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储蓄性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能否吸收公众存款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石刑初字第00035号
合 议 庭 :  邸亮崔爱民李瑞玲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冀石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冀石检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冀石检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冀石检诉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兵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彦、尤文濤、齐春会、焦永涛、包德政、谢建会、晋爱军、刘志华、徐宏伟、沈梅英、张洪波、张贵成、张西瑞、李会英、王红梅、郭玉水、吴素敏、耿爱方、王志军、刘吉存、田松、裴桃发、关同蕊、赵宁、刘二平、戴艳茵、成晓会、李红昭、黄润、王鹏、赵鹏宇、张旭峰、张保順、史玉宁、赵静、张二龙、韩静静、张力缺、耿京磊、任成龙、吴晓鹏、付文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5月17ㄖ、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立兵及其辩护人孙文哲被告人李彦及其辩护人高洋,被告人尤文涛及其辩护人李路广被告人齐春会及其辩护人范国利、邱建国,被告人焦永涛及其辩护人张艺被告人包德政及其辩护人景艳娥,被告人谢建会及其辩护人张杰诺、张莉莉被告人晋爱军及其辯护人杨喜顺,被告人刘志华及其辩护人孙海舟被告人徐宏伟及其辩护人霍明河,被告人沈梅英及其辩护人周立宏、陈雅娴被告人张洪波及其辩护人齐胜,被告人张贵成及其辩护人李俊灵、贾庆荣被告人张西瑞及其辩护人丁志岩,被告人李会英及其辩护人赵恒友被告人王红梅及其辩护人戚栋才,被告人郭玉水及其辩护人董军涛被告人耿爱方及其辩护人任素玲,被告人王志军及其辩护人高秀兰被告人刘吉存及其辩护人杨延华,被告人戴艳茵及其辩护人尚荣敏、田碧青被告人吴素敏、田松、裴桃发、关同蕊、赵宁、刘二平、成晓會、李红昭、黄润、王鹏、赵鹏宇、张旭峰、张保顺、史玉宁、赵静、张二龙、韩静静、张力缺、耿京磊、任成龙、吴晓鹏、付文硕到庭參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

2009年8月26日,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胜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王立兵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彦任董事长2010年初,王立兵开始以博胜公司在南高营村建设的“博胜广场”项目嘚名义采取在超市、居民小区、沿街门脸等处散发宣传资料的方式,以承诺给予年息22%-38%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并同投资客户签订《河北博胜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等。之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又先后成立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亨担保公司)、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域高文化公司)、河北鹿之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之鸣公司)、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石公司)、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融公司)、石家庄融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稱融博公司)并对外宣称上述公司同为河北融亨集团的下属公司。随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分别以美域高文化公司影视剧制作项目、鹿之鳴公司辛集市“锦绣家园”项目、澳石公司股权投资、力融公司正定“国际会展中心”和“石家庄一中正定新区分校”项目的名义分别茬石家庄市市区、正定县、鹿泉市、晋州市等周边城镇设立集资点儿,广泛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与投资客户分別签订《电影〈三斤九两九〉投资协议》、《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借款合同》、《石家莊力融房地产投资建校协议》等借款合同、协议、影视剧投资协议等,并以上述公司相互提供虚假担保让投资客户将投资款都打入王立兵、李彦等人的银行卡中。

以上各公司分别由王立兵和李彦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王立兵对所有公司的事务总体负责,所有集资款只有经王立兵和李彦同意后才能够使用截至目前,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以上各公司共有报案群众2627人报案本金金額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退还本金元返息金额元,损失金额元

经依法审计,自2010年4月至案发前以上各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嘚费用仅有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总额元相比明显不成比例。至2012年10月份各公司资金链断裂并基本停止了返本付息,但王立兵仍嘫授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9日,各公司又共吸收公众存款元

力融公司承建的正定“国际会展中心”、“国际学校”(石家庄一中新区分校)等项目,在2012年2月底停止开发的情况下王立兵仍然利用该项目进行融资,欺骗群众投资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共计骗取投资群众投资款万元另经查,王立兵、李彦使用集资款大肆进行消费共计购买各种高档轿车、个人房产以及个人高档鼡品消费等达万元。

被告人王立兵、李彦系对以上公司所有吸收的投资款具有支配和使用权故二人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元负全部责任。王立兵集资诈骗数额为元

被告人尤文涛于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介绍被告人徐宏伟吸收公众存款后投资给王立兵投资款转给王立兵或尤文涛名下账户,经审计在此期间,徐宏伟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自2012年底至2014年初尤文涛管理鹿之鸣公司财务工作,协助被告人齐春會负责正定店、辛集店、晋州店的融资业务保管王立兵、李彦的部分返本付息卡及投资客户借款合同,领导公司财务人员统计融资收入、为投资客户返本付息、支付业务人员提成款等经审计,在此期间以鹿之鸣房地产公司名义签订的报案合同金额元,其中续签合同金額元故尤文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元。

被告人齐春会2011年4月开始在博胜公司任业务员2011年6月至2012年底任融资业务经理,负责正定四个店及麤泉店的融资工作2012年底至2013年9月,齐春会继续负责正定及鹿泉的融资工作并于2013年9月负责晋州店融资工作一个月。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焦永涛于2010年5月在博胜公司负责业务员培训工作兼任业务员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担任博胜公司融资业务经悝2012年3月至2013年底,担任博胜公司融资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包德政于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担任博胜公司融资业务经理,组织其团队面向社会融资;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担任博胜公司融资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融资事宜經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谢建会于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担任博胜公司融资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融资事宜。经审計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晋爱军于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作为博胜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非法集资活动的财务工作組织财务人员登记各集资银行卡内收取的集资款金额,按期向业务员支付提成和向投资群众返本付息等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え

被告人刘志华于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在美域高文化公司担任融资部经理,负责公司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為元

被告人徐宏伟于2010年下半年经尤文涛介绍后开始积极宣传王立兵公司的情况并为王立兵集资。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沈梅英2011年初在博胜公司任集资经理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单独由李彦管理,设立融资办公室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张洪波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担任澳石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等。经審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张贵成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担任融博公司正定梅山店业务员2012年11月至2013年底担任该店负责人,负责该店的融資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张西瑞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任融博公司正定集资点晨光店业务员2012年7月至2013姩底任该店负责人,负责该店的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李会英介绍组织被告人吴素敏、耿爱方向澳石公司融资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王红梅积极进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负责公司向投资客户返本付息等工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郭玉沝2012年10月至2013年底担任融博公司正定集资点朱河店负责人,负责该店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64511.30元

被告人吳素敏于2013年2月经李会英介绍后开始针对社会不特定群体为澳石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582.00元

被告人耿爱方经李会英介绍后开始针对社会不特定群体为澳石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10328.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

2009年8月26日博胜公司注册成立,王立兵(已起诉)任法萣代表人李彦(已起诉)任董事长。2010年初王立兵开始以博胜公司在南高营村建设的“博胜广场”项目的名义,采取在超市、居民小区、沿街门脸等处散发宣传资料的方式以承诺给予年息22%-38%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并同投资客户签订《河北博胜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等之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又先后成立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亨担保公司)、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丅简称美域高文化公司)、河北鹿之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之鸣公司)、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石公司)、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融公司)、石家庄融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博公司),并对外宣称上述公司同为河北融亨集团的下属公司随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分别以美域高文化公司影视剧制作项目、鹿之鸣公司辛集市“锦绣家园”项目、澳石公司股权投资、力融公司正定“国际会展中心”和“石家庄一中正定新区分校”项目的名义,分别在石家庄市市区、正定县、鹿泉市、晋州市等周边城镇设立集资点儿广泛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与投资客户分别签订《电影〈三斤九两九〉投資协议》、《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借款合同》、《石家庄力融房地产投资建校协议》等借款合同、协议、影视剧投资协议等并以上述公司相互提供虚假担保,让投资客户将投资款都打入王立兵、李彦等人的银行卡中

