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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供水公司营业网点
磐石市供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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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水监测网吉林市监测站
地址:吉林市桃源路108号
吉林石化分公司动力厂供水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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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自来水公司营业收费指南
一、现行水价标准
水价内容 & & & & & & & & & & & 生活用水 & &公用水 & & &服务用水 & & & &特业用水
基本水价(元/吨) & &1.20元 & & & &2.00元 & & &3.20元 & & & & & &6.20元
代收财政附加费(元/吨)0.10元 & & & &0.18元 & & &0.30元 & & &0.60元
代收市政排污费(元/吨)0.30元 & & & &0.50元 & & &0.50元 & & &1.00元
& & & & & & & & & & & & & & & & 服务用水(宾馆、招待所、旅店)/1.00元(其它)
水费单价(元/吨) & 1.60元 & & &2.68元 & &4.00元/4.50元 &7.80元
& & 二、储蓄式收费用户须知
& & 1、查表方式:每两月到您家查表一次,若您对水表有疑义,可直接与调查员或到储蓄部门反映或打电话报修。
& & 2、水费储蓄要求:用户每次储蓄金额不得少于水表发生前两个月水量的费用。
& & 3、每月25日为结账日期,用户在接到欠费通知单后,必须在三天内到指定地点缴费,逾期按《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十六条规定,每超过一日收取千分之三滞纳金,对拒不交费的用户,按《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给予停水。
4、结账之日起,水费余额将按国家银行活期利率结息,如遇调价,将按新的水价进行结算。
& 5、水费储蓄用户若发生违章用水行为,按《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给于处罚。
& & 6、因过户发生用水纠纷较多,所以当水表用户发生变化时,由用户自行到储蓄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结算用水费用,如不办理,前期水费由后户承担。
& & 7、维修方式:用户室内上水设施由自来水公司负责24小时维修,随报随修,维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如因用户没有及时维修发生漏量,由用户自行负责。
& & 8、用户到窗口交费时,请认真填写&存款单凭条&,将凭单交给操作员后,由操作员录入微机,打出存款单。
& & 三、IC卡水表用户须知 & & & & & &
& & 1、使用IC卡水表时,预先交费,然后方可使用。
& & 2、要熟知IC卡水表的操作使用说明。DN15mm&DN25mm的 & &IC卡水表,当剩余水量为1.5吨和0.5吨时,有两次关阀报警的功能,再次插入购水卡后即可通水,用至0.00吨时关阀。使用口径在DN40mm以上的IC卡水表没有报警功能,需经常查看并掌握自己的剩余水量,及时办理购水业务。购水后将购水卡重新插入方可正常供水。(IC卡既可放在卡槽内,也可拿出另行存放)。用户应自行掌握剩余水量,到IC卡售水部交款购水,否则,IC卡水表将自动停止供水。 & & &
& & 3、申请安装口径在 &DN40mm以上的 &IC卡水表的用户,须向吉林市自来水公司提供:AC220V电源机1.5A单项电度表一块。并可自愿采用在断电时,能连续供水40小时的供水方式,蓄电池需交纳258.00元。蓄电池需要更换时,由您负担费用。
& & 4、用户应妥善保管,安全使用IC卡水表,因您的不慎造成 &IC卡水表损坏,视具体情况,应由您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如有故意损坏、干扰、窃水等违章用水行为的,将根据《吉林市市政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水或追究法律责任。 & & & & & & & & & &
& & 5、IC卡水表若发生故障,以基表指数为准,收取水费。
& & 6、用户如改用水性质,应及时到吉林市自来水公司辖区营业收费处或辖区内的售水部办理手续。否则,一经查出,将根据《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供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用户接到&IC卡水表使用违章通知单&后,必须在三日内到所在IC卡售水部接受处理。过期者,供水部门将停止供水。 & & &
& & 8、IC卡水表产权归吉林市自来水公司所有,用户在搬迁、换户、停用时,不得拆移、转让IC卡水表,并要及时到IC卡售水部办理手续。
& & 9、IC卡水表绝对禁止用户私自改移。用户装修房屋时,IC卡水表所处位置必须便于维修、拆卸。若影响IC卡水表的维修更换,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自负。
& & 10、吉林市自来水公司营业处的巡检人员,每季度不定期验表1&2次,请用户给予配合,不予配合的,再购水时停售并进行处罚。
& & 11、水价调整前,吉林市自来水公司营业处的巡检人员要进行水量调查,确定水价调整后的水量,要求您一次补交完差额水费。
& & 12、用户购水须知:
& (1)初次购水时,应携带您的房证或相关能证明您居住地准确位置的资料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名章。到所在地售水部办理购水业务,并交纳IC卡工本费15.00元。以后再购水时,只需携带IC卡即可。
& (2)请认真填写&预购水量凭单&,将填写后的&预购水量凭单&和购水卡一并交给窗口操作员,操作员录入微机,核算出您需交纳的水费金额,通知您交费。
& (3)操作员收款后,返您购水卡和购水收据,请您认真复查无误后即购水完成。您回去后,把购水卡重新插入IC卡水表卡槽内,则把您新购的水量输入到IC卡水表内。
& (4)若您丢失了购水卡,应及时到售水部补办购水卡,并交纳工本费18.00元。同时重新办理购水,丢失卡内的水量作废。
& (5)若您用转帐支票预购水量时,如发现是空头,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四、售水部及IC卡表维修电话
& & & & 用户如报修、咨询可直拨以下电话联系:
& & & & 青年路售水部: &2447799 & & & & & & &北大街售水部: &2082244
& & & & 二道江售水部: &2787834 & & & & & & &庆丰售水部: &2024422
& & & & 长春路售水部:4874422 & & & & & & & &吉林大街售水部:2798822
& & & & 江南售水部:4679070 & & & & & & & & & &江北售水部:3061212
& & & & 兴隆售水部:4672100 & & & & & & & & &热电售水部:3061010
& & & & 铁东售水部:3904100
& & 五、水费查收业务
& & 1、用户水表运行发生疑义时可进行验表。水表检验合格,用户承担验表费,交纳水费;如水表经检验不合格,免费验表,并合理确定当月水量。
& & 2、闭栓之前,由收费员按催费程序向欠费单位递交催费通知和闭栓通知后方可闭栓。
& & 3、对无正当理由拖欠水费的用户,每推迟一天按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并经事先通告后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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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自来水公司江南营业收费管理处位于高新区珠海街1号。站在新的历史发展起点上,我们将坚持秉承“效益为先、稳健经营、协调发展”的经营理念。我公司在蓬勃发展的历程中不断探索进取,努力提升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同时注重业务拓展,努力建立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在此行业中率先提出“竭诚服务、高效反馈、迅捷响应、 最佳效益”的服务理念,从而和客户之间能够建立供需双方的绿色通道,达成“双赢”的局面。历经多年的风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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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长春市供热收费标准
长春市供热收费标准
范文一:取暖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有条例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政府的投入和收费也不尽相同。我国住宅建筑供暖能耗为相近气候条件的发达国家的3倍。发达国家通常室温保持22℃,我国仅为16℃,而且供热质量差,室内温度冷热不均,供暖系统效率低,用户不能自行设定和调节室温。一方面造成供热浪费,另一方面不能满足个性化要求。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门发出的通知,要求改革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办法,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从而实现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供暖企业与用户;要解决的问题是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制定的依据是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从2011年开始,济南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根据济南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目标,2011年至2013年,全市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十二五”末,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面积的40%以上,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在市民关注的集中供暖收费标准上,从2011年开始,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济南将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争取“十二五”期间降低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1 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科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2 热源2-1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公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3 供热质量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不低于16℃。