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英国金融服务局法》产生于哪一年

日09:51&&&&&&&&
王昀 孙天琦&&&&&&&&来源:金融时报
  次贷危机后,英国出台了《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该法案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彻底改革,将原有金融服务局(FSA)的职能分拆由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两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并有权否决FCA出台的商业行为监管法规。FCA作为独立机构,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本文对FCA这一新成立机构的法定职责、管理架构、战略目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促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为我国进一步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启示和参考。
  FCA的法定职责、管理架构和战略目标
  (一)FCA于日正式开始运作,作为独立机构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提升公众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的信心和建立一个更加稳定、有效的金融系统,英国政府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革。日,《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获得英国女王御准,并于日正式生效。该法案撤销了FSA,将其职能分拆由FCA和PRA两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以提升受监管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目标,负责存款机构、保险机构和系统重要性投资银行的审慎监管;FCA则作为独立机构,直接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负责约26000家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和PRA监管范围外的约23000家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此外,从日开始,FCA将接手对消费信贷行业的监管,预计新增50000家被监管机构。
  (二)FCA管理架构清晰,各部门各司其职
  FCA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对FCA的运作负责,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监管决议委员会,分别代表特定的功能和权力。
  FCA根据不同业务职能设置了多个部门,主要包括:(1)许可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金融机构的相关申请。(2)监管部门,负责对受FCA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行为监管。(3)市场部门,确保市场保持稳定、有效率和有弹性。(4)政策、风险和研究部门,负责识别和评估风险并确保FCA的政策实施能够保护消费者和消除不合理业务。(5)执法和打击金融犯罪部门,负责调查金融机构和个人在金融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并采取相应行动,采取措施减少金融犯罪。(6)沟通和国际交流部门,负责在英国国内和国际上建立对FCA的理解和信任。(7)运行部门,负责为其他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和财务等内部运行服务。(8)综合服务部门,负责支持FCA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也负责管理内部投诉机制。
  (三)FCA的战略目标明确:确保相关市场良好运行
  《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把FCA的战略目标定义为保证相关市场良好运行。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FCA设定了三大操作目标。(1)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确保适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2)诚信度目标—保护和提升英国金融市场的诚信度;(3)竞争性目标—从金融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
  该评估框架清晰表明FCA致力于将自身建设成为使金融机构能够了解其立场的开放透明的政府机构,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吸引力的受人尊敬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和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FCA归纳了未来两三年衡量自身成功与否的八大关键事项。(1)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成功实现早期干预;(2)快速高效地处理已存在的明确风险;(3)与利益相关者展开积极合作确保将消费者置于工作的核心;(4)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加强市场竞争;(5)成功对国际政策产生影响;(6)能够实施基于判断的早期干预监管;(7)保证交易照常进行;(8)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改变内部文化。
  FCA强调“消费者是监管核心”的理念,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FCA制定金融机构履行基本义务的11项原则
  FCA制定了11项原则,明确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在履行基本义务时必须遵守。(1)诚信度。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保持诚信。(2)技能、谨慎和尽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具备适当的技能和做到谨慎尽职。(3)管理和控制。金融机构必须以合理谨慎的态度负责任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其业务,并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4)财务稳健。金融机构必须维持足够的财务资源。(5)市场行为。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市场行为的正当标准。(6)消费者利益。金融机构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并公平对待消费者。(7)客户沟通。金融机构必须充分考虑客户获取信息的需求并以清晰、公平和非误导的方式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8)利益冲突。金融机构必须公平地处理其自身与客户之间以及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9)建立消费者信任关系。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其建议的适合性和消费者能够根据判断自行做出决定。(10)客户资产。金融机构必须对其负有责任的客户资产提供足够的保护。(11)与监管者的关系。金融机构必须以开放和合作的态度处理与监管者的关系和向适当的监管者披露其合理关注的与金融机构相关的任何信息。
  (二)FCA在所有监管环节始终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置于核心地位
  FCA可以利用贯穿于整个监管周期内的各种监管工具来实现其战略和操作目标。
  FCA进行前瞻性的风险分析,明确了5个关键的前瞻性风险。(1)金融机构设计的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或未关注消费者的长远利益;(2)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分销渠道对消费者而言缺乏透明度;(3)过度依赖支付和产品的新技术,缺乏足够监管;(4)转向缺乏足够监管的复杂和高风险的融资策略和体系,为市场诚信和消费者带来风险;(5)消费者对风险和回报的关系理解不足,一味追求高收益,导致承担不适当的风险。
  在许可环节,FCA充分管好“入口”,确保新进入者不会对消费者形成不可承受的风险,保护消费者免受非许可业务带来的伤害。FCA的许可部门通过采用“阈值条件”分析金融机构的整个业务模式(包括非FCA监管的业务),一旦金融机构无法让FCA信服其业务模式不会对消费者带来风险,即能够满足阈值条件,FCA一般也会拒绝其业务申请。
