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力九年,是否可以从银行货款

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健忠,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建华横巷5号1座102。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原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元富,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诉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健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薄云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龙元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四起事实指控: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赖健忠与山西省成铭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在原平市签订合作协定,约定由刘某某、王某某出资,被告人开具央企承兑汇票两亿元用于融资。后被告人以办理该事项需要费用为由,向成铭公司索款500万元。被告人以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作为买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买方向卖方开出一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煤款承付保证,所开商业承兑汇票在合同终止后退回了买方单位。

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赖健忠以能够促成中房丰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铭公司共同组建中房丰华山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扩大成铭公司品牌影响力、房地产规模为诱饵,与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商定,由成铭公司出资850万元作为拟成立新公司的品牌使用费和形象保证金,被告人具体操办。被告人得款后用于个人消费且拒不履行合同。

2013年10月,被告人赖健忠以投资购买新疆采石场开采玉矿、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与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商定,由成铭公司出资500万元作为投资款,被告人具体操办。被告人收取成铭公司300万元后未办理前述事项且拒不退款。

2014年5月,被告人赖健忠与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原平市商定,代成铭公司与河南安阳易鑫矿业公司签订铜矿转让合同,获取利润。被告人收成铭公司115万元后未与易鑫矿业签订转让合同且不退款。经成铭公司追讨,被告人退款50万元,剩余65万元拒不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健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7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月29日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本院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赖健忠及其辩护人龙元富提出在2015年2月10日19时10分至2015年2月10日21时40分在原平市公安局办案区对被告人赖健忠的讯问笔录应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理由:(1)该份笔录的第一页至第七页不是赖健忠签的字,第八页是赖健忠签的字,需要进行笔迹鉴定;(2)做该份笔录时,侦查人员没有对赖健忠进行刑讯逼供,但所有的笔录都是对刘某某有利的,是诱供;(3)真实的讯问时间与笔录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4)该份笔录的同步录像上共三名侦查人员,打电话的人的身份,打电话的内容,桌上放的是何种材料,该同步录像篡改的痕迹明显;(5)赖健忠称其在录笔录时说500万是奖金,侦查人员记录成了费用。本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该份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认为被告人赖健忠在录像中谈吐自然,没有人控制被告人的言行,办事费用是被告人的原话,公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1)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忻)公(物)鉴(痕)字(2016)5号,证实2015年2月10日讯问笔录第1页上沾红色印台印油捺印的指纹与样本2015年2月11日对被告人赖健忠的讯问笔录第3页上所捺印的指纹为同一人所留;(2)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晋)公(忻)鉴(文检)字(2016)08号,证实从2015年2月10日的讯问笔录第1至7页上提取到”赖健忠”个人签名的八个检材,与样本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赖健忠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上新收人员签名处书写的”赖健忠”签名笔迹是由用一人书写;(3)原平市公安局2016年2月29日出具的说明证实,关于2015年2月10日该局民警在办案区讯问被告人赖健忠监控时间与笔录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根据讯问人员回忆证实,对被告人赖健忠讯问的时间是从2015年2月10日17时38分开始至2015年2月10日21时40分结束,笔录上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关于2015年2月10日讯问录像上人员的问题,经核实,当场讯问人员分别是该局经侦大队民警赵某某、杨某某,简某某,其中简某某一直在讯问室参与讯问,另外在讯问室进出的是该局办案区管理人员李润午和经侦大队民警温某某,李润午是履行到办案区管理登记的手续,温某某进行看护。本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认定为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是对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具有上述非法方式进行审查。根据同步录像和被告人赖健忠的供述,被告人赖健忠在该次笔录的讯问过程中并未受到刑讯逼供,其提出的非自己签名等问题实质上属于对讯问笔录本身的真实性、记录的准确性的质疑,公诉机关补充了的两份鉴定证实该份笔录上的签字和按捺的指印均为被告人赖健忠的,说明该份笔录经过被告人赖健忠核对。关于讯问时间和讯问室内公安人员的身份以及出现的原因,公安机关也做了合理解释,该份笔录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庭审中,被告人赖健忠认为其无罪,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2013年4月8日签订的是补充协议,还有一份在2013年3月30日王某某、刘某某、赖健忠三方签订的协议没有在案,3月30日的协议约定将康迪煤业变更法人为赖健忠,以后以康迪煤业对外签订煤炭业务,赖健忠占公司51%股份,出资255万元,王某某占25%的股份,出资125万元,刘某某占公司股份24%,出资120万元,只要其以康迪煤业公司和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康迪公司就给其500万元做奖金,刘某某、王某某出的500万元等公司运作后,从利润中先还给刘、王的500万元奖金的钱,再按各自股份分成利润。

刘某某、王某某一再要求赖健忠用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来控股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80%的股份,赖健忠做法人代表,让赖健忠把光明公司在山西的煤炭业务放在康迪公司来做。刘某某、王某某先出2千万元钱放在康迪公司做前期各种费用,等公司煤炭流量走账3个月,公司把2千万元钱还给他们后再做利润按股份分成。商业承兑汇票不直接用于贷款,而是将承兑汇票押在露天煤矿的企业里,光明公司采煤,开采后让项目负责人帮福建光明燃料公司和当地政府签订开采后的土地承包70年期的使用权,光明公司做农业生态项目,光明公司每个月300万吨左右煤炭贸易流量走起来,每个月现金结算11亿到13亿之间,连续走账3个月,光明公司就可以通过煤炭开采的上游签订的长年合同和煤炭销售的下游签订的长年合同,在开户银行做煤炭贸易流量贷款6亿元以上,用发不走的2亿万吨左右煤炭做货压贷款18亿元以上。等煤炭流量6亿元资金到位后,赖健忠就可以和财团配合大量为康迪公司收购煤炭等资源。之后将康迪公司变成康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买壳上市,光明公司把山西所有煤炭贸易业务放在康迪公司做,等于光明公司每年最少20亿元以上的利润放在康迪公司。贷款后钱借给刘某某5000万使用一年和王某某3000万使用一年,其中灭火工程煤矿老板同意其用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开出的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压在煤矿,同意光明公司调工程队来开采3个月结算一次,矿主要求每吨煤炭交15元的利润。

刘某某、王某某让赖健忠带他们去北京找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谈煤炭销售合同,用康迪煤业有限公司和牡丹江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开出一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就给赖建忠500万元做奖金。500万是赖健忠开出承兑汇票给赖的奖金,是赖先开好承兑汇票后,刘某某才给赖的500万奖金;

(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刘某某和王某某要用康迪公司和中房丰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山西成立中房丰华山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他们通过关系,在山西省能拿到几百个亿到上千亿元的旧城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用项目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年息只要5厘多,刘某某、王某某说他们把康迪公司借给他们的2亿元资金全部拿出来做这个项目,先拿出一亿元做注册资本金,拿一千万元给赖健忠,除350万元给中房丰华做品牌使用费,650万给赖健忠做奖金,如果赖健忠谈成把合作协议签订好,这650万元奖金就给赖健忠随便怎么花。要赖健忠和中房丰华公司谈,给中房丰华每个项目30%的利润,中房丰华只分管质量和监管财务,不用出注册资金,注册房地产公司,赖健忠占公司51%的股份,利润分成赖健忠按50%分成,刘某某和王某某各占25%,赖健忠对王某某和刘某某说现在把煤炭贸易做起来,康迪公司要每月200多万吨到300万吨的煤炭贸易流量在银行走账3个月后就可以从银行做煤炭贸易流量贷款6亿元以上,等6亿元以上资金贷款到位后,康迪公司才可以和中房丰华公司合作成立房地产公司的事情。光明公司和中房丰华公司合作协议签订后,刘某某说拿不出钱做注册资本金了。

500万元是赖健忠促成协议给其的奖金,不是品牌形象费用;

(3)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谈新疆玉矿项目2013年4月份就开始谈了,当时赖健忠在北京,赖健忠的朋友李某某拿着新疆玉矿的资料来找赖谈事,带着一个新疆玉矿资料,说要把这玉矿卖给浙江的一位玉老板,刘某某和王某某无意中听到这个事,也看到了这个资料,觉得这个矿不错,刘某某和王某某想把这个玉矿买下,赖健忠称等把煤炭贸易流量做起来,从银行把流量贷款6个亿运作出来再找李某某,到时只要3千万元就可以把玉矿买下来,操作方法:其用2亿3千万元向李某某买,先给李某某3千万元钱,让李某某把法人和50%的股份先变更给其,其他的2亿元等开采玉石出来卖了再分批给,其以法人和50%的股份,拿着玉矿资料到香港找财团投资,用上市公司壳子把玉矿装进去,就可以从财团那里拿到8亿到10亿元资金,然后把2亿元资金给李某某他们,李某某再把另外50%股份变更给其,这样只要花3千万就可以挣到十几亿的钱。刘某某、王某某说给赖健忠500万元做奖金,赖健忠说不要打500万元给赖做奖金,这次只要300万元钱做奖金,这300万元的奖金钱等项目启动后放在公司报销做利润分成,赖健忠对刘某某说最少要保证有3千万元资金就可以成功了,等赖健忠都落实好可以签订合同,叫赖健忠带资金去新疆签订合同时,刘某某说没有启动资金做了。