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 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4 供热生产工艺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 安全生产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告运行。6 人员及其他6-5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6-6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7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定、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6-8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6-9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原文地址:取暖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有条例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政府的投入和收费也不尽相同。我国住宅建筑供暖能耗为相近气候条件的发达国家的3倍。发达国家通常室温保持22℃,我国仅为16℃,而且供热质量差,室内温度冷热不均,供暖系统效率低,用户不能自行设定和调节室温。一方面造成供热浪费,另一方面不能满足个性化要求。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部门发出的通知,要求改革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办法,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从而实现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供暖企业与用户;要解决的问题是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制定的依据是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从2011年开始,济南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根据济南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目标,2011年至2013年,全市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十二五”末,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面积的40%以上,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在市民关注的集中供暖收费标准上,从2011年开始,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济南将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争取“十二五”期间降低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1 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科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2 热源2-1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公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3 供热质量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不低于16℃。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 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4 供热生产工艺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 安全生产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告运行。6 人员及其他6-5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6-6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7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定、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6-8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6-9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范文二:劳保统筹 城市配套 供热配套收费办理手续一、办理程序1、受理2、收费二、申报材料1、提供中标通知书(留复印件)2、提供建筑施工合同3、填写城市公用建设配套费申请表三、办理内容1、收取劳保统筹费2、收取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3、收取城市供热配套费四、承诺时限:
即办五、收费依据1、新建办字【1991】01号(新政函(号)2、新政办【1996]48号3、新政办发[2006]88号4、乌政办[号六、收费标准:1、劳保统筹费:按工程造价的2.86%收取2、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投资的3%收取3、城市供热配套费:住宅:25元/平方米、商业及写字:4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30元/平方米。
范文三:供热二次网收费标准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文号:津价管字(1994)第81号(1994)津财企一联自第6号津政热办(1994)第35号发布日期:为节约能源,改善城市环境,逐步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实行住宅集中供热的迫切愿望,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原则,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我市(市区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供热工程收费的管理权限在市物价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违者,将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集中供热锅炉房和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的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我市年度住宅补建供热工程计划内的项目,可以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第三条 锅炉房建设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元(未含征地拆迁费)。锅炉房建设费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第四条 外管网建设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5元。市内六个区的房管产和私产住宅的外管网建设费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企业产住宅由产权单位承担;其它区、县的住宅,均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承担。第五条 室内初装费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0元调整为 28 元。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居民个人负担。第六条 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阳台按其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第七条 如房屋承租人和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第八条 交纳锅炉房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项下列支。第九条 以锅炉房供回水干管出院墙一米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的全部工程(间接供热方式包括换热站工程在内)为锅炉房建设工程;分界点以外至居民住宅楼墙外一米为外管网工程;住宅楼墙外一米分界点至住宅楼内的供热设施为室内供热工程。第十条 实施收费前,应按小区供热规划先进行测算,向有关单位交底,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后再行收费,对暂时交费有困难的单位,可暂缓安装,但应从其职工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以便今后补装。室内供热设施产权归居民个人所有,搬迁时,实行有偿转让;日常维修管理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旧区改造需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回迁户的室内初装费由居民个人交纳。其他费用一律列入房屋造价内,不得再向居民收取。第十二条 征收的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应在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监督。第十三条 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供热办公室批准,各区、县供热办公室及有关供热单位可持委托书开展收费工作。未经批准、未受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此项收费工作。