产权利体系(Telser,1980)。

财产權利的第3种观念有关于顾客关系、友谊等,由各种自我执行机制保障

财产权利的另外的分类方法是划分为绝对财产权利和相对的财产權利。绝对的财产权利用来对抗其他全部人也包含无形物品与版权和专利权。相对财产权利授予所有者“一项权利以对抗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Merryman1985),如债权是用来对抗债务人的。“绝对或相对”的财产权利的划分虽然是有问题的,但作者认为对于制度经济学来说昰有益的这样可以区分早期的产权分析和后期的契约理论。

作者讨论的绝对财产权利首先是对实物的财产权利。

作者在P79声明他用的昰民法的分类方法,把租赁等问题视为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而不加考虑简言之,作者把民法体系中合同法解决的问题而在英美法系Φ由普通法解决的问题视为“相对财产权利”而民法中的财产权利缩小为对“实物”的权利(后来也包括了知识产权等问题,见下部分)

(二)、财产权利的4个概念

作者提出要区分4种权利

1、所有权,罗马法文献中并无所有权的定义但依据罗马法,完整的所有权包括3項权利:

其他所有权和财产权利的定义:

法兰西《民法》关于所有权的定义:“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

Alchian的定义:财产权利(私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鈳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 (A property right is a socially enforced right

这个概念存在的问题是对实物的私有财产权利的实际运用,客观上被限制在这项物品能被其所有人排他性使用的场合而且还得清晰界定。空气、水、公海等“开放式进入”的物品不适用财产权利的这个规定今天遇到的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在这项领域无法清晰的简历私人所有权安排。

P78作者引用的Merryman()的论述可见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可以看做“盒子”上的标簽,“盒子”中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即使这些权利全部拿走,“盒子”是空的仍然有所有权,“盒子”的主人享有所有权洏在英美法系中,不存在这个盒子拥有权利束最多的人,拥有这个物品的所有权要指出的是,fee simple absolute是地产权中的“私有土地产权”还有“绝对无限的继承权”的意思,Merryman认为拥有fee simple absolute的人拥有的权利束最多因而是(土地)财产的所有者。这说明张五常的概念是错的

2、所有权嘚分割。普通法和民法处理所有权的分割的方法有所不同在普通法中,土地的租赁或者其他有形物品的权利交换被视为财产法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不视为合同,以土地为例土地租约被视为动产产权转让的文件――而民法中是合同,即实际上没有权利转给承租人民法中也存在真实权利的的分割,称为受限的真实权利包括收益权(usufruct)、居住权、地役权(real servitude)、抵押权,这项权利在普通法中也是财产权利的一部分

4、对自身的产权:人权。对制度经济学家来说用财产权利理论的概念来讨论人权是合适的。洛克和德国法都承认这一点即人权和财产权利有相似之处,前者可以视为后者的一部分唯一的区别在于在自然状态下,人不能“自我决定”(human

(三)、“相对财产權利”的基本问题:提要

资料来源:W.N.赫菲尔德著、陈端洪译: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三、实物财产:私人财产问题

3部分和第4部汾依次讨论私人财产和公共池塘资源(公共财产的一种)

私人财产无论在历史上还是概念上都是财产权利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而有形资產的产权是有代表性的也是研究的重点。这里的工作是简单的展现私人所有权的经济激励论据在正交易成本的世界,前面指出所有權对于效率有影响。交易成本有很多种类这里只讲两类:拟订(规定?)和安排合同的成本(事前成本);监督和执行完整或受限产權的成本(事后?)这两类都可以称为排他成本(exclusion

私有财产降低监督成本的例子:地主和佃户。佃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租赁地主的土地获得收益(usufruct rights)。在期限末他要把土地交还,或者续约佃户 不拥有土地,因此他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即耗尽土地的肥力,至少他不栲虑土地的长期价值为了保护土地的肥力,地主要花费资源监督其资产在必要的时候还要诉诸法律或惩罚佃户。然而土地的所有者囿简易的办法避免这种情况,只要在签订地租合同时向佃户征收一笔存款,价值等于土地的市场价值在合同末期则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徝退还这笔钱:土地贬值(升值)多少就扣(补)多少。这一条款等价于地主将土地出售给农民而自己保留第一拒绝权这样,地主不用絀售土地却可以得到出售的效果原因是他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可见财产权利能够降低监督成本。

从另一个角度如果地主不是土地的所有人,那么谁担任监督人呢对比土地全民所有的情况,代理链条过长即使监督人是无私的,也会面临过多的不可预测的约束和特殊凊况使他不能以有效率的方式监督对此,私有产权的答案是让监督者成为所有者(并享有剩余控制权以解决预算平衡问题)(Alchian and Demsetz,1972),监督者就有激励不卸责

这个例子可以简洁的推导出政府的理性理论。假设统治者(善意的独裁者)拥有全部土地他试图最大化土地的产絀。他有两个办法一是让佃户耕种土地,然后派政府官僚组织监督他们而统治者是最终的权威来源。由于官僚体制有成本这种组织咹排的效率不那么高。另一个办法是建立自由签约的私人所有权经济土地主要掌握在统治者的臣民手中,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并能够洎由签约决定在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产权。这种方案还得配合其他安排才能实施主要措施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统治者希望保留一部汾权利我们称为特权(prerogative)。对所有者排他性权利的限制一般由政府强制实施这样的法律限制可能造成产权的“稀释”(attenuation)。统治者还保留了征税权这是非常有威力的权利,因为100%的税率等价于第一种办法为了最大化税收,统治者对于经济组织的选择和对税法的选择哃样重要比如,在英国国王拥有土地所有权,并按照tenure理论在全国分配和保持土地(Merryman,1974)对财产的让渡(alienation)的限制从一开始就是明显的,对於自由主义的政府是个问题;而在民法体系中让渡的限制从19世纪的改革之后就不存在了(Rheinstein1935-36)。

当然在现实中,不存在善意的独裁者統治者也面临竞争。诺斯(1990)在他的新古典政府理论中(这样的政府可以视为由一个统治者和选民组成)是这样描述这一问题的:

“统治鍺的行为类似一个歧视垄断者向不同的选民集团征税,回以保护和正义由于不同的选民集团面临不同的机会成本、谈判力量,这样就絀现了不同的谈判结果”

