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检查身体的有关政策

2016年两会关于退休工人工资提案政策,全国两会关于退休工人工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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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是对自1978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由于两场会议会期基本重合,而且对于国家运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简称做“两会”。两会关于退休工人工资提案政策,全国两会关于退休工人工资新闻报道今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本文是由网频道为您提供的两会提案,退休养老金问题希望两会的召开能尽力解决这些问题!  今日上午,记者从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中获悉今将按10%的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外还将对中央财政补助地区按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重性精神病患者将获救助  今将按照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有关年度工作要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280元提高到320元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由70元提高到90元;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玻险工作进一步减轻群众的大病医药费用负担;加大城乡医疗救助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支持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给予救助。  同时加大公共卫生资金投入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35元;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研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增加服务数量和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  今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堵塞制度漏洞。按10%的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此外还将健全对低收入群体补助政策。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中央财政补助地区按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政策落实力度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关于早期退休职工养老金严重偏低四举措提高待遇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李婧)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德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建议用四项举措提高国有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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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03-06] [03-06] [03-06] [03-06] [03-06] [03-06] [03-06] [03-06] [03-06] [03-06] [03-06]  退休的条件
  (一)退休的年龄与缴费年限
  国发﹝1978﹞104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鲁政办发﹝1999﹞32号文规定:对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工作不满20年、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及其经济组织的职工,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满10年或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符合109号文件规定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特殊工种退休
  按国发﹝1978﹞104号和劳人护字﹝1985﹞6号文件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从事每项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
  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度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三)因病退休、退职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待遇。
  (四)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直系亲属。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时,一要看是否是直系亲属,二要看直系亲属是否符合供养条件。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直系亲属有收入,不依靠或不主要依靠职工的工资维持生活,则不能成为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直系亲属的范围和供养条件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对供养直系亲属有明确规定。
  (1)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父亲、丈夫、祖母、母亲、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
  (2)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职工的直系亲属中,依靠职工供给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①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祖母、母亲、妻子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99﹞鲁社险字15号文规定:一是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二是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定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④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此外,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确需依靠职工本人供养并共同居住的,也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中几个问题的处理
  (1)对多子女共同供养父母的其供养关系主要应根据其与子女是否居住在一起来确定,单独生活的,可根据其主要依靠谁生活来确定,或子女共同商定其中任何一方为供养关系的承担人。
  (2)职工的直系亲属有部分收入,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这主要看其收入能否维持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而定。如维持不到最低生活水平每月仍需职工供给的,则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在一起居住,须取得亲属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方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4、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其遗属享受有哪些待遇?
  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其遗属享受的待遇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活补助,自2009年12月份开始,月标准为36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提高10%,兼有以上两种情况的提高30%。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其他有关政策
  1、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更改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批退休。(鲁劳发〔1999〕159号)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鲁政办发〔1999〕32号)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8日实施。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原《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3、职工失业后未实现再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的办理。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失业后未实现再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将本人的档案等有关材料转移交同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鲁劳发〔1999〕101号)
  4、职工服刑期间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缓办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鲁劳发〔1998〕141号)
  离退休人员被判刑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和缓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作调整(鲁劳发〔1998〕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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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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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就能够退休。但近年来因为一些原因,我国可能会改变退休年龄。而现在通说是会将推荐年龄延长,以解决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5年最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帮助大家了解最新的退休情况。《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内容介绍,现在大家应该知道我国对工人退休、退职是如何规定的吧。本篇文章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也请您将本篇文章推荐给更多人阅读!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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