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政府供热办公室(1992)津价重字27号、津政热办(1992)3号《关于征收居民集中供热设施初装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范文四:一、供热政策及收费标准(一)采暖费收费标准:按照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中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符合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非居民供热采取“两部制”热价的计价方式。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为0.1713元/千瓦时(47.58元/吉焦),按用热量计收。(二)《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根据2008年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居民普通住宅每日居室温度由原来的不低于16℃提高到不低于18℃。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房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针对居民住宅供热室温不达标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基本程序是:1、用户感到室温不达标后提出测温;2、供热单位入户测温;3、双方确认测温结果;4、如无争议并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5、如有争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测温第三方或市区供热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室温不达标后,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在测温基础上,供、用热双方确认室温不达标天数。2、日采暖费金额计算=现行供热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3、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8℃以下~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3℃以下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4、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不同室温不合格状况的退费百分比]×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5、停供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停供天数。三)《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交费问题: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
对房屋所有权人己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它规定收缴采暖费。特殊情况取暖面积收费标准:按《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中第四条的要求:供热面积的确定按沈价审批[2008]92号《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确定原则执行。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己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四)《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沈房〔号。对于低保户、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未就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93-99年军队复员干部、市属特困企业中的“五方面人员”,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继续按100%给予采暖补贴。低保边缘户补贴比例为68.57%,个人承担采暖费的比例为31.43%(2008年供热价格调整后开始执行)。经认定的市属特困企业(一般职工)采暖补贴比例为52.46%,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五)《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其中并未提出男、女职工的区别,某些单位以内部有规定不给女职工报销采暖费的做法是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内部规定也是不合理的。二、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举措(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落实责任和任务。为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与各区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供热工作目标责任状》,深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区域管辖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将供热工作纳入对各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和考核,确保了责任落实和任务落实。(二)采取多项措施抓紧供热准备工作。8月份以来,我市先后召开了2009年供热工作会议和年度采暖期供热准备工作会议,对“三修”、储煤、收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每周调度会制度,详细了解供热“三修”、重点区域整改、储煤、收费、热网改造、拆除联网和热源建设等工作进度;先后召开了3次现场会,指导供热单位做好供热“三修“工作;定期对各区、供热单位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三)加强供热服务工作。4月份以来,我市开展供热重复投诉问题“回头看”活动。对上一采暖期重复投诉的317个供热问题,组织区、供热单位结合“三修”工作有针对性地落实解决措施,今冬供热效果将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供热服务进社区”活动。各区、供热单位组织在部分社区开展服务活动,通过现场咨询、现场维修等活动,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提前发现和化解矛盾。进一步畅通了供热受诉渠道,各区设立了监督电话,供热单位设立了公开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96191房产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市民的供热投诉,保证居民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四)加大供热保障力度。本采暖期,我市进一步加大了保障力度,继续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特殊困难企业职工的采暖费实施补贴;计划筹集供热应急资金1000万元,用于应对供热突发情况;计划采购供热应急煤炭10万吨;继续实行供热价格补贴政策,即:有工作单位报销的热用户按28元/每平方米交费,没有工作单位报销的热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纳采暖费,其中的2.7元/平方米差额部分仍由政府给予补贴。
预计,本采暖期市本级供热保障资金超过3亿元。另外,各区政府落实应急资金2950万元、应急煤炭4.8万吨。(五)完善供热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和锅炉房弃管等情况,我市进一步完善了《沈阳市冬季供热应急预案》;共组建了20支供热应急队伍,其中:市级供热应急队伍7支、区级供热应急队伍13支。市级应急队伍人员达到243人,车辆、发电机、潜水泵、水电焊机等设备117台。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与信访、公安、行政执法、城建、电业、自来水、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建立了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协调联动机制。(六)建立供热指导巡查和包保体系。为进一步加强供热监管,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供热工作的指导巡查体系,定期指导巡查锅炉房运行及服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区政府建立三级包保责任制,区政府领导包保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包保锅炉房。(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供热工作。今年,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正在与主流媒体策划供热政策宣传节目,开展最佳锅炉房评比活动,公布供热单位的公开电话,适时公布各区、供热单位的工作排名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做好供热工作。
范文五:年度供热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无变化,公建用户有调整年度供热在即,热用户朋友们想必对今年的热费价格政策比较关心,下面将我公司年度执行的热费价格标准介绍如下:一 居民热用户:1 传统面积缴费居民用户:
电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每平米(使用面积)26元。锅炉供热:居民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7元。2 热计量结算居民用户:实行供热计量结算的居民用户,热费价格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进行计算。即年度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9.75元/㎡﹙建筑面积﹚;计量热价0.11元/kwh。实行供热计量的居民用户,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热用户按规定应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收费办法交纳热费,供热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进行结算。居民实际所用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部门凭发票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传统面积计费方式结算。3 自年度开始,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住建局联合下发了唐价价管字(2010)40号文件《关于嘉园六合小区计量供热价格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本小区为“供热计量价格试点小区”,“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5.85元/㎡(建筑面积);计量热价0.149元/kwh。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的规定,依据实际供热面积和用热量缴纳热费;但居民用户热费最高为按面积计费的1.15倍。”
