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6〕470号批准的兴化开发区国土所市2016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兴化开发区国土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国土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土地补偿费标准 27万元/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实有附著物按兴政规[2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224人按兴政规[2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兴征安补〔2016〕第14号
2016年11月10日,我局发布了兴化开发区国土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興化开发区国土所市2016年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14号公告期间未有异议,2016年11月30日兴化开发区国土所市人民政府已批准该征地补偿方案,现公告如下:
1、土地补偿费标准 27万元/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实有附着物按兴政规[2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補偿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224人,按兴政规[2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自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