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没有协议如果房主要退要补差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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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我一直未购房与父共同居住(父母共有....
分类:婚姻家庭-离婚 |
福建 - 福州市
我想咨询下我一直未购房与父共同居住(父母共有一大一小2套房产产权为父母共同所有)。2010年父母离婚各分得一套房产,经法院判决我父亲分得大套房产但需向我母亲补交两套房产的差价15万,判决生效立即付款9万,由我母亲协助我父亲办理产权过户后将剩余6万交由法院转交于我母亲并与收到6万尾款7日内搬离大套房子(现共同居住的房产)。但是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我父亲并未将6万差价交法院。在此期间我父亲拖亲戚做我母亲思想工作要求复婚,而我的母亲在这4年期间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陆续被我父亲花去近4万多未写借条(有父亲承认花去4万多以及未付房产差价的6万共计10万欠款的录音,录音前有告知父亲谈话时有做录音非偷录)现我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搬离他的房子。问下在我父亲未还清我母亲以上欠款的情况下,我可以以照顾我母亲的名义继续居住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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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在签订居间协议未签正式购房合同前违约,下家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之外,再进行房屋差价的补偿呢?
咨询问题概要:上家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违约,下家能否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之外,再进行房屋差价的补偿呢?孙先生:今年3月,我通过房产中介与上家签订了一份购房居间合同。由于该房是期房,要到7月才能办出产证,所以合同内约定7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同时我也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可到了约定时间,上家提出不卖了,原因是房价已经猛涨。上家愿意双倍返还我的定金,但这点违约金比起上涨的房价,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可对我来说,就无法以之前的房价买到同类型的房子。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上家除了双倍返还定金之外,另外补偿我现在买房的差价呢?张律师解答:【提要】守约方孙先生是可以同时提出定金赔偿和损失赔偿。【详细解答】本案相同的情况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屡屡发生,孙先生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我们认为作为守约方孙先生,不仅可以提出依据定金罚则索赔,同时在定金之外还可以提出损失赔偿。首先,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定金和损失赔偿同时适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发生的金钱性质的赔偿规定有三种:定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按该条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守约方对于二者只能取一,但该条规定并没有排除定金和损失赔偿的同时适用。&其次,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通常都理解为违约定金性质,除非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违约金数额与损失数额差距较大时,是可以依据损失的大小进行调整。那么定金既然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当定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时,孙先生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最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通过定金罚则解除合同与解除合同后的救济方式是分开的。故而,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需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以理解为,孙先生在解除合同后还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从以上三点来看,结合本案,如果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当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交付定金的一方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时,相对的守约方孙先生是可以同时提出定金赔偿和损失赔偿。周律师解答:【提要】上家需赔偿孙先生因与其签订预约而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详细解答】孙先生可否要求另外补偿现在买房的差价呢?此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定金协议的,往往仅适用定金罚则,而不会支持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故本案中现在买房的差价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开始发生变化,有些法院除支持双倍返还定金请求外,仍会支持赔偿部分差价的请求。其理由为,孙先生与上家所签订的协议,在法理上叫预约,预约之目的在于签订本约,本案中签订本约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上家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预约理论,上家需赔偿孙先生因与其签订预约而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要注意,预约的损失不同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因为预约的违反毕竟不是本约的违反,只有违反本约才需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即现在买房全部差价的损失。司法实践中,预约违反的损失一般由法院酌情认定。甄律师 解答:【提要】居间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本约,可以直接要求履行过户。如果视为预约,则上海的审判实践一般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加房屋差价损失一半以内的损失赔偿。【详细解答】如果居间合同就房屋买卖的条件做了详尽的约定,并且双方事实上已经开始履行,比如交付了钥匙、下家实际占有,则居间合同可以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可直接要求继续履行,办理过户。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则居间合同仍为预约。违反预约的,如何处理呢?上海高院曾就当事人可否以对方违反房屋预订协议为由,主张房屋差价损失问题出具过司法意见(关于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预定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及其它违约条款的,当事人不履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和其它违约条款。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在上海法院公布的《案例精选》2008年第4期 胡某诉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认为,“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在预约违约下同样可以获得支持,具体比例控制在房屋差价的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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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甄灵宇律师团队,021-:00-19:30),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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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未补成本价和标准价的差价,可以过户吗?
过户是指父母赠与子女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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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要补交的
1、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也是需要补标准价与成本价的差价的。2、应该是在过户前补交差价款,有的是在原产权单位交纳,有的是在房地产管理机关交纳。
不可以,必须补齐成本价才能正常交易
不可以的,您过户之前在过户地 地方他们会让您们补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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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需补足超标面积差价 否则买卖合同有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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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份,李先生与田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某处的房屋一套,同时支付田先生首付款22万元。但由于房价上涨的原因,田先生提出提高房屋价格,在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田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但令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这到底为什么呢?
&&& 原来,田先生的房屋是,购买时为成本价购买。根据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规定,以成本价购得的个人交易必须补齐超标部分的差额,否则不能开具央产房上市证明。因为田先生还有一套,共超标50多平方米,上市前需要补交40多万元的差额。由于,李先生与田先生均不愿意补足该差额部分,故法院无奈只得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 李先生虽然无法购得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田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在本起纠纷中,田先生属于过错方,本身就知道央产房上市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未告知李先生,造成李先生错误判断。此后,田先生又以房价上升为由,要求增加购房款。因此,李先生可根据合同法114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文章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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