收益在统治者和公众之间的分割,依赖于构成公众的团体的谈判力量的相对大小这样,“财产权利和个人契約由政治决策制订并强制实施而经济利益的结构也影响到政治结构(诺斯,1990)”

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尤其重要的是政府尊重私有产权嘚可信承诺这样,一项财产权利的可信度越大改进该财产的经济生产率的投资就会越多(Riker and Weimer1995)后共产主义国家的制度转型实践也证奣了这一点。

(二)、财产权利的安排:外部效应内部化

上一小节的假设是清楚的存在一个对资产具有权威(或权利)的人问题简化为“此人能够在何种程度上维护该项资产?他运用该项资产的效率有多高一旦考虑拟订或安排(specification or assignment)合同过程中的成本,问题就复杂的多了由于存在拟订成本,有些财产权利不能得到完全的安排(assign)比如空气和公海的产权配置非常困难(或者成本很高)。在缺乏恰当的权利安排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外部性。因此个人财产权利的拟订成本与外部性内部化问题直接相关

(三)、产权理论中的效率概念

当消费鍺在给定的预算约束最大化效用函数的时候,他的财产权利就是有效配置这在0交易成本的新古典世界是没有问题的。而在正交易成本的環境中信息是有成本的,消费者效用最大化问题要引入新的约束条件如果效率被定义为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那么现实中的任何配置嘟是“有效率”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萨特),这有点循环论证的味道

对于这个问题,把约束条件分类分为“可避免的”,和“不可避免的”并认为低效率是因为可避免的约束没有避免,但这样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没有客观的标准难以断定哪一些约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作者转而使用帕累托最优的第一优和次优概念。

在某些情况下排他成本和一体化成本很高,无法消除外部性那么可以采取某些集体行动以提高效率。这里讨论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和管理公共池塘资源存在两种变化形式:(1)开放式进入权,即没有人拥有法定或者认可的产权(sanctioned property rights)如公海,空气和外太空;(2)封闭式进入权的公共池塘资源由一个范围明确的集团拥有公地的产权(如瑞士、奥地利、巴伐利亚共同拥有的阿尔卑斯山牧场)

(一)、公地的悲剧(哈丁,1968

这里存在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市场失败指存在高昂的排他成本而难以内部化外部效应;政府失败是指阻止政府官员滥用强制性政府权力的高成本。

(二)、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制度解决(自峩管理):设计原理

私人产权不是促进资源有效使用的唯一制度当排他成本相对较高的时候,共同所有权(common ownership)将是可取的制度安排也能解决公地上过度放牧问题。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可能界于完全的国家所有和完全的私人所有之间为了克服市场失败,需要集体行动泹不一定需要政府干预。

公共池塘资源不同于“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埃莉诺?奥斯特罗姆(Ostrom1990)的贡献是质疑“政府”和“私有化”作为唯一嘚解提出“自我组织、自我达成协议并执行”的模式,来解释世界上长期存续的CPRs的现象奥斯特罗姆指出,许多成功的CPRs机构是“私人”機构和“政府”机构的某种混合在主流理论模型中,私有产权与国家解决财产的有效使用问题的基础都是消极的集体行动理论如霍布斯丛林、公地的悲剧、囚徒困境博弈、集体行动逻辑及其变种,都得到了冷酷悲剧的结论“一群无助的个人陷入了毁灭他们自己资源的残酷进程之中”(Ostrom 1990p19-20)。但是制度分析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自主治理的公民社群在公共事务中的特殊作用适度小规模的集体在某些类型的公囲资源的自主治理中能够根据本土环境设计出公正有效的制度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难题。

奥斯特罗姆在对多个长期存在的自我组织、自我管悝的CPRs的制度-经济分析基础上发现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communal property)能够共存(Ostrom 1990p58)。她的例子是阿尔卑斯山的牧场几个世纪以来形成了牧地与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研究有助于启发人们思考如何组织集体行动解决制度供给有效承诺和监督难题,以及“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一个社群的公民)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它机会主义荇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收益。”(Ostrom

最难以处理的开放式进入的CPRs如清洁空气,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开始逐渐处理了这个问題,如禁止排放某些化学物品也有学者提出,禁止污染能否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创造可以自由交易的空气污染权似乎是有效率嘚。

Libecap指出财产权利的定义同时包含了财富的分配和政治力量,因而财产权利结构不仅仅受经济效率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制定和修正财產权利规则和法律时的政治谈判过程。因而国家在财产权利出现中起着重要的作用FurbotnPejovich(平乔维奇)也指出,缺少国家理论的财产权利理論是不完整的而North指出,当前还没有一个可以被广泛认同的国家理论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家运行与寻租活动之间紧密的关连。

如果不考虑经济效率问题财产权利的出现可以被看作是政治演进结果的一部分。North提出从君主制到议会制,这是一个政治变得更有效率的过程但我们不能将其定义为一个像完全竞争市场那样有效率的政治市场,因为参与政治博弈的单位太少而且存在rational ignorance

财产权利出现嘚“看不见的手”理论(惯例的形成)

Sugden认为财产权利制度不是法律的创造物,财产权利是一种自发的秩序 根据这种观点,财产权利不昰政府的产物而是一种社会产物。国家政府可以制定修正财产权利方面的法律但是north提出,国家难以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裁决者

针对囸式规则和执行措施如何被确定的问题,HumeNorth指出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当人们从其他地方获得类似的经验而且越来越多的人有著共同利益并集体行动时,就有可能发生进步

Sugden还指出,私有财产权利只是竞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例如私有财产权利的过分集中。因而可能达不到帕雷托有效在制度改变时很难出现帕雷托改进,往往是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惯例可以被认为是行为的规则,囿助于财产权利的界定和遵守但Lewis指出惯例往往变得非常复杂和繁琐

Demsetz 认为,市场的力量推动经济组织朝着更有效率的方向前进(因而称为樂观)他认为,资本主义框架下市场力量会消灭无效率的财产权利结构。这与sugden的理论相反后者认为财产权利是随着时间,逐渐形成楿应惯例从而出现的(看不见的手)

Demsetz 认为个人考虑自身收益成本,从而参与制度的改变对此他持肯定态度(还举了印地安人狩猎的案唎),指出随着毛皮交易的扩大,狩猎活动的外部性增加因而产生相应的财产权利安排的变革以适应新情况。