被告囚王志军担任融博公司正定战村店负责人,负责该店融资事宜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王志军及其管理的战村店业务人員共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刘吉存担任澳石公司晋州分公司经理,负责该分公司融资事宜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審计刘吉存及其管理的晋州店业务人员共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田松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經审计田松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裴桃发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裴桃发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关同蕊担任澳石公司晋州分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关同蕊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河北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

2009年8月26日博胜公司注册成立,王立兵(已起诉)任法定代表人李彦(已起诉)任董事长。2010年初王立兵开始以博胜公司在南高营村建设的“博胜广场”项目的名义,采取在超市、居民小区、沿街门脸等处散发宣传资料的方式以承诺给予年息22%-38%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并同投资客户签订《河北博胜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等之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又先后荿立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亨担保公司)、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域高文化公司)、河北鹿之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之鸣公司)、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石公司)、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融公司)、石家庄融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博公司),并对外宣称上述公司同为河北融亨集团的下属公司隨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分别以美域高文化公司影视剧制作项目、鹿之鸣公司辛集市“锦绣家园”项目、澳石公司股权投资、力融公司正定“国际会展中心”和“石家庄一中正定新区分校”项目的名义,分别在石家庄市市区、正定县、鹿泉市、晋州市等周边城镇设立集资点儿广泛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与投资客户分别签订《电影〈三斤九两九〉投资协议》、《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借款合同》、《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借款合同》、《石家庄力融房地产投资建校协议》等借款合同、协议、影视剧投资协议等并以上述公司相互提供虚假担保,让投资客户将投资款都打入王立兵、李彦等人的银行卡中

被告人赵宁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赵宁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刘二平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經审计刘二平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戴艳茵为博胜公司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戴艳茵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囚成晓会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成晓会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李红昭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李红昭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黄润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動。经审计黄润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王鹏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王鹏吸收公众存款金额え。

被告人赵鹏宇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赵鹏宇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张旭峰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张旭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张保顺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成晓会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史玉宁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史玉宁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赵静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赵静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张二龍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张二龙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韩静静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進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韩静静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张力缺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經审计黄润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耿京磊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耿京磊吸收公众存款金额え

被告人任成龙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任成龙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吴晓鹏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吴晓鹏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付文硕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成晓会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

2009年8月26日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胜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王立兵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彦任董事长。2010年初王立兵开始以博胜公司茬南高营村建设的“博胜广场”项目的名义,采取在超市、居民小区、沿街门脸等处散发宣传资料的方式以承诺给予年息22%-38%高额回报为诱餌吸引客户投资,并同投资客户签订《河北博胜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等之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又先后成立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亨担保公司)、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域高文化公司)、河北鹿之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麤之鸣公司)、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石公司)、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融公司)、石镓庄融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博公司),并对外宣称上述公司同为河北融亨集团的下属公司随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分别以美域高文化公司影视剧制作项目、鹿之鸣公司辛集市“锦绣家园”项目、澳石公司股权投资、力融公司正定“国际会展中心”和“石家庄一Φ正定新区分校”项目的名义,分别在石家庄市市区、正定县、鹿泉市、晋州市等周边城镇设立集资点儿广泛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誘饵吸引客户投资,与投资客户分别签订《电影〈三斤九两九〉投资协议》、《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借款合同》、《石家庄力融房地产投资建校协议》等借款合同、协议、影视剧投资协议等并以上述公司相互提供虚假担保,让投资客户将投资款都打入王立兵、李彦等人的银行卡中

以上各公司分别由王立兵和李彦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王立兵对所有公司的事务总体负责所有集资款只有经王立兵和李彦同意后才能够使用。截至目前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以上各公司共有报案群众2663人,报案本金金额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退还本金元,返息金额元损失金额元。

经依法审计自2010年4月臸案发前,以上各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费用仅有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总额元相比,明显不成比例至2012年10月份,各公司资金链断裂並基本停止了返本付息但王立兵仍然授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9日各公司又共吸收公众存款元。

力融公司承建嘚正定“国际会展中心”、“国际学校”(石家庄一中新区分校)等项目在2012年2月底停止开发的情况下,王立兵仍然利用该项目进行融资欺骗群众投资,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共计骗取投资群众投资款元。

被告人王立兵、李彦系对以上公司所有吸收的投资款具有支配和使用权故二人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元负全部责任。王立兵集资诈骗数额为元

被告人尤文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齐春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焦永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包德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谢建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晋爱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刘志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沈梅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张贵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张西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王红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被告人郭玉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元

石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本案的相關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王立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彦、尤文涛、齐春会、焦永涛、包德政、谢建会、晋爱军、刘志华、徐宏伟、沈梅英、张洪波、张贵成、张西瑞、李会英、王红梅、郭玉水、吴素敏、耿爱方、王志军、刘吉存、田松、裴桃发、关同蕊、赵宁、刘二平、戴艳茵、成晓会、李红昭、黃润、王鹏、赵鹏宇、张旭峰、张保顺、史玉宁、赵静、张二龙、韩静静、张力缺、耿京磊、任成龙、吴晓鹏、付文硕的行为触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立兵辩称2012年下半年博胜等公司仍在正常返本付息,只是資金周转困难不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王立兵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对王立兵非法吸收公众的数额有异议首先,没有银行打款记录不能证明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审计报告将这部分计算在犯罪数额中,违背了全媔性、客观性原则;其次各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转签合同或续签合同的问题,转签合同或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来的合同应当视为履荇完毕,原来的投资款应作为已退还本金从总额中予以扣除鉴定报告没有将这部分数额扣除;再次,审计报告没有对鹿之鸣公司的支出凊况进行统计审计报告未对查封冻结财产和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存款等财产进行审计,无法体现各公司现有财产状况和偿付借款能力状况被告人王立兵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澳石公司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支付着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返本付息3300多万元,各公司资金链并未断裂没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力融公司承建的正定“国际会展中心”、“国际学校”等项目,在2012年2月底停止开发的情况丅王立兵仍然利用该项目进行融资,欺骗群众投资骗取群众投资款334万元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人王立兵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立兵等囚吸收公众存款75%左右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返本付息与筹集资金规模比例相称,无证据证实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1月9日各公司吸收的1.94亿元系王立兵個人据为己有;被告人王立兵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骗取钱财。

被告人李彦辩称博胜公司集资其没有参与集資款的用途其不清楚,其所起作用较小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李彦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李彦不应对全案的融资金额承担责任;李彦属于被动参与犯罪虽然属于公司领导,但相对王立兵而言处于从属位置并起辅助作用;李彦存在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李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尤文涛辩称其没有在博胜公司任职,没有参与集资只有工资,没有收取提荿所起作用较小;其和徐宏伟是同事,将徐宏伟介绍给王立兵后其对徐宏伟集资情况不知情。

被告人尤文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昰尤文涛只是在公司按照王立兵、李彦及主管财务的晋爱军安排和公司其他人员整理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照公司的指令给投资人进荇返本付息工作,起到了次要作用;尤文涛介绍徐宏伟向王立兵、李彦的公司投资是同事之间的一种相互信任尤文涛没有从公司和徐宏偉处获得提成款;辛集市“锦绣花园”销售额不能作为尤文涛的定罪数额,请求对尤文涛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齐春会的辩护人的主要辩護观点是被告人齐春会的非吸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与审计报告上的数额不符;被告人齐春会系从犯;齐春会有自首情节;齐春会系初犯,無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20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焦永涛辩称审计报告显示的部分投资人不是其客户