300万是给赖健忠的奖金,且赖健忠用玉结算还了300万。刘某某专门派人去新疆考察过这个矿。

易鑫矿业是其光明燃料公司在做,不是赖健忠替成铭公司做,光明燃料公司是拿矿融资后再投到易鑫矿业。不是赖健忠叫刘某某和王某某做易鑫矿业,是刘某某、王某某二人自己要做,2014年5月初刘某某、李市长去安阳接其谈另一个农业项目时,刘某某参与进来的。易鑫矿业让刘某某投3000万,给刘某某5%的股份,分五次投,前4次每半年投500万,最后一年投1000万,刘某某没钱投资,不干了,115万元是投资款,刘某某要100万。50万元经过刘某某同意,赖健忠放在易鑫矿业了。

赖建忠写的是100万的欠条,不是收条,是总的欠账结算,不是单玉矿这一起的结算,留下50万元是为了做易鑫矿业的项目。

辩护人龙元富认为被告人赖健忠不存在非法占有的问题,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告人赖健忠诈骗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判处无罪。

程序方面:报案的主体错误,合作是三个自然人之间的合作,与成铭公司没有关系,报案主体不应是成铭公司,报案的理由不成立,立案错误;侦查主体违法,刘某某是侦查机关的在职员工,因原平市公安局中层以上的领导都有出资,故侦查机关原平市公安局应整体回避,侦查主体活动违法,侦查人员问话方式违法,侦查的手段不合法,侦查程序违法;原平市公安局对于被告人赖健忠的拘留、延长拘留、提请逮捕、起诉意见书均违法;王某某不应是证人身份,其应作为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身份,所做的陈述应为被害人陈述;补充侦查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存在2013年3月30日的原始合作协议,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有合谋隐匿证据的嫌疑。

实体方面:(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事实,被告人赖健忠已获得了牡丹江公司开具的总金额为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和中国黄金牡丹江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且已履行。

利用该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贴现或者抵押获得资金,实现刘、王、赖三人约定的融资目的。

赖健忠获得五百万元是开出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好处费或者提成,非基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500万元是预支了本该属于被告人赖健忠的钱。

第二起被告人赖健忠向刘某某承诺也成功促成中房丰华建设投资公司与光明燃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成立中房山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和行为。合作的主体是康迪煤业公司与中房丰华公司。

被告人赖健忠与刘某某约定以赖健忠为法定代表人的光明燃料公司与中房丰华投资公司合作成立中房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协议》明确需交500万元作为品牌形象保证金和350万品牌使用费,赖健忠为履约方便,可以先行要求刘某某向赖健忠支付850万元,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是刘某某无法在约定的时间(2013年8月16日起三个月内)提供9500万元注册挂靠,赖健忠向中房丰华投资公司实际支付的350万元品牌使用费并为后者依法收缴不再退还,非赖健忠实际占有,赖健忠处置或者未归还另500万元,只是可能对刘某某构成了民事违约行为,不属于司法评价范畴。

850万元并不是赖健忠以不正当手段拿走的,其中350万元是给中房丰华的品牌费,已经支付了这笔钱,另500万元是刘某某、赖健忠、王某某三个人约定的启动资金,中房丰华项目无期限,有资金随时可以启动;中房丰华的协议已经签订且已经履行;所有的投资都是用煤炭生意赚来的钱进行投资。

新疆玉矿是赖健忠在北京谈项目,刘某某听到赖健忠和赖的朋友谈这个事,先找的赖健忠,玉矿的相关照片是属实的。

赖健忠通过在新疆采石场有股份的李某某联系转让事宜,并在2013年6-7月间向刘某某明确”投资500万元就能买下这个采石场”,于同年10月份要求刘某某先交300万元把采石场定下来,但此300万元显然不足以支付买下采石场并投产费用,刘某某承认到2014年6、7月份该公司紧张,就再没有和赖健忠谈到这件事情,根据现有证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赖健忠所言不实,应认定刘某某系基于取得新疆采石场开采权的真实意愿向赖健忠支付300万元,刘某某未取得该采石场的开采权是因其无资金完成购买和实施开采,非赖健忠所言不实及无法实现。赖健忠有无将300万元返还刘某某的义务要视赖刘当时之约定,且自始至终都只是一个民商事法律问题,不属于刑事司法评价范畴。

玉矿的参与者是刘某某本人,不是成铭公司,被告人赖健忠没有收取成铭公司的300万,不存在拒不退款的情况。

易鑫矿业这个矿是真实的,联络人是武某某,这个项目是刘某某主动找的赖健忠参与进来的,易鑫矿业不是由刘某某去签合同,刘某某只是一个参与者。

赖健忠与刘某某约定办理易鑫矿业铜矿转让并于2014年5月10日收受115万元,武某某对涉案铜矿的处分权及于2014年6月10日,没有证据表明武某某在退出易鑫矿业股东后及时如实告诉赖健忠,赖健忠有充分且合理根据信任武某某可以直接将该铜矿转让给刘某某,赖健忠也是在此情形下向武某某支付50万元定金的,在无法取得武某某证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赖健忠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故意及行为。

赖健忠取得115万元已向刘某某明确需先交100万元作为签订涉案铜矿转让合同的定金,赖健忠也实际向武某某支付50万元定金,刘某某追索该50万元对赖健忠而言是一个民事追偿问题,余下50万元未付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刑法性质,且已约定返还给刘某某,另15万元系刘某某认可的赖健忠用于差旅等各项开支费用,不属于刑事司法评价范畴。

100万元是欠条,不是收条,100万元是总结算。合同能否签订与欠刘某某钱是两个法律关系。双方已结算,不存在拒不退款。

辩护人龙元富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来源于侦查卷:

(1)4份受案登记表,欲证明本案的报案人不应是成铭公司,主体不对,报案时间不对,是伪补上去的;

(2)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起诉书,欲证实刘某某、王某某、赖健忠三人关系密切,并未失联,侦查机关的认知错误,且侦查机关与本案有过于密切的利益关系,随意制造证据。

辩护人龙元富向法庭出示的新证据:

(1)2010年7月5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内容为煤销公司给光明燃料公司发煤,每年不少于1500万吨,合同有效期五年;

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呈报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的请示》签报(复印件),呈报部门牡丹江公司,呈报部门负责人高某某,欲证明合作运转平台不是成铭公司,而是康迪煤业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的运作是规范的,不是通过不正当好处费得到的;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出具的《网上汇款往账清单》,欲证明2013年8月15日光明燃料公司账号尾数3298给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行账号尾数4721)共打款290万,两次100万。一次1万,一次89万,2013年8月16日给中房丰华打款60万,上述共计打款350万;

(4)唐山凤凰花卉市场照片一张,欲证明该唐山花卉市场中李某某开的玉器店,刘某某派赖健忠的行政助理陈某找李某某拿了一批玉器给刘某某;

(5)建行福州福新支行出具的《DCC历史流水》,欲证明甘某某尾数为8899卡2014年8月16日转账给兰某某尾数为4715卡50万元,河南易鑫矿业合作项目兰某某代收的50万元定金已返还;

(6)安阳易鑫铜矿一个点照片一张;

(7)安阳市易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县墨斗河铜矿《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欲证明赖健忠在铜矿上无隐瞒,未编造事实,未诈骗;

(8)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福建光明燃料公司尾数0956卡《交易往来信息查询》,欲证明赖健忠和刘某某、王某某合作并非仅有指控的这四起,在合作期间其中一笔奖金一千万元,因合作无法正常进行,赖健忠指令甘某某转回给刘某某、王某某指定的账户;

(9)工商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出具的2014年12月12日甘某某尾数6155给刘某某尾数为3223卡转款2万打款清单,欲证明刘某某和赖健忠一直有来往,并未失去联系;

(10)网络新闻,共3页,欲证明本案案发原因是成铭地产案发后所引发;

(11)侦查阶段被告人赖健忠的辩护人薛某某出具的意见。

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欲证明新疆玉矿的300万,赖健忠让陈某到唐山找李某某拉了一批玉矿到太原给刘某某,已结算。易鑫铜矿的钱给了刘某某后,赖健忠和刘某某一直正常交往,赖健忠并未失踪。赖健忠的项目不止其一人参与。

证人陈某,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生,福建省福州市人,称自己系董事长被告人赖健忠的行政助理,当庭向法庭陈述其参与了玉矿和铜矿两起,2013年7月29日晚8点多,刘某某打电话给陈某,让陈某和刘某某的另外两个司机去唐山凤凰花卉市场拉玉石,陈某拉回玉石到太原,其他司机将玉石拉到刘某某家。陈某陪赖健忠一起考察过铜矿、铁矿。2014年4、5月份,刘某某去过郑州找赖健忠。

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证人邱某某出庭作证,欲证明易鑫矿业确实存在,合作到现在还未终止,邱某某作为司机之所以到全国各地跑,是刘某某背弃了合作宗旨,去各地找融资单位,易鑫矿业整个合作很多人参与。

