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备案未购买社保职工,遣散时公司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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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同期未满遣散职工 有啥赔偿
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山东网友咨询:我们以前和单位签约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时间,就要我们离开,请问应该给我们什么样的补偿。合同期到了我们离开会得到什么补偿。
  律师解答:按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文件规定,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至日,最多不超过12个月。日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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