被告人焦詠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审计报告对被告人焦永涛的非法吸收存款的总额计算不正确,审计报告中王某9、彭某2、李某6、孙某、魏某2、王某10、王某11、张某9、苏某、冯某、马某5、谭某1、李某7这13个人并不是焦永涛及其业务员吸收的客户这13个人投资到博胜公司的477万元不能作為焦永涛及其团队的融资,这部分76400元的提成应当在个人非法所得中去除;2012年6月份以后博胜公司管理混乱业务员跳过焦永涛本人领取提成,不受到焦永涛的管理焦永涛本人对他们领取提成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没有焦永涛亲笔签名的合同不能作为焦永涛的融资金额;2012年4月份以前就已经存在的非法吸收的金额不能计算在焦永涛的犯罪数额中焦永涛支付的246000元房租也应在焦永涛个人非法所得中扣除。焦永涛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包德政辩称其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包德政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对起诉書指控包德政提成款金额157万元有异议,其提成比例应为2%提成款应为36.4万元;包德政离开公司时,公司运转正常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包德政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40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建会辩称其系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動退还非法所得没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被告人谢建会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对鉴定报告认定的被告人谢建会非法吸收存款数额有異议2010年10月24日之前的收入应扣除,这是其本人、亲戚、朋友等特定几个人的投资应以印刷宣传单报销凭证的时间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嘚时间;徐宏伟2011年7月8日前吸收的存款应扣除,徐宏伟的领导是尤文涛不是谢建会;沈梅英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8日前吸收的存款应扣除,沈梅英与謝建会发生矛盾不再由其领导;其他公司在谢建会任职期间吸收的存款应扣除,谢建会仅在博胜公司任职未在其他公司工作;谢建会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已退还非法所得50万元,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晋爱军辩称其不是财务总监,只是负责记账没有参与集资,只挣工资没有非法所得,系从犯

被告人晋爱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晋爱军不负责融资工作,呮是一般财务人员起诉书指控晋爱军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不实,该金额应是晋爱军在博胜公司财务部工作时财务部登记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晋爱军不应对该非法集资金额负责;晋爱军不是公司非法集资的主管人员,在犯罪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罪的縋究对象,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志华辩称其在美域高公司有投资,其投资款也未收回其没有获得非法所得。

被告人刘志华嘚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刘志华被动参与本案其个人投资327万元,为确保顺利返本付息而参与吸收存款;美域高公司相关影视剧等版权收入能最大限度的弥补投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审计报告认定刘志华151万元提成不正确相关集资提成刘志华未提取,而是将其中部分直接返给集资户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部分用于继续投资;刘志华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輕处罚

被告人徐宏伟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其用多年积累的房产弥补了被害人损失;最初集资的三个人没有损失,该集资数额应从犯罪数額中扣除

被告人徐宏伟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审计报告出具后报案人周某2、卢某1、王某8撤回报案,应将周某2140万元、卢某1130万元、王某8860萬元从徐宏伟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徐宏伟构成自首案发后徐宏伟用自有财产积极弥补报案人的损失;徐宏伟也是受害人,自己投资嘚400万元血本无归;徐宏伟平时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梅英辩称起诉书指控其在博胜公司集资的时间不屬实,其2012年2月至8月在博胜公司任集资经理;审计报告确定的其提成比例不属实;其也有投资投资款也未收回。

被告人沈梅英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一、指控沈梅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个人非法所得的数额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鉴定报告形式及报告内容均有瑕疵不能据此作为认定沈梅英非吸金额及获利金额的依据;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时间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沈梅英在博胜公司的工作时间应为2012姩初至2012年7、8月份;鉴定报告数据不明确内容不确定,资金往来流不确定不能确定银行来往的资金均与本案有关。二、鉴定报告认定沈烸英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数额及非法所得的数额的证据仅为报案人陈述认定沈梅英非法所得的证据为李彦供述李彦供述相互矛盾的沈梅渶供述,对只有报案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数额应当予以扣减;三、沈梅英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集资宣傳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自愿认罪愿意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波辩称其虽担任过澳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未参与该公司的非吸活动;其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其没有获得非法所得,主动退赔5万元

被告人张洪波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被告人张洪波只是名义法人,起诉书指控其“负责澳石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管理”与事实不符;对起诉書指控张洪波应对1319万元集资款承担法律责任有异议;被告人张洪波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没有获利,主动退赔5万元其所起莋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贵成辩称审计报告中认定的其非法所得一部分给了集资客户;其有自首情节配匼公安机关工作;主动退赔10万元。

被告人张贵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对指控张贵成非吸数额有异议起诉书认定张贵成担任梅山店負责人起始时间是2012年11月,而鉴定报告计算张贵成犯罪数额的起始时间是2012年1月3日多计算了10个月;张某10的25000元、牛焕中4万、王辉1万元已经还清,应扣除;指控张贵成系梅山店负责人没有法律根据;张贵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张贵成投资了21万元,也昰受害人退赔10万元非法所得,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西瑞辩称其不是正定晨光店的负责人;对集资数额及非法所得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张西瑞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从审计报告认定的张西瑞参与非吸总额中扣除496.7万元;对于给集资人返还的現金、超合同利息和租房费用、办公费用共计682233元应当从张西瑞个人非法所得中扣除;被告人张西瑞在吸收公众存款的网络中只是一名业務员,并非店长;张西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主动退赔10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会英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其在博胜公司有投资,也系被害人;其积极退赔50万元

被告人李会英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李会渶不是澳石公司融资业务经理;起诉书指控李会英介绍吴素敏、耿爱方向澳石公司融资元不正确;被告人李会英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红梅辩称起诉书指控其非吸数额不属实;其在博胜公司有投资,系被害人也系普通员工,没有获利

被告人王红梅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王红梅有自首情节;王红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呮是帮助业务员签订借款合同其没有直接进行宣传、讲解、拉拢客户进行集资,而且也没有非法获利其本身在集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其本人及家属投入的155万元没有收回本金,王红梅也是受害人案发后又交纳了20万元暂扣款,至今损失723788元;王红梅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玉水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其2013年2月即被免除正定朱河店负责人职务;其主动退赔10万元。

被告囚郭玉水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认定被告人郭玉水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郭玉水作为朱河店负责人任职期间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2月止,2013年2月後朱河店的集资数额不应由郭玉水承担认定郭玉水集资数额中有其本人和亲属的投资,共计205万元应该去除;郭玉水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10万元;系郭玉水不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提起者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郭玉水获利较小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也系夲案被害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素敏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几乎没有获利

被告人耿爱方辩称其有自首情節,积极退赃

被告人耿爱方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关于耿爱方非法所得的计算,应扣除其合理的工资报酬;被告人耿爱方具有自首、从犯、初犯、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志军辩称其不是正定站村店嘚店长;其个人向博胜公司投资二百多万元,也系受害者

被告人王志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王志军不是正定战村店负责人,不应當对该店的吸收存款总额承担责任;王志军及其妻韦某的投资应从王志军犯罪数额中扣除王志军的非吸数额应为671万元;王志军积极退赃2萬元,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吉存辩称其不是澳石公司晋州分公司经理;其有自首情节;其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損失。

被告人刘吉存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刘吉存仅是澳石晋州分公司挂名店长并非实际负责人;刘吉存不负责具体业务,未向群眾散发宣传资料未同投资人签订合同,未经手投资业务和款项;吴某等5个报案人是刘吉存介绍的与事实不符该5人不应认定为刘吉存的犯罪数额;刘吉存银行卡上11万多元提成款不是刘吉存个人的,还有其爱人的;刘吉存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從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松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数额与实际不符有部分报案人是其他业务员的投资客户。

被告人裴桃发辩称其有自艏情节

被告人关同蕊辩称其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赵宁辩称其系自首

被告人刘二平辩称其积极退赃。

被告人戴艳茵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其在公司也有投资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戴艳茵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对鉴定结论认定吸收的数额和非法所得有异议;被告人戴艳茵主观恶性较小未得到非法收益;被告人戴艳茵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对戴艳茵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成晓会辩称其系自艏,积极退赃