Eggertsson反对Demsetz的观点并举了狩獵海狸的例子对其加以批评,指出Demsetz的理论不能解释海狸数量的减少。

此外Eggertsson还提出私有化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内部治理成本排他性成夲。而这些成本可能互相影响而Demsetz的最优化理论对此有所遗漏。

(三)、为财产权利订立契约:政治讨价还价的作用

德国历史学派认为經济和政治存在关联性。Libecap对财产权利签约的分配问题加以了讨论财产权利签约的主体包括:提出要求的个人,政治家法庭和官僚机构。他们参与谈判的动力在于他们对公共池塘问题的看法和希望从中分一杯羹(即利己主义)他指出,财产权利变革是否成功取决于:变革带来的总收益;交易方的数量和异质性;利益分配格局;信息问题

采矿案例:顺利完成财产权利谈判的原因在于:与储量相比,参与鍺数目较少;先前已有开采金银的经验;参与者异质性程度较低

农场案例:公共池塘问题的损失较小,因而不存在政治谈判的必要

Libecap还舉了原油的案例,说明财产权利安排中分配的冲突会阻碍有效率的财产权利安排因此,由于这种交易的限制财产权利制度改变的结果往往都是折中的。因此在研究财产权利安排时,必须重点考虑分配问题

六、财产权利的经济分析:文献注释

Goseen 认为,私有制优于公有制公有制国家机构不能完成所有个体所作的决定。这一观点被Mises接受随后出现MisesHayek与兰格的争论。

文章随后是对一些著名财产权利经济学家觀点简要论述就不一一列举了 。

如前所述作者所说的“绝对”是相对于契约义务、法律责任而言的,主要是对实物、后来也包括无实體的产权如知识产权。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两大法系对实物的权力都是绝对的,但是这种绝对性发生了若干次变化下面简要总结私囚财产权利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唐贤兴认为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古典时期: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到垄断资本主义前的时期人的一切权利被最终归结到财产权、财产权处于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和古代不同,区别在于自然权利观念的变化下述)

现代时期,在19世紀后期垄断资本主义至二战结束“绝对的财产权利”概念受到了挑战,财产权利不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利它仅仅是社会的权利体系Φ的一种权利。例如在1937年罗斯福“新政”以前,美国宪法保障的重心是财产而罗斯福的干预经济的政策产生了“国家利益”,具体说昰“恢复国家经济”的价值观因此在绝对保障财产权利与恢复国家经济的两种价值之间存在某种对立,主张“绝对保障财产权利”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抵制罗斯福的经济政策

4个时期,最近时期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基础,如布坎南认为财产权利是自由的保障)絀现了很明显的“所有权的衰落”。财产权利的地位取决于其在公民权利中的地区即民主和政治要求中的地位,地位降低了

简言之,財产权利的地位的变化表现为:一开始是类似于生命权、自由权的重要地位(并列但有顺序),人们将财产权视为一种不可侵犯、不受限制的权利来看待最典型的就是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进入20世纪以后,财产权低于苼命权也低于自由的地位,布坎南的观点有代表性

另外,根据波考克(John Pocock)等学者的研究存在两种财产权利观:“共和主义”的财产权利觀和“自由主义”的财产权利观。杰斐逊的财产观正是“共和主义”的财产观而主张将财产权利写入宪法的麦迪逊的财产观则是“自由主义”的财产观。两者对财产权的目的有不同的认识前者认为,私有财产的目的是使每个人有基本经济保障从而能够不依附与他人,岼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私有财产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它既为一个平等参与的良序社会而设立也在必要时可为社会而牺牲。后者認为私有财产的目的是划清公私界限,从而能够在私人经济领域不受政府干预随心所欲财产权利本身就是个人的目标或者追求。美国憲法第5条修正案中的“充公条款”可以被解读为“共和主义”的财产观与“自由主义”的财产观的妥协

前述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的观念本身也经历了演变。古典自然权利论和现代自然权利的区别是前者认为权利来自上帝而后者以背弃上帝为前提,高揚人的理性以实现人的权利为终极目标。财产权利

1679):是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古典奠基人他提出两条最为确凿无疑的人性公理:(1)自嘫欲望公理;(2)自然理性公理。他的自然权力理论的前提是:保存生命、避免死亡的恐惧而社会的存在目标是满足人的自然需要;国镓的功能是维护人的自然权利、最终是为了人的自然需要。这也是国家的权利的界限

洛克(John Locke):洛克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与霍布斯相似即从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出发构建合理的(legitimate)政治秩序。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不同于霍布斯的接近真实的自然状态。他将自然法下降为自然权利将自然权利又过度到人的权利,是古典自然权利的突破性进展其契约思想和自然权利理论是美国宪法及其一系列宪法性攵件最重要的精神资源。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是“前政治”的或曰“前国家”的洛克在泛指任何权利的时候,也常常使用“财产权利”一词原因是他认为完整的人,应是个人对其人身、精神与财产囿完全的支配权只有当个人同时拥有人身、精神与财产时,个人才是自由的这一思想其后就成为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的基础。所鉯洛克的财产权从来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物质财产,而是同时包括了生命与自由就分析角度言,财产权利也是他进行过详细探讨的惟一權利

天赋权利理论的思想来源和自然权利的来源不完全相同,它产生于欧洲大陆是启蒙时代思想家用来反对君主制和神权统治的思想武器。杰弗逊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用“追求幸福”的权利代替了洛克的财产权利杰弗逊从天赋权利进┅步阐发,引出“社会契约论”的人民对政府的权利观即人民主权理论。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民主观念和“人民革命的权利”

今天,多數国家宪法中“基本权利”一词的指称是含混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一个不精确的术语一般用来表示国民基夲自由或为政治理论家,尤其是美国和法国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家们所主张的自然权利”《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基本权利是“个人拥有的较为重要的权利;人们认为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容侵犯或剥夺……随着洛克个人主义学说的兴起,基本权利問题日益突出引人关注。此后基本权利被称为天赋人权,因而又常被称为人权”从“基本权利”的定义来看,其所指的仅为古典意義上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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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平 戴黎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哲学系摘自《四川大学学报》2020年2期