证人邱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生,福建省福州市人,称自己系董事长被告人赖健忠的司机,他负责车辆,全国各地的跑,刘某某安排邱某某去过济南,车上听他们说是去融资。2014年5月11日刘某某、王某某、邱某某、赖健忠、转让矿的武某某及其司机、陈某等人看的矿。2014年6月份赖健忠、邱某某回到原平,是李市长邀请的。

(一)2013年4月8日,被告人赖健忠与山西省成铭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签订合作协定,约定由刘某某、王某某出资,被告人开具央企承兑汇票两亿元用于融资。后被告人赖健忠以办理该事项需要费用为由,向成铭公司索款500万元。被告人赖健忠以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作为买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买方向卖方开出一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煤款承付保证,所开商业承兑汇票在合同终止后退回了买方单位。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赖健忠骗取成铭公司500万之事实。

原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原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20日山西省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亢某某来该队报案称2014年4月8日,福建人赖健忠与其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原平市康迪煤业公司王某某签订一份合作协定,约定由刘某某、王某某出资,赖健忠出面办理央企承兑汇票两个亿,开出汇票后三方收益。合作协定签订后,赖健忠以给开具汇票单位承办人好处费为由,从其公司拿走500万元,结果赖健忠只开出一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因无法贴现和融资退回了原出票单位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后赖健忠失去联系。2015年2月3日原平市公安局决定对山西省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2013年4月8日《合作协定》,由王某某提供的复印件。

记载:合作人赖健忠、刘某某、王某某约定内容:一、由刘王出资,赖出面办理企业承兑汇票贰亿元。二、此款贷到后,留伍仟万元于公司(康迪公司)并提取壹仟万元用于第二轮融资,其他则由赖健忠用于光明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则还于公司。三、贷款六亿元后,赖健忠用伍亿于光明公司增资,然后还回公司贰亿元由刘某某,王某某进行房地产投资,此项收益,赖健忠占50%,刘某某、王某某共占50%。四、以存贷方法融资到十八亿元时,进行投资,投资打包收益,由财团占55%,其他占20%,职工占5%,赖健忠、刘某某、王某某各占剩余20%的三分之一。五、如三人同意,上述方式可变化,但使用资金和分成比例不变,并各自承担使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六、此协定一式三份,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协商未定按原协定办理。有三方签字:赖健忠,刘某某,王某某。

3、山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明细账查询分析结果表记载,2013年4月10日兰某某支甘某某款5000000元。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记账凭证,记载2013年4月10日兰某某支甘某某款5000000元。

原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兰某某尾数8813农行卡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银行流水、甘某某建行卡尾数为0513对账单、提取自建设银行甘某某尾数0513DCC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及明细、甘某某的信用资金账户开户资料(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号A、)及该甘某某国信证券股票明细对账单、原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尾数8999建行卡开户资料通知书,户主为陈某某,证实2013年4月10日成铭公司兰某某尾数为8813卡分两次转账给甘某某尾数为0513卡共500万元,一次300万,一次200万。2013年4月11日甘某某尾数为0513建行卡转账4000500元给其国信股票资金账户尾数0048进行股市交易,转账给陈某某尾数为8999建行卡10.2万,转账给郑燕玲尾数为6930卡10万元。2013年4月11日转给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尾数为3298账户30万元,分两次转账给甘某某尾数为3778卡共计8万,一次5万,一次3万。剩余款项分多次提取现金。

2013年4月27日《煤炭买卖合同》记载:合同编号ZJTMC-004。

买受人(甲方):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由高某某代表签字),出卖人(乙方):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由赖健忠代表签字)。

第一条煤炭的品名电煤,数量年供300万吨,月供不低于25万吨(以实际港口轨道衡计量数量为准)第二条煤款结算及付款:合同交货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交货。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煤炭品种电煤,数量年供300万吨,月供不低于25万吨(以实际港口轨道衡计量数量为准)。第六条煤款结算及付款: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3日内,甲方可分批向乙方开具期限为六个月、金额为二亿的商业承兑汇票(单笔最高额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华能预期装运煤炭数量分批承付商业承兑。企业商承乙方不得在商票到期后进行贴现、质押,每笔商承开出后15日内确保煤炭货物在港口转运。所发运的煤炭数量和相应的煤炭货款等同2亿元商业承兑到期时,乙方应及时将其到期的商业承兑退还甲方。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15天甲方可按双方商定收到上期退回商承后继续向乙方开具下期商业承兑汇票。乙方继续供应煤炭货源。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到港煤炭在港口华能堆场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到货数量,依据交接清单、质量化验单向乙方结算煤炭货款,每月月底结算。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煤炭货款,上述货款主要为甲方所开具的企业商承承诺支付之用,以便商承到期退回。

《煤炭采购结算单》、《燃料采购结算单》,证实煤炭款的结算情况。

5、商业承兑汇票四张及存根联,票号为、、、,出票时间都为2013年5月3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1月2日,付款人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每张汇票金额为2500万元,共一亿元,交易合同号码ZJTMC-004,出票人签章处盖有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范某某签章。证实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开出期限为6个月的四份价值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每份2500万元。

原平市公安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桥支行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及授权书,证实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号段1165至1168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桥支行出售号段对应公司为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帐号尾数2229。2013年7月25日中国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由范某某变更为张某。

成铭公司法定代表人亢某某陈述,称他是成铭公司法人代表,来报案,大约2013年4月成铭公司被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赖健忠以给成铭公司开承兑汇票为由骗了500万元。2013年春天,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通过原平康迪煤业公司王某某认识了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赖健忠,认识赖健忠后,赖健忠经常来成铭公司与刘某某谈一些有关融资的事,大约2013年4月份初,赖健忠称自己在北京有关系,能从央企开出承兑汇票,刘某某急于解决公司资金问题,就听信了赖健忠的话,2013年4月8日,赖健忠与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康迪公司王某某签订了一份三方协定,约定由刘某某、王某某出资,赖健忠出面办理央企承兑汇票两个亿、开出汇票后三方收益。合作协定签订后,赖健忠以给开具汇票单位承办人好处费为由,从成铭公司拿走500万元,结果赖健忠只开出一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因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无法贴现和融资,退回了原出票单位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致使成铭公司造成了500万元损失。事后经过调查,赖健忠根本没有付给开票单位好处费,开承兑汇票是他设下骗局骗取成铭公司钱财的。成铭公司付给赖健忠500万元是成铭公司的财务人员兰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左右打给赖健忠的妻子建行卡上的,卡号尾数0513。具体事宜是成铭公司刘某某和康迪煤业公司王某某与赖健忠办的。2013年-2014年期间,王某某也参与成铭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康迪公司与成铭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不过是王某某个人参与了成铭公司的房地产业务。