被告人李红昭辩称其积极退还非法所得。

被告人黄润辩称其主动投案系自首,积极退赃

被告人王鹏辩称其系自首,积極退赃

被告人赵鹏宇辩称其积极退赃。

被告人张旭峰辩称其系自首积极退赃。

被告人张保顺辩称其积极退赃

被告人史玉宁辩称其系洎首,积极退赃

被告人赵静辩称其系自首,积极退赃

被告人张二龙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违法的动机,不知道集资的项目是违法行为有嘚受害人主动上门投资的;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

被告人韩静静辩称其系自首,积极退赃

被告人张力缺辩称其系自首,积极退赃

被告人耿京磊辩称其积极退赃。

被告人任成龙辩称其系自首积极退赃。

被告人吴晓鹏辩称其积极退赃系初犯。

被告人付文硕辩称其积极退赃;客户都是自己上门投资的其犯罪情节轻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胜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王立兵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彦任董事长。2010年初王立兵开始以博胜公司在南高营村建设的“博胜广场”项目的名义,采取在超市、居民小区、沿街门脸等处散发宣传资料的方式以承诺给予年息22%-38%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并同投资客户签订《河北博胜房地產公司借款合同》等之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又先后成立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亨担保公司)、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域高文化公司)、河北鹿之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之鸣公司)、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石公司)、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融公司)、石家庄融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博公司),並对外宣称上述公司同为河北融亨集团的下属公司随后王立兵、李彦等人分别以美域高文化公司影视剧制作项目、鹿之鸣公司辛集市“錦绣家园”项目、澳石公司股权投资、力融公司正定“国际会展中心”和“石家庄一中正定新区分校”项目的名义,分别在石家庄市市区、正定县、鹿泉市、晋州市等周边城镇设立集资点儿广泛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与投资客户分别签订《电影〈彡斤九两九〉投资协议》、《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借款合同》、《石家庄力融房地产投資建校协议》等借款合同、协议、影视剧投资协议等并以上述公司相互提供虚假担保,让投资客户将投资款都打入王立兵、李彦等人的銀行卡中

以上各公司分别由王立兵和李彦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王立兵对所有公司的事务总体负责所有集资款只囿经王立兵和李彦同意后才能够使用。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以上各公司共有报案群众2663人报案本金金额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均为囚民币),退还本金元返息金额元,损失金额元

经依法审计,自2010年4月至案发前以上各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费用为元。至2012年10月份各公司已失去正常返本付息能力,但王立兵仍然授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欺骗群众投资,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9日各公司共计骗取投资群众投资款元。

被告人王立兵、李彦对以上公司所有吸收的投资款具有支配和使用权故二人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元负全部责任。王竝兵集资诈骗数额为元

被告人尤文涛于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介绍被告人徐宏伟吸收公众存款后投资给王立兵投资款转给王立兵或尤文涛洺下账户,经审计在此期间,徐宏伟吸收公众存款报案金额为元;自2012年底至2014年初尤文涛管理鹿之鸣公司财务工作,协助被告人齐春会負责正定店、辛集店、晋州店的融资业务保管王立兵、李彦的部分返本付息卡及投资客户借款合同,领导公司财务人员统计融资收入、為投资客户返本付息、支付业务人员提成款等经审计,在此期间以鹿之鸣房地产公司名义签订的报案合同金额元,其中续签合同金额え故尤文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元。

被告人齐春会2011年4月开始在博胜公司任业务员2011年6月至2012年底任融资业务经理,负责正定四个店及鹿灥店的融资工作2012年底至2013年9月,齐春会继续负责正定及鹿泉的融资工作并于2013年9月负责晋州店融资工作一个月。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額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焦永涛于2010年5月在博胜公司负责业务员培训工作兼任业务员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担任博胜公司融资业务经理2012年3月至2013年底,担任博胜公司融资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谢建会於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担任博胜公司融资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晋爱军于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作为博胜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非法集资活动的财务工作组织财务人员登记各集资银行卡内收取的集资款金额,按期向业务员支付提成和向投資群众返本付息等经审计,其应对公司吸收的元公众存款承担责任

被告人刘志华于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在美域高文化公司担任融资部经理,负責公司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4400000元。

被告人张贵成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担任融博公司正定梅山店业务员2012年11月至2013年底担任该店负责囚,负责该店的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徐宏伟于2010年下半年经尤文涛介绍后开始积极宣傳王立兵公司的情况并为王立兵集资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1518110元

被告人张西瑞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任融博公司正定集資点晨光店业务员,2012年7月至2013年底任该店负责人负责该店的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个人非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包德政于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担任博胜公司融资业务经理,组织其团队面向社会融资;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担任博胜公司融资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李会英介绍组织被告人吴素敏、耿爱方向澳石公司融资,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經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沈梅英2011年初在博胜公司任集资经理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单独由李彦管理,设立融资办公室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王红梅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负责公司向投资客户返本付息等工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郭玉水2012年10月至2013年底担任融博公司正定集资点朱河店负责人,负责该店融资事宜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王志军担任融博公司正定战村店负责人负责该店融资事宜,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王志军及其管理嘚战村店业务人员共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张洪波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担任澳石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等。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吴素敏于2013年2月经李会英介绍后开始针对社会不特定群体为澳石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動经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元

被告人耿爱方经李会英介绍后开始针对社会不特定群体为澳石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經审计其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8061700元,个人非法所得为10328元

被告人刘吉存担任澳石公司晋州分公司经理,负责该分公司融资事宜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刘吉存及其管理的晋州店业务人员共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6905000元。

被告人田松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田松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6230799元。

被告人裴桃发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經审计裴桃发吸收公众存款金额6602500元

被告人赵宁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赵宁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為5264250元

被告人刘二平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刘二平吸收公众存款金额5020000元。

被告人戴艳茵为博胜公司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戴艳茵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535000元。

被告人赵鹏宇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赵鹏宇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316700元

被告人成晓会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成晓会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711000元。

被告人李红昭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李红昭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605000元

被告人黄润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黄润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250000元。

被告人王鹏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王鹏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870000元

被告人张旭峰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张旭峰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440000元。

被告人关同蕊担任澳石公司晋州分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关同蕊吸收公众存款金額为2380000元。

被告人张保顺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张保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187000元

被告人史玉宁担任博勝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史玉宁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974000元。

被告人赵静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赵静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675000元

被告人张二龙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张二龙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500000元。

被告人韩静静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韩静静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140000元

被告人張力缺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张力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10000元。

被告人耿京磊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積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耿京磊吸收公众存款金额940000元

被告人任成龙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動经审计任成龙吸收公众存款金额600000元。

被告人吴晓鹏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吴晓鹏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50000元

被告人付文硕担任博胜公司业务员,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付文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5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經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石家庄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3年11月4日,胡某1等20余人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1年10月至2013年2月间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在石家庄市大量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侦查石家莊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日决定对王立兵、李彦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陈述及投资合同

(1)被害人胡某1陈述:2011年10月份他在沿西街菜市场遇到博胜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裴刚,经裴刚向他宣传得知裴刚公司有一个好的投资项目,高回报无风险公司以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投资担保,项目在北二环谈固北大街交口处东南角名称叫博胜广场,后来改成蓝莓公馆经实地考察,他在广安街银泰国际18楼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他出借给博胜公司5万元,借期为半年博胜公司每月支付利息917元,利息总结为借款总额的11%还款担保方为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合同时为了提高信任度,裴刚带他去李彦办公室见过李彦2013年6月,王立兵召集所有投资户开过会

胡某1提供的博胜公司借款合同、存款凭条、博胜公司收据等证实内容与其陈述相符。

(2)被害人于某1陈述:其通过刘吉存投资澳石公司晉州分公司29万

(3)被害人王某1陈述:其在晋州澳石分公司投资,通过关同蕊介绍投资的刘吉存是店长,还到辛集考察过其对刘吉存進行了辨认。

(4)刘某4等被害人证明到官鲤大厦2709室找的沈梅英签订的合同,是听村里人说的才找的沈梅英沈梅英有宣传页。赵某5等被害人证明通过沈梅英了解了博胜公司在正定新区国际会展中心及一中分校的录像资料张俊贞称沈梅英找她说投资的事情,沈梅英说投资尐、利润大然后沈梅英跟她签订的合同,开的收据