二 非居民(公建单位)热用户根据唐山市物价局文件-唐价价管字(2011)21号《关于热力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的要求,非居民(公建单位)用热销售价格在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2元的基础上临时加价2.3元。非居民计量热价实行燃料加价的标准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1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15元;试行计量供热新办法的嘉园六合小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0.69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2元。因此2011年度公建单位热价为:1 非计量公建用户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4.3元;2 非居民计量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7.1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25元。3 试行计量供热新办法的嘉园六合小区非居民计量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0.29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311元。另外自年度供热季开始对非居民用户申请临时停热的,按热费的20%收取容量备用和热量损失费。年度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试点小区热计量价格文件执行,望广大热用户理解、支持。
范文六:供暖费按何标准收取根据京价(商)字〔号文件,北京市采暖期的采暖价格为:
(1)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4元。该价格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2)锅炉供暖价格:
①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该价格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②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9元。该价格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③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该价格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其他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集中供暖与分户采暖有何不同
城市供暖方式大的分类有两种: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集中供暖包括大市政城市热力管网式集中供暖和区域锅炉式集中供暖。日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号中)中规定了此种采暖方式的价格。对用户来说,集中供暖方式技术比较成熟,安全、可靠,使用方便,价格便宜。缺点是供暖的时间和温度不能自己控制,立式的散热片不美观、占空间,影响装修效果。
对于分户供暖来说,根据设备和热源的不同,分为分户锅炉供暖、地板辐射采暖、电热膜采暖等。分户锅炉采暖,有壁挂炉和立式锅炉之分。一般地,分户锅炉都放在阳台或厨房,通过天然气供暖。散热方式一般采用与集中供暖一样的各种散热片。电热膜辐射供暖,这种系统一般安装在顶棚上,相对于其他供暖方式的水循环媒介相比,这种供暖方式是以电为热源,通过导线散热。分户供暖的优点是可随意调节供暖的温度和时间,不受固定的供暖期限制,使用的自由度较大,使用的能源一般都符合环保要求。缺点是供暖费用要比集中供暖多一些,锅炉占用空间面积,且经过十至十五年锅炉需要重新更换。
分户供暖的收费标准如下:采用电力采暖的,如电锅炉、电热膜、热泵式空调、电暖器等,按其用电量交纳电费;采用燃气炉采暖的,按其用气量缴纳燃气费;采用燃油炉采暖的,按其用量购买燃油。各种价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当前价格执行。供暖费按何标准收取根据京价(商)字〔号文件,北京市采暖期的采暖价格为:
(1)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4元。该价格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2)锅炉供暖价格:
①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该价格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②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9元。该价格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③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该价格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其他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集中供暖与分户采暖有何不同
城市供暖方式大的分类有两种: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集中供暖包括大市政城市热力管网式集中供暖和区域锅炉式集中供暖。日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号中)中规定了此种采暖方式的价格。对用户来说,集中供暖方式技术比较成熟,安全、可靠,使用方便,价格便宜。缺点是供暖的时间和温度不能自己控制,立式的散热片不美观、占空间,影响装修效果。
对于分户供暖来说,根据设备和热源的不同,分为分户锅炉供暖、地板辐射采暖、电热膜采暖等。分户锅炉采暖,有壁挂炉和立式锅炉之分。一般地,分户锅炉都放在阳台或厨房,通过天然气供暖。散热方式一般采用与集中供暖一样的各种散热片。电热膜辐射供暖,这种系统一般安装在顶棚上,相对于其他供暖方式的水循环媒介相比,这种供暖方式是以电为热源,通过导线散热。分户供暖的优点是可随意调节供暖的温度和时间,不受固定的供暖期限制,使用的自由度较大,使用的能源一般都符合环保要求。缺点是供暖费用要比集中供暖多一些,锅炉占用空间面积,且经过十至十五年锅炉需要重新更换。
分户供暖的收费标准如下:采用电力采暖的,如电锅炉、电热膜、热泵式空调、电暖器等,按其用电量交纳电费;采用燃气炉采暖的,按其用气量缴纳燃气费;采用燃油炉采暖的,按其用量购买燃油。各种价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当前价格执行。
范文七: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收费方式研究1 居住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成本居住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成本是指为了保障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支付辅助能源费用、系统运行耗电费、自来水费及运行企业的管理、维护费用等,可归为固定费用(Yi)和变动费用(Y2),则热水总成本(Y)即为:Y=Y1十Y2 (1)其中,固定费用(Y1)包括系统建设投资、系统日常维护费用、系统运行管理费、自来水费和系统输送动力费用:变动费用(Y2)指系统运行的辅助热能消耗费用。摊的维护成本为1.6 元It),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热水承担的维护成本的参考范围为0.5热水系统热水输送设备的电力消耗费用,与系统输送设备的功率及每天运行时间有关。每吨热水均摊的输送动力费用为于系统输送设备日累计消耗的电量除以系统的日设计热水量。如实测的某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中,每吨热水平均消耗的输送耗电量为1刊kWoh/t,输送动力费用为0.76元It。由于系统输送动力费用占热水价格的比重1.5元Ito1.3
系统输送动力费用系统输送动力费用指太阳能1.1 系统建设投资费用产权人承担初投资时,新建建筑热水系统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产权人承担初投资(含业主分摊的既有建筑系统投资)的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到达设计寿命后,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提出太阳能热水系统改造方案,同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确定各用户所承担的费用,进行系统更新改造。此时,系统建设投资费用不应计入太阳能集中供热水价格中。既有建筑产权人未承担初投资时,鼓励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太阳能系统投资及共用部分运行维护、更新费用及运行费用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能源合同公司应根据实际分析计算和相关规范制度要求,确定热水系统的最佳太阳能保证率,同时,应对居民解释公布热水成本的构成及计算依据,以确保用户的权益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最佳效益。 1.2
系统日常维护费用系统日常维护费用是指对太较小,该项费用可按常数(固定费用)计,参考范围为0.51.0元丘。1.4 运行管理费用和水费运行管理费用指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支付的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太阳能热水系统正常状况下自运转,维护人员只需按期巡视检查即可,设备发生故障后,及时联系设备供应商维修处理。建议集热器面积达到00m2以上(或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楼栋数量达8个及以上)设置相应专职管理人员人轮班),根据北京市技术人员的工薪标准,1.5元It。每吨热水承担运行管理费用参考范围为1.0 价,目前北京为4元It。水费根据北京市自来水相关价格政策执行,采用民用水1.5