  在日常监管环节,FCA的监管体系分为三个核心。(1)金融机构系统评估框架(FSF),FSF由FCA的监管部门具体实施,将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战略以及金融产品的设计、管理、销售效益和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分析,以检查和识别金融机构关键的有可能的行为风险和产生风险的原因。FSF最初将只用于评估最大型的零售类存款机构,再根据时机逐渐扩大到其他金融机构。(2)事件驱动监管,当风险逐渐显现或已经产生,对消费者保护或市场诚信造成潜在或实质损害时,FCA将基于自身对风险的监管判断采取更加快速果断的行动。(3)问题与产品监管,FCA会针对某一细分市场领域或产品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产生不当行为的原因并提出改进行为标准和增加市场诚信的途径和方法。
  在执法环节,FCA将对违反规则的金融机构采取强硬和具有意义的行动,以形成足够有效的威慑。为实现适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FCA执法部门的工作目标包括:(1)确保金融机构对待金融消费者的方式适合于其具有的金融知识和理解水平;(2)更加公开和透明,加深对金融消费者关注点和行为的理解;(3)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接触,清楚地了解各自对对方的期望;(4)及早干预处理对消费者的潜在风险,避免扩大;(5)更加强硬和大胆,充分利用干预和执法的新权力,形成足够威慑。
  FCA采用公开谴责、罚款、市场禁入、停业整顿等措施对行为不当的金融机构予以处罚。例如:(1)对莱斯银行集团处以总额达2803.88万英镑的罚款,原因是该银行集团在产品销售激励方面存在严重过失,忽视了消费者的真实需求。这是FCA(包括其前身FSA)开出的针对银行零售业务过失的最大一笔罚单。(2)对美国摩根大通国际银行英国有限公司处以近308万英镑的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存在系统缺陷,没有能力给予客户正确的投资建议。
  在打击金融犯罪环节,FCA的主要职责为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防止贪污贿赂、保护信息数据安全和防止金融欺诈等。
  FCA大力推进建设有效竞争的金融市场
  (一)FCA整合内部资源,组建世界上第一个专司促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的新部门
  《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赋予FCA的一大重要职能是从金融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为确保这一职能的顺利实施,提高工作效率,FCA整合内部资源组建世界上第一个专司促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的新部门。该竞争部门成员包括来自经济、金融、法律和竞争调查等多个领域的专家。
  (二)FCA全方位收集信息,对不同市场的竞争性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FCA采用“市场学习”的方法,从市场调研机构、第三方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团体、其他监管者和内部专家等渠道全方位收集包括金融机构的战略定位、盈利状况、产品定价、销售过程和金融消费者索赔比例等在内的数据和信息,并采用传统的市场调查研究和行为实验等方法对消费者进行研究,加深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分析市场的竞争性。
  (三)FCA会动用所有可利用的权力和资源实现竞争性目标
  在外部,FCA将与公平交易办公室在战略和工作层面展开合作,包括签署谅解备忘录和主席定期会晤机制等,确保两个组织针对不同问题采用最合适的资源和专业技能以及使用有可能的救济权利,避免监管重叠和越界。
  在内部,竞争部门将与许可、监管和执法等部门通力合作。如在许可环节,制定市场准入的最低标准,避免形成监管壁垒导致市场竞争性下降;在监管环节,加大市场分析力度,了解金融机构的行为、市场结构和产品定价等方面的信息以确定金融机构在不同市场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在执法环节,为防止某些竞争问题迅速蔓延,在产品设计和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就采取临时性产品干预手段等。
  结合实际,FCA对我国的启示有:(1)FCA的权威来自于英国最新出台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对我国而言,也应积极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提高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权威性。(2)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等工作时应严肃执法,力争做到查而有果,起到震慑市场的良好效果。(3)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及早干预,防患于未然。(4)促进金融创新,促进市场竞争和促进普惠金融应该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目标之一。(5)重视对金融、法律和会计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员工的专业素养。(6)深入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促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相关附件: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您的位置: &
英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设置
优质期刊推荐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于日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该法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和被监管人的权力、义务及责任。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制定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制定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Statutory Single Regulator),并且确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金融服务管理局承继了前证券与投资局(SIB)对证券投资业务、英格兰银行对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对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其监管范围涵盖了全部金融领域,包括证券、银行、保险以及各类互助会。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基本介绍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内容简介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英对照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作者简介