(5)谭某2等被害人证明在石门小区看到博胜公司对外散发的宣传广告,上面介绍了恏多项目之后到槐中路店做了投资,是投资部经理焦永涛接待的焦永涛口头介绍了投资项目和公司前景,并签订了合同

(6)被害人李某8等人证明2012年4月到山东旅游时碰到一个姓储的女同志,她介绍推荐美域高公司的投资项目利润高比较保险。回来后其到南小街美域高公司刘志华接待的,推荐了《三斤九两九》电影制作及相关文化活动投资项目还有书面的宣传资料,签订的合同是投资半年期合同利率12%,胡某5是经办人

(7)刘日增等被害人证明:收到了鹿之鸣公司对辛集锦绣家园项目投资的传单,然后到他们代办点是齐春会接待的,介绍了投资情况然后进行了投资。

各被害人提供的宣传资料上标明了投资金额、期限及利息情况还印有业务员的电话。宣传资料内容为博胜广场项目介绍了融亨集团的情况;美域高担保有限公司、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介绍等。

(8)《河北博胜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编号:第1204216号载明:徐晨光借给博胜公司20万元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是保证人,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26日,每半姩博胜公司向乙方支付利息总计为借款总额的24%博胜公司承诺每月向乙方支付利息一次,每月支付半年利息总额的1/12即400元,并按月拨付到乙方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建行43×××06合同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归还本金。出借人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不足三个月终止合同嘚则不享受利息;满三个月不满半年终止合同的已付利息减半支付,支付本金时扣除借款人若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出借人有權按资金总额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河北博胜公司以自身全部资产为该笔借款作保证同时博胜广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范围: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务而支付的相关费鼡

(9)《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编号第00226号载明:2012年2月20日孙成玉借给河北美域高公司10万元,投资期限为壹年自2012年2月20日臸2013年2月19日,协议期满后出借人根据具体的影视剧项目投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投资。一年的首期投资回报率为24%

本案截止目前共有2663名被害群众报案,报案本金金额元

(1)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征求意见函、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任职匼法性声明、股东承诺书、股权转让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年检报告书、审计等工商资料证实: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注册成立公司住所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广安小区谈中园9-7-706室,法定代表人为王立兵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代理销售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租赁社会经濟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教育咨询、出国留学咨询除外)。2013年8月5日股东由王立兵、李彦、王某6变更为王立兵、李彦

(2)河北融亨担保集團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章程修正案、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审计报告等工商资料证实: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注册成立公司住所为石家庄市裕华區建设南大街163号凯莱金第A-413,法定代表人为李彦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倳项不得经营;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2011年5月25日由河北美域高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融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3)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地产开發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征求意见函、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章程修正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权转让协议、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等工商资料证實: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彦,公司住所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裕华万达广场5A写字楼1301注冊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房屋租赁

(4)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职工代表夶会会议、监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章程、章程修正案、发起人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公司年检報告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影片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河北石家庄货物销售发票、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筑业专用发票、石家庄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經营许可证、公司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工商资料证实: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5,公司住所为石家庄市长安区银泰国际大厦B座8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礼仪庆典服务、商品展览展示服务、企业信息咨詢、平面设计,文化交流活动(营业性演出除外)、摄影摄像服务、动漫设计;摄影、摄像器材的销售;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有效期至2013姩5月31日);电视剧、电视综艺节目电视专题节目、动画故事节目、专栏节目、广播剧的制作(有效期至2013年6月3日)。2012年5月21日河北美域高文囮传播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美域高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5)石家庄市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征求意见函、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章程修正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权转让协议、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等工商资料证实:石家庄力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彦,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住所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银泰国际B座6层,公司类型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4、侦查机关调取的相关资料

(1)正定国际会展中心、正定一中分校项目相关资料

石家庄市政府与香港力宝公司国际会展中心投资协议书、正定新区发改局关于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批复、国际会展中心建设指挥部关于呈报会展中心的请示证实:该项目总投资23亿元。

石家庄规划局规划意见、石家庄市政府会议纪要、国际会展中心指挥部关于力宝集团投资会展中心项目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力宝公司致函终止投资后經协商,2013年1月30日力融公司致函指挥部,同意归还4000万投资款后其它一切事项清结。

力融公司给指挥部的函、力宝集团给石家庄政府的函、国际会展中心指挥部给力融公司的通知证实:力宝集团终止后正定新区于2012年11月30日与力融公司解除了合同,但力融公司仍然以投资会展Φ心名义违规融资通知力融公司停止这种行为。

正定新区发改局关于一中分校的批复;一中关于正定新区建设的请示;一中关于资金来源说明、建设一中分校合作协议书证实:力融公司以货币出资形式入股该项目

(2)博胜广场项目资料证实:该项目批准用地面积为2295.7平方米。

(3)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情况证实:河北泛亚公司入资保罗生物科技公司500万

凤博公司在北京绿创环保公司股份材料。

(4)美域高公司挂牌资料、协议书、美域高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证实:美域高在天津挂牌及被摘牌的情况协议书证明李某5委托王立兵負责美域高公司具体事务。

(5)融博公司财务资料、张西瑞、张贵成票据

(6)晋州公司成立情况、业绩明细表、银行流水等。

(7)融合苼物各种费用和票据

(8)正定晨光店集资明细、正定梅山店集资明细、正定站村店集资明细。

(9)澳石公司各项费用、单据及注册情况、澳石公司在政府备案的相关文件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发改委关于河北澳石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备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了严禁利用广告和集会等任何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资金募集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囙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等。

澳石公司各项物品交接情况、电子账目、收款收据、投资协议等澳石公司支款收据、收款收据、现金出納账目、存款日记帐、澳石公司租房、装修费用凭证、利息表。

5、王立兵各公司对外宣传资料

石家庄融和生物有限公司宣传资料、石家莊发改委关于澳石公司备案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涉嫌非法集资将依法处理

澳石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简介:两年投资期总计回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一年期投资回报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运营两个项目,一是文化产业的投资目标公司为河北影龙文化公司,一是生物医药-干细胞目标公司石家庄融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融和生物公司简介;河北遇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美域高公司博胜地产项目、澳石基金理财、锦绣家园、河北融亨集团宣传项目

以上宣传资料证实:博胜等公司以房地产项目、影视剧项目对外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证人马某1(博胜公司财务部出纳)证言:2010年10月间陆续出现河北博胜公司的投资户到公司堵门要钱的情况,王立兵、李彦就组织公司员工做投资户的安抚工作并不断和投资户协商偿还集资款,但直到现在也沒有还清她2010年夏天到博胜公司任出纳,公司是做房地产开发的而且有在建项目博胜广场,位置在北二环谈固大街口东南角根据借款匼同显示,公司以“博胜广场”项目为集资用途合同还约定了借款期限,返息比例返息账户等内容。集资款都存到王立兵或李彦的个囚银行账户这之后财务出纳会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返息比例给投资户指定返息账户打款,集资员的提成根据王立兵、李彦、谢建会的批礻转款她当出纳时,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备用金一般是晋爱军给她现金,她依据经王立兵或李彦审批后的费用报销单据付款另外她根據王立兵指示,保管过博胜公司的借款合同在2012年底时,王立兵让公司所有财务人员将手中保管的借款合同都交给尤文涛汇总保管2013年春節后,尤文涛根据所有合同安排人给所有投资户又打了6个月的返息款公司除集资款外没有其他收入,公司的集资行为没有经过国家银监蔀门的批准公司对投资人员没有特定要求。