7、刘某某陈述,称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亢某某,他是成铭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福建光明燃料公司赖健忠与成铭公司、原平康迪煤业公司合作开央企承兑汇票的事是他代表成铭公司与赖健忠、王某某操作的。大约2013年春天,他通过原平市康迪煤业公司的王某某认识了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赖健忠,认识后通过几次接触,赖健忠称自己在大同市搞煤炭生意,在北京认识很多上层人物,有很多关系,这样他对赖健忠也就信任了。大约2013年4月初,赖健忠与他、王某某告诉其在北京有关系,能办理从央企开出承兑汇票的事。2013年4月8日经协商,他与赖健忠、王某某签订一份关于刘王出资,赖健忠出面办理央企承兑汇票的合作协定,开出央企承兑汇票后,用于赖健忠光明公司增资和他、王某某进行房地产投资,投资收益赖健忠占50%,他和王某某共占50%,没有约定赖健忠开出两亿商业承兑汇票后,由王某某负责买煤田,发运煤田,赖健忠、他、王某某实际上是一个共同体,都能收到收益。操办央企承兑汇票的事,主要就是他和赖健忠、王某某参与的,按照三方合作协定,他和王某某出资,由赖健忠出面联系开出承兑汇票的单位。赖健忠和他们签订合作协定时,赖健忠明确说开承兑汇票的央企是中国黄金公司,不是中国黄金集团下属的企业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协定签订后,赖健忠和他承诺说,先给开票单位手续费和承办人好处费500万,就能开出贰亿的承兑汇票,虽然在合作协定中没有明确写着,但是在签订合作协定时,三人已约定由他和王某某出资500万元,赖健忠出面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所以2013年4月10日,他安排成铭公司的财务人员兰某某打入赖健忠之妻甘某某账户500万元,500万元赖健忠办理开商业承兑汇票款,三人共同受益,不是给赖健忠个人的好处费。2013年4月8日赖与他、王某某签订合作协定后,没有签订过关于赖健忠从中国黄金集团开出承兑汇票后给其500万元的好处费的补充协议。打走款后,他和赖健忠、王某某一起去了北京办理承兑汇票的事,到北京后,赖健忠找到一家中国黄金公司下属的投资公司,经过多次协商,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牡丹江公司2013年4月27日与原平市康迪煤业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他没有和王某某与赖健忠约定过,每月发25万吨,每吨140元的利润赖健忠占50%的股份,赖健忠每吨应收到70元利润的事,500万元不是赖健忠应得的利润,为了办理企业承兑汇票的事,他们三方在签订合同前商量时,赖健忠要求将康迪煤炭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并且由他和赖健忠两方出资把原来王某某的康迪煤炭公司变成三方股份公司,在办理承兑汇票时,康迪煤炭公司的法人就变成了赖健忠,在康迪煤炭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就由赖健忠代表康迪煤炭公司签了字。最后从这家投资公司开出了一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他和王某某质问赖健忠:”你承诺开出的是中国黄金公司(企业)的承兑汇票,为什么开出的是中国黄金投资公司(不是央企)的商业汇票”?赖辩解说:”中国黄金投资公司是中国黄金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开出的承兑汇票与中国黄金集团的承兑汇票是一样的”,他们对承兑汇票不懂,就听信了赖的话,事实上,中国黄金集团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不一样的,中国黄金集团的承兑汇票能贴现和抵押贷款,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的承兑汇票不行。2013年4月27日,赖健忠与中国黄金投资公司高某某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中第二条约定”商业承兑汇票乙方不得在到期后进行贴现质押”的条款,他和王某某清楚,而且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的高某某也说过,开出的汇票是结算煤款的保障,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他和王某某就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能否贴现和质押贷款的事问过赖健忠,赖健忠说:”合同上写的是不能贴现和质押,我们拿到汇票后,就可以贴现和质押”。就听信了赖的话。在签订合作协定前,赖健忠说开出的央企承兑汇票能贴现和抵押贷款,协定中”此款贷到后”的意思指赖健忠从央企开出两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后,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质押贷款,在签订合作协定前,因他和王某某对央企承兑汇票的属性、用途不懂,赖健忠和他俩说”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能贴出现金和用此汇票质押贷到款”就听信赖健忠的话,所以就在签订的合作协定中写了”此款贷到后”,留伍仟万元于光明燃料公司增资。但是他们拿到赖健忠开出的一亿元商业汇票后,他找过大同市信用社、忻州市五谷商行,还找过一些懂的承兑汇票的人征询过,王某某在原平的几个银行征询办理过,去外地征询过,因开出的商业汇票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再加上开出汇票的单位(企业)信用度不高,又没有银行的保函,不能进行贴现和抵押贷款,没有兑换出现金,没有办成,才知道是赖健忠骗他们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大约2014年3月至4月份,他们将汇票退还了中国黄金投资公司。事后,他和王某某找到中国黄金投资公司具体承办汇票的一个姓高的询问500万元下落,姓高的讲赖健忠根本没有给过他500万元,才知道赖健忠设下骗局,骗取了500万元。

8、证人王某某证言称,他是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老板,康迪煤业公司2001年注册成立,地址在轩岗镇刘家梁,经营范围煤炭发运,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原来法人代表是他,后来变更了几次,现法人代表是李某某,实际掌握还是他本人。2013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成铭地产公司的刘某某后,因开承兑汇票的事,两个公司成为合作关系。因开商业承兑汇票,赖健忠从刘某某的公司拿走500万元。大约2013年春天,他通过大同市发煤的朋友认识了赖健忠,赖健忠称自己是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老板,在北京有很广的关系,能从中国黄金集团(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开出的承兑汇票可以融资或抵押贷款。他觉得这个项目很好,就在2013年4月份初,把开商业承兑汇票的事告诉了成铭地产公司的刘某某,并将赖健忠介绍给刘某某,他与赖健忠只是认识关系,介绍给刘某某时,他和赖健忠也没有深交过,让刘某某与赖健忠在原平见了面,刘某某对开承兑汇票的事很感兴趣,赖健忠、他、刘某某三方协商,于2013年4月8日在原平签订了一份由刘某某、王某某、出资,赖健忠出面办理央企承兑汇票贰亿元合作协定,这里所讲的央企赖健忠承诺是中国黄金集团而不是中国黄金集团下属的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过补充协议,只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没有约定赖健忠开出两亿商业承兑汇票后,由他负责买煤田,发运煤炭的事。合作协定签订时,赖健忠提出由赖出面开两亿央企的承兑汇票,需要给开出承兑汇票的单位的手续费和具体承办人好处费,经过三人协商定下开两亿承兑汇票,给出票单位和承办人500万元,在签订合作协定时,就定下他和刘某某出资500万元,只是没有明确写在合作协定中,这500万元出资不是给赖健忠个人的好处费,因为他们三人签订合作协定,由他和刘某某出资,由赖健忠出面办理两亿的央企承兑汇票,办理出承兑汇票后,他们三人共同受益,这笔款根本不是给赖健忠个人的。按照合作协定,由他和刘某某共同出资,实际由刘某某一人出资了500万元。他提出先去北京考察,考察好能办时再给这500万元。刘某某不听他的意见于2013年4月10日左右给赖健忠账户打了500万元,打款后,他与赖健忠、刘某某三人一起去了北京后,赖健忠领着他们到中国黄金集团下属的企业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并见到了具体承办人高某某,经与高某某协商,于2013年4月27日,以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他与刘某某在场,合同约定康迪公司给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发煤,年发煤量300万吨,月供25万吨。煤款结算及付款,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3日内甲方可分批向乙方开具期限六个月,金额为两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合同约定,康迪公司组织发煤,甲方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于2013年5月3日给康迪公司开出4份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每份汇票金额为2500万元,共一亿元,票号为、、、。煤炭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商业商承乙方不得在到期后进行贴现、质押”,他和刘某某清楚,而且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的高某某也说过,开出的汇票是付煤款的保障。开出汇票后,他和刘某某问过赖健忠,赖健忠说合同上写的是不得贴现和质押,他们拿到汇票就可以贴现和质押,他们就听信了赖的话。赖健忠让他们找关系贴现和质押贷款,说能贴现和质押贷款,但承兑汇票上盖的章,不是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法人张某的章,盖的是那个公司财务副总范某某的章,贴现和质押单位不予办理,拿到承兑汇票后,向原平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征询过,均回答他这种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开出的承兑汇票,不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没有银行的保函,不能进行贴现和质押贷款,他还向一些懂承兑汇票的人问过,回答一样,没有向煤矿及其他企业征询过,结果找了好多关系和单位也没有贴现和抵押贷到款,后来才知道是赖健忠骗他们的。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后,康迪公司给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具体发了多少吨煤他记不清了,煤款都结算清了,具体的发煤数量的结算款数,都有票据,高某某公司那里都有,以票据为准。2013年10月30日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的高某某就将1亿之汇票收回。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收回1亿元承兑汇票后,他和刘某某问赖健忠那500万元的下落,赖健忠说那500万元给了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的高某某了。经他们调查,赖健忠是以开央企商业汇票为由,骗取钱财,高某某没有收过赖的钱。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他和刘某某与赖健忠没有约定过每月发煤25万吨,每吨140元的利润,赖健忠占50%的股份,赖每吨应收到70元利润的事,按照2013年4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定,这500万元是给赖健忠出面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款,而不是三人合伙做煤炭生意给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发煤赖健忠应收的利润。赖健忠在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三人根本没有谈发煤分取利润的事。煤炭买卖合同买受方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牡丹江公司是高某某签的字,出卖方康迪煤业公司是赖健忠签的字,本来康迪煤业有限公司是他自己的公司,刘某某和他想得到商业承兑汇票,赖健忠说必须将康迪公司的法人变成赖的名字,才能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签订合同,他才同意将康迪公司法人变成了赖健忠,签订合作协定前,三人协商由刘某某和赖健忠都出资加上他原有的注册资金,共同组成三方股份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康迪公司法人变成了赖健忠,就由赖健忠代表签了字,但后来刘某某和赖健忠没有给康迪公司出资,开出的承兑汇票也没有贴现和抵押贷到款。康迪公司还是原来的公司。赖健忠、他、刘某某三方签订合作协定时,承诺是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央企开汇票的,而实际开出的是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开汇票时,他和刘某某也问过赖,赖说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黄金集团的下属企业,他们也就没有再追究赖这事。三方协定是赖健忠出面办理两亿元的汇票,只开出1亿元的汇票,开票后,他们也和赖健忠说过,赖骗他们先开1亿元的,然后逐步开。合作协定中”此款贷到后”是指在签订合作协定前,他与刘某某对央企商业承兑汇票的属性和用途不懂,赖健忠说开出的央企商业承兑汇票就能贴现或抵押贷款融资,他俩以为商业承兑汇票能贴现和抵押贷款,就相信了赖说的话,所以就在签订的合作协定中写了”此款贷到后,留伍仟万元于公司,并提取壹仟万元用于第二轮融资出资,其它用于光明燃料公司增资,但是事实上他们在拿到赖健忠开出的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后,经多方进行贴现和抵押贷款,所找的单位和银行都不能贴现和抵押贷款,才知道赖健忠是骗他们的。协定中”贷到此款后”的意思指:用承兑汇票贴现和抵押贷款取得资金。赖健忠在签订合作协定前,承诺开承兑汇票的单位是中国黄金集团,而去了北京办理时,他找的是中国黄金集团的下属企业,再者赖健忠说开出的承兑汇票能贴现和抵押贷款,但事实上不能贴现和抵押贷款,他和刘某某因为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属性不懂,就听信了赖的话。