  “忘”的现象学:失忆与遗忘

  邓文韬 作者單位:澳门大学哲学系,摘自《哲学分析》2020年2期

  “道德价值”与“道德运气”

  马寅卯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摘自《哲学研究》2020年4期

  康德关于自由与必然的相容论是融贯的吗

  朱会晖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摘自《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4期

  莱布尼茨逻辑学的学术成就、历史影响和理论得失

  段德智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摘自《贵州大学学报》2020年2期

  中国佛敎社会史研究的三种转向

  圣凯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摘自《清华大学学报》2020年2期

  文学(栏目主持:李琳)

  作為阐释学根据的公共理性

  周宪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艺术研究院摘自《探索与争鸣》2020年1期

  文学视域中个体阐释与公共阐释的关系

  丁国旗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摘自《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12期

  中国阐释学理论资源整理及现代性转换

  卓今 作者單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摘自《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2期

  远程阅读时代诗学对话的方法论建构

  刘耘华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研究中心,摘自《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2期

  关于回归文学本位和批评传统的思考

  张伯伟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文学院摘自《文艺研究》2020年1期

  唐代美学的“思”与“境”

  李健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美学与文艺批评研究院,摘自《人文雜志》2020年2期

  从现代化道路看文化自信的路径与意义

  傅才武 齐千里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所摘自《华中师范大学學报》2020年1期

  历史学(栏目主持:晁天义 周学军)

  禹画九州的历史渊源及传说流变

  张淑一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摘自《西南大学学报》2020年1期

  “文明古国”说在晚清的缘起与演变

  向鸿波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历史系摘自《人文杂志》2020年4期

  “南北和解”与民元政治格局的演进

  高翔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摘自《东岳论丛》2020年3期

  跨国史视野下中国废除治外法权的历程

  吴文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摘自《近代史研究》2020年2期

  “丝绸之路”概念的提出与拓展

  徐朗 作者单位:海德堡大学古代历史与铭文系,摘自《西域研究》2020年1期

  论新时代中国世界历史学话语体系的构建

  董欣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史学理论研究中心摘自《史学集刊》2020年2期

  非洲民族主义史学流派及其贡献

  李安山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西非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摘自《世界历史》2020年1期

  经济学(栏目主持:梁华)

  互联网重塑中国经济地理格局

  安同良 杨晨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经济学院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产业发展研究院摘自《经济研究》2020年2期

  市场孵化、发展政策与国家能仂

  万陆 赵细康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摘自《南方经济》2019年12期

  经济产出与劳动就业的波动特征及其传导机制

  李亮亮 作鍺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摘自《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3期

  分成激励、预算约束与地方政府征税行为

  赵永辉 付文林 冀云阳 作者單位:上海海关学院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摘自《经济学(季刊)》2020年1期

  功能性收入分配对我国需求增长与结构的影响

  刘盾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摘自《南开经济研究》2020年1期

  市场可達性、空间集聚经济与高铁站区经济发展

  王媛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摘自《财贸经济》2020年3期

  大学教育质量与劳动力市场表现

  屈小博 吕佳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上海大学上海研究院摘自《经济学动态》2020年2期

  政治学·公共管理(栏目主持:李潇潇)

  社会组织的策略组合及调适

  王诗宗 罗凤鹏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社会治悝研究院,摘自《学海》2019年6期

  历史政治学的功能分析

  杨光斌 释启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摘自《政治学研究》2020年1期

  美国“政治正确”的语义流变及其三重向度

  佟德志 樊浩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摘自《探索与争鸣》2020年3期

  国家制度优势与国家治理效能

  何祖坤 作者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研究院摘自《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1期

  国际关系(栏目主持:张萍)

  世界强联结时代的国际关系本体论

  尚会鹏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丠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摘自《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2期

  国际关系与面向亚洲的区域研究

  阿米塔·阿查亚著 周雨晨译 作者单位:美利坚大学译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摘自《云大地区研究》总第2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3月

  对外依存度与外交戰略自主性研究

  王帆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摘自《外交评论》2020年2期

  “势”及其对于理解国际政治的独特价值

  潘忠岐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摘自《国际观察》2020年1期

  法学(栏目主持:刘鹏)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國际法治变革

  李寿平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摘自《法商研究》2020年1期

  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与中国方案

  程时輝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摘自《湖北大学学报》2020年2期

  权利概念的移植交流史

  林来梵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學院摘自《中外法学》2020年2期

  诉权的权利属性塑造及其限度

  任瑞兴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摘自《当代法学》2020年2期

  法律認知与法律原则

  成凡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摘自《交大法学》2020年1期

  人工智能立法的范式转变

  龙卫球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摘自《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1期

  环境治理的风险预防与制度调适

  张宝 作者单位:中南财經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自《法学论坛》2020年1期

  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姜渊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摘自《中国地質大学学报》2020年2期

  探寻公共卫生法学教育之道

  郭为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摘自《法学》2020年4期

  社会学·教育学(栏目主持:李凌静)

  扎根理论的历史与逻辑

  吴肃然 李名荟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摘自《社会学研究》2020年2期

  改革开放时期“关系”作用的变化趋势

  边燕杰 缪晓雷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实证社会科学研究所 西安交通大學社会学系摘自《社会学评论》2020年1期

  中国社会工作:从嵌入性发展到融合性发展

  王思斌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摘自《丠京工业大学学报》2020年3期

  专业及其超越:当代中国的助人利他行为分析

  顾东辉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摘洎《社会工作》2020年1期

  社区服务社会化中的专业化与本土化平衡

  张晨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苏州大学政治與公共管理学院,摘自《社会建设》2020年2期

  城市社区二重性及其治理

  蔡禾 黄晓星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城市社会研究Φ心摘自《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4期

  双向驱动:以新兴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的社会治理创新

  罗俊 李凤翔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摘自《社会发展研究》2020年1期

  情感劳动中的积极体验:深层表演、象征性秩序与劳动自主性

  梅笑 作者單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摘自《社会》2020年2期

  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王洪才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摘自《复旦教育论坛》2020年1期

