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置地集团大道农业银行的开户行怎么写

铜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西距高铁站800米,东临新地高200米,项目总投资为5亿元人民币,规划占地面积50余亩,总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分为地下2层地上30层(局部地上2226层),由8栋住宅楼和1栋商住公寓楼组成。其中沿盘古山路分布2层社区商业,西湖庄园小区建成后可容纳1000户居民。西湖庄园小区三面环水,呈半岛地貌特征,踞50亩开源湖北岸,依300亩湿地公园,在西湖庄园社区规划之时,充分考虑社区地貌特征,并结合全国一线城市的规划设计理念,为驻马店房产量身打造的一个现代化、舒适化、高档次、新起点的大型高品质宜居社区。

  小区坚持纯朴自然生活打造理念,采用现代简约建筑风格规划设计,现代、简约、典雅而又不失了清新,个性鲜明。

  西湖庄园小区三面环水,呈半岛地貌特征,踞50亩开源湖北岸,依300亩湿地公园,内部社区规划打造景观社区。西湖庄园另占据优势学府板块,与新地高、黄淮学院近在咫尺,周边小三、二中、电大、市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鳞次栉比,驻马店图书馆、豫南体育馆紧邻左右,愈显西湖庄园所处区域文化底蕴浓厚。社区未来将引进幼儿园,满足业主全优子女教育需求,为书香门第保驾护航。社区内部另有各组团分布的小型集散空间,设置小型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提供具有相同情趣、话题邻里沟通,促动社区和谐共赢。

公交:置地大道铜山路口[公交站]25,18),淮河大道铜山大道路口[公交站]Y1,Y2,K1),铜山大道淮河大道路口[公交站]Y3),铜山大道开源大道路口[公交站]Y3),春江名都小区[公交站]32

学校:驻马店八中、驻马店市实验中学、驻马店市实验小学

医院:驻马店和谐医院、驻马店市中医院

学校:河南省驻马店高级中学(639米),天中实验小学(701米),开发区高级中学(1142米),麦伦国际幼儿园(1778米),驻马店市第二幼儿园(1987米),琪琳幼儿园(1992米)

购物:中盛超市(199米),尚品乐购NO.005407米),精品超市(684米),卡梅尔生活超市(950米),卡梅尔生活超市(950米),超市(1020米),欣隆超市(校园店)1189米)

生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1182米),中国银行ATM1446米),中国工商银行学院(支行)1643米),中国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黄淮支行)1648米),中国农业银行ATM(开源大道)1653米)

娱乐:开源公园(302米),乐播私人影咖(文明路雪松路店)2852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置地大道分理处附近的银行网点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烟执异字第196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盛,行长。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朱芳英,董事长

(以下简称烟建集团)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外人

(以下简称烟台农行)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烟台农行异议称,其不同意解除相关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理由为:1、2007年4月9日,农行以牟房在抵2007第003号在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物位于牟平区新建大街北、工商大街南、华南路东的牟平“杰座”商业住宅及网点房。截止目前,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顺公司)仍欠农行贷款本金4622万元,利息2804万元(8月3日),共计人民币7426万元。2、农行于2012年10月22日对一路顺公司提起了诉讼,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烟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一路顺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农行贷款本息,但至期未能归还,农行于2014年3月3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现该案在执行中。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农行不同意解除抵押,不同意协助办理相关所有权登记手续。

本院查明,烟建公司与一路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路顺公司支付部分现金后,以牟平杰座34套房产抵顶烟建公司施工牟平杰座工程的相应工程款,烟台公司对抵顶部分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两调解书生效时,抵顶房屋的所有权归烟建公司所有。本院于同日根据调解协议内容作出(2009)烟民一初字第40号、4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抵顶房屋的所有权归烟建公司所有。调解书生效后,一路顺公司向烟建公司转账支付了元,交付了抵顶房屋,但未配合烟建公司办理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烟建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路顺公司履行协助烟建公司办理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一路顺公司配合烟建公司办理了抵顶房屋中的5套房屋的产权证书,但仍有29套抵顶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另查明,2007年4月10日,一路顺公司与农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一路顺公司向农行借款700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同日,农行与一路顺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以牟房在抵2007第003号在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由一路顺公司牟平杰座项目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保证。农行于2012年10月22日对一路顺公司提起了诉讼,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烟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一路顺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农行借款本息,确认农行对一路顺公司抵押的牟平杰座项目在建工程在抵押额4000万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路顺公司届期未能归还,农行于2014年3月3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现该案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人民法院执行该标的物的权利,且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本案中,烟建公司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明确取得了抵顶房屋的所有权并实际交付使用,根据法律规定烟建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即2011年6月7日起取得了抵顶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农行虽然于2007年4月10日起对一路顺公司名下的牟平杰座项目在建工程在抵押额4000万内享有抵押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烟建公司对一路顺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烟建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通过本院调解以房屋折价的方式实现,因此农行对一路顺公司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烟建公司的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取得的所有权。农行依据(2012)烟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且认为本院(2009)烟民一初字第40号、41号民事调解书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本院对(2009)烟民一初字第40号、41号民事调解书再审。如认为与调解书无关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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