9、证人高某某证言(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称,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隶属关系,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公司,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公司是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前几年他通过福建省光明燃料公司的赖健忠在天津港做煤业务时认识原平康迪煤业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和刘某某,和赖健忠是普通认识关系。大约2013年5月份黄金投资公司与原平康迪煤业公司签订过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并给原平康迪公司开出过一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共开出四份,每份票值两仟五百万元,共是一亿元,票号分别是:、、、。大约2013年5月份的一天,赖健忠领着原平的王某某和刘某某来到他公司找到他,赖健忠称王某某是轩岗矿务局发煤站的,想与黄金投资公司搞发运煤炭的生意。经过他与赖王刘协商,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牡丹江公司与原平康迪煤业公司2013年4月27日在北京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煤炭购销合同黄金投资公司是他签的字,原平康迪煤业公司是赖健忠签的字,由原平康迪煤业公司给黄金投资公司发煤,合同约定,发煤量3万吨,每月不低于25万吨,发煤之前,黄金投资公司开出的1亿面值的汇票是为对方发煤结算作保障的,不同意对方进行承兑,如果同意承兑,就在汇票左面的付款人栏里加盖了章,黄金投资公司开出的汇票只是在出票人栏加盖了公章和财务副总范某某的印鉴。黄金投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不是该公司提出来的,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赖健忠和王某某、刘某某先提出来的,黄金投资公司答应可以开商业承兑汇票,但是不能进行贴现、质押,只能是给结算煤款作保证,后来在合同中就写上了。黄金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在中国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开户,在银行办理商业汇票备案所用印鉴是公司财务副总范某某的。合同签订后,黄金投资公司给原平康迪公司开出一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从中国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买的。后来原平康迪煤业公司给黄金投资公司发了几列煤,黄金投资公司都以现金转账付了货款。交易过程中,黄金投资公司还给对方换开了一次汇票。签订合同后,从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康迪公司给黄金投资公司共发了10722吨煤,因为对方发煤赚不了钱,就不发了。所发的10722吨煤,都按合同价结清了煤款,共付款元。这里有三份煤炭结算单提供给你们。黄金公司给所发的煤结算煤款交易结束,且王某某他们也不发煤了,黄金投资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收回了所开的商业汇票。现在收回的4份商业承兑汇票在黄金投资公司财务部保存。黄金投资与原平康迪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开商业承兑汇票的事,黄金投资公司是他具体承办的。黄金投资公司没有收过任何费用,因为开商业承兑汇票是合同里面写的内容,是为付款作保障的,不收任何费用,他个人也没有收过手续费、回扣及好处费,黄金投资公司与原平康迪煤业公司开出承兑汇票的事,赖健忠没有给过他个人好处费,黄金投资公司收回4份商业承兑汇票后,王某某向他问过赖健忠因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拿去刘某某公司500万元的去向,刘某某没有向他问过,他回答王某某说他没有收过赖健忠的钱,这件事与他没关系。

10、证人兰某某证言称,2013年4月10日他从尾数自己为8813的农行卡给甘某某尾数为0513的建行卡打过500万元,他是同一天分两笔打的,一笔300万元,一笔是200万元。当时他不知道打的什么款,刘某某给的他甘某某卡号让他打的,后来才知道这500万元款是刘某某让赖健忠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用的。

大约2013年5月份,由刘某某出资500万元,赖健忠从北京的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开出了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因为他和冯某某是朋友关系,冯某某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对银行业务熟悉,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他和刘某某去忻州找工行的冯某某征询过承兑贴现和质押贷款,他和刘某某带着四份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去忻州找到冯某某,让冯某某看了,问冯某某能否贴现和质押贷款,冯看了后说其银行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说这种汇票是企业开出的,不好承兑贴现,后来他和刘某某就拿上汇票走了。

证人冯某某证言称,他在工商银行忻州分行工作,和刘某某是普通认识关系,通过他的朋友兰某某认识的,刘某某找他征询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事。大约是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他的朋友兰某某领着刘某某来到忻州他的办公室找到他,拿着四份商业承兑汇票,每份是2500万元,共1亿元等额,来了后,问他这汇票能否贴现和质押贷款,他看了后,是企业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他就告诉二人他们银行不办理这项业务,贴不了现金,刘某某和兰某某就拿着汇票走了。

证人樊某某证言称,他和原平康迪煤运公司的王某某是客户和银行的关系。2013年期间他在中国银行原平支行广场支行行长,王某某的公司在他支行开户办理业务就认识了。王某某向他咨询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质押贷款的事,大约是2013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来到他的办公室,拿着四份等额为2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说这是1亿元的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看能不能贴现和质押贷款,他看了后,告诉王某某他的银行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他又打电话问了忻州分行的人也说不能办理,王某某见不能办理,就拿着那商业承兑汇票走了。他的银行不能办理贴现业务的原因:首先是他的银行不办理这项业务,再者他询问过行业里的专门人员,商业承兑汇票要贴现必须有开票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保函。

13、被告人赖健忠供述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赖健忠供述:

福建光明燃料公司是2008年注册成立的,主要做煤炭生意,他是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董事长,公司地址在福建省宁德市,法人是他的妻子甘某某。大约是2012年8、9月份他通过康迪煤业公司的王某某认识的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刘某某。关于刘某某、王某某和他办理央企承兑汇票的事,三人签订过合作协定,大约是2013年4月中旬他收到过刘某某的500万元,他让刘某某打到妻子甘某某银行卡上。2013年上半年,他通过王某某认识刘某某,三人经常在一起谈一些合作做生意的事,大约2013年4月份,三人商量由刘某某、王某某出资,由他负责办理开央企承兑汇票的事,2013年4月8日,他与刘某某、王某某三人签订一份合作协定,协定约定:一、由刘王出资,赖出面办理央企承兑汇票贰亿元。二、此款贷到后,留伍仟万元于公司(康迪公司)并提取壹仟万元用于第二轮融资,其他则由赖健忠用于光明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则还于公司。三、贷款六亿元后,赖健忠用伍亿于光明公司增资,然后还回公司贰亿元由刘某某,王某某进行房地产投资,此项收益,赖健忠占50%,刘某某、王某某共占50%。四、以存贷方法融资到十八亿元时,进行投资,投资打包收益,由财团占55%,其他占20%,职工占5%,赖健忠、刘某某、王某某各占剩余20%的三分之一。五、如三人同意,上述方式可变化,但使用资金和分成比例不变,并各自承担使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协议签订后,同时在原平黄河京都大酒店三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他从中国黄金公司签订合同开出一个亿的承兑汇票,就给他500万元的好处费。补充协议签订后,他让刘某某给他打了500万元,然后三人一同去北京办理承兑汇票的事,去了北京后,找到他以前做业务认识的朋友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高某某商谈发运煤炭开承兑汇票的事。大约2013年4月份下旬的一天,由他代表康迪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牡丹江公司的高某某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康迪公司给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发运煤炭,为保证发运煤炭结算煤款,黄金公司承付商业承兑汇票。煤炭合同签订后,中国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开出4份,每份2500万元,共一亿元的承兑汇票,他交给了刘某某和王某某后,王某某组织发运的煤炭款也结算了,所开的承兑汇票也没有贴现和进行其他融资,就在2013年年底退回了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

他与刘某某、王某某三人是在原平黄河京都大酒店的房间签订一份由刘某某、王某某出资,赖健忠办理合作协定,约定由他办理开出央企承兑汇票贰亿元用于抵押,买下煤田,然后发运煤炭。他负责开出承兑汇票,王某某负责买煤田,发运煤。

(公安机关出示合作协定)这份煤炭买卖合同是他亲自签订的,上面还有刘某某和王某某签的字。

(公安机关出示煤炭买卖合同),这份煤炭买卖合同是他签订的。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赖健忠供述:

他和王某某、刘某某在签订合作协定时说的开出央企承兑汇票的单位是中国黄金集团下属的企业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中国黄金集团。签订合作协定时,他没有与王某某、刘某某讲过开出的央企承兑汇票能贴现和抵押贷款。合作协定中,”贷到此款后”不是直接用承兑汇票贴现和抵押贷款,而是用开出的央企承兑汇票去买煤,然后去做煤的销售,利用贸易融资链贷款。康迪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他代表康迪煤业公司签字的原因是:康迪煤业公司本来是王某某的公司,他们三人签订合作协定,由他办理开央企承兑汇票的事,在签订合作协定之前他们三人协商,把康迪煤业变成三方合伙的公司,法人变成他的名字,所以在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由他签字的。他与刘某某、王某某签订合作协定时,他没有说过给开承兑汇票企业手续费和承办人好处费。刘某某打给他的500万元,他自己花销用了。

问:刘某某给你的500万元是什么款?

答:我们三人签订合作协定,由刘、王出资,由我出面办理央企承兑汇票两亿元,后来我们三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我开出一亿元的承兑汇票,就给我500万元的好处费,所以他就给了我500万元。

问:既然你们三方签订合作协定,开出承兑汇票后三方收益,为什么这500万元是给你的好处费?