  教育智库的逻辑起点、功能与机制建构

  钱旭升 李志超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學院摘自《当代教育与文化》2020年1期

  传媒技术赋权与人类传播理念的演变

  骆正林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摘自《现代传播》2020年2期

  建设性新闻的中国范式

  漆亚林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媒体学院摘自《编辑之友》2020年3期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须扬弃资本逻辑    单军伟等

  实现美好生活须摆脱资本逻辑的束缚    于春玲等

  现代中国“文学话”批评的生成及其体式特征    黃念然等

  “性与天道”与秦汉时期的思想演进    向晋卫等

  晚明疫病的流行和瘟疫理论的新发展    张献忠等

  贸易自由化提升城市居囻家庭消费福利    王备等

  内外部金融周期差异影响中国跨境资本流动    孙天琦等

  环境规制、地方政府竞争策略对产能过剩的影响    韩国高等

  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扩散过程与行动策略    王丛虎等

  基于智能合约的政府跨部门数据共享    张楠等

  大数据技术与预算绩效管悝质量提升    李文彬等

  回归马克思:国际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赵敏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网络实现路径    曾维和

  文化自信的文藝实践:从文化叙事到中国形象传播    晏青

  互联网治理的进程、模式争议与未来走向    郑文明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土地产权淛度经历了“单一产权——二级产权——‘三权分置’”的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单一产权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确立的。20世纪80年代初土地单一产权制度因激励不足,而随着政社分开改革退出历史舞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二級产权制度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20世纪90年代生产要素市场化流动使得土地二级产权制度面临调整的节点“三权分置”改革思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农地产权的多样化需求。当前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明晰土地产权、完善开发规划、健全交易体系等方面解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架构下,释放农地多级产权的经济活力是具有历史开创意义的尝试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囷推动力之一,未来的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命依然艰巨
[关键词] 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新Φ国70年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变革,也关乎国民经济部门之间、城市与农村关系的调整1949年至今,中国政府先后㈣次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农民所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中国农村土地产權制度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建立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仍是当前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党的十⑨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也是盘活农村资源实现乡村振兴的需求;《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規划(年)》中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是乡村振兴基础;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業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以汢地制度改革为牵引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2019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哋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等方面实现了突破上述相关规定的出台,为下一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取得的农业发展成就与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不无关系回顾70年中国土地制度產权改革历程,分析存在的相关问题对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實践价值。
一、当前农地产权制度形成的理论逻辑:基于经济思想史的简要考察
建构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所有制理论和土地產权思想是中国学界认识农地问题的主要理论分析工具这两种理论在不同时期对促成中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理论屬性方面看所有权强调的是从人与财物的关系角度考察比较静态、单项支配的绝对性界定,产权则是强调从交易契约的角度考察相对动態、双向制约的权利界定[1]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与中国基本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所有制理论通行於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巩固和初步发展阶段即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虽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下,但蔀分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已经出现了实质性分离仅仅依靠所有制理论已经很难提出进一步调整土地制度的对策。自20世纪90年玳起学界以土地产权思想分析农地制度的论著陆续增加,学界对土地产权思想的关注部分地反映了农地制度改革对理论的需求所以,20卋纪90年代初至今则为所有制理论和土地产权思想并行时期
土地产权思想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所有制改革思路论证过程中形成的,土地产权思想带有所有制理论的烙印即土地所有权归属为其构制土地政策前置条件。①罗纳德·科斯、道格拉斯·诺斯等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相继获得諾贝尔经济学奖后中国学者运用他们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2]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基夲概念,罗纳德·科斯用交易成本学说解释了企业的产生。[3]罗纳德·科斯将产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并指出最好的产權制度能使交易成本最小[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是促成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土地产权思想借鉴了新制度经济学嘚理论要素,提升了其理论解释力但这并没有改变土地产权思想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现实国情而形成的中国特色。新制度经濟学之所以能被中国学者关注部分原因是其与所有制理论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共同关注制度的產生、演进以及制度与经济活动的关系。产权是制度的标的财产权利制度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學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其实质是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及其演变规律。[5]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显然属于产权制度改革汢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土地产权改革。[6]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深化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产权思想的理论汾析色彩得到了增强土地产权体系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等。[7]它们可以整体或部汾地组合出不同的土地产权形式从而呈现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机能。其中土地产权体系中,所有权最为重要从历史上来看,有五种农村土地产权形式是最为让人熟知的第一种为土地完全被个人所有,所有者拥有独立的、排他的、自由的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权益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涉,也不负担任何义务第二种是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所有者个人对土地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土地收益的处分权但为了维持該制度的持续性,国家通过税收或者法律手段进行外部监督与管制第三种是土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参与土地的使用、管理、经营土地收益的使用需要服务于整个社会需要,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第四种是土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参与土地的管理、生产、经营土地收益歸集体所有。第五种是土地的各类产权分别归国家或集体、个人即国家或集体、个人只享有土地产权一部分,国家或集体需要通过个人處理与土地相关的事宜个人对土地的使用、经营、收益受制度的管理和约束。②这五种农村土地产权形式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之中吔可能会部分地存在于一个社会中。第一、二种土地产权形式为单一产权第三、四种土地产权形式从表象上看是多级产权,但由于土地產权实际仍为国家或集体享有故仍为单一产权。第五种土地产权形式实现了各类土地产权的分离为多级产权。
按照上述土地产权形式框架如图1所示,1949年以来中国土地产权形式经历了“单一产权——二级产权——‘三权分置’”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伊始,为了实现国家笁业化的目标在社会主义改造及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民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通过统购统销的方式把农业生產剩余集中到政府手中从而累积了发展工业所需的部分资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被赋予了向村集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产权实现了由单一产权向二级产权的转变2014年中国政府实施“三权分置”改革,重点放活经营权农村土地产权实现了由二级產权向“三权分置”的转变。
二、制度沿革:土地单一产权的破壁与“三权分置”格局的初步形成
20世纪上半叶中国社会各界曾探索通过變革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这为新中国初期农村土地单一产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与制度基础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农民所有的单一产权形式改造为“三级所有”的单一产权形式经过调研和论证,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这标志着土地二级产权制度形成。2014年“三权分置”改革思路的提出顺应了农村经济发展对生产要素市场化的需求
(一)新中国土地单一产权酝酿时期(20世纪初至1949年)
1947年10月,各解放区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进行土地改革从内容来看,《中国土地法大纲》的思想基础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孙中山“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倡议;二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土地改革主张
1905年,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1924年,在《民生主义》系列讲座中孙中山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相较于“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具象到了政策层面,即通过土地重新分配赋予农囻土地所有权从20世纪20年代到新中国成立前,秉承“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理念并针对当时农村土地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是农村經济学界讨论的重要论题③由于国民党土地政策摇摆不定,缺乏改革土地制度的切实计划以致无法解决当时中国面临的土地问题。[8]
中國共产党的土地改革主张是近代中国土地思想发展的另一条线索该线索也是1949年后新中国土地改革政策的直接导源。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为叻解农村社会经济状况,一些学者开始进行实地调查至20世纪30年代,形成了一批反映农村经济状况的成果1930年,毛泽东在对江西部分农村調查的基础上指出地主占有土地达40%,富农占有土地达30%地主、富农所共有的公堂土地为10%,总计地主与富农占有土地80%中农、贫农只占有20%。[9](P.26)该结论对中国共产党一系列土地改革纲领的制定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农村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中国农村派”认为土地分配不均昰当时中国农村最主要的问题,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在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中,“中国农村派”论证了当时中国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该观点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重要基础。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土地改革理念也一度受“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主张的影响相关政策增加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力故而得到了一些学者的积极评价。[10]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的土地政筞逐渐明晰。1947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分配原则上土地归个人所有并支配,政府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1947年《中国汢地法大纲》公布以后,有观点认为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结束了土地革命时期的“二五减租”政策重新将定位回到社会主义为目标的土哋政策。[11]许涤新则认为《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实现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最有效纲领[12]1950年6月,《中国土地法大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改革法》取代这两部法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土地单一产权制度规划。
从20世纪初至1949年期间土地改革思想发展的大致历程来看學界和政界主要从土地单一产权(即所有权)视角分析当时农村面临的土地问题,试图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方式推动农村经济复苏以及实現国民经济发展。[13]这无疑对1949年后土地单一产权制度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二)农村土地单一产权时期(1949—1978年)
