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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五类车险事故保险公司为何不赔
近日,本报编辑部连续收到多封读者来信,投诉发生车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在这些拒赔案例中,记者发现,车主通常是在刹车失灵、超载、酒后驾车等情况下发生事故。那么,遇到这类事故时,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就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加以剖析
案例一& 刹车失灵
因刹车失灵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林女士近日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上月底,林女士一家三口驾车出游,当行驶到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行为第三方受伤住院治疗。
林女士本以为自己投保了三者险,因而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岂料,保险公司却以林女士“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为由拒绝理赔。
但林女士称,由于自己及丈夫工作繁忙,并没有多少时间去养护汽车,但若遇到汽车任何零部件发生故障的情况,他们会马上送去修车厂修理,从不延误修车时间。对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林女士也颇有微词:“又不是我们故意让刹车失灵的,这完全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
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在以往的理赔案例中,确实有不少保险公司因为这样的理由而拒绝埋单的案例。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对于投保物品,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其质量、客观环境等进行实时观察,并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其风险变化等情况。如果因这类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照单全收的话,保险公司的风险会很大。
据一位维修厂工作人员介绍,造成刹车失灵的原因很多,一是对刹车系统缺乏必要的保养,刹车总泵里杂质太多、密封不严、真空助力泵失效、刹车油过脏或几种刹车油混合使用受热后出现气阻、刹车总泵或分泵漏油、储气罐或管路接口漏气;二是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机件失灵,如长时间下坡会使刹车片摩擦生热、刹车功能完全失效;三是由于严重超载,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车辆运动惯性,直接导致刹车失灵。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可以看出,发生刹车失灵的意外情况主要缘于车主在保养或者操作上的主观失误因素,同时也有部分客观因素的可能性。所以专家建议有车一族,为了避免麻烦以及自身的安全保障,一定要及时保养车辆并运用合理的驾驶技巧,提前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肇事损失是否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孙先生的来信中,他开门见山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去年8月晚,孙先生驾驶途中与其它车辆发生主追尾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孙先生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孙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他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保险公司以孙先生酒后驾车为由表示拒赔。“车险保单条款中明确,保险公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酒后驾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酒后驾车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喝醉,明知酒后驾车危险,还开车。一种是只喝了一点酒,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过失引起的。对酒后驾车,商业三者险是明确不赔的,交强险则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免除酒后驾车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会不会变相纵容酒后驾车行为?”
案例三&& 事故私了
事故后“私了”的做法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家住宁波的苏先生近日驾车在路上发生追尾剐蹭,交警认定苏先生负责。因为对方车辆受损部分非常小,因此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苏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400元。可是,当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4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以“没有进行现场勘验定损”,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苏先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不愿意“私了”,主要是担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有骗保的可能。保险公司认为,车子在路上发生碰撞,碰撞程度到底有多严重,应当由保险公司来定损。否则,人为造假的可能性很难避免。如果这类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负担,保险公司反过来会通过涨价来化解。这样对于更多的车主并不利。
一家财险公司车险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对于私了是不赔的。即便交警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车主私下的“解决方案”保险公司也不会认同。事故发生后,维修前必须要由保险公司定损员勘查定损,这样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确定事故理赔金额。
而对于“私了”,各家公司操作不同,但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对于“私了”是不认可的。即便对个别“私了”,保险公司最终买单,但这类“私了”一般金额很小,一二千元以内。且保险公司到场后,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没有异议的,这样的情况,即使交警不到场也可以“私了”。但换个角度看,由于保险公司也到了场,这样的“私了”也不算是真正的“私了”。
案例四&& 超载撞人
超载车辆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因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超载”为由拒赔,家住上海的龙先生近日打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龙先生是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去年11月,他驾驶着运输车前往送货地点,途中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人撞死,龙先生的车辆严重破损。
交通部门经过事故勘察后认定,龙先生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而对方因在机动车道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从发生车祸的那天起,龙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一直在为事故损失埋单,包括修车费用及赔偿受害者家属。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对方的妻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20万余元。经过当地人民法院调解,龙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合计12万元。
当龙先生和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龙先生超载为由表示拒赔。龙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不是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了吗?车子出车祸,修车费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的吗?”龙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及时查勘了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拒赔的态度非常明确:龙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不符合装载规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合同上约定,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龙先生觉得自己应该获得赔偿,他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所称事故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拒赔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业内人士认为,法院在判罚这类案件时时有分歧,关键要看超载是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五&& 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车被盗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这本是一次最平常不过的保险理赔,却因为被盗地点发生在停车场内,而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保险纠纷。为了拿到应得的理赔金,秦先生至今仍纠缠在停车场和保险公司之间。
去年9月,家住常州的秦先生出外就餐,将车停在这个餐厅的车库中。吃完午餐后,秦先生来到车库后发现,寄放的车辆已不见踪影,于是向停车场管理员进行询问。管理员称,刚才由于打瞌睡没有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并建议秦先生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对该停车场的一番调查,认定秦先生的车辆已被盗。
与此同时,秦先生也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秦先生认为,他为车上足了保险,其中包括盗抢险,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为这次被盗车辆埋单。同时,他也向停车场方面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过对此案的分析,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一起因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所引起的被盗案件,停车场方应对秦先生的车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月过后,秦先生的赔偿金仍然没有下落。秦先生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定,根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要求秦先生先向停车场索赔。
然而,对于秦先生提出的索赔,停车场方面也拒绝赔偿。面对保险公司和停车场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和支付保险金时的情况,秦先生气愤不已:“我的车明明是在停车场丢的,停车场却不肯赔;我的车也明明上了盗抢险,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吗?”