答:这是我们三人协定的,在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中写到每年发煤300万吨,每月25万吨,每吨140万元的利润,每个月3500万元,我占50%,我应分到1750万元,我已经与中国黄金集团投资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我应得到1750万元,这500万元是我应收的一部分。

问:那你在2015年2月10日询问你时,你为什么讲到这500万元是开1亿元承兑汇票的好处费?

答:我上次讲的是这样,如不一致,就以今天讲的为准。

第二组证据,关于康迪煤业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

1、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调取自原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康迪煤业工商登记手续、原平市公安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岗支行调取康迪煤业公司建行账户尾数为0382在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账号流水、康迪煤业公司提供王晓某转账凭条两张、赖健忠尾数为6215卡于2013年4月17日转账给康迪煤业公司账户凭条两张,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07月12日,2013年4月2日赖健忠以货币形式购买郝某某10万股权,2013年4月8日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将法人代表由王某某变更为赖健忠,股东情况为王某某认缴480万,持股比例96%,郝某某认缴10万,持股比例2%,赖健忠认缴10万,持股比例2%。王晓某尾数为2106建行卡于2013年4月17日分两次给赖健忠尾数为6215卡转账300万元和390万元,共计690万元。赖健忠于同日分两次转给康迪煤业建行尾数为0382卡690万,2014年4月17日赖健忠以700万元投资入股形式占康迪煤业股份的35%,注册资本由500万变更为2000万。2013年4月9日康迪煤业的法人变更为赖健忠后于2013年12月31日变更为亢某某,后又变更为李某某。

刘某某陈述称,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是王某某的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主要经营煤焦发运。2013年4月8日法人变更为赖健忠,以前的法人是王某某,变更的原因是为了赖健忠开出两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3年4月8日前,赖健忠与他和王某某说有关系能开出两亿元的汇票,开出两亿元的汇票就能贴现和抵押贷款,当时他和王某某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性能不懂,就听信了他的话,在三人签订合作协定前,赖提出将康迪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赖,所以就于2013年4月8日将法人变更为赖健忠,在签订合作协定去北京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赖又提出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签订合同康迪煤业公司的注册资本要达到2000万元,他和王某某只好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到2000万元,并且把赖健忠变更为最大股东,占股份35%,赖健忠的出资额为700万元。赖健忠变为法人和公司增资的手续是王某某操办的,赖健忠出资的700万元不是赖本人出资,这次增资变更成铭公司一共给王某某打了2000万元款让王某某具体操办,其中赖健忠增资690万元,他儿子刘某某增资650万元,王某某的妹妹王晓某增资160万元都是成铭公司将款打到王某某名下,王某某又操作打康迪煤业账户上,表面上显示是王某某出的资,实际是成铭公司出的,这些款增资后,又返回了成铭公司,赖健忠没有出资。刘某某、王晓某都是办理变更时挂名用的,是挂名股东。赖健忠增资690万,实际显示出资10万,这10万元赖健忠肯定没有出资,出资的情况王某某清楚。

3、证人王某某证言称,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现在的法人是他妹夫李某某,但实际掌控人是他。2013年4月8日康迪煤业法人由王某某变更为赖健忠,股东新增赖健忠,其中王某某480万,占96%,股份,郝某某10万元占2%股份,郝某某10万元转让给赖10万元,占2%股份,赖没有真正出资10万元,只是书面与郝某某签订了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出资。2013年4月23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新增资本1500万元,变更股东为赖健忠,他妹妹王晓某,刘某某的儿子刘某某,王某某480万,郝某某10万元转让给王晓某,新增资本,赖健忠增资690万,刘某某新增资本650万元,王晓某新增160万元,新增资本后,赖健忠700万元,占35%,刘某某650万元,占32.5%,王晓某650万元,占32.5%。2013年4月17日赖健忠、刘某某、王晓某三人新增资本以货币形式转入康迪煤业开户银行账户,其中赖健忠转入690万元,刘某某转入650万元,王晓某转入160万元,赖健忠新增的690万元不是赖健忠本人出的钱,是康迪煤业公司的款,由康迪煤业王晓某的建行卡尾数为2106将690万元转到赖健忠建行卡尾数为6215上,又转到康迪煤业账户0382上,这笔款的手续都是王晓某办的,有转款凭条。2013年10月24日康迪煤业公司法人由赖健忠变更为亢某某后又变更为李某某。赖健忠出资的700万元本来就是康迪煤业公司垫付的,到2013年10月24日法人由赖健忠变更为亢某某时,由公司收回了。康迪煤业变更注册资本2000万和变更法人为赖健忠的原因就是为了赖健忠开出两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3年4月8日前,赖健忠、他、刘某某说开出两亿的商业承兑汇票就能贴现和抵押贷款,当时他和刘某某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性能不懂就听信了赖说的话,在三人签订合作协定之前,赖提出把康迪煤业公司的法人变更为赖,所以在2013年4月8日就将法人变更为赖健忠。在去北京办理商业汇票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赖又提出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康迪煤业公司的注册资本要达到2000万元,他和刘某某只好将公司的注册则本增资到2000万元,并且把赖健忠变更为最大股东。康迪煤业给中国黄金集团牡丹江分公司发煤的前期资金是康迪煤业出的,实际上是他垫付的,刘某某和赖没有垫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费用是他出的,在北京住宿,招待的费用都是他负责。

4、证人成铭公司法定代表人亢某某陈述称,康迪煤业公司是王某某掌控的公司,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某安排他任过康迪煤业公司的法人。

(二)2013年8月,被告人赖健忠以能够促成中房丰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铭公司共同组建中房丰华山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扩大成铭公司品牌影响力、房地产规模为诱饵,与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商定,由成铭公司出资850万元作为拟成立新公司的品牌使用费和形象保证金,被告人赖健忠具体操办。被告人赖健忠将350万元品牌使用费支付给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将收到的5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赖健忠骗取成铭公司850万元之事实。

1、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亢某某报案材料、原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原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02月12日山西省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亢某某向该支队报案称赖健忠以福建光明燃料公司和山西省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作,与中房丰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组建注册中房山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扩大成铭公司的品牌影响力、房地产规模为诱饵,与成铭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成铭公司出资85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品牌使用费和形象保证金,赖健忠负责具体操办,成铭公司按约定将850万元打到赖健忠妻子甘某某(账号由赖健忠提供)的建行卡,赖健忠再无下文。赖健忠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

2、2013年8月16日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侦查阶段辩护人薛某某提交,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甲(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赖健忠签字)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中房丰华山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同意乙方共同成立中房丰华山西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运营区域为山西省,注册于太原市工商局,注册资本为一亿元人民币,甲方股份为5%,乙方股份为95%。在该协议签订后,乙方积极推进双方合作所涉的项目对接,甲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项目与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交纳伍佰万元人民币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甲方品牌形象保证金,甲方同意将拟设立的山西中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甲方下属公司管理体系。在合资公司注册之前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350万元作为品牌使用费,甲方方可授权给乙方办理注册事宜。在公司成立后,品牌使用费即转为乙方预付甲方公司的配合费。如双方约定的合作公司按照本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注册成立,如不成立本协议解除,甲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于退还。

山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明细账查询分析结果表、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记载2013年8月8日分两次支甘某某往来款650万和200万,共850万元。

原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亢某某尾数为0928工行卡2013年8月8日流水通知书及相关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亢某某卡号尾数为0715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及查询单、甘某某建行尾数为0513卡的开户资料、甘某某建行卡尾数为0513对账单、甘某某尾数为3077农行卡账户历史交易清单、甘某某尾数为6665建行卡开户资料及该卡对账单、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尾数为4721建行卡对账单,证实2013年8月8日成铭公司亢某某0928卡跨行汇款给甘某某尾数为0513卡打款200万。2013年8月8日成铭公司亢某某0715卡给甘某某尾数为0513卡打款650万,亢某某共计打款850万。2013年8月9日0513卡转账给甘某某尾数为6665卡350万,6665卡于同日转给福建省光明燃料有限公司尾数为3298卡350万,后于2013年8月15日到16日分五次转给中房丰华建设公司350万,两次100万,一次89万,一次1万,一次60万。甘某某尾数为0513卡于2013年8月9日转账支取500万到尾数0809购买理财产品,2013年8月15日甘某某理财账户尾数7646转账存入140万,0513卡备用金转存入90.1081万元,2013年8月19日转账给福建世欧发展有限公司2253312元。甘某某0513卡转账给6665卡,6665卡转给甘某某尾数为3077卡归还住房按揭473948元,每月约3.7万余元,余款通过甘某某尾数为6665卡转出,0513卡2013年8月16日转给甘某某6665卡20万,同日6665卡转给刘志宇尾数为6263卡20万,余款用于消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A2地块1#楼3802单元业主缴款明细,证实甘某某于2013年8月17日认购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庄商品房项目A2地块1#3802单元,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总价为7735181元。采用按揭付款方式,于2014年1月17日缴清首付款,合计2755181元;于2014年4月1日银行放款,合计金额4980000元,已于2015年3月31日交房,房屋产权证还未办理。