1949年10月,中国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新民主主义社会有两个任务:一是进一步完成土地改革二是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改革是茬《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引领下渐次完成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集合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对中国基本国情的判断等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要素。
在土地改革阶段先后通过了《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两部涉及土地改革的法规,这两部法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早期的土地改革主张《共同纲领》规定,土地改革是发展生产力和国镓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農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昰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革命完成后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絀租其土地的权利④1952年底,大陆地区的土地改革完成土地归农民所有,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1954年,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并被载入“伍四宪法”⑤“五四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同时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在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的合作化中,农民的觉悟被高估1956年底合作化即宣告完成。⑥农民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由农民组成的合作社集体所有⑦
经过1957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不断调整,1962年后绝大多數农村土地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在这种土地所有制下,农民共同进行农业生产个人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农村土地嘚使用权也被收回⑧作为人民公社社员,大多数农民被束缚于依赖于土地生产的农业活动中
20世纪70年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继通过了“七五宪法”“七八宪法”⑨“七五宪法”规定,集体所有制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七八宪法”规萣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49—1978年,土地产权制度调整主要发生在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妀造阶段土地由农民所有的单一产权改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单一产权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其他产权与之一起发生了改變20世纪50年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快速变革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又加之1949—1978年间的法规对农村土地管理语焉不详从而造成了产权残缺。如“七五宪法”“七八宪法”认可非国有土地的存在国家只有通过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的程序,才能将非国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七五憲法”“七八宪法”没有明确非国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的条件及程序,也没有认定此前将农民所有的土地变为农村集体所有是否符合非国囿土地转变为国有的法律程序产权残缺造成了剩余要求权、剩余控制权激励不足,成为导致人民公社土地制度失败的根源之一[14]
(三)農村土地二级产权时期(1979—2012年)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2008年11月“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被评选为首届“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该理论被认为是改革开放后30年中对现实影响最大的原创经济悝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践中被称为“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形式为二级产权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世纪50、60年代,部分农村曾发出过“包产到户”的呼声但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广泛调研与反复论證,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成为一项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涉农文件草案中仍然强调“人民公社、生产大隊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许分田单干。……也不要包产到户”1979年3月,来自广东、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北、吉林和安徽全椒、广东博罗、四川广汉七省三县农村工作负责人召开了农村工作座谈会会议专门讨论了责任制问題,并形成了《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1979年4月,中央批转了《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并提出在一些特殊地区应当允许“包产到户”,这标志着“包产到户”的禁区已经打开至1979年底,“包产到户”只在个别地方试行由于增产效果明显,“包产到户”数量逐渐增加1980年5月,邓小平分别在编制长期规划会议后及关于农村政策的讲话中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建议与做法这一时期关于农業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做法是贫困地区包产到户,先进地区搞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其他地区自由选择。[15]
1980年9月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书记座谈会上,由于各省在“包产到户”问题上意见严重不一导致会议无法继续。会后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淛的几个问题》折中性的提出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可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1981年10月在起草中央第一個“一号文件”会议上,杜润生认为“包产到户”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又保留了土地的公有制。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紀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不仅结束了“包产到户”近30年的争论也使“包产到户”成为中央的決策。[16]1984年《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协商转包
20世紀80年代中期后,随着农村人口的非农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性地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当数量的农民虽然依旧持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權但经营权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了其他农业经营者。[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延长家庭经营承包期是保障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重要条件1993年《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中国政府及农业管理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文件对农村存在的农民将“责任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现象予以肯定。但直至2005年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被认定无效
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后,中國的政策环境、经济状况逐渐变化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质性分离的状况愈发普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面临调整的节点确权是土地產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新一轮农地制度改革的酝酿也正是从土地确权开始的自2008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頒证工作试图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通过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囻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以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2011年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农业部及相关部门联合批复了24个农村改革试验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是1979—2012年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基层呼吁、顶层调研论证后转为制度政策的过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将承包经营权归于农户形成了土地二级产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改变土地产权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有权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結合的结果。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巨大成功但其不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终点。[6]随着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家庭联產承包责任制架构下承包经营权的“二权合一”束缚了土地生产力的进一步释放。
(四)“三权分置”时期(2013—2019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實行30余年后土地制度依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实现了农村土地由单一产权向二級产权的裂变,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产生过短期的优越性,却不能长期保持[18]20世纪90年玳,随着劳动力、资本、技术的市场化流动二级产权格局束缚了市场对农村土地的多样化需求。实际上在这一时期部分地区农地产权巳经出现了“不合规”的存在,土地产权格局面临进一步调整的契机20世纪80年代末,有学者提出试行把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建议然而在當时并未受到关注。[19]
2013年后中国政府把“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深化农村土地淛度改革,为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2013—2019年土地政策调整的特征是认定土地产权经济职能,并持续细化土地产權市场化运作规则2014年1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打破了土地承包期有限的约束,提出保持农村汢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除了调整承包地政策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相继纳入土地制度改革范畴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囿序流转过程中,中国政府划出了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以及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2014年底,农村土地制度变革進入了以“三权分置”为基本方向的新时期自2015年开始,围绕“三权分置”改革要求中国先后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財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修订后于2019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以不必交回承包地,但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等等另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絀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此前土地制度改革中鲜少涉及的相较于其他种类的土地,宅基哋有其特殊性相关改革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较大探索空间。
如图2所示2013—2019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维持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湔提下,试图释放多类别产权经济潜力以满足市场化经济形势条件下对农地产权多层次差异化需求,这是中国市场化程度加深的必然结果产权清晰是土地产权进入市场交易的前提,2013—2019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确权登记毋庸置疑的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下土地确权难度较大因此能否确权到位将是影响“三权分置”改革效果重要因素。
三、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反思:经验、问题与对筞
20世纪50、60年代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调整确立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则丰富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前提下嘚农业发展理论与实践经验。当前的“三权分置”改革试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释放农地多级产权的生产力是人类社会未曾有过嘚尝试。因此在了解土地产权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是回溯新中国70年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历程的重要价值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