于是,秦先生开始找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秦先生丢车时是将车停放于收费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保管,秦先生向停车场缴纳停车费,也就是说秦先生与停车场构成了有偿存放的保管关系,既然秦先生的车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停车场对秦先生停放在其处的车辆被盗的事实,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向秦先生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随后可行使追偿权,要求停车场支付该笔费给保险公司。
80万元以上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 五类车险事故为何不赔 - 事故索赔 -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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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 五类车险事故为何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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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报编辑部连续收到多封读者来信,投诉发生车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在这些拒赔案例中,记者发现,车主通常是在刹车失灵、超载、酒后驾车等情况下发生事故。那么,遇到这类事故时,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就让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加以剖析。 案例一 刹车失灵 因刹车失灵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林女士近日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上月底,林女士一家三口驾车出游,当行驶到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行为第三方受伤住院治疗。 林女士本以为自己投保了三者险,因而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岂料,保险公司却以林女士“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为由拒绝理赔。 但林女士称,由于自己及丈夫工作繁忙,并没有多少时间去养护汽车,但若遇到汽车任何零部件发生故障的情况,他们会马上送去修车厂修理,从不延误修车时间。对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林女士也颇有微词:“又不是我们故意让刹车失灵的,这完全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 无独有偶,家住上海的刘先生近日也向保险公司申请车险理赔时遇到了类似的拒赔情况。他对此提出疑问:保险合同上并未写明“车主必须定期及时养护所投保的车辆”这一项,况且,并非所有车主都花时间去定期养护车辆,一般都是等车出现故障后,才拿去修车厂维修的。以此理由拒绝赔偿三者险是否合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有点牵强? 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在以往的理赔案例中,确实有不少保险公司因为这样的理由而拒绝埋单的案例。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对于投保物品,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其质量、客观环境等进行实时观察,并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其风险变化等情况。如果因这类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照单全收的话,保险公司的风险会很大。 据一位维修厂工作人员介绍,造成刹车失灵的原因很多,一是对刹车系统缺乏必要的保养,刹车总泵里杂质太多、密封不严、真空助力泵失效、刹车油过脏或几种刹车油混合使用受热后出现气阻、刹车总泵或分泵漏油、储气罐或管路接口漏气;二是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机件失灵,如长时间下坡会使刹车片摩擦生热、刹车功能完全失效;三是由于严重超载,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车辆运动惯性,直接导致刹车失灵。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可以看出,发生刹车失灵的意外情况主要缘于车主在保养或者操作上的主观失误因素,同时也有部分客观因素的可能性。所以专家建议有车一族,为了避免麻烦以及自身的安全保障,一定要及时保养车辆并运用合理的驾驶技巧,提前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肇事损失是否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孙先生的来信中,他开门见山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去年8月晚,孙先生驾驶途中与其它车辆发生主追尾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孙先生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孙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他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保险公司以孙先生酒后驾车为由表示拒赔。“车险保单条款中明确,保险公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酒后驾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酒后驾车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喝醉,明知酒后驾车危险,还开车。一种是只喝了一点酒,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过失引起的。对酒后驾车,商业三者险是明确不赔的,交强险则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免除酒后驾车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会不会变相纵容酒后驾车行为?” 案例三 事故私了 事故后“私了”的做法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家住宁波的苏先生近日驾车在路上发生追尾剐蹭,交警认定苏先生负责。因为对方车辆受损部分非常小,因此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苏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400元。可是,当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4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以“没有进行现场勘验定损”,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苏先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不愿意“私了”,主要是担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有骗保的可能。保险公司认为,车子在路上发生碰撞,碰撞程度到底有多严重,应当由保险公司来定损。否则,人为造假的可能性很难避免。如果这类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负担,保险公司反过来会通过涨价来化解。这样对于更多的车主并不利。 一家财险公司车险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对于私了是不赔的。即便交警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车主私下的“解决方案”保险公司也不会认同。