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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上证百强 ETF 联接基金”)转型而成。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663 号),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 2014 年 7 月 3 日起,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长盛百强 ETF 联接基金”),对变更后的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4、托管协议: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5、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长盛百强 ETF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3、存续期:指《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5、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2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29、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5、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37、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8、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3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2、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5、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8 年 7 月 3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十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5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308,496,.cn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为长盛盛和纯债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南京苏宁基金  2  销售有限公司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663 号)

    (五)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六)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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