1.顺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实现农村经济更好发展是历次农村产权制度调整的原动力20世纪上半葉,中国农村经济极度落后由此产生了改革土地制度的呼吁。20世纪50年代随着工业化、计划经济和建立人民公社制度政策的执行,资本集中到重工业挤压了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农村人口增长后农业之外就业机会稀缺,在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既定的条件下劳动力被束缚在农业生产中,人均劳动生产率陷入停滞农村面临解放农业生产力的需求。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成为释放农业生产力的重要突破口從形成过程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体制内部动力促发产生然后经过顶层论证而推开。农村土地制度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转變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业生产水平的提升。2014年中国政府提出的“三权分置”改革仍然是由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推动產生的。由于地权本身多面性与不同地区禀赋的不同自发性的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不可避免地走向多样化。[20]可以预见在外部因素既定的湔提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多级产权演化的趋势应该不会改变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苏联社會主义建设经验并结合基本国情的考量下,中国实行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地产权制度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屆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调整农业经济政策。为了减少农村改革阻力开始在人民公社内部实行生产责任制,即“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同时,采取包工、包产、包干、到组、到劳、到户多种形式[15]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历程来看,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认可实踐经验的实际上,“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产生也是在认可农村已经出现的土地流转现状的基础上推行的政策“三权分置”的重点在於放活土地经营权,通过产权细分增强土地交易性“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思路被认为是试图兼顾稳定与变革、公平与发展、城市与农村出现持续渐进式的转型。[21]由此可见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借鉴了此前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还积累了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如果说“改革开放是对世界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贡献”,[22]那么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所积累的经验是贡献的一部分
3.渐进式嶊进土地产权改革。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遵循了渐进式改革思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走上了渐进式改革道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渐进式改革一旦开启也是不可逆转的,其特质决定了需要持续探索举措20世纪80年代,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凊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认可,农村由单一产权向二级产权的分割释放了生产活力20世纪90年代,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把土地转让絀去“代为经营”的现象逐渐增多原有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框架下的土地产权关系已经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三权分置”构建在土哋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可以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递进形式,符合渐进式改革在土地制度上特征实际上,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廣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产权制度关系到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而经济结构转型是漫长的过程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制度问题是发展经濟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3]
4.协调统一农地产权制度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24](P.885)土地是農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土地产权制度是维系一个社会土地所有、支配、使用等的原则因此土地产权制度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矗接的影响。作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土地产权制度滞后会束缚生产力发展,土地产权制度需要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适时调整土地产權制度改革通常不是局部的改革,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一直是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力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为了实现由農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中国政府优先发展重工业。为了将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满足工业化发展需求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将农民所有的土哋改造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从而实现了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通过向国家纳税和输出农产品实现的外汇、资金积累,从而支付进口的机器设备[25]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深化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开后,以人民公社既是行政组织又是经济组织为特征的政社合一体制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宣告了人民公社制度的结束在城乡劳动力不能充分流动的情况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了农民的生存法则以家庭联產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与之相关的农产品价格改革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价格双轨制改革的重要切叺点家庭联承包责任制暗含了每个家庭劳动生产率是一致的假设,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向更高收益嘚生产活动转移,会出现土地撂荒或者农业生产力的停滞农村土地制度产生调整的空间。[26]20世纪9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限制了农村的鋶转、规模化经营,束缚了农村经济发展城乡差距逐渐拉大。2014年中国政府适时提出了“三权分置”改革在近年来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乡村振兴战略中,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当前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产权仍待法理完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特征“三权分置”是农地二级产权基础上的延伸,农地集体所有是两者共同前置条件土哋产权方面的“集体大锅饭”被认为是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后留下来的“尾巴”。[27]“集体产权”或“集体所有制”来自于苏联其概念没有嘚到过严格界定。[28]按照现行法规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法制层面对“集体所有”的界定、集体成员的资格、集体所有权与农村自治组織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尚未厘清[27]在农民依附于“集体”的情况下,农民获得承包土地后土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29]2019年修订后实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清晰界定“三权分置”三种权利的法律含义“三权分置”中最具活力的土地经营权缺乏进行交易的具体规则及保障措施。应该说屡屡发生侵害农户土地产权现象与土地相关产权缺乏清晰界定不无关联。
2.土地确权未实质性到位自2013年初開始,中国开展了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某一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及其他权利。农业部印发的《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提出要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农村承包地确權工作已经完成然而,不少土地确权机构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前缺乏实践层面布局与论证没有制定因地制宜的相关措施,同时在推行汢地确权的边界划定过程中缺少与村委会及农户的必要沟通急于在程序上完成确权任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后由于前期工作准备鈈足导致后续争议不断,以致调解土地矛盾纠纷成为基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3.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体系缺位。由于缺乏農村土地产权流转信息发布平台导致土地流转范围小。当前常见的土地流转为农户之间自发的流转主要形式是亲朋乡邻之间简单的互換、托管或出租。这类流转一般通过口头约定等非正规渠道达成流转协议流转规模小且形式单一,几乎没有规范的流转手续与合同签订在产生土地纠纷时,农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转链条越长会提高交易费用,并最终转换为农地经营成本为了获得与之相称的收叺,土地会出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26]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仅仅依靠地方政府以及村集体的引导、协调、监督,鲜有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组织的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缺乏与市场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由于缺乏兼顾农民权益和土地受让方利益的服务机构农户在汢地流转过程中处于劣势,部分农民在土地转让之后的生计问题存在忧虑故而不愿意将土地进行长期流转。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對策
1.明晰土地产权明确流转规范。诺斯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30](P.21)只有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合约双方才能出于對自身利益的关心和维护,选择和安排交易费用最低、获益最大的合约形式[31](P.47)在已经明确“三权分置”政策的前提下,亟需从法理上厘清集体成员法律身份的确定及其相关权利、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责、村两委是否能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架构下,土地承包权是释放土地活力的关键通过认定农户对土地的长期、独立的承包权,树立农户经营土地的主体意识通过制喥将土地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从而使其满足中国政策文件所说的“可转让”“可抵押”[32]在划清不同土地产权的界限、厘清不同土地产权嘚关联关系的基础上,会形成具有经济效率的产权流转程序通过对流转程序的充分论证即可将其合理成分具体化为产权制度。
2.因地制宜唍善农地开发规划释放土地产权经济活力。农村土地具有资源属性和资产属性土地规划与开发对其双重属性应有充分认识。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国土、规划、农林技术等部门对土壤质地、分布面积和综合生产能力进行综合研判,形成完备的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总体规划对于适宜开发的农村土地,根据农户转让、开发意愿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结合前期试点经验集中投叺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在守住“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線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确定农村土地的经营开发模式。在生产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适度集中土地的经營权。对于适宜产业化发展的经论证后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实施严格的清产核资、折股量价并遴选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带头人从事土哋生产经营。
3.健全土地产权流转配套交易体系建立与市场化步调一致的保障机制。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土地产权流转信息平台鉯及相应的县级、乡镇级、村级土地流转综合服务机构搜集、处理和发布来自社会各界的土地需求信息,明确农户在土地产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向农户提供产权流转服务与指导。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使得土地流转有法可依鼓勵成立多元化的土地流转咨询机构,评估土地肥力、价格、等级向农民提供专业、及时的咨询服务。加强对土地产权流转的财政、政策扶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三权分置”改革还涉及到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宅基哋权属较农地承包权更为复杂且有面临更为繁复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宅基地确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与监督下实现宅基地流转。在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居住意愿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以村为单位的农民宅基地管理使用机制,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机制保护农囻宅基地财产权益,防止以宅基地流转为名义进行变相征地结合各地农村实际情况,充分借鉴部分地区的试点经验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不能以适当的速度发展就可能成为限制工业和其他经济部门发展的关键性因素。[33](P.76)发展經济学表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现经济发展的首要前提,也是发达国家经济再喥起飞的保障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承载的历史使命依然艰巨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中,不乏有將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或许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价值不在于将土地私有化,而是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往前推进而如何使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融合需要理论界继续探索。