事故发生后,维修前必须要由保险公司定损员勘查定损,这样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确定事故理赔金额。 而对于“私了”,各家公司操作不同,但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对于“私了”是不认可的。即便对个别“私了”,保险公司最终买单,但这类“私了”一般金额很小,一二千元以内。且保险公司到场后,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没有异议的,这样的情况,即使交警不到场也可以“私了”。但换个角度看,由于保险公司也到了场,这样的 “私了”也不算是真正的“私了”。 案例四 超载撞人 超载车辆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因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超载”为由拒赔,家住上海的龙先生近日打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龙先生是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去年11月,他驾驶着运输车前往送货地点,途中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人撞死,龙先生的车辆严重破损。 交通部门经过事故勘察后认定,龙先生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对方因在机动车道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从发生车祸的那天起,龙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一直在为事故损失 埋单,包括修车费用及赔偿受害者家属。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对方的妻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20万余元。经过当地人民法院调解,龙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合计12万元。 当龙先生和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龙先生超载为由表示拒赔。龙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不是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了吗?车子出车祸,修车费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的吗?”龙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及时查勘了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拒赔的态度非常明确:龙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不符合装载规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合同上约定,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龙先生觉得自己应该获得赔偿,他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所称事故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拒赔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业内人士认为,法院在判罚这类案件时时有分歧,关键要看超载是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五 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车被盗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这本是一次最平常不过的保险理赔,却因为被盗地点发生在停车场内,而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保险纠纷。为了拿到应得的理赔金,秦先生至今仍纠缠在停车场和保险公司之间。 去年9月,家住常州的秦先生出外就餐,将车停在这个餐厅的车库中。吃完午餐后,秦先生来到车库后发现,寄放的车辆已不见踪影,于是向停车场管理员进行询问。管理员称,刚才由于打瞌睡没有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并建议秦先生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对该停车场的一番调查,认定秦先生的车辆已被盗。 与此同时,秦先生也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秦先生认为,他为车上足了保险,其中包括盗抢险,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为这次被盗车辆埋单。同时,他也向停车场方面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过对此案的分析,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一起因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所引起的被盗案件,停车场方应对秦先生的车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月过后,秦先生的赔偿金仍然没有下落。秦先生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定,根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要求秦先生先向停车场索赔。 然而,对于秦先生提出的索赔,停车场方面也拒绝赔偿。面对保险公司和停车场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和支付保险金时的情况,秦先生气愤不已:“我的车明明是在停车场丢的,停车场却不肯赔;我的车也明明上了盗抢险,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吗?” 于是,秦先生开始找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秦先生丢车时是将车停放于收费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保管,秦先生向停车场缴纳停车费,也就是说秦先生与停车场构成了有偿存放的保管关系,既然秦先生的车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停车场对秦先生停放在其处的车辆被盗的事实,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向秦先生支付保险赔款,保险公司随后可行使追偿权,要求停车场支付该笔费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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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 网站支持:同等责任下交强险赔案应如何理赔_小宗师专辑:[摘要]自从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对新交强险的理解存在许多的困惑和分歧,由此也导致了许多错赔案件的发生。本文通过对最近发生的一则交通事故的分析,探讨同等责任下交强险赔案的理赔问题,以期对各方正确理解新交强险,减少错赔案件的发生有所帮助。[关键词]同等责任 交强险 责任保险今年1月29日,哈尔滨新闻网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市民李某驾驶一辆捷达车与一辆松花江微型货车相撞。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后决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且双方最高修车费额度不得超过2000元,按交强险规定由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给对方赔付修车费用。李某的捷达车实际修车花了530元,对方的松花江微型货车修车费花了150元。双方修车后找对方保险公司结算时却出现了差异,李某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给对方全额赔偿了150元修车费;而对方投保的公司仅赔付李某双方修车费总和680元的一半,即340元。