宋金莹 总译校:   焦津洪:原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韩国商事仲裁院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曾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现任深圳证监局局长。   审校人员:   程合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作有《商事人格权论》、《国有股权研究》等,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及《法制日报》等报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现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   苏彦新: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英国Dunee University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比较法以及外国法律史。主译并总校有《美国法律史》等,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家》、《清华法治论衡》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报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王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法学硕士,现任中国证监会市场部交易监管处副调研员、公职律师。   王保民: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丝绸之路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学者(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布鲁塞尔自由大学访问学者。   周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法学硕士(银行与金融法专业),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部监管三处副调研员、公职律师。   杨光:英国华威大学金融与会计专业学士、剑桥大学房地产金融学硕士,曾任美林银行投资银行部分析员。   翻译机构:   本书由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译校工作。思必锐成立于1996年,专注于金融、法律、文化等领域的多语种口笔译服务,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翻译机构、中国译协会员、中国国际公关协会会员。   译者:   王强,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翻译质量总监,外交学院国际法硕士,国家人事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英语一级笔译。   宋金莹,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译审,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翻译硕士,南开大学英语专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双学士,国家人事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英语一级笔译,曾任司法部高级翻译。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图书目录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第一部分监管机关   第1条金融服务管理局   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第2条管理局的基本职责   监管目标   第3条市场信心   第4条公众意识   第5条保护消费者   第6条减少金融犯罪   公司治理   第7条管理局遵循良好治理原则的职责   征求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意见的安排   第8条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基本职责   第9条从业人员小组   第10条消费者小组   第11条考虑小组意见的职责   审查   第12条审查   第13条获得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调查   第14条财政部可以安排独立调查的情况   第15条任命调查人的权力   第16条被任命人的权力和权力行使程序   第17条调查的结论   第18条妨碍和藐视   第二部分受监管活动与禁止的活动   一般禁止性规定   第19条一般禁止性规定   取得许可的要求   第20条获授权人未经许可的行为   金融推介   第21条金融推介的限制   受监管活动   第22条活动类别和投资种类   犯罪   第23条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   第24条关于获授权或豁免的虚假陈述   第25条违反第21条规定   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第26条未获授权人签订的协议   第27条通过未获授权人签订的协议   第28条依照第26条或第27条规定不可强制执行的协议   第29条违反一般禁止性规定吸收存款   第30条非法传播导致的协议强制执行力   第三部分授权与豁免   授权   第31条获授权人   第32条合伙和非法人   授权的终止   第33条管理局撤销授权   第34条欧洲经济区企业   第35条条约企业   第36条因附录5第1条第(1)款获得授权的人   联合王国企业行使欧洲经济区权利   第37条联合王国企业行使欧洲经济区权利   豁免权   第38条豁免令   第39条被任命代表的豁免   第四部分从事受监管活动的许可   许可的申请   第40条许可的申请   第41条准入条件   许可   第42条授予许可   第43条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许可的变更和撤销   第44条应获授权人请求的变更等   第45条管理局自行发起的变更等   第46条取得控制权时许可的变更   第47条支持境外监管机关的权利行使   第48条禁止与限制   关联人   第49条申请人的关联人   附加许可   第50条管理局考虑其他许可的职责等   程序   第51条本部分规定的申请   第52条申请的决定   第53条行使自行决定行使的权力:程序   第54条第四部分许可的撤销:程序   诉至裁判所   第55条将事项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第五部分受监管活动的履行   禁令   第56条禁令   第57条禁令: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第58条与禁止相关的申请: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批准   第59条对特别安排的批准   第60条批准申请   第61条申请的决定   第62条批准申请: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第63条批准的撤销   经营行为   第64条经营行为:声明和准则   第65条声明和准则:程序   第66条惩戒权   第67条惩戒措施:程序和诉至裁判所的权利   第68条公布   第69条政策声明   第70条政策声明:程序   违反法定职责   第71条赔偿诉讼   第六部分正式上市   主管机关   第72条主管机关   第73条主管机关的基本职责   正式上市名单   第74条正式上市名单   上市   第75条上市申请   第76条申请的决定   第77条中止上市和暂停上市   第78条中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   上市公告书   第79条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文件   第80条上市公告书的基本披露职责   第81条补充上市公告书   第82条披露豁免   第83条上市公告书的登记   招股说明书   第84条招股说明书   第85条招股说明书的公布   第86条本部分对招股说明书的适用   第87条无上市申请时招股说明书的批准   保荐人   第88条保荐人   第89条对保荐人的公开谴责   赔偿   第90条虚假或误导性公告书的赔偿   处罚   第91条违反上市规则的处罚   第92条程序   第93条政策声明   第94条政策声明:程序   竞争   第95条竞争审查   其他规定   第96条上市证券发行人的义务   第97条主管机关对调查人的任命   第98条与上市申请相关的广告等   第99条费用   第100条处罚   第101条上市规则:一般规定   第102条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第103条本部分的解释   ……   第七部分业务转让控制   第八部分市场滥用的处罚   第九部分受理和上诉   第十部分规则与指导   第十一部分信息收集与调查   第十二部分对获授权人的控制   第十三部分进入联合王国的企业:管理局的干预   第十四部分惩戒措施   第十五部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第十六部分申诉专员计划   第十七部分集合投资计划   第十八部分获认可的投资交易所和结算所   第十九部分劳合社   第二十部分行业成员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互助协会   第二十二部分审计人及精算师   第二十三部分公共记录、信息披露及合作   第二十四部分破产   第二十五部分强制令和退赔   第二十六部分通知   第二十七部分犯罪   第二十八部分其他条款   第二十九部分释义   第三十部分补充   附录   2010年金融服务法   附录   词汇表   后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英国金融服务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