变动费用(Y才变动费用是指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中,随着系统主要指辅助热能费用。辅助热能费用指在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中,为弥补太阳能加热的不足,确保稳定持续提供生活热水而利用市政热力、燃气、电、热泵等能源辅助加热消耗的能源费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成本计算时变动费用可参照式(2)进行计算:Y2=平1二旦p1刊L设计、辅助热源形式、管网布置的不同,费用有所增减的项目,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辅助热源系统、输送管网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部分的日常维护费用,不含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等产权人所有部分的维护费用。产权人所有部分的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维保单位应对设备维护各项费用价格明确公示。设备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更换,保修期后的系统寿命期内,按明码标价收费。以某居民小区集中供应生活热水系统为例,其户内设备、管道的年折旧率为4%,维修费为折旧费的30%:户外设备、管道的年折旧率为6%,维修费为折旧费的30%l的。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室外、室内设备投资比例(2)式中:f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取设计值:ηL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水箱和管网热损失率,取 15%
为各类能源应用于太阳能热水系统辅助加热的热价,约为6:4[飞由此可得出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日常维护费用,同时结合对连云港市某以空气源热泵为辅助热源的太阳能热水项目的调研情况(热水均元/GJ;Q为加热It自来水所需要的理论耗热量,GJ。若按太阳能保证率50%、系统水箱和管网的热损 失率15%计,不同种类能源(市政热力、燃气、电、煤、热泵)应用到太阳能热水系统辅助加热的热能价格p (考虑热源效率和相应管网效率)见表1。1」表l不同能源应用于太阳能热水系统辅助加热的热价(元/GJ)热源种类单位发热量单位燃料价格煤20967.49kJlkg 1100元It 燃气35646.42kJ/m3 2.28元Im'电3600kJ/kWoh 0.4483元/kWoh 热泵 3600kJ/kWoh0.4483元lkWoh 市政热力--69.54元/GJ2 计量内容与方式居住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需要计量的内容包括辅助能源的能耗计量和用户消耗热水计量,前者是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太阳能热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准确计量能耗数据,应在辅助能源接入处设置计量表进行计量。业主的实际热水使用数量是太阳能热水价格的决定因素,对于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需在业主家太阳能热水系统管道接入处安装计量水表,进行计量。业主消耗热水计量参考户用电表或水表的计量方式,如人工查表、数值远传和智能IC卡方式。居住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热水收费模式有:①全预缴方式:固定费用按户均预缴,变动费用部分采用智能水表,先购买再使用;②固定费用预缴方式:固定费用按户均预缴,变动费用根据每月使用情况后缴费:③无预缴方式: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均根据使用情况后缴费,也可考虑综合在物业费中由物业公司收取。3 收费方式及实施3.1
定价主体及依据定价主体应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不同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成本不同,因此应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协商确定价格,并写入服务合同中执行。太阳能热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由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与业主根据当地能源价格、水价、人员费用、系统的维护费用等,并结合项目太阳能保证率设计值和实测值进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商定收费模式和热水价格调整方式,并在相关协议上进行约定。 3.2
实施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委托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物业公司或者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收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组织成立监督小组,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所执行的价格、收费制度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相关业主可向监督小组举报、投诉。监督小组可以对不执行热水价格与收费制度及服务质量有问题的维护单位热价/(元IGJ)备注81.21 锅炉效率:0.68,管网效率:0.9 73.52 锅炉效率0.87 127.07 电加热效率0.9841.51 空气源/地源热泵全年COP取3 77.13换热器效率:0.饨,管网敛旦在:0.92进行约谈、告诚,乃至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服务合同,并可依据服务合同向运行维护单位索赔、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热水价格,接受业主的监督。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因破产、调整业务方向转让或中止该项业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原合同的中止和新合同的签订。3.3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部分,需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应设专人负责,负责人应清楚系统原理及设备构成,明确如何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分散式供热水系统可以不设专门的运行管理,遇到问题时业主可直接联系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对运行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应持证上岗,向相关人员发放太阳能系统运行使用手册。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定期检查、维护机制。同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数据监测中心,国家按产能量等补贴鼓励使用新能源和节约能源使用。4 结语(1)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运行管理单位能顺利回收投入的费用,拥有稳定的资金链,对确保系统后续的持续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及时维护至关重要。(2)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热水的成本由系统建设投资、系统日常维护费用、系统运行管理费、自来水费、系统输送动力费用和辅助热能消耗费用构成。由于不同的太阳能产品、系统设计方案、运行管理模式等因素使得太阳能热水项目的热水价格相差很大,统一制定收费标准或制度难度很大。(3)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营企业应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根据各自项目的特点,结合系统的设计方案和运行实测效果,与业主协商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价格调整方式。
范文八:2001年3月,国家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采暖部分进行了局部修订,把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作为强制性规定。北京市于2000年12月出台了北京市标准:《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对分户热计量采暖设计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下,新建住宅热水集中供暖系统普遍进行了分户热计量设计。笔者在从事设计质量抽(审)查工作中,接触到一些分户热计量采暖工程设计,总体上看,基本上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但也发现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现将发现的问题及个人的一些想法概述如下:1 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回顾自1996年以来,国家对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陆续出台了规程、规范,其条款表述是逐步明确、越来越严格的。日起施行的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2条规定:“在进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时,设计人员应考虑按户热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的可能性”。