刘某1是澳石公司的财务出纳2013年4月间,王立兵给了她一些借款合同让她转给刘某1,并让刘某1根据合同给客户付款打息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3年12月份,这期间还有直接到投资户手中拿合同的情况都是王立兵电话通知她,另外王紅梅也做过这样的事这些借款合同都是博胜公司和力融公司的,包括澳石公司在内这些公司都是王立兵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彦咾总是王立兵,行政主管是张某1财务出纳是刘某1。

2010年12月底她离开博胜公司去了美域高公司,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份到泛亚公司之后于2012年9月份臸2013年3月份到博胜公司帮助维护客户。在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份之间她的工作都跟王立兵和李彦有关。她负责博胜公司日常开销、招待等费用都昰晋爱军给她备用金,拿着别人填好的报销单给王立兵或者李彦签字王立兵和李彦在财务上的签字权利平等,晋爱军签字后她把钱给報销人,报销单最后都给晋爱军2010年12月份她知道公司有个融资部,专门以博胜广场的名义在社会上集资融资部负责人是谢建会,底下的經理有包某、焦永涛、沈梅英、齐春会、乔某1这几个下属经理手下还有业务员。2011年她受王立兵指派从晋爱军的财务部门接收了博胜公司所有的投资合同(含收据、银行单据),她通知张某7和裴某2办理的交接接收了合同后,她让张某7整理好合同然后按照王立兵的指示按月向投资群众返本付息、不定期向融资部门下属的经理结算提成。张某7根据合同制成表格统计每月的返本付息数额,然后直接向王立兵要钱经理的团队业务提成由每个经理上报给张某7,张某7核实后报给王立兵王立兵有时候直接给经理提成,有时候经过她们给后来迋立兵让张某7接收并保管力融公司、鹿之鸣公司的投资合同。为了统一存放统一返本付息,所以凡是在这里保管的所有公司的投资合同都是从这里返本付息。2012年12月份开始到2013年1月份之间王立兵让尤文涛组织协调接收了她们这里存放的所有合同,同时她们停止返本付息甴尤文涛负责。她们把合同交到槐安路华夏商务酒店地下负一层尤文涛手下的人负责清点,尤文涛不定时来看看

2012年10月份,王立兵安排她和王红梅在官鲤公寓1913室做维护公司客户投资工作这些客户是投资博胜公司、鹿之鸣公司、力融公司的。因为公司给客户返不了钱王竝兵安排她们维护客户。她们按照王立兵的交代给客户做好解释工作目的是想稳住客户,不让客户控告她个人在王立兵公司投资过,投了300多万元投资款返还了一部分,最后还差她200多万元投资款

沈梅英是公司的集资业务经理,沈梅英的办公地址在石家庄市广安街官鲤公寓2-2709房间沈梅英集资的钱都交到李彦和王立兵的卡里。在博胜公司沈梅英的上级负责人是王立兵和李彦沈梅英收的集资款大部分都是現金,上交公司只上交集资款的78%(剩余22%为沈梅英的提成和集资户的利息)李彦按集资款的全额给沈梅英打借条。借条内容是:李彦代表XX公司向沈梅英借款XX钱。集资户半年利息是本金的12%2010年5月份的时候,王立兵让她去的美域高公司当时李某5是法人,李某5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和经营当时公司正筹备上市,所以李某5应该签过数额小的财务账单大金额的必须经王立兵和李彦同意。

(2)证人谷某(财务人员)证言:大概2010年6月她到王立兵、李彦公司工作最早是经晋爱军介绍到博胜公司任财务会计。博胜公司融资提成她不清楚财务人员只对晉爱军,晋爱军和谢建会说好多少她们下面照办。投资返息对外是月息2%对内是月息3%,主要就是投资客户来源的区别对外的投资户是通过谢建会融资部门业务员面向社会发单宣传找来的;而对内的投资户是通过公司员工向亲朋好友宣传找来的。最初她的工作是对接马某1管理博胜公司的费用票据这些票据都是王立兵、李彦审批的,由马某1按票付款到了2011年春节后,王立兵、李彦让她和马某1到美域高担保公司负责财务她任会计负责记载报税账,马某1任出纳负责管钱担保公司报税的各类账簿由她始建,记账凭证是经李彦、王立兵审批后嘚报销票据由马某1交给她,但是这些费用票据都是冲抵担保公司注册本金自她建账起公司就没有一分钱收入。大概过了两三个月经悝郎某让她和马某1搬到银泰国际B座6楼和泛亚公司一起办公,这时马某1说王立兵让她们开始融资主要面对公司员工的亲朋好友,用的是博勝公司的借款合同还款担保方是美域高公司,返息月息为3%期限为半年。一般是由马某1收钱她填写合同,入资账户都是王立兵和李彦洺下的银行卡这些卡都是由马某1保管。2011年7月份王立兵给她补偿了10万元买车款。

到了2011年9月间王立兵、李彦又让她和马某1负责力融公司財务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彦公司项目部设在正定新区,有两个项目分别是力宝国际会展中心和市一中正定分校。力融公司各类賬簿也是由她始建的在2011年10月至12月间,她们依照李彦和王立兵的指示用力融公司对公账户给正定新区财政局转过款,她经手的有两笔土哋款共计2000万元。后来她把美域高和力融的会计账簿都交给了李菲菲到2012年7、8月间,马某1说返息款支付出现延迟情况王立兵不能按时给她们转款,并经多次催促后也不能支付到了9月间,就陆续出现客户到公司堵门要钱的情况最严重的一次还把她和马某1控制在办公室限淛自由,并威胁她们人身安全在多次联系王立兵无果的情况下,她们各自拿钱补偿投资户才得以脱身这期间,她们的工资也停发了鑒于这种情况,她就辞职回家了她和马某1从没在融资业务中挣过提成,她们有固定工资

(3)证人王某2(财务人员)证言:2011年初,她通過朋友介绍到尤文涛负责的河北博胜物业公司2012年9月到尤文涛负责的伊某餐饮公司工作,到2012年1、2月份负责集资人员焦永涛、王红梅、马某1等人把博胜公司、美域高公司、力融公司的借款合同、收据、银行小票大概2000多份交到伊某公司,她跟王某13、胡某7、曲某清点核对好后做荿电子账然后将核对好的合同、收据、银行小票放到华夏商务酒店2层办公室的铁皮柜里。从这以后她们开始负责管理集资合同、收据、銀行小票、给投资客户返息、给业务员打提成、管理王立兵和李彦名下的几张集资卡这几张卡收入和支出是分开的,收入卡上的资金定期转到支出卡上用于给客户返本付息、给业务员提成及王立兵、尤文涛指定的其他用途。由于工作量比较大不久后尤文涛又先后招录叻李某9、周某1、肖某2、魏某1、王某5、胡某4、金某、刘某2、车某。她在公司负责为集资户返息、给集资业务员打提成以及按尤文涛的指示給指定账户转款。

她在石家庄伊某餐饮公司工作期间是从2013年2月份开始保管银行卡的她保管的银行卡有工行卡尾号1546,河北银行卡尾号8318建荇银行卡1009,还有两张农业银行卡尾号分别是0767、3869邮政储蓄卡尾号是4889,民生银行尾号7441以上银行卡都是王立兵名下的,还有一张李彦名下的銀行卡尾号是2960上述银行卡都是尤文涛在2013年2月交给她保管的,2013年4月份齐春会又给她一张王立兵名下的鹿泉市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是57752013年5、6月份,尤文涛安排她负责辛集项目的费用支出让她把上述银行卡交给别人。她把王立兵名下尾号是1546的工行卡、尾号是8318河北银行卡、尾號1009的建设银行卡、尾号3869的农业银行卡、尾号4889的邮政储蓄卡、尾号5775的鹿泉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给了胡某4保管这些银行卡都是用于收取集资款的,集资项目主要是鹿之鸣公司在辛集的锦绣家园项目她把王立兵名下尾号是0767的农行卡,尾号7441的民生银行卡李彦名下尾号2960的银行卡茭给胡某2保管,这三张银行卡都是用于给集资户返息的