原平市公安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光明桥分理处调取证据通知书、甘某某购买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庄商品房项目A2地块1#3802单元的借款凭证、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证实2014年3月31日甘某某为购世欧王庄房产办理了498万元的房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八号东配楼3号楼5层500号;法定代表人为欧某;注册资本5100万元,实收资本51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9年6月11日至2029年6月10日。工商登记手续及营业执照一套,证实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技术推广、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5、证人成铭公司法定代表人亢某某陈述(成铭公司法人代表)称,他来报案,大约2013年8月8日成铭公司被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赖健忠以福建光明燃料公司与中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成立中房丰华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骗了850万元。2013年春天,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结识了一个福建人赖健忠,认识后,这个人经常来成铭公司和刘某某接触,自称是福建省光明燃料公司的老板,做煤炭生意,在北京等地有很广的关系,能帮助成铭公司扩大房地产经营和融资,刘某某很信任赖。大约2013年5月至6月份,赖健忠和刘某某告诉说赖和中房集团下面的中房丰华建设投资公司有关系,与这个公司合作就能成立一个中房丰华山西房地产公司,刘某某听信了他的话,就与赖健忠协商,决定由成铭公司出资,由赖健忠操办,以福建光明燃料公司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公司签订一个合作协议,共同成立中房丰华山西房地产公司,协商好后,刘某某就安排他给赖健忠指定的账户赖健忠妻子甘某某账户打了850万元,作为成立新公司新用的品牌使用费和品牌形象保证金,2013年8月8日分两笔给赖健忠的妻子甘某某建行卡尾数为0513账户上打,一笔是650万元,一笔是200万元。打款过了几天赖健忠只拿来了一份合作协议,成立中房丰华房地产公司的事就搁下了。事后才知道赖健忠设下的骗局骗成铭公司的钱,根本没有成立新公司的意思。具体事宜是刘某某与赖健忠办的。

6、刘某某陈述称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组建山西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事,由他代表成铭公司与赖健忠操作的,整个过程他都清楚。成铭公司与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组建山西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双方合作,由成铭公司出资,以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房丰华建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2013年3月至4月份,他认识了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的赖健忠,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认为赖健忠这个人很有能力,很信任他。大约2013年5月份至6月份,他拿到赖健忠开出的汇票后,一直对贴现和抵押贷款抱有希望,在这期间他和赖健忠多次谈到要把房地产扩大规模和融进大量资金的事,赖就和他说,赖在北京有很多关系,与中房集团的老板很熟,成立中房集团下属的公司就承担旧城改造工程,也能以这个新成立的公司贷下款,他就相信了赖的话,成立中房下属的山西房地产公司是赖健忠提出来的。成铭公司因需要资金,就与赖健忠协商组建山西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事,赖健忠称自己与中房集团下属的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联系,与其合作就能成立山西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山西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目的是能融到大量资金,解决资金问题,承揽房地产工程,把房地产做大,主要是他与原平大修厂达成意向,准备开发大修厂的旧宿舍区。经他与赖健忠协商,由成铭公司出资,由赖健忠具体操办,由赖的福建光明燃料公司出面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赖健忠说只有以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名义才能办理签订协议的事,他与中房集团没有关系,就相信了赖,才委托赖办理的,成立注册中房丰华山西房地产公司的事王某某根本没有参与过,没有原准备以原平康迪煤业公司名义与中房丰华投资公司签订这回事,只有他和赖健忠商量实施的,让赖健忠办理注册公司的事。2013年8月16日赖健忠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光明燃料公司支付甲方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品牌使用费350万元并交纳500万元品牌形象保证金。赖健忠先拿回协议的草稿,让他看了后,说对方收到款后才能签订协议,赖健忠让他打款时讲,这850万元其中350万元是品牌使用费,500万元是交纳甲方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品牌形象保证金,这两项款一起打过来,赖健忠让给赖健忠的妻子甘某某账户上打,协议中所谓的品牌就是注册成立新公司时,冠名”中房丰华”的品牌。他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几次将850万元打入福建光明燃料公司法人甘某某的账户上,因与甲方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是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所以成铭公司的850万元先转入甘某某的账户,过了大约十来天才拿回了协议,赖健忠称已将850万元打入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但至今没有注册成山西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铭公司转给甘某某的850万元是否转入了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他不清楚。事后,他问过赖健忠这850万元款的去向,让赖退款,赖说350万元的款已打入甲方的账户,500万元款也给了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了。成铭公司对这850万元的资金要求公安机关查清依法追回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出示)这份《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是成铭公司提供的。签订这份协议时他不在场,这份协议是他委托赖健忠签订的,但这份协议的内容都是他和赖健忠共同与对方商定的。当时还是指望赖健忠开出的承兑汇票能贴出现金和贷下款,就能支付注册资金,赖健忠也一直和他说肯定能用汇票贴出现金和贷到款,没有想到赖又以成立新公司骗他的款。签订协议后,赖健忠没有和他说注册成立新公司的事,也没有催他办过注册资金的事。他向赖健忠催促过几次让赖办理前期注册手续,赖说那些前期的手续很好办,等注册的一亿资金到位就能办理,结果赖前期的手续什么也没有办。赖健忠知道成铭公司当时没有支付注册资金的能力,并且和他说过新注册的公司是央企,审计严格,注册资金不允许抽逃,拿不出来。与赖健忠签订协议的公司经他后来了解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而新注册成立的公司需要注册资金1亿元,知道成铭公司也拿不出1亿的注册资本来,这是赖故意设下的骗局。他没有答应过给赖健忠650万奖金,根本没有这回事。他没有和赖健忠在太原兴业银行办理过康迪煤业公司开户的事,更没有王某某提供公章的事。

7、证人欧某证言称,他现任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同时任江西鹰潭中房丰华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鹰潭市)。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的成员企业。2013年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个合作协议。大约2010年左右,他在北京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时候,经过一个朋友认识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赖健忠,赖称自己是搞煤炭生意的,后来赖谈到想搞房地产生意,大约2013年4至5月份赖健忠打电话给他,问他在不在北京,想搞一个房地产合作生意。他说:”你想搞合作可以,你自己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大约到2013年6月至7月份赖健忠告诉他已经准备好了,说赖的公司与他公司合作共同注册山西中房丰华房地产公司,使用他公司的品牌,初步协定他给了赖健忠一份合作协议的协议版本,让赖去修改,赖修改后,又交给他进行核实。经过双方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出示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大约2013年8月份他与赖健忠协商好后,这份协议是他亲自代表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光明燃料有限公司的赖健忠签订的,2013年8月16日赖健忠在协议上签了字,盖了公章后寄到江西鹰潭市中房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后,他签的字。协议签订后,赖健忠分几次打入北京的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上350万元品牌形象使用费。收到款后,他多次催促赖尽快筹集资金注册中房丰华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派中房丰华建设公司的人去太原配合赖做注册公司的工作。中房丰华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去了后,赖健忠说没有准备好,中房丰华建设公司的人员就回来了。以后赖健忠就再也没有找他配合注册公司的事。赖健忠给中房丰华建设公司打入350万元款的账户他记不起来了,中房丰华建设公司在北京注册时只有一个账户,再没有别的账户。赖健忠与中房丰华建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没有给中房丰华建设公司打入其他款。赖健忠没有给中房丰华建设公司打过500万元的品牌形象保证金。他个人没有收到赖健忠500万元品牌形象保证金。中房丰华建设公司也只收到过赖健忠打入的品牌使用费。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光明燃料公司打入的350万元款用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运作的费用了。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赖健忠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注册中房丰华的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亿元,是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赖健忠也同意的。

8、证人王某某证言称,他没有参与过成立注册中房丰华山西房地产公司的事,是刘某某和赖健忠商量实施的,他是事后成铭公司报案后才听说的。康迪煤业公司的公章平时由他和公司财务人员保管,财务人员使用公章办事都经过他同意,从来没有向外借出过,有时外出办事经他同意后,由财务人员跟着办事人员使用。根本没有刘某某和赖健忠去太原兴业银行办理开户业务的事,他也没有给他们提供过公章。在康迪煤业公司变更法人为赖健忠期间康迪煤业的公章没有交给过赖健忠,因为康迪公司是他的公司,虽然法人变更了,但是公司的公章没有交过任何人。

9、被告人赖健忠供述2015年3月11日15时至18时50分被告人赖健忠供述称,注册中房丰华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约2013年8月份他收过刘某某公司共计850万元。大约2013年春天,他通过王某某认识了山西成铭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某,他一直商谈生意上的事,开始他们合作办理央企承兑汇票的事,大约2013年5月至6月份,刘某某与他谈房地产开发的事,刘想扩大房地产经营,但资金紧张,他就和刘说他在北京与中房丰华房地产公司有关系,他俩就商量合作成立中房丰华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事,他俩口头约定,刘某某出资,他具体操办,后来他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欧锋协商冠名”中房丰华”的名牌成立,中房丰华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其中中房丰华建设投资公司占5%的股份,他们占95%的股份。中房丰华建设投资公司要350万元的品牌使用费,他和刘某某说了后,刘某某就让着手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大约2013年8月份,刘某某打给他850万元,其中350万元作为名牌使用费打给中房丰华有限公司,打款后,以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名义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刘某某同意以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名义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房丰华投资公司)乙方共同成立山西省中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营区域为山西省,注册于太原市工商局,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甲方占5%的股份,乙方占95%的股份,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积极推进双方合作所涉及的项目对接。甲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项目与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交纳500万元人民币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甲方品牌形象保证金。甲方同意将拟设立的山西中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甲方的下属公司。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因没有注册资金致使山西中房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成立。