日起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第6.2.3条规定:“集中采暖系统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为实施分户热计量预留条件”。日起施行的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6号)第五条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标准:《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J01-605-2000,对北京地区的分户热计量设计进行了具体规范。这是国内较早的有关分户热计量设计的地方法规。为其它采暖地区分户热计量设计提供了参考。日起施行的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采暖部分2001年局部修定条文3.9.1条规定:“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并且将此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八条规定:“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材料、设备、器具。在新建住宅采暖设计中,室内系统如仍采用传统的垂直单管串联系统或垂直单、双管串联系统,很难满足上述规范、规程的要求,必须对传统的采暖系统形式进行彻底的改变,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按分户设计热量表的热计量方法进行设计”,做到一户一表。
2 室内计算温度应区别于非分户热计量的普通住宅未考虑分户热计量的普通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文献3中6.2.2条规定执行,室内最低计算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厨房15℃,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采用分户热计量的普通住宅,宜参照文献5规定取值,各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在文献3的基础上相应提高2℃,即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2=20℃,厨房15+2=17℃。原来按20℃或22℃计算的高级住宅,采用分户热计量后,其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应按20+2=22℃或22+2=24℃计算,为居住者留有一定幅度内热舒适度的选择余地。但有的新建集中供暖住宅采用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仍按文献3规定的卧室、起居室(厅)18℃,采用是不妥当的,居住者少有热舒适度选择余地;还有的设计,不管什么性质的房间,室内计算温度一律按18℃或20℃采用也是不妥当的,应根据不同房间不同功能要求,选用不同的温度,如厨房宜为15℃~17℃,而不应按18℃或20℃计算,带洗浴器且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为25~27℃,而不应按18℃或20℃计算。设置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当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在进行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宜将室内计算温度降低2℃;因为地板辐射供暖是在辐射热和空气温度双重作用下对房间进行供暖,形成了较合理的室内温度场分布和热辐射作用,相对于常规对流式供暖方式可有2~3℃的等效热舒适效应,为安全考虑,文献6提出将室内采暖计算温度降低2℃。如北京地区,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为-9℃,对分户热计量的普通住宅,其卧室、起居室(厅)室内计算温度20℃,计算温差29℃,采用地板采暖时,按室温降低2℃取值,计算温差应为27℃;对高级住宅,其卧室、起居室(厅)22℃,计算温差31℃,采用地板采暖时,按室温降低2℃取值,计算温差应为29℃。对于地板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将室内计算温度降低2℃,即按18~20℃计算供暖热负荷,由于等效热舒适效应,同样可以达到室内20~22℃的温度效果。3 户间传热量不应计入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在实施分户热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后,将会出现部分房间采暖、部分房间间歇使用或较大幅度调节室温等情况,这就必须考虑户间传热负荷影响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可有两种方案:一是与邻户因室温差异而形成的热传递,可采用提高室内计算温度进行计算,主要房间按相应设计标准提高2℃,户间传热负荷的温差可按6~8℃计算,二是必要时对户间隔墙和楼板进行适当保温,保温最大传热系数,笔者认为,可参照文献2中4.2.1条表4.2.1中外墙(体型系数≤0.3)传热系数限值取用。户间传热应予考虑,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必须明确一点,户间传热并不会使建筑物总热负荷增加,故户间传热负荷仅可作为确定户内供暖设备的因素,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总热负荷内。文献1中3.9.3条规定,“在确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计入向邻户传热引起的附加,但所附加的热量不应统计在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文献5中3.0.6条也规定:“户间传热量仅作为确定户内供热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的依据,不应计入户外供暖干管热负荷和建筑总热负荷内”。在实际工程设计中,有的暖通设计人员未注意户间传热量与户内供热设备容量及建筑总热负荷的这种相互关系,而将户间传热负荷也计入建筑总热负荷中,致使采暖总热负荷增加较多,造成浪费。某局级干部住宅楼,建筑面积6 295m2,设计采用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总采暖热负荷558.3kW,单位面积采暖热负荷指标高达88.7W/m2;而某军职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9 524m2,总采暖热负荷419kW,单位面积采暖热负荷指标仅44W/m2。二者单位面积热负荷指标相差一倍之多。究其原因,除了二者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做法、热负荷计算参数取值稍有差异外,主要的是前者将户间传热统计在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而后者仅将户间传热负荷作为确定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的依据,未计入总热负荷内,致使其单位面积热负荷指标出现了这样大的异差。
4 户用热量表不宜设在户内文献1中3.9.5条规定: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的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宜设于管道井内,管道井宜邻接楼梯间或户外公共空间”。文献5中5.3.3条规定:“共用立管宜设在户外,并与锁闭调节阀门和户用热量表组合设置于可锁封的管井或小室内”,“户用热表设置于户内时,锁闭调节阀和热量显示装置应在户外设置”。这里对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共用立管及户内入口装置(包括热量表及锁闭调节阀等)宜设在户外,起码锁闭调节阀和热量显示装置应在户外设置。这样,既可满足对公共功能管道的设置要求,也利于防止人为损坏、方便管理,避免入户读表。有的新建住宅采用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将共用立管及户用热表设在北阳台上,有的新建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将共用立管及户用分、集水器设在厅内,户用热量表亦予留在此处,这是不妥当的,查热表时还得入户读表,管理不便。5 散热器恒温阀应注意其传感器的选择和设置散热器恒温阀是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室温调节的重要装置,其传感器的选用和设置同散热器是否装设暖气罩有关。如建筑上不设暖气罩,恒温阀传感器可采用内置式,如建筑上设置暖气罩,恒温阀传感器应选用外置式。文献1中3.3.12条规定:“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必须采用外置传感器”。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某些新建住宅工程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供水支管上均装设有恒温阀,但未注明传感器内置还是外置,建筑专业设计说明中明确要求每组散热器均设暖气罩,这样,工程施工安装时可能出错:如果施工时订购、安装的是内置传感器的恒温阀,那将失去室温控制作用,因为装在暖气罩内的传感器反映的是暖气罩内的局部温度,并非室内温度。笔者认为,散热器上设有恒温阀的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为确保室温调控效果,散热器最好不设暖气罩,而将省下的钱用来购置、安装高效节能并具有装饰功能的散热器(目前许多散热器均具有这种功能,设计选择的余地相当大)。如果设计选用的散热器既高效节能,又与建筑装饰协调,具有良好的装饰功能,用户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果有的用户执意要装暖气罩,暖通设计文件中一定要特别注明选用外置传感器的恒温阀。6 埋地采暖热水管道中水流速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文献1中3.8.18条规定:“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热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这是对传统的供暖系统而言。对于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如果供、回水管道明敷,也应该执行此规定。但如果管道埋设在垫层内,垫层厚度有限,管道亦要求按≥0.002坡度敷设是难以做到的。所以该条又规定:“如因条件限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文献5中6.4.4条也规定管道“无坡度敷设时,管中水流速度不宜小于0.25m/s”。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便于排除空气,当水流速度达到0.25m/s时,方能把管中的空气泡带走,使之不能浮升。实践证明,热水采暖系统中的空气是最有害的因素,当管中有空气积存时,往往会影响热水正常循环,造成某些部位不热,产生噪声。暖通设计人员对有效排除空气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某些住宅工程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采用水平单管异程系统,设在80~100mm厚的垫层内的管道为无坡敷设,有的一个住户分几个采暖环路,造成诸多管段中的水流速度7 水力平衡计算应考虑垂直共用立管的重力水头目前,新建住宅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设计,一般均采用新双管系统,即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这种系统,在计算共用立管各并联环路间水力平衡时,应计及垂直共用立管重力水头,以避免出现垂直失调现象。