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和境外机构 开立a股账户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吗

青青子衿, 悠悠我心, 但为君故, 沉吟至今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再过两天,也就是2月1日,中国将实施的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新办法的细则规定了一系列较为严厉的外汇管理措施,例如,个人年度购汇额度限制为5万美元,个人年度结汇总额限制为5万美元;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总的来说,这次的外汇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国内居民获取外汇将更加困难,每人每年只能购买或者出售5万美元的外汇,如果有大量外汇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的话,还是趁这两天赶快结了。否则以后结汇都是一件麻烦的事情。这样的管理据说是为了打击洗钱以及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因为有一些贪官就通过汇出再汇入,将钱洗白。不过这种管理方式对于普通内地居民来说是比较麻烦,如果个人拥有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建议通过家属将其保存在不同的个人帐户上,以便应急。  另外,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国将逐步开发银行业,并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因此将外汇存入以汇丰、花旗为代表的外资银行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下面是来自于央行网站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附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来源: 央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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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lidong
外资银行也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限制吧
对做 Adsense,Clickbank 还有其他需要到银行办理托收的朋友来讲,绝对坏消息
信息很及时啊,不知对做gg ad会不会有影响。
晕死,还有这样的事情
隐含意义:如果你真有大量美元,还是趁早移民^o^
.总统候选人010
在此,作者有了一个新发现。是我的,首次的发现。那就是在外贸外汇集中管理的情况下,一个外贸商品,它的价值是同时用外币和本币来表现的。也就是表现为一个倍额的货币额,即就是具有了倍增的货币价值。具体的说,就是一个外贸价值商品,它本身实体在国外,会换回等额的外币,这个外币就是用来表现它的货币价值的外币。但这个外币通过与国内的本币兑汇,再又回到所在国或其他国家。在国内却又同时增加了一个等额的本币额来表现这个外币,实质还是表现这个价值商品的。于是,同一个价值商品,即要在国外用一个外币来表现自己的货币价值,又要在国内用本币来表现出自己的货币价值来。具有了双重的货币价值。这种情形恰恰等同于外贸顺差的情形。
它的影响是,在国内要增加一个货币额来表现一个不存在的价值商品。也就是在总价值商品额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总价值额却增加了,也就是通货膨胀;但在国外却是总价值商品额增加的情形下总货币额并不增加,也就是通货紧缩。
.williamlong
用人民币换外汇是增加到了5万,但是美元结汇以前是没有限额的,毕竟做网站广告获取的都是美元,使用最多的是结汇而不是换汇。
.DeutschXP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规定不是死的,5万以上的无论你是GG收入,还是DD,JJ,MM,只要你的收入合法,就没问题。譬如在海外的,每年孝敬个爸妈10万块钱,国家才不会说不让你结汇。而且还有西联呢,还有好几个类似的服务呢。除去了那些少数的贪官或者少数人,对大多数人来说,外汇是放开了。出国的再也不用去找黄牛了,这样多好。至少对我身边的人来说,都是觉得更方便了。可能是我旁边没有贪官的子女吧。而且,怎么能说是获取外汇更加困难呢?获取外汇的难度,不是取决于外汇管理办法,而是你是否能够收到外汇。你有技术,有想法,有才华,有外汇来找你,国家会拦着你说你不能要这个钱?所以,想到国外花钱的,现在更容易了,想从国外挣钱的,还是接着想想怎么挣钱吧。
有钱就不怕麻烦。
大大这篇文章很是受用唉,昨天按错一个键,信用卡上边又被扣掉三美元后悔啊
现在应该是购汇容易了,结汇难了.并不是获取外汇难了,而是把外汇换成人民币难了.
关心adsence的人应该好好阅读。
对我来说暂时没多大用处!
对于那些想做外汇买卖交易的人来说,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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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将外币换成人民币,如果数额大,会需要一些手续。公司帐户不知道又多大限额,个人帐户是每年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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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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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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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问题通知
  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七、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GT;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更多&&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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