问:除付中房丰华有限公司品牌使用费350万元外,剩余的500万元是干什么用的款。

答:是刘某某让我办理与中房丰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费用。

问:这500万元是不是交纳甲方品牌形象保证金。

问:你是否与刘某某说过给甲方品牌形象保证金。、答:没有说过。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赖健忠供述称,大约2013年5、6月份期间,他和刘某某、王某某协商由刘某某出资,他办理,答应给他650万元的奖金,签协议前给他500万,剩余的150万元刘某某答应注册成立后给他。注册成立后他占50%的股份,刘某某、王某某各占25%。成立中房丰华房地产公司是刘某某提出来,刘某某要扩大房地产规模,目的是成立新公司后做原平以及山西区域内的旧城改造,他和刘某某说他在北京有关系,北京有个中房丰华建设投资公司专门做旧城改造项目,刘某某就让他去联系与对方合作成立一个新公司,成立中房丰华房地产公司的事王某某参与来,他们协商成立新公司由刘某某、王某某出资,不由他出资,他和刘某某是合作关系,刘某某委托他办理这件事,以福建光明燃料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他在签订协议之前问过刘某某注册新公司需要一个亿资金,并且告诉刘注册新公司打入注册资本,就拿不出来了,刘说注册资本是有的,具体能否拿到位他不清楚。福建光明燃料公司与中房丰华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后,对新注册成立的公司他没有做任何工作,只是等待刘某某的注册资本到位。刘某某没有催促过他办理前期手续,他催促刘某某赶紧把注册资本落实到位,可是刘某某一直没有落实到位。大约2013年8月份,他和刘某某在太原兴业银行办理康迪煤业公司开户时,王某某不在场,王某某提供了康迪煤业的公章,被银行发现,开户业务就没有办理。

(三)2013年10月,被告人赖健忠以投资购买新疆采石场开采玉矿、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与成铭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商定,由成铭公司出资500万元作为投资款,被告人赖健忠具体操办。被告人赖健忠收取成铭公司300万元后未办理前述事项且拒不退款。

第四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赖健忠骗取成铭公司300万之事实。

1、原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原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8日亢某某向该支队报案称2013年10月赖健忠与山西省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作,投资购买新疆采石场开采玉矿为由,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与成铭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成铭公司出资500万元作为投资款,赖健忠具体操办,成铭公司按约定将300万元打到赖健忠妻子甘某某(账号由赖健忠提供)的银行卡后,赖健忠再无下文。赖健忠以投资玉矿合同诈骗案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侦查。

2、山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明细账查询分析结果表、山西成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2013年10月3日记账凭证,记载2013年10月3日付赖健忠往来款200万+100万=300万元。

原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亢某某账号尾数0556(卡号尾数为5834)中行卡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日财产通知单及该卡相关流水、开户资料、原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赖健忠账号尾数为3836中行卡(卡号尾数7897)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11日银行流水、原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甘某某账号尾数8131(卡号尾数为8200)中行卡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11日调取证据通知单及该卡相关流水、开户资料,证实2013年10月3日亢某某尾数为5864卡给赖健忠尾数为7897卡打款200万,2013年10月28日赖健忠7897卡分三次给甘某某中行账户尾数为8200卡打款200万,一次10万,一次100万,一次90万,2013年10月28日甘某某(尾数7927)取现4.9万,消费15万,分两次转账共10万,每次5万,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将剩余的170万元通过网银转出。

原平市公安局协助查询尾数为0928亢某某工行卡2013年10月-12月流水通知书及相关流水、赖健忠尾数为6163工行卡银行流水、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赖健忠证券账户,A,资金账号开户资料及该账户国信证券股票明细对账单,证实2013年10月4日亢某某尾数为0928工行卡给赖健忠尾数为6163卡打款100万,2014年1月6日转入赖健忠尾数为6221国信证券账户15万元进行股票交易,2014年1月7日转入赖健忠尾数为6221国信证券账户80万元进行股票交易。

3、证人杜某某证言称,2013年9月份至现在,他在成铭公司给刘某某开车,有时负责办理公司的其他业务。成铭公司刘某某与福建光明燃料公司赖健忠合作投资新疆玉矿的事,具体情况只有成铭公司的负责人刘某某清楚,他只是事后听刘某某和赖健忠说过,知道刘某某因为投资新疆玉矿被赖健忠骗取了300万元。大约2013年5月至7月份,刘某某和赖健忠商谈投资新疆玉矿的事,刘某某还派人去过新疆,刘给赖健忠打去300万元,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办成,后来他与公司兰某某于2014年7月份去郑州与赖健忠核实赖健忠所欠成铭公司账务时,其中有300万元赖健忠承认是刘某某给赖健忠打的办理新疆玉矿用的,赖健忠说让刘某某投资1000万元就能购买新疆的玉矿,先交300万元,剩余的700万元,一个星期后必须打入。结果刘某某一个星期后没有打入700万元,新疆玉矿的事就没有办成。他们与赖健忠核实这300万元款,赖健忠承认这300万元是分两次打入的,一次打入100万元,一次打入200万元。核实后,赖健忠在成铭公司打下的账务往来表上签了字。

4、刘某某陈述称,大约是2013年6月至7月份赖健忠在北京开始与他谈在新疆投资玉矿的事,让他看过有关玉矿采矿的资料(纸质资料包括采石场的协议)还有矿山和矿石(玉矿)的照片。后来到2013年10月份左右在太原谈起来,谈好后,他从公司给赖健忠打了300万元。赖健忠谈的让成铭公司投资的玉矿听说在新疆边境一个什么勘地区的县,有个采石场蕴藏玉矿,他没有去过赖健忠所讲的玉矿考查过。

详细情况:大约2013年6月至7月份期间,他和赖健忠在北京住着,这个时间段他俩人经常在一起,在闲谈中,赖健忠说新疆的一个边境地区有一个玉矿能投资开采,投资500万元就能买下这个采石场,他当时有意进行进一步了解,赖健忠就打电话叫来北京的两个人,带来采石场的资料和照片让他看,赖还说这个矿区有八至十万吨玉石,他看了后,就相信了赖所说的,但是他当时没有决定投资玉矿,就将这件事搁下了。大约到了2013年10月份,因为没有其他投资项目,他在太原与赖一块坐时,又问起新疆投资玉矿的事,赖健忠说这个玉矿的事还可以办,现在新疆天气已冷,已经封山,先交300万元将采石场定下来,等明年6月至7月份开山时再继续投资办理相关手续,他相信了赖的话,随后,就让成铭公司的财务人员给赖打了300万元款,打在赖健忠的妻子甘某某卡上了,让赖办理这件事。他给赖打了款后,问赖这个玉矿采石场定下没有,赖说定下了,下一步办理手续开采还需要资金,具体需要多少资金赖没有明确,等明年6、7月份开工时再说,他没有见过赖健忠定下玉矿采石场的协议,等到2014年6、7月份他公司资金紧张,就再没有和赖谈过这件事情。成铭公司只有他和赖健忠谈投资玉矿的事,公司的其他人没有参与过,在2014年7月份时成铭公司核实财务时,公司杜某某和兰某某在郑州找到赖健忠核实赖健忠欠款时,催促赖健忠如果新疆玉矿没有定下,就退款。赖健忠拒不退还此款。只给兰某某打下退还河南铜矿签订合同定金款的收条。关于新疆玉矿的事,杜、兰也了解一些。

5、被告人赖健忠供述2015年3月11日15时0分至18时50分被告人赖健忠供述:

大约2013年6-7月份,他和刘某某一起在北京办事一块住着,他和刘某某谈起新疆有个玉矿项目,刘某某很感兴趣,让联系一下,他就叫来朋友李某某拿着玉矿的资料和矿石照片让刘某某看了,朋友李某某介绍这个玉矿总价值两个多亿,现在只要拿3000万元就能拿到50%的股份进行开采,开采后可以逐步付款拿回整个矿,刘某某看后就有意投资这个项目。到2013年10月份就拿出300万元给他,让他去新疆办理这个事,他去新疆后与李某某谈,最后李某某同意出1000万元就可以拿到50%的股份,可以进行生产。他在新疆打电话和刘某某说了只出1000万元可以进场生产的事,刘某某筹集不到资金,就没有将这个事定下来。300万元他拿到后花销了。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赖健忠供述:

问:你给刘某某办理新疆玉矿转让的玉矿在什么地方?

答:在新疆喀什市,具体地名我记不清了。

问:你去过玉矿的地点吗?

答:我去过一次,但是地名我记不清了。

问:你去了玉矿见到玉矿的负责人没有?

答:见到了,但是玉矿的负责人我记不清名字了。

第一部分 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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