文献5中7.2.4条规定:“各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及垂直共用立管的重力水头”。重力水头值可按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重力水头值的2/3计算。当供回水温度为95/70℃时,其重力水头计算值△P=2/3 (977.81-961.92)h=10.59h (kg/m2),如层高为h=2.8m,则每层计算重力水头值为29.65kg/m2(mmH2O)。当供回水温度为80/60℃时,其重力水头计算值为△P=7.6h (kg/m2),如层高为2.8m,则每层计算重力水头值为21.28kg/m2(mmH2O)。有的新建住宅分户热计量采暖设计,在计算共用立管各并联环路间水力平衡时,未考虑这一重力水头值,可能会带来各并联环路(各户)水力不平衡,出现垂直水力失调现象,造成上下冷热不均。8 住宅内公共用房、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文献1中3.9.1条规定:“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文献5中5.4.1条也规定:“住宅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应设置独立供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住宅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是指住宅楼底层的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地下室的办公、设备、库房等公共用房。某高层住宅的地下室为办公用房,其采暖系统设有6个采暖环路,每个环路供回水管均单独由大楼供、回水干管接出、接入(地上层各主立管亦由此供、回水干管接出接入)未单独设置热计量装置,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这种系统也不利于热计量装置的独立设置,此系统若设热计量装置,需设6套才行,显然不合理、不经济。较为合理、经济的做法应是:从大楼供、回水干管单独接出一路,合理组织地下办公用房的采暖系统,并在接出部位单独设一套热计量装置。
9 设计选用的塑料管材应注明壁厚文献1中3.4.11条规定:埋在垫层内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按工程要求的使用寿命、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运行的水温、压力条件确定”;文献5中6.4.2条规定:“塑料类管材的性能指标和选择计算,可参照北京市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对散热器供暖系统使用条件分级选择,应按不低于5级的要求”;文献6中4.3.4条规定:“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应按工程使用条件经计算选择确定,选择方法和计算数据可参见附录H、I、J”。附录H提供了加热管材质和壁厚选择计算方法,附录I列出了加热管材的使用条件分级,附录J列出了PB管、PE-X管、PP-R管等三种管材的许用设计环应力σD、计算SCALC·MAX值和最小壁厚。XPAP(交联铝塑复合)管计算所需数据未提供,但因其许用设计环应力大于PE-X管,故可参照PE-X管确定其所需最小壁厚。某些新建住宅分户热计量采暖设计,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供回水管采用铝塑复合管(XPAP),埋设在垫层内,但未进行管壁厚的选择计算,图纸上仅标注了所选管道公称外径DN20,未注明使用条件分级和壁厚,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使用条件分级不同,各类塑料管材许用设计环应力不同,所需管材壁厚不同,即使使用条件分级相同,由于管内工作压力不同,所需管材材质和壁厚也是不同的。因此,设计图纸上不仅应标注所选管材的公称直径,而且应注明使用条件分级和壁厚。在图纸上按要求标注壁厚,设计人员可能麻烦点,增加了些许工件量,但方便了订货、施工和质检,是完全应该的。塑料管管径标注,可采用无缝钢管的标注方法,如公称外径为DN20,壁厚为2,可标注为De20×2(De—示塑料管外径),公称外径为DN25,壁厚为2.5,可标注为De25×2.5。
10 热费征收不能单独依据热量表读数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热费征收主要应依据热量表读数,但单独依据热量表记录收取热费又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住户所处部位不同,外围护结构朝向不同、面积大小不一,形成的热负荷差异较大。同样的供暖参数和要求,处于不同朝向的住户,外围护结构传热量不同,热量表读数会有所不同,北向住户最不利,南向住户最有利,东西住户居中。同一朝向,处于不同部位的住户,外围护结构面积不同,耗费的传热量不同,热量表读数不同,处于楼层中间层的住户,由于仅有一面外墙,传热量小,热负荷小,热量表读数小;处于底层的住户,增加了地板传热,处于顶层的住户增加了屋顶传热,热量表读数增多,处于大楼尽端的住户,相对中间住户增加了一面外墙,传热量增加,热量表读数增多;要知道,这些住户的地面、屋顶、端墙等,不仅服务于该住户,而且服务于整个单元甚至全楼住户,故这部分多出的外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热负荷不应只由这些部位的住户承担,而应由全单元、全楼住户共同承担。由于这部分热量不可能单独计量,故只能采用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办法进行处理。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热费征收是一项非常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大部分可按热量表记录收取,相当一部分应由大家分摊。究竟按多大比例分摊,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除住户所处部位不同外,还有部分采暖用户间歇使用或较大幅度调节室温引起另一部分用户户间传热量增加等,都需要进行认真分析、计算、论证和研究。国家和地方应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出台热量收费实施办法和细则,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明确、合理、详细的规定,尽量使热费征收工作做到科学、合理、公正。参考文献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3 住宅设计规范GB4 建设部令76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5 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J01-605-2000
6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DBJ/T01-49-2000
范文九:长治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长治市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和谐供热,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 发的通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 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治地区从事集中供热生产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长治市及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具备:(一)有国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偿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五)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六)有完善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 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热用户每年应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或认证手续),明确采暖地点、当年采暖面积、采暖 期、温度标准、采暖费计费方式、缴费标准、交费时间等;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设施的维修范围等。第六条我市每年供热期为4个月,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用户对供热期限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供热期间,在房屋(不含无暖气设施的阳台或与之打通的厅室)保温达标,室内采暖设施不受遮挡,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住宅室温必 须达到16℃(含16℃)以上,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应当提前 告知热用户,因突发性事件停止供热的除外。第八条供热建筑物面积计算方法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和《房产测量规范》(GB/T0)。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按以下方式执行:居民建筑层高超3.3米(净高3.1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高4.5米(净高4.3米),每超过0.1米加收总热费的3%,不足0.1米的按0.1米计收;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第九条城市供热实行先交费再用热,热价执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核定的热价标准。第十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后可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行按面积计价方式收费,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后,可逐步过渡到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的用户应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实行分户计量,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一)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12)。