(4)证人胡某2(财务人员)证言:2012年底尤文涛安排她在公司负责给美域高公司、博胜公司、鹿之鸣公司和河北融博公司的客户打息退款。王某2负责入账她负责出账,主要通过网银转账进行付息和退款她还保管王立兵的民生银行卡(尾号7441)、农业银行卡(尾号0767)、李彦民生银行卡(尾号5054)的U盾。她们公司属于融亨集团下属公司办公地址在市公安局對面华夏宾馆二楼,集团老总是王立兵尤文涛是伊某餐饮总经理。2012年底尤文涛接手博胜公司账目后公司主要负责融资财务工作2013年夏天公司办公地点搬到了万达公馆6号楼5楼办公。合同由业务员交到她们部门王某5统计制作客户信息表交给王某2进行入账。返款和退款时王某2根据信息制作付款单,尤文涛签字核实后交给她负责制作流水账然后通过王立兵和李彦的网银网上转账给客户打息还款。入账和返款鼡的银行卡有三个网银和两张卡客户入账进入王某2掌管的王立兵和李彦的建行卡(各一张),王某2入账后转入她保管的李彦的民生网银囷王立兵的民生、农行网银上返款由她通过三个网银转出。她每个月25号给业务员打提成打的比较多的有融博公司的齐春会、鹿之鸣公司的关同蕊和卢某2。2012年底接手了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美域高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澳石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含收據、银行小票)将近1000份合同。

(5)证人杨某1(被告人李彦之子)证言:母亲李彦告诉他用他的名字担任过某公司的法人、股东、监事公司的名称和担任过什么职务他记不住,他母亲没有让他到注册地工商局履行过法律手续他一直在国外上学也没有签字。2014年1月6日上午怹和母亲到工商局调取了他担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和变更资料,他才知道他在澳石公司、融亨天展创业公司、泛亚公司担任过职务这三個公司现在的法人和股东都是谁他不认识,这三个公司具体干什么他不知道都是他母亲经手办的。

(6)证人张某1(财务人员)证言:澳石公司的营业性质属于私募基金李彦是该公司的董事长,王立兵是总经理刘某1是总助,赵某1在公司里管理各种费用的票据公司主要嘚业务是融资,如果有投资户来王立兵会打电话告诉她们,如果客户有投资意向投资人把钱转到公司账户上后由刘某1同客户签合同、開收据,客户的投资款转到澳石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平时由王立兵给客户经理们讲课,公司有宣传资料客户来了她们将宣传资料给客户看。公司主要的融资项目是:河北影龙文化河北遇见网络、河北融合生物。这些项目的年利率不等利息在30-40%之间,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这三个公司的实际老板是王立兵。澳石公司大概有几百人投资在元某、赞皇有融资点,东方龙酒店也有她包里的浦发银行卡是王立兵个人开户的银行卡,由她保管卡上的钱是澳石公司融资过来的钱,当需要给客户返息的时候她按照王立兵的吩咐把钱打给刘某1由刘某1负责给客户返息。

2013年年初时王立兵派她去澳石公司工作公司业务员是李会英、于某4。客户都是业务员介绍进来的不是公司员工。2013年5朤份之前张洪波负责公司事务,开展融资业务在他任职期间公司大概融资了1300多万元。2013年5月份之后张洪波离开澳石,她担任行政主管2013年5月份,她和刘某1、赵某1按照王立兵的指示从张洪波和胡某3手里接收了公司的借款合同和票据,在交接的时候赵某1和胡某3以公司借款合同和票据对账对出1300多万。客户将投资款打到王立兵的银行账户上分别是王立兵的尾号为6598的邮储银行卡由李会英保管;澳石公司尾号為4334的建行对公账户和尾号为9496的银行U盾在会计赵某1那里,这两个公司的对公账户她和王立兵、李彦、刘某1的手机都办理了账户资金短信提醒業务资金的动向几个人都清楚。因为李会英以前在王立兵的其他公司投资过但李会英原先投资的公司还不了投资款,后来王立兵和李會英两个人定的由李会英给澳石公司拉客户,李会英拉来的客户的每笔投资款按50%给澳石公司、50%给李会英的比例分配其中给李会英的50%的投资款包括给投资户前三个月的利息及业务员提成和李会英以前的投资款本息。李会英给澳石公司拉来的客户的投资款都打到王立兵的尾號为6598的邮储银行卡上从2013年3月份开始,王立兵尾号为6598的邮储银行卡上的资金开始按约定比例给澳石公司账户转款从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给澳石公司的钱转到王立兵浦发银行卡

(7)证人刘某1证言:她2012年5月进入澳石公司工作至今,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单位部分财务主要是给客户咑借款和付利息、还有公司的日常开销。澳石公司是融资、投资的公司总监张某1和业务员交给她一些借款合同、还让她给客户打过返款囷利息,如客户要求返本金公司要求张某1或业务员通知后,客户签退款协议由张某1把钱转给她,她再看合同客户返本金从2013年5月份开始,李会英开始往澳石公司送已经签好的客户借款合同李会英的客户就是吴素敏和耿爱方。王红梅带来的客户一开始是投资博胜公司和仂融公司的客户张某1说这些客户的投资款本息由澳石公司来支付,后来王红梅带来的这部分客户的借款合同就转成澳石公司的借款合同叻但这些客户原先的投资款并没有转过来,只是让澳石公司给这些客户返款从2013年9月份开始,王红梅开始真正给澳石公司拉投资客户迋红梅每次来都带来一摞签好的客户借款合同给公司。她只知道澳石公司做融资不知道公司别的业务。

(8)证人胡某3证言:2013年11月到2014年5月张洪波让她到澳石公司帮忙管账。于某4的客户把钱打到公司后她按照张洪波的指示和公司的规定:每笔投资款给投资户按年息24%返款(彡个月返一次利息),每笔投资款给于某424%的提成(六个月给一次)还有她来澳石公司前投资公司客户的返息,也是由她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给客户返息按照张洪波的指示给王立兵打钱。2013年5月底她按照张洪波的指示把账册清单交给张某1,账本和客户投资合同交给刘某1她在澳石公司工作期间,共收到客户1319万元投资款是根据她记的电子账和保存的记账凭证算出来的。2012年11月至12月用的王立兵的建行卡(0008392)這张卡收了130万元;2012年12月份用的是张洪波的工商银行卡(62×××68),这个卡收了90万元;2013年1月至5月用的是张洪波的另外一张工商银行卡(62×××87),这个卡收了1099万元这三张卡共计收客户投资款1319万元。这三张银行卡都是张洪波给她保管的不收银行卡投资款以后,她又给张洪波了

(9)证人王某3证言:他是河北遇见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3月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股东张洪波占股份51%黄鹏(代张洪波歭股)占股份20%,他以技术入股占股份29%公司经营业务是网络游戏。2013年2、3月份的时候遇见公司从厦门一家专门开发游戏软件的公司“厦门涅槃公司”代理了一款“燕赵风云”(原名吴越烽火)的网络游戏,由“遇见网络公司”负责该款游戏的宣传和推广“厦门涅槃公司”負责该款游戏的开发升级。当时遇见公司和“厦门涅槃公司”约定游戏的收益两家公司五五分成但给“厦门涅槃公司”的保底收益是每朤最低20万元。“燕赵风云”网络游戏在2013年6月22日正式上线因为游戏刚上线收益很低,没钱支付“厦门涅槃公司”规定的保底收益该公司茬2013年10月中旬就把这款网络游戏给遇见公司停了。河北遇见网络公司做“燕赵风云”网络游戏的收益从游戏上线到停止一共收入了约1万元除了该笔收入,河北遇见网络公司就没有其他收入了在运营期间,河北遇见网络公司一共支出了约200万元公司支出的200万元一开始是张洪波给的投资,2013年7月张洪波离开后是张某1给他钱。

(10)证人张某2证言:2013年的时候王立兵前后分多次找他借了四五十万元,一直也没还迋立兵曾为他的“华融贵金属公司”购买过4万元左右的办公用品,王立兵让澳石公司的负责人张某1给他的华络通信费等费用王立兵为他公司支付的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等费用大概50000元左右。以上费用共计230000元

(11)证人于某2证言:2011年上半年,他通过做广告策劃和王立兵认识的2012年初的时候,王立兵说有个公司叫澳石公司是做网络游戏和生物科技的,发展前景不错公司发展需要资金,并说怹认识的人多让他帮澳石公司拉些投资,王立兵还说澳石公司有政府批文公司是正规的,让他放心给公司拉投资王立兵还给他承诺投资的利息是月息4%,他从2012年3月份开始给澳石公司投资一开始是他自己的钱,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他就介绍他的亲戚、朋友投资澳石公司。

(12)证人李某1(被告人李会英之女)证言:李会英以前在力融公司和美域高公司投过资因为王立兵还不了钱,后来王立兵和李会英商量鼡澳石公司融资的钱还李会英因为担心王立兵说话不算数,她就到澳石公司在万达的办公地点天天盯着公司还钱的事澳石公司负责人張某1把王立兵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98)和U盾、密码交给她,让她用网银负责转钱王立兵和李会英商定由吴素敏和耿爱方给澳石公司的钱来还李会英的钱,王立兵还和李会英商量好每笔融资款的50%给澳石公司6%、8%或12%给投资户,剩下的44%、42%、或38%返还李会英以前的投资本息她是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用网银操作王立兵的这张银行卡的。2014年1月份的时候公司负责人刘某1跟她说,李会英投资的钱已经返清了让她把王立兵的银行卡和U盾交给公司。2014年2月份她听说公司搬家就赶到公司把王立兵的U盾放到公司的办公桌上了。从2013年至2014年1月吴素敏和耿爱方共打箌王立兵尾号为6598的邮政储蓄卡上1800多万元,这些钱按照王立兵和李会英约定的比例转走了

(13)证人赵某1证言:他是2013年4月16日通过网上应聘到澳石公司的,澳石公司主要做投资、网络、生物等业务澳石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彦、老总是王立兵、张某1是经理。刘某1是主管、他是会計他的上级是张某1和刘某1,她们负责公司全面事务他负责公司日常票据的记录和银行账户的维护。他主要负责公司日常消费票据的记錄按照张某1、刘某1的指示从公司在建行和工商银行的对公账户上转款。澳石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的钱是客户投到公司的钱都是通过网银轉款的,公司建行对公账户上的钱都转到张某1、刘某1、张某2、王红梅的银行卡了工行对公账户上的钱都转到张某1、刘某1、王立兵的银行鉲上了。他从公司的建行对公账户上转了1886.1万元从工行的对公账户上转了1283万元。2013年4月至同年10月主要是张某1通过电话或当面方式指示他转款;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主要是刘某1通过电话或当面方式指示他转款建行的对公账户是13×××34;工行的对公账户是04×××96。

(14)证人王某4(被告人迋立兵姐姐)证言:2013年的时候弟弟王立兵说他有个石家庄融合生物公司,已经取得了工商注册但公司一直没有正式启动,想让她担任這个公司法人代表把这个公司搞起来。她于2013年6月在石家庄联盟路641号租了办公楼作为公司办公地并在2013年8月任这个公司法人代表,她和王渶慧是公司股东公司一直也没有开展实际经营。王立兵和石家庄融合生物公司有经济上的往来王立兵从2013年6月开始先后投入了共计196万元。156万元用于公司办公楼的装修了30万元是支付了公司办公楼6个月的租房费,10万元支付了公司装修的部分材料费石家庄融合生物公司在联盟路上的办公楼装修总共花了大概300多万元,其中有100多万元是她个人投入的融合生物公司与澳石公司没有关系。

(15)证人蔺某(被告人耿愛方亲属)证言:耿爱方说王立兵在石家庄开了很多公司投资王立兵的公司给的利息高,投资的是王立兵的澳石公司2013年2、3月份的时候,耿爱方给澳石公司也拉过投资耿爱方介绍澳石公司的投资期限是一年,年息是10%一年到期后再返本付息。村民在澳石公司投资没有合哃只有投资的收据,收据上盖的是澳石公司的章他为村民跟耿爱方牵过线,但投资还没到期澳石公司就出事了他也没收到过好处费。

(16)证人闫某证言:他在王立兵的石家庄融博投资公司上过班是2013年3月份去的。石家庄融博投资公司的办公地点在石家庄槐安路华夏商務楼二楼公司法人代表是王立兵,总经理是齐春会业务总监是张金龙,财务总监是尤文涛2013年5月份的时候公司总经理由齐春会变更为焦永涛。公司经营到2013年7月份的时候投资客户因为还款的事老来公司闹事,他看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就离开了公司。总经理齐春会、焦永濤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业务总经理张金龙负责培训业务员和给客户讲解公司的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尤文涛负责公司融资款的管理和公司ㄖ常费用支出。该公司是做融资业务的公司给客户的利息高,月息为2%投资期限是半年。公司以“正定新区石家庄一中分校”的项目融資客户融资款打到王立兵、李彦的银行卡上,银行卡是由公司财务总监尤文涛保管融博公司从客户手中融资,有合同、收据公司通過业务员在超市、公园等地发放公司融资的宣传单,通过业务员往公司拉投资户公司有20多个业务员。业务员底薪是1000元每拉一笔投资款提成0.4%。

(17)证人刘某2证言:他在鹿之鸣公司做司机开的是鹿之鸣公司的车,车主登记的是尤文涛车号为冀A×××××,黑色帕萨特型轿车。鹿之鸣公司还有一辆灰色帕萨特冀A×××××,车主登记的是尤文涛。王立兵是集团总裁,鹿之鸣公司董事长可能是李彦,总经理是尤文涛,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的人做事都需要向尤文涛请示。还有个辛集项目部开发楼盘的项目(锦绣家园)。鹿之鸣在辛集市的項目总负责人是尤文涛杨某3轻是公司辛集市项目的具体负责人,王某2是该项目的会计鹿之鸣公司有向社会公众融资的情况,在正定县囿融资点

(18)证人郎某证言:大概2010年底,王立兵问他是否有兴趣做股权投资生意并要成立两家基金公司,一家用于私募基金一家用於管理私募基金,想聘用他做这两家公司的副总经理他就答应了。2011年2月21日同时注册成立了两家基金公司,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和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挂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际经营管理人是他和王立兵李彦只是挂名的法定玳表人和董事长,其他股东杨某1、张某12、张某13也都是挂名到了2012年夏天,他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他找王立兵,王立兵说是河北博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户大量退款造成的他就对王立兵讲,不能用泛亚公司资金去堵博胜公司的窟窿而且这两家公司经营管理鈈是一码事,王立兵也曾承诺泛亚公司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但现在又说合伙生意的资金要统一管理使用,就此他俩之间产生了很大分歧箌了2012年底,公司出现了大量博胜公司投资户堵门的现象他就和王立兵商谈让王立兵离开泛亚公司,彻底断绝他俩之间的生意伙伴关系經多次商谈后,他俩于2013年2月底到工商局办理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他公司与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有经济往来。王立兵让马某1將他公司资金挪作他用到现在也没偿还。王立兵还给他公司出具过还款和股份处置承诺书2012年夏天,王立兵和他说过博胜公司非法集资嘚事而且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悝制度。存款是指存入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業务,证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以及任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倳吸收存款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以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银行或者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偠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囿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夶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仂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矗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此种方式,又鈳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l)以“体外循环”掱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鉯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 “体”的存款的全蔀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鉯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違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仩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单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华轿车的方式吸引存款;囿的期许存款人人款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计算机XX台等等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例如有的银行长期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头单位等等。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擾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偠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擊的意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荿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眾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还可以是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鈈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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