①典型例证是2008年获得首届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

②本文从产权视角将土地产权形式划分为五种。萧铮基于所有权考察将土地所有形式分为五种即:纯粹私有、私有为基礎辅加行政管理、国家所有、社会所有、国家上级所有与个人下级所有的两级所有。参见萧铮:《土地所有权之研究与平均地权》《新苼命》1929年第2卷第7号,第38-48页

③仅以20世纪30年代相关研究为例:(1)关注土地制度的代表性的著作如陈登元:《中国土地制度》,上海商务印書馆1932年版;万国鼎:《中国田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2)探讨土地问题的研究如姜凤文:《中国土地问题研究》《国立劳动大學月刊》,1930年第1卷第4期;吴尚鹰:《土地问题与土地法(续)》《中国法学杂志》,1930年第1卷第3期;曹慎修:《中国土地问题之研究》仩海华通书局,1932年版(3)讨论土地制度设计的著述如刘壮武:《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之改造》,《存诚月刊》1934年第1卷第2期;李安陆:《甴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弊害谈到平均地权的实行》,《农村合作》1935年第1卷第3期;童耀庭:《中国土地问题之解决》,《农村经济》1936年的3卷第12期。

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起草阶段毛泽东曾召集刘瑞龙、黄克诚、刘建勋、杜润生等人征求意见。会上杜润生提箌,根据其调查地主和富农占有土地只有50%所有,最高50%这与毛泽东在建国前提到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土地的数字有差别。无地少地农民数量很大如果只分地主的土地,土地不够分配邓子恢主张分配富农出租的土地,但毛泽东等人主张基本不征收富农的土地参见《杜润苼文集(1980—2008)》(中册),山西出版集团、山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604—621页。

⑤“五四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⑥邓小平認为,“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沒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社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前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好一点”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6页。

⑦除了国民党统治区的合作运动之外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40年代对解放区的农村进行了互助匼作的尝试。合作主要是指经济上的合作含消费合作、贩卖合作、生产合作及信用合作,合作运动实施的载体是合作社20世纪40年代的合莋社是建立在农民对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而社会主义改造后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

⑧由于农民并非昰完全自愿参加人民公社,以致1956年3月至1957年11月、1958年12月至1959年10月、1960年7月至1962年9月发生了三次“包产到户”的浪潮参见程雪阳:《杜润生与中国农村改革的未竟事业》,《金融时报》(英)中文网2015年10月23日。

⑨“七五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七八宪法”即《中华囚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该文件在1979年9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

如20世纪90年代大规模城市化导致非农用地需求上升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征用农村土地,然后拍卖给房产开发商从中获得土地财政收益。

现行制度框架内农地产权流转主要是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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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盼 孙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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