(二)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山西省公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BJ04-241-2006);(三)供热计量系统设计应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四)供热管网系统冲洗达标、各项设施完好,系统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功能。第十二条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第一年因需要进行供热运行调试、管道冲洗、数据采集与分析、工程验收等工作,计费方式仍按面积计价方式收费。具备条件后,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第十三条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办法:(一)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其中基本热价占总热费的30%,计量热价按总热费的70%计算。(二)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日前,按面积计费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供热单位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未交费的用户不予供热。(三)供热单位要按月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基本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四)次年4月30日前,供热单位将每户所用热量数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公布,热用户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与供热单位共同对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进行复核,否则,供热单位认为无异议。(五)供热单位应于供暖结束后6月30日前,依据用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多退少补,并开据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六)结算方式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由供热单位(企业)选型、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第十五条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计量读数计费。系用户人为损坏热表的,损坏人照价赔偿,热费按面积计费方式进行结算。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因采暖系统冲洗不干净造成热表堵塞或自身质量问题损坏不能准确计量的,热费按面积计费方式进行结算。第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对热量表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方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若热量表的质量不合格,则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热费按面积计费的方式收取。
第十七条用户安装的热计量表须按质监部门要求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到期未检定的热计量表不能再使用,用户按面积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下列情况对用户停止供热(一)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每年10月10日前必须向供热单位递交停热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批准,交纳 30%基本热费后,可停止供热。(二)未递交停热申请,且11月15日前未交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停止供热。申请停热或不交费的用户,自行做好室内保温、 防冻工作,因停热造成的室内各种设施冻坏等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九条停热后又申请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具备条件并缴纳规定费用后,可恢复供热。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用户不能停热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部分未售出或部分未入住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房屋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第二个采暖期开始,整栋、整单元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办理停热,按两部制计费办法缴纳基本热费。第二十一条供热温度应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若供热温度不达标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不合格天数的费用退还用户。
第二十二条因用户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它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一)庭院及室内管道老 化、腐烂、漏水,保温不达标的;(二)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四)门窗、围护结构不保温或保温不 达标的;(五)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六)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七)其它由热用户 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或者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如有异议,用户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对测温的具体要求:(一)测温单位必须使用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的测温表;(二)接到住户测温申请后,供、用热双方约定入户测温时间;(三)测温应 在住户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度数为实际有效温度;(四)测温时出现住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 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五)测温人员如实填写《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第二十四条退费标准和程序(一)因供热单 位原因未按期供热,对已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或退还用户的基本热费;对未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未供天数退还用户热 费。(二)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依据《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记录天数,按记录不达标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三)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 日前,住户持双方签字的《供热室温检测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第二十五条对拖欠采 暖费的用户,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5日内仍未交清的,对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供 热单位暂停供热;对未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从限期缴费之日起每天加收所欠费用3‰的滞纳金。(二)对具有支付热费能力,而多次催缴费未交、恶意欠费的住 户,在不影响其它用户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可切断热源,停止供热。(三)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住户擅自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水有确凿证据的,按每吨热水成本价的2倍收取热水费,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放水装置。住户暖气系统上擅自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稳定供热的设备,限期自行拆除,供热公司协助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治市物价局日
范文十: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 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二、收费标准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 万平方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
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2.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 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3.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以上小型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三、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定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五、本通知自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 试行。9月1日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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