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被交警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事故双方的保险公司完全采取了不同的保险金赔偿方法。这种赔偿的差异源于双方保险公司对于新交强险下同等责任的赔付标准的不同理解。李某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认为,应该给予对方全额赔付;对方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双方修车费总和的50%赔付才对。这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意见正好代表了对于该案例的两种典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大地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观点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车辆均遭受了损失,并且交警认定双方均负有责任,因此该事故应该适用于新交强险中的有责赔偿原则,各保险公司应该在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对对方车辆给予赔付。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交警认定双方具有同等责任,也就是双方对于总的交通事故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在没有超过责任限额2000元的情况下,双方保险公司应该各自给予对方车主总损失额的一半即340元的赔付。两种观点看上去都很有道理,究竟哪种观点正确呢?为了正确解答上面这个问题,在对案例进行详细地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对相关概念有个清晰的认识。案例中事故双方投保的是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新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中,对于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有责任的情况下的赔偿限额是2000元,在无责情况下的赔偿限额是400元。从上面有关交强险的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的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因此,被保险人自身车辆损失中对方没有责任的部分,是不能向对方索赔的,也不能在交强险下向自己或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这部分损失只能通过投保财产损失保险性质的车损险得到赔偿。从案例可以看出,该起事故的赔偿分歧只涉及到交强险,即事故双方只投保了交强险,并未投保车损险。我们先来看在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各自赔偿金额的决定。在案例中,李某驾驶的捷达车与,松花江微型货车相撞,双方车辆均有损失,是一起两车互撞的交通事故。交警对该事故处理的结果是,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也就是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对于交警的认定结果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李某的车辆损失530元,对方应该承担50%即265元,剩下的265元由李某自己承担;同样,对于微型货车一方的车辆损失150元,李某应该承担50%即75元,剩下的由货车一方自己承担。这样,在不考虑交强险情况下双方的赔偿金额就很好确定了:李某应该赔偿微型货车一方75元,同时微型货车一方应该赔偿李某150元。再来考虑双方均投保了交强险情况下的赔偿金额问题。根据上面的分析,李某对于微型货车一方的损失应承担75元的赔偿责任,而微型货车一方对于李某的损失应承担265元的赔偿责任。由于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只承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承担的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因此,李某所在的大地保险公司应该向微型货车一方支付75元的保险金,而微型货车一方所在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265元的保险金。也就是说,事故双方均只能从对方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自己车辆损失金额的一半。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按照新交强法,案例中事故双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都是错误的,双方保险公司都多赔了。因此,对于同等责任下两车互撞的赔偿问题,双方保险公司所代表的两种典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仔细分析两种观点错误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第一种观点(主张双方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它只是强调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就因该赔付,却没有进一步仔细分析被保险人所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和大小。另外这种损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的观点也混淆了交强险与车损险的区别。在本案例中,实际上双方各自车辆损失中的一半是属于车损险保障的范畴,不能通过投保交强险得到赔偿。对于第二种观点(主张双方公司各赔损失总额的一半),它虽然考虑到了责任赔偿的比例,却并未将责任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按照第二种观点进行赔付,双方保险公司加起来承担了事故的全部损失,因此也同第一种观点一样,犯了混淆交强险与车损险的错误。在本案例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不大,案情并不是很复杂,保险赔偿涉及的金额也不高,但是最后事故双方的保险公司却均做出了错误的赔付决定。因此,无论是对于保险公司还是对于投保人而言,本案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理赔是整个保险业务流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在充分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职能的同时,也是保险公司展现业务水平、塑造公司形象的一个重要的机会,因此一定要慎重的对待。特别是新的交强法刚刚推出,广大投保人还不是十分了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该注重对新法的研究,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尽量减少甚至避免惜赔、错赔等案件的发生。对投保人来说,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风险,应该提高保险意识,投保应该全面科学。例如在本案例中,如果双方只是投保交强险,按照正确的赔偿方法,有一半的损失无法通过保险来进行转移,只能自己承担。但是如果事故双方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投保了车损险,则全部的损失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从而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参考文献[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2] 郑功成,许飞琼 《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3